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J278-19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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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DJ 278—90

主编部门: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公安部消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施行日期:1990年9月1日

目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在厂区规划和厂房、泵房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使用方便、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厂)和大型水泵站。

小型水力发电厂和中、小型水泵站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厂区规划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时,应合理确定厂房、开关站和主变压器场等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第3.1.2条 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应能到达屋外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地面厂房入口处;对非地面厂房(含地下厂房,坝内厂房)应到达交通洞地面入口处。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3.2.1条 厂区内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执行。当确有困难不能满足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两座均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该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二、两座相邻厂房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3.2.2条 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2.屋外主变压器场是指电压为35~500kV的屋外主变压器场地。 3.水力发电厂、水泵站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第3.2.3条 绝缘油及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厂区建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注: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第3.2.4条 厂房外地面油罐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厂区建筑物、屋外主变压器场及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

注:当设有固定式灭火装置时,与表3.2.4一、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分别减少到8m和9m。当开关站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小于5t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到10m。

第3.2.5条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2倍。

第3.2.6条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以及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厂区内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厂区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三节 消防设施

第3.3.1条 厂区地面建筑物及屋外电气设备周围应设置消火栓。

第3.3.2条 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250MW以上至1500MW时,宜配备一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为1500MW以上至3500MW时,宜配备二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为3500MW以上时,宜配备三辆消防车,并设置简易三级消防站。

总装机容量为25MW至250MW的水力发电厂和大型水泵站宜配备牵引机动消防泵。 第3.3.3条 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四章 厂房、泵房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的主、副厂房、泵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对厂房、泵房内的丙类生产场所应作局部分隔,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4.1.2条 主厂房、泵房和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

第4.1.3条 油浸式主变压器和油罐室不宜设置在厂房、泵房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按本规范第6.0.6条和第8.0.6条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节 安全疏散

第4.2.1条 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水泵站的电机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第4.2.2条 地下厂房的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进厂交通隧道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隧道及竖井出口可作为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4.2.3条 厂房内低于发电机层高程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第4.2.4条 副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第4.2.5条 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第4.2.6条 发电机层或电机层高程以上的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0m,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第4.2.7条 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和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第4.2.8条 安全疏散用的门、走道和楼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门净宽不应小于0.9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三、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坡度不宜大于45。主厂房、泵房机组段之间的楼梯净宽不宜小于0.8m。

第4.2.9条 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与出线、通风管道隔开,其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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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消防设施

第4.3.1条 主、副厂房、泵房均应设置消火栓。

第4.3.2条 主厂房、泵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配置手提式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4.3.3条 厂房、泵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屋外电气设备

第5.0.1条 油量为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35kV及以下 5m

110kV 8m 220~330kV 10m 500kV 12m

第5.0.2条 油量在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与油量在600~2500kg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第5.0.3条 当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

单相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可只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水幕。 第5.0.4条 防火隔墙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高度不应低于变压器油枕顶端高程,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贮油坑两端各加0.5m。 当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时,其高度应比变压器顶盖高出0.5m。

第5.0.5条 当厂房外墙与屋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3.2.2规定时,该外墙应采用防火墙。该墙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厂房外墙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5m以内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两侧外缘各加3m的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的该防火墙上的门和固定式窗,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9h。当发电机母线穿越防火墙时,母线周围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第5.0.6条 油浸式变压器及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贮油坑及公共集油池。

第5.0.7条 贮油坑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确定。当贮油坑底设有排油管,能将油安全排至公共集油池时,其容积可按20%的油量确定。 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第5.0.8条 贮油坑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宜小于250mm,卵石粒径为50~80mm。

贮存100%设备油量的贮油坑上部宜装设栅格,其净距不大于40mm,并在其上铺设卵石层。

第5.0.9条 公共集油池的容积按最大一台充油箱的全部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公共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最大一台充油箱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当公共集油池设有油水分离设施时,其容积可按最大一台充油箱的60%油量确定。

第5.0.10条 油浸式变压器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定,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

第5.0.11条 少油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附近,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

开关站的出入口附近,应配备砂箱和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第六章 屋内电气设备

第6.0.1条 额定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应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等固定式灭火装置。

第6.0.2条 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房间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并直通屋外或走廊,不应开向其它房间。

第6.0.3条 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少油断路器,油浸电压互感器,可安装在开关柜或装配式间隔内。

第6.0.4条 单台设备油量在100kg以上的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和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坑或挡油槛。

贮油坑应能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当设有将油排至安全场所的设施时,可设置贮存20%油量的挡油槛。

贮油坑可按本规范第5.0.8条的要求设置。

第6.0.5条 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应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等固定式灭火系统。

第6.0.6条 油浸式主变压器应设置在专用房间、洞室内,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用房间、洞室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其大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应向外开或侧向推拉;

二、主变压器专用房间的大门不应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通道; 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系统;

四、发生火警后,专用房间、洞室内送排风系统应停运;

五、应按本规范第5.0.7条至第5.0.9条的要求设置事故贮油、排油设施。 第6.0.7条 当110kV及以上屋内开敞式开关站采用充油电气设备时,应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和排烟或消烟设施。

第6.0.8条 六氟化硫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中央控制室、小型电子计算机房和通信室等应配置手提式卤代烷灭火器。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应设置固定式卤代烷等灭火装置。

第6.0.9条 配电装置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两个出口,大于60m时,宜再增设一个出口。

第6.0.10条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丙级防火门。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

第6.0.11条 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应有泄压设施,其泄压面设置不应影响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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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通道及设备的安全。泄压面积与该室体积的比值(m/m3)不应小于0.03。 第6.0.12条 安装有充油电气设备的房间、配电装置室和酸性蓄电池室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第6.0.13条 变压器室、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室、配电装置室、厂用配电盘室之间及其对外的管沟、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堵塞。

第七章 电 缆

第7.0.1条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穿越各机组段之间架空敷设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等均应分层排列敷设。动力电缆上下电缆层之间,应装设耐火隔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第7.0.2条 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有防火分隔设施。 一、穿越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处; 二、穿越厂房外墙处; 三、电缆分支引接处。

第7.0.3条 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隧道每150m、充油电力电缆隧道每120m、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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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道每200m、电缆室每300m宜设一个防火分隔物。 防火分隔物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设在防火分隔物上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当不设防火门时,在防火分隔物两则各1m的电缆区段上,应有防止串火的措施。

第7.0.4条 电缆竖井的上、下两端及进出电缆的孔口,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第7.0.5条 电缆穿越楼板、隔墙的孔洞和进出开关柜、配电盘、控制盘、自动装置盘和继电保护盘等的孔洞,以及靠近充油电气设备的电缆沟道盖板缝隙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第7.0.6条 110kV及以上高压单芯充油电力电缆宜采用难燃电缆槽盒、分相埋砂沟槽或耐火隔板分相敷设。当三相电缆明敷时,应装设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

第7.0.7条 大型电缆室、大型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宜装设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当装设固定式灭火系统时,动力电缆各层之间可不设耐火隔板。

第7.0.8条 穿越各机组段之间的架空电缆,应按每个机组段集中设置手提式灭火器。电缆室、电缆隧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砂箱和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并至少配备2个防毒面具。

第八章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第8.0.1条 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立式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4倍,其最大防火间距可不大于2m。卧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第8.0.2条 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m。

第8.0.3条 当露天油罐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油罐周围的下水道应是封闭式的,入口处应设水封设施。

第8.0.4条 当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不设专用的事故排油、贮油设施时,应设置挡油槛;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

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第8.0.5条 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应设置消火栓和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并配置砂箱等消防器材。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200m3,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80m3时,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

第8.0.6条 厂房内不宜设置油罐室,如必须设置时,应满足以下防火要求: 一、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防火墙与其它房间分隔。

二、油罐室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其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出口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三、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

四、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集油池,其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五、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

六、油罐室出入口处应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及砂箱等灭火器材。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100m3,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50m3时,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

第8.0.7条 油处理系统使用的烘箱、滤纸应设在专用的小间内,烘箱的电源开关和插座不应设在该小间内。灯具应采用防爆型。油处理室内应采用防爆电器。 第8.0.8条 钢质油罐必须装设防感应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第8.0.9条 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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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消防给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1.1条 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的消防给水可选用自流供水、水泵供水或消防水池供水等方式,当采用单一供水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 第9.1.2条 消防给水宜与厂房内生产、生活供水系统结合,当技术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时,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第9.1.3条 消防给水量宜按以下二项灭火水量的较大者确定: 一、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二、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第9.1.4条 地面主厂房屋外宜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地下厂房、封闭厂房或坝内厂房的地面辅助生产建筑物,宜采用低压给水系统。

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主厂房屋外其它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不得小于10m。低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第二节 给水设施

第9.2.1条 给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水压。

第9.2.2条 给水设施采用自流供水方式时,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消防给水。

第9.2.3条 给水设施采用水泵供水方式时,应设置备用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水泵。并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消防水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第9.2.4条 给水设施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按本规范第9.1.3条确定的消防给水量的要求。

厂房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屋外开关站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h计算;水轮发电机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0min计算;油浸式变压器、大型电缆室、油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min计算。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三、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四、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五、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

第9.2.5条 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易受冰冻的取水口、管段和阀门应有防冻措施。

第三节 屋外、屋内消防给水

第9.3.1条 建筑物的屋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3.1的规定。

注:屋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最大的一座地面建筑物的消防需水量计算。

第9.3.2条 屋外消火栓应沿厂区道路设置,其间距在主厂房周围不宜大于80m,在其它建筑物周围不应大于120m。

第9.3.3条 主厂房内发电机层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并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发电机层任何部位。

当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建筑高度大于18m时,可只保证桥式起重机轨顶以下实际需要保护的部位有两支水枪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

主厂房发电机层以下各层,消火栓的位置和数量可根据设备布置和检修要求确定。

高层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它单层和多层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第9.3.4条 屋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确定,但不应小于表9.3.4的规定。

注:高度>24m至50m及高度>50m的丁、戊类厂房、库房,屋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第四节 机电设备消防给水

第9.4.1条 水轮发电机采用水喷雾灭火时,其用水量应由制造厂提供。在发电机定子上下端部线圈圆周长度上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10L/(min·m)。 第9.4.2条 油浸式变压器按要求需设置水喷雾灭火时,水雾的保护面积应为变压器油箱顶部及侧面(含冷却器)的全部表面积之和,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20L/(min·m2)。变压器周围集油坑上也应采用水雾保护,其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6L/(min·m2)。

第9.4.3条 大型电缆室、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按要求需设置水喷雾灭火时,其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13L/(min·m2)。

第9.4.4条 油浸式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当采用防火水幕系统隔断时,其用水量应按水幕的长度和高度确定,单位长度乘单位高度上的水量不应小于10L/(min·m2)。

第9.4.5条 水喷雾系统的喷头、配管与电气设备带电部件的距离应满足电气安全距离的要求,管路系统应接地,并与全厂接地网连接。

第9.4.6条 消防给水管路不应跨越变压器、配电装置等敞开电气设备上方,且不宜妨碍变压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

第十章 采暖与通风

第10.0.1条 地下厂房、封闭厂房、坝内厂房的油浸式变压器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和电缆室等,应设排烟或消烟设施。

疏散走道、楼梯间的排烟,可与厂房内排风系统结合。

第10.0.2条 当地下厂房的事故排烟与疏散通道设于同一隧道内时,应设隔断分隔开。

第10.0.3条 油罐室、油处理室、油再生室、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储酸室等的送风量宜按表10.0.3的换气次数计算。排风系统必须独立设置,且不允许循环使用。

第10.0.4条 油罐室、油处理室、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等应采用防爆型排风机和电动机,当送风机与排风机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时,应采用防爆型送风机。 第10.0.5条 水轮发电机的采暖取风口和补充空气的进口处应设置阻风门,当发电机着火时应立即关闭。

第10.0.6条 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储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和油再生室严禁用明火或敞开式电热器采暖。不应装设照明开关和插座。灯具应采用防爆型。 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应采用封闭式电热器采暖,电热器应与通风机电气连锁。电热器两端各1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

第10.0.7条 通风管道不宜穿越防火墙。如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穿越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越处的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当通风道为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可不设防火阀,但其侧壁上的孔口,宜设防火阀。 第10.0.8条 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十一章 消防电气 第一节 消防配电

第11.1.1条 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第11.1.2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1.1.3条 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应急灯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二节 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

第11.2.1条 厂房、泵房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电梯及安全出口处,均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第11.2.2条 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 lX。消防水泵室的照明线路,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第11.2.3条 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顶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距地(楼)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或走道地(楼)面,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三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11.3.1条 大型水力发电厂、大型水泵站的下列场所、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中央控制室和继电保护盘室; 二、大、中型计算机房和通信室;

三、单机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风罩内;

四、设置在屋内和地下的110kV及以上油浸式变压器室,设置在屋外装有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油浸式变压器场;

五、设置在屋内和地下的110kV及以上开敞式开关站; 六、大型电缆室、大型电缆隧道和大型电缆竖井; 七、厂房内装有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油罐室,油处理室; 八、电梯机房。

第11.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气连线,应选用屏蔽型电缆。对油浸式主变压器和水轮发电机,应选用抗工频电磁场的探测器。 第11.3.3条 消防控制屏(台)应设在电厂的中央控制室内。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rp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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