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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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应用 ....................................................................................... 2 2.1案例分析:概念的内涵《陈独秀的辩解》 .................................................................... 2 2.2案例分析:概念的外延《残疾人的辩解》 .................................................................... 3 2.3案例分析:定义《法人的过错》 .................................................................................... 4 2.4案例分析:划分《残疾人的辩解》 ................................................................................ 5 第四章性质命题 ....................................................................................................................... 6 4.1案例分析:全称肯定命题《婚姻法与民法通则矛盾吗》 ............................................. 6 4.2案例分析:主谓项的周延性《婚姻法与民法通则矛盾吗》 ......................................... 6 4.3案例分析:简单命题对当推理《马克·吐温的声明》 ................................................ 8 4.4案例分析:换位法《断舌人是凶手吗》 ........................................................................ 8 4.5案例分析:换质换位法《断舌人是凶手吗》 ................................................................ 9 第五章复合命题 ..................................................................................................................... 10 5.1案例分析:选言命题《郝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 10 第六章规范命题 ..................................................................................................................... 11 6.1案例分析:真值模态命题推理《预期违约》 ............................................................... 11 第八章演绎推理 ..................................................................................................................... 12 8.1案例分析:三段论《郝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 12 8.2案例分析:选言推理《是谁杀了刘某?》 ................................................................... 13 8.3案例分析:假言推理《是从轻还是从重?》 ............................................................... 14 8.4案例分析:假言推理《袁滋如何悬案》 ....................................................................... 16 8.5案例分析:二难推理《辩护律师为何陷人窘境?》 ................................................... 17 8.6案例分析:二难推理《辩护律师为何陷人窘境?》 ................................................... 18 第九章归纳推理 ..................................................................................................................... 19 9.1案例分析:归纳推理《怎样得出萌生智齿的女性年龄》 ........................................... 19 9.2案例分析:求同法《注射速度过快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 20 9.3案例分析:求异法《尸块在阳光下腐败可以形成褐色斑迹》 ................................... 21 9.4案例分析:并用法《马可在家和嫌疑犯作案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 22 9.5案例分析:共变法《负重增加是脚印加深的原因》 ................................................... 22 9.5案例分析:剩余法《负重增加是脚印加深的原因》 ................................................... 23 第十章类比推理 ..................................................................................................................... 24 10.1案例分析:类比推理《程序瑕疵的文件是假文件吗》 ............................................. 24 第十一章 侦查假说 ............................................................................................................... 25 11.1案例分析:假说《破案需要假说》 ............................................................................. 25 11.2案例分析:假说的提出《可以提出哪些侦查假设》 ................................................. 26 第十二章 论证 ....................................................................................................................... 27 12.1案例分析:间接证明《牧人是否强奸》 ..................................................................... 27 12.2案例分析:直接反驳《中国公民当然有权利提出战争索赔》 ................................. 28 12.3案例分析:间接反驳《警官在说谎》 ......................................................................... 29 12.3案例分析:归谬法《陆某是完全自愿离婚吗》 ......................................................... 30 12.4案例分析:偷换概念《别把手放在口袋里》 ............................................................. 31 12.5案例分析:混淆概念《思想犯罪和犯罪思想》 ......................................................... 31 12.5案例分析:曲解概念《死刑和死缓》 ......................................................................... 32 12.6案例分析:矛盾律《自相矛盾 揭露的谎言》 ........................................................... 33 12.7案例分析:排中律《阿里亚获得了自由》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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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应用

2.1案例分析:概念的内涵《陈独秀的辩解》

【案情摘要】

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在上海被国民党政府逮捕,1933年4月14日、15日、20日,江苏省高等法院江宁地区法院刑二庭三次对陈独秀进行了公开审讯,终以“叛国罪”判处陈独秀有期徒刑13年。然而在法庭仁陈独秀慷慨陈词,揭露国民党政府的罪恶,痛陈自己的爱国之心。下为一例:

国民党的检察官指控陈独秀图谋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背叛国家,陈独秀慨然陈词:检察官论告,谓我危害民国,因为我要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但是我只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井非危害国家。例如满清政府也曾经自认朝廷即是国家,北洋政府也自认代表国家,但是孙中山、黄兴等,曾经推翻满朝,推倒北洋政府,如谓推翻政府即是危害国家,即是叛国,那么国民党岂非已经叛国两次。但是这句话谁都不能承认,因为满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根本就不能算作国家。因此在理论上我们反对国民党,反对国民政府,并不能认为我们就是危害国家,就是叛国。我们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是因为人民不自由,贪官污吏横行,政府不能彻底抗日,故不得不反对。我们主张无产阶级专政并不危害民国,而正是强国之路。这一事实可以从苏俄得到证明,苏俄因实行苏维埃专政已经成为一个世界强国,因此谓无产阶级专政正是强国之路。

【逻辑问题】

陈独秀的自我辩护涉及什么逻辑问题? 【参考结论】

陈独秀的自我辩护涉及“国家”和“政府”是否属同一概念的问题。 【逻辑分析】

一般说来,国家和政府应该是同一词项,或者说国家最主要的实体代表就是政府,政府代表国家行为。一般意义上,国家就是指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而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管理组织,政府就是进行政治统治和管理的机构。但是在特殊的意义上,国家和政府还是有差异的,甚至这种差异是根本性的。

本案中国民党的检察官指控陈独秀图谋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背叛国家,其逻辑就是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即为背叛国家。很显然,国民党的检察官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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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和国家等同起来了,在他那里政府就等于国家。陈独秀首先承认自己意图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接着马上指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并且举出国民党自己的经历作为例证,运用了归谬法进行了论证,大大加强了说服力。在这里,实际上陈独秀将国家和政府进行了区分。国家被他看作了人民利益的统一体,政府则是一个利益实体。当政府的行为侵害了人民的利益时,政府就不是国家的代表,政府就不是国家,反对政府不等于反对国家。陈独秀认为当时的情况下,国民党控制的国民政府已经罪行累累,国民政府已经不能代表国家利益,推翻它是理所当然的,推翻国民政府不是叛国,相反是代表了国民的利益。

2.2案例分析:概念的外延《残疾人的辩解》

【案情摘要】

德国的一个城市发布了一条规定:“任何进入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一天,该市有一名中年男子进人了某一城市公园。这名中年男子是一位残疾人,平时以电动轮椅代步。当他坐着电动轮椅进人城市公园时,他突然加大了速度。根据电子监测装置的测算,该男子电动轮椅的速度达到了每小时42公里。城市公园里的行人纷纷避让,警察要求该男子停下轮椅接受询问,但是该男子置之不理。警察只好强行使该名男子停下轮椅。警方声称将根据上述规定对该男子进行处罚。该男子则认为因为其身体残疾,电动轮椅是其日常的行动工具,仅仅起到了代步的作用,而并不是一种运输工具。而关于城市公园的这条规定,仅仅限定了进人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最高时速,电动轮椅不在限定范围之内,因此他的行为并不违法,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逻辑问题】

本案涉及什么逻辑问题? 【参考结论】

本案涉及明确“运输工具”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确定“电动轮椅”是否属于“运输工具”的问题。

【逻辑分析】

本案中所谓“任何进人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是一个法律规则即法律规范。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有三个要件: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这条规则的假定为:任何进人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行为模式为: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这条规则没有明确地提到法律后果,不过这条规则暗含着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一个法律规则能否运用取决子该法律规则的假定是否符合案件的事实。因此我们必须对这条法律规则的假定和案件的事实进行分析。根据德国法的一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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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我们可以将这条规则的假定分为如下的要素:①运输工具。②进人城市公园。也就是说,凡是具有上述两个要素的行为人都必须采用这条规则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即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案件的事实是一个行为人乘电动轮椅进入了城市公园。显然,第二个要素行为人是满足了。那么关键就在于第一个要素行为人是否满足,即电动轮椅是否是运输工具,也就是运输工具这个词项的外延是否广大到包括了电动轮椅,或者说电动轮椅这个词项和运输工具这个词项的外延间是否存在种属关系。

在本案中看上去十分明确的概念出现了模糊的情形。究竟电动轮椅算不算运输工具呢?“任何进人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在城市公园游玩的公民不受来自高速行驶物体的伤害,是为了确保城市公园的环境不受高速行驶物体的危害。因此任何能够带来危及在城市公园游玩的公民的安全和城市公园环境的危险的高速运动的物体都应该被禁止,从而电动轮椅应当包含在该规则的“运输工具”之内,也就是说,电动轮椅和运输工具这两个词项外延间的关系是种属关系。

2.3案例分析:定义《法人的过错》

【案情摘要】

赵某,10岁,女,系某小学学生。1996年11月15日中午放学后,赵某的班主任王某让尚未回家的赵某为其打开水。赵某打回开水上楼时,被正在学校楼道的防盗门横梁上荡秋千的小学生阎某撞碎了暖瓶,右腿烫伤,花去医疗费1543.4元。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小学、工某及阎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尽管干某让赵某为其打开水纯属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能体现学校的意志,但是,所谓法人的过错是指团体意志的过错,以及法人未尽到对其成员的监督和管理之责任的过错。王某的过错行为与学校平时的日常管理不严密切相关,因此,学校在此事件上是有过错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逻辑问题】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法人的过错”的定义是否正确? 【参考结论】

法院对“法人的过错”的定义是错误的。 【逻辑分析】

被定义项的外延和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关系,即定义必须相应相称,这是定义的基本原则,违反这条规则就犯了“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所谓,“法人的过错”,是指法人未尽法定或约定的职责或义务。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法人的过错”是指团体意志的过错和法人未尽到对其成员的监督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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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之责的过错,这个定义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对“法人的过错”作了错误的解释。法院将法人成员非职务行为的过错也视为法人有过错,是基于法院认为法人未尽到对其成员的监督管理之责。但是,法人对其成员监督管理的责任不是无限度的,对于成员纯属私人的事务或行为,法人既没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也没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只能由成员个人自己负责。法院把不属于“法人的过错”也认定法人有过错,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2.4案例分析:划分《残疾人的辩解》

【案情摘要】

小王外出到A城市打工3年,事业有成,娶妻生子,但是小王的户口还在某县某乡B村。因此小王将户口从某县某乡B村迁出,但是在A城的落户手续一直没有办下来。为了确认自己的住所以便从事一些商业交易活动,小工特地查阅了一些法律法规,发现规定住所的相关法律规范有如下两条:其一是《民法通则》第15条,该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该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逻辑问题】

依据这两条法律规范,小王住所应为何处? 【参考结论】

依据这两条法律规范,小王住所应为A城市。 【逻辑分析】

划分是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把一个概念所指称的一类对象分成若干个小类,把一个属概念分成几个种概念。划分由划分的母项、划分的子项和划分的标准组成。划分的母项就是其外延被划分的概念。划分的子项就是母项被划分后得到的各并列的概念。划分标准就是将一个母项划分为若干个子项时所依据的一定的属性。划分的方法有一次划分和连续划分,以及二分法、多分法。划分的规则有子项之和必须穷尽母项、各子项外延之间必须不相容、划分的标准必须同一。

本案中,两条法律规范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住所进行了划分,这种划分是按照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情况进行的划分:第一,有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住所为经常居住地;第二,没有户籍所在地而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包括出外住院治病的),住所为户籍所在地;第三,没有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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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问题】

1.《合同法》第犯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哪些情况下成立? 2.农资公司与化肥厂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参考结论】

1.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均成立:(l)当事人只签名而没有盖章的;(2)当事人只盖章没有签名的;(3)当事人既签了名又盖了章的。

2.基于以上分析,农资公司与化肥厂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 【逻辑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32条中以一个选言命题的形式规定厂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条件:“签名或者盖章”。其命题形式为“p或者q”。这种命题陈述几种情况至少要有一个支命题为真,该选言命题就为真;仅当所有的支命题都为假时,该选言命题才为假。本案例中,仅当当事人在合同上既没有签名又没有盖章时,合同才不成立。否则,合同成立。

根据该法律规定,农资公司方已在合同上作了有效签名,并不需要再盖章,合同已经成立。

第六章规范命题

6.1案例分析:真值模态命题推理《预期违约》

【案情摘要】

某汽车装配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约定仓储公司为汽车装配厂提供仓库,并负责为其保管一批汽车配件,期限是1994年4月15日至1995年2月15日。合同签订后,仓储公司清理了合同指定的仓库,并拒绝了其他公司的仓储要求。1994年3月17日,仓储公司通知汽车装配厂仓库已清理好,可以送货人库。而汽车装配厂却表示自己已找到了更便宜的仓库,要求仓储公司降低仓储费。遭到拒绝后,汽车装配厂则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方的仓库。4月5日,仓储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汽车装配厂答辩说,还没有到合同的履行时间,故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支持仓储公司的诉讼请求。

【逻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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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参考结论】

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的条件是:对方当事人必然不履行合同义务。为了证明该条件成立,当事人需要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举出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证据。

【逻辑分析】

模态命题是陈述事物情况的必然性或可能性的命题。分为必然肯定命题、必然否定命题、可能肯定命题、可能否定命题四种。其中前两种是必然命题,后两种是可能命题。

本案例中,仓储公司需要证明的是:“汽车装配厂必然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是一个必然否定命题,其命题形式为:必然非p。根据模态命题的对当关系,必然非P→并非可能P ,所以上述命题又相当于:“汽车装配厂履行合同义务是不可能的。”

“必然”与“可能”是两种不同的模态性质。应当明确的是,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必须举证说明对方“必然’,不履行合同。仅能说明对方“可能”不履行合同是不够的。如果根据情况只能确定对方可能不履行合同,而不能确定对方必然不履行合同,则可以通过让对方提供相应保证等手段,增加自己对情况判断的确定性。

第八章演绎推理

8.1案例分析:三段论《郝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案情摘要】

李某因患“易性癖”做了变性手术。某晨报记者郝某经李某同意对其作了采访,并为李某拍了照片。后来郝某将采访后写的文章以李某的真实姓名发表在该晨报上,并配发了为李某拍摄的照片。文章见报后,郝某又将此文投到某杂志发表。此文在李某工作所在地引起轰动,李某承受不了来自各方面的舆论压力,被迫离开了该地。李某向法院起诉,称郝某文章的两次发表是对其个人隐私的大曝光,使其无法工作生活,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郝某答辩称:文章所涉及的情节和事实都是真实的,谈不上侵犯名誉权。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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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认定郝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逻辑问题】

1.郝某的答辩隐含的前提是什么? 2.郝某的看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结论】

1、郝某的答辩隐含这样一个前提:凡是育扬他人真实情况的行为都不构成名誉侵犯。

2.郝某的看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逻辑分析】

1.郝某在答辩中以文章所涉及的情节和事实都是真实的为由,称自己的行为谈不上侵犯名誉权,郝某的答辩暗含这样,一个前提:凡是宣扬他人真实情况的行为都不构成名誉侵权。郝某的答辩构成这样一个三段论推理:

凡是宣扬他人真实情况的行为都不构成名誉侵权;郝某的行为是宣扬他人真实情况的行为;所以,郝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2.上述三段沦推理是有效的,但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即郝某答辩隐含的前提,只是郝某的看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门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捍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一种方式。所谓隐私,是指他人所不愿公开的真实情况。囚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有些宣扬他人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从逻辑上说,郝某的看法属于全称否定命题:凡是宣扬他人真实情况的行为都不构成名誉侵权。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特称肯定命题:有些宣扬他人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在直言命题的对当关系中,这两个命题具有矛盾关系,它们不可同真也不可同假。因此,郝某的看法与法律的有关规定是相互矛盾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8.2案例分析:选言推理《是谁杀了刘某?》

【案件摘要】

1999年6月肠26日晚21时45分左右,四川省某市中医院职工魏某,抱着儿子回到家中,发现妻子刘某倒在客厅隔壁杂物间一块狭窄的空地上,衣裤被脱,颈部被割,舌尖被咬。室内被歹徒翻动,尸体周围血流满地,现场惨不忍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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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警方勘查,死者双眼半闭,双侧瞳孔大0.6cm,角膜轻度浑浊。左侧鼻腔内有血溢出。舌头含于齿裂间,舌尖被自己咬断。刘某系他杀无疑。侦查人员对刘某的死因提出了这样的假设:或仇杀、或情杀、或奸杀、或劫杀、或魏杀妻。经调查发现:①刘某作风正派,与他人无结仇结怨,也无经济上的纠葛,排除仇杀可能性。②初中毕业以后,交过一个男朋友,不久因为性格不和,再无往来,案发时此人远在千里之外,没有作案时间。此外,刘某儿乎没有关系密切的男性朋友,刘某性格外向,凡事都全对好友讲,若为情杀,不可能没有蛛丝马迹。③从作案现场看,极像强奸杀人,但刘某生前为人谨慎,作风正派,不可能因为性关系产生矛盾。案发时,魏家不远处的职工俱乐部正值娱乐活动高峰期,且夏天21时至21时30分没有人睡觉,作案人难以得手。此外刘某正值经期,经法医检验刘某体内无精斑。从发案时间、地点、空间和现场排除了强奸杀人的可能性。④否定劫杀可能性:门窗无破痕,凶手系和平进人现场;家中物品被翻动,但翻动不多,存折、金首饰一件未丢,若是谋财害命,没有必要制造抢劫现场;刘某是收银员,但按规定,下班前必须把全部现金清缴人库,不允许带现金回家。因此,公安人员推断系魏某杀妻。

【逻辑问题】

公安人员是如何得出“魏某杀妻”的结论的? 【参考结论】

公安人员运用了选言推理得出了“魏某杀妻”的结论。 【逻辑分析】

在本案中,侦查人员进行了如下选言推理:

刘某或者是被仇杀,或者是被情杀,或者是被奸杀,或者是被劫杀,或者是魏杀妻,现查明,刘某不是被仇杀,不是被情杀,不是被奸杀,不是被劫杀。

所以,魏某杀妻。

8.3案例分析:假言推理《是从轻还是从重?》

【案情摘要】

对一起抢劫杀人案件的一审判决,某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提出抗诉。抗诉意见认为:(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适用该条款应同时具备三个要件: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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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3.如实供述的本人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而本案被告人第一次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在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其到派出所,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被告人供述的罪行是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被告人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还触犯刑法第263条从重处罚第一、五项的规定:1,入户抢劫的;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地(代销店),是被害人生活、居住的场所。被告人深夜潜入代销店实施抢劫致人死亡,属入户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应当从重处罚。

【逻辑问题】

该抗诉书在陈述理由时运用了什么逻辑推理?得出了哪些结论? 【参考结论】

该抗诉书在陈述理由时根据本案的情况,首先运用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得出了被告人不适用自首的结论;其次运用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得出了被告人应当从重处罚的结论。

【逻辑分析】

复合命题推理是基于复合命题的逻辑性质进行的推理。

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就是根据必要条件的逻辑性质进行的复合命题推理。它的推理有效式包括否定前件式和肯定后件式。

在本案中抗诉书进行了如下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只有被告人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被告人才适用自首;只有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被告人才适用自首;只有被告人如实供述的本人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被告人才适用自首。

本案被告人第一次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在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其到派出所,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被告人供述的罪行是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被告人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因此,被告人不适用自首。

其推理形式为:

∵(p←s)∧(q←s)∧(r←s) ∴p←s q←s r←s 又∵~p ~q ~r ∴~s

假言推理就是根据蕴涵词或者假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进行的复合命题假言推理。它主要有两种有效的推理形式:肯定前件式和否定后件式。

在本案中抗诉书进行了如下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被告人人户抢劫,那么被告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人户抢劫。所以被告人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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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重伤或者被告人抢劫致人死亡,那么被告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抢劫致人死亡。

所以被告人应当从重处罚:前一个允分条件假言推理的推理形式为: 如果p,则q, p, 所以,q。

后一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推理形式为: 如果p或q,则r, p, 所以,r。

8.4案例分析:假言推理《袁滋如何悬案》

【案情摘要】

明代有这样一个案件。一天,一个农夫从地里挖出了一陶罐马蹄形的金块,送到了县城里交给县令。县令惟恐丢失这罐金子,就把它藏在自己家里。但是第二天打开陶罐一看,都是马蹄形的土块。百姓们听说金子突然变成了土块,都很惊奇,纷纷揣测。县令百口莫辩,只好承认是自己偷换了金子。如此巨额的金子他也拿不出来。此案一时成为悬案。官方就派了另外一个叫袁滋的官员来查这件事。袁滋打开陶罐,只见里面有250多块的马蹄形土块。他就到市面上找了许多金子,熔铸成与陶罐中的“马蹄形金子”形状大小相当、数量相同的金块。接下来,将铸好的金子用秤称,仅仅称了一半,就有300斤重。袁滋又问当初这罐子是几个人抬来的。有人告诉他是两个农民用竹扁担抬来的。袁滋计算了一下金块的重量,绝对不是两个农民用竹扁担能抬得动的。袁滋于是得出结论:金块在交给县令之前就已经被换成土块了,县令是被冤枉的。

【逻辑问题】

袁滋是如何得出这样的结论的? 【参考结论】

袁滋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有关事实,运用了假言推理,得出了金块在交给县令之前就已经被换成土块的结论。

【逻辑分析】

袁滋为了搞清楚事实,进行了实验。实验的结果表明金块的重量是600斤。袁滋根据常识推断600斤是不可能由两个人抬动的。而调查的事实是当天是两个农民用竹扁担抬来的。袁滋根据这些前提进行了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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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天抬来的罐子里装的是金子的话,那么两个人不可能抬得动;当天两个农民就能抬得动;

所以罐子里装的不是金子。

这是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其推理形式如下: 如果p,则q, 非p,所以非q。

8.5案例分析:二难推理《辩护律师为何陷人窘境?》

【案情摘要】

某公司经理方某,对所主管的工作极不负责,致使该公司严重违反海关法规,参与汽车走私活动,给国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指控方某已构成犯罪。法庭上,被告人辩护律师称被告人方某既不知道也没有支持下属的犯罪行为,下属的犯罪行为应罪责自负,被告人方某根本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对其所主管的下属的犯罪行为有知道和不知道两种可能,但这两种可能都构成犯罪。如果被告人知道并支持下属的走私犯罪行为,那么根据刑法第116条的规定构成走私罪;如果因官僚主义作风而不知道其下属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则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无论他知道不知道,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退两难。法庭最后判决被告人方某为走私罪。 【逻辑问题】

公诉人运用了何种逻辑方法使辩护律师陷人窘境? 【参考结论】

公诉人构造了一个二难推理,使辩护律师陷人了进退两难的绝境。 【逻辑分析】

公诉人的辩论包含如下的二难推理:

如果被告人知道并支持下属的走私犯罪行为,那么构成走私罪;如果被告人不知道其下属的犯罪行为,那么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或者知道,或者不知道; 所以,被告人是有罪的。 其推理形式为: 如果p则r, 如果q则s, p或者q, 所以,r或者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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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难推理又称为假言选言推理,二难推理实际上就是假言命题与选言命题的联合运用,它是根据假言命题和选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进行的复合命题推理。由于在论辩中,论辩双方经常运用这种推理,对于每一种可能的情况,都推出对方难于接受的结论,使对方陷人“进退两难”的境地。因此,这种推理被称为二难推理。

8.6案例分析:二难推理《辩护律师为何陷人窘境?》

【案情摘要】

两名大学生在一家个体餐馆吃饭,看到菜单上写着“熊掌―――30元”,于是,他们点了两盘熊掌,还要了些其他食品。吃完后,服务员开出账单竟是6045元。

“熊掌每盘3000元,你看菜单。”服务员解释说。

学牛翻开菜单,果然是3000元,只是后面两个零小一些,前面30大一些,猛一看是30元,其实中间没小数点。没办法,两名学生只能忍气吞声,多方筹措,凑齐6045元,交给了餐馆老板。

后来一律师得知此事,决定为学生讨回公道。他叫两名学生到餐馆向老板索取两盘熊掌价6045元的发票,然后拿着发票来到工商局,又与工商局的同志一起来到餐馆,对老板说:“有人指控你出售熊掌,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必须处以4万元罚款。”

老板还想抵赖,但有刚开出的发票为证:他无可奈何地说:“我拿不出这么多钱。”

“拿不出罚款,就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

“是这样的,我们这里根本就没什么熊掌,所谓熊掌都是用牛蹄筋冒充的。”“既然你用牛蹄筋冒充熊掌,欺诈顾客,根据情节,也应罚款3万元,同时将顾客的钱退回,另外还应赔偿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最后,老板只得乖乖地受罚。 【逻辑问题】

这位律师是如何使老板陷人不得不接受罚款的境地的? 【参考结论】

律师使用了二难推理,使老板陷人了不得不接受罚款的境地。 【逻辑分析】

在本案例中,律师在掌握了情况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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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罚款。”要求饭店老板向工商管理部门交纳4万元的罚款。而当老板说出事情的真相,即熊掌为假的,是用牛蹄筋冒充的的时候,律师则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即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要求饭店老板向工商管理部门交纳3万元的罚款,并赔偿被害人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把律师构造的这一推理用公式可以表述为:

如果你卖的是熊掌,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你应该交纳4万元的罚款;

如果你卖的不是熊掌,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应该交纳3万元的罚款;

你卖的或者是熊掌,或者不是熊掌; 所以,你必须交纳罚款。

这一推理属于二难推理简单构成式,是一个有效的推理。

第九章归纳推理

9.1案例分析:归纳推理《怎样得出萌生智齿的女性年龄》

【案情摘要】

南京市曾发生一起杀人碎尸案。凶手将被害人碎成几十块,并抛散多处。侦查人员首先将找到的49块骨复原,刻画出被害人的基本特征。同时请法医及有关医学专家做了模拟、切片等试验,结果发现死者是已萌生智齿的女性。根据国外文献记载,女性智齿萌生在17岁左右。南京地区是否也这样?侦查人员在医务人员的配合下,专门调查了52位女青年,结果发现南京地区的女青年萌生智齿都在19岁至21岁之间,没有发现有低于19岁和高于21岁的女青年萌牛智齿。于是推断:南京地区凡萌生智齿的女性都是19岁至21岁之间的女青年。

【逻辑问题】

侦查人员的推断运用了什么推理, 【参考结论】

侦查人员的推断运用了归纳推理。 【逻辑分析】

归纳推理是指根据观察到的某类对象中的许多个别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而且没有发现相反的情况,从而得出该类对象的每一个对象都具有该属性的结论。归纳推理是从个别性前提得出一般性结论的过程。归纳推理依前提中是否考察了某类对象的全部对象而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应当指出,完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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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推理是演绎推理,其结论是必然的。不完全归纳推理是非演绎推理,其结论是或然的、可错的。

在本案中,侦查人员运用了不完全归纳推理,其推理形式如下: S1是P, S2是P, Sn是P,

S1??Sn是s类的部分对象,并且在已考察的这些事例中未出现相反的情况,所以,所有S是P。

归纳推理对于把握客观事物的规律和认识具体的事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9.2案例分析:求同法《注射速度过快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案情摘要】

罪犯杨某为了达到和别人结婚的目的,谋害了自己的妻子。他从医院化验室取了约5克固体氯化钾,趁妻子有病,推注葡萄糖时事先将氯化钾溶解到两个50%的葡萄糖药瓶内,然后装满100CC的注射器,对妻子进行了静脉快速推注,妻子随即死亡、之后杨谎报其妻病死。在侦破此案时,侦查人员查阅了《药理学》,该书记载:“氯化钾可以作为药物内服、静脉滴注,绝对不能速度过快地静脉推注”,“人体内平均含钾135克,若增高至14毫克――15毫克分子浓度时,可致心跳停止。”为了进一步验证这个问题,又作了若干动物实验。实验证明:静脉推注氯化钾时,注射速度是致死的直接因素。快速推注氯化钾的医疗事故和动物实验的结果证明杨妻是杨某急速静脉推注大量氯化钾,增高血钾,压制心脏,心跳停止而急速死亡。

【逻辑问题】

侦查人员的实验用了什么方法? 【参考结论】

侦查人员运用了求因果联系五法中的求同法。 【逻辑分析】

求同法是这样探求现象的因果联系的:如果在被研究的那类现象出现的几个场合中,其他有关情况都不相同,只有一个情况是相同的,就得出结论:这个惟一相同的情况与被研究的那类现象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本案中,快速注射氯化钾是致死的几个场合中惟一相同的情况,因而得出结论:快速注射氯化钾是致人死亡的原因。求同法的结论是或然的,这是因为有的现象的产生不只是一个原因,有时也可能是多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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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ru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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