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政策汇编(国税部分)
更新时间:2024-01-31 18:0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目 录
(共14件)
一、国税相关优惠政策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0号) 4、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节选)(财税〔2012〕86号)
5、《财政部关于对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函》(财关税函〔2013〕3号) 6、《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62号)
7、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
1
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布的政策文件
1、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1〕2号)
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2〕128号)
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3〕52号)
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3〕53号)
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创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3〕55号)
6、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台湾高校毕业生来岚创业的实施办法
2
(暂行)》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3〕56号)
7、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台湾 创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州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3
(财税〔2014〕26号)
广东省、福建省、深圳市财政厅(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将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三、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横琴岛范围;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是指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附件:
1、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4
一、高技术产业 (一)电子信息产业
1.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等离子显示屏(PDP)、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和各种终端应用产品的生产、及其专用设备研发与制造
2.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上下变换器,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单频网(SFN)设备,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设备,卫星公共接收电视(SMATV)前端设备研发与制造
3.高清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数字多功能电话机、数字电视机研发与制造 4.网络视听节目技术开发与服务
5.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广播影视数字化、数字电影服务监管技术研发 6.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与测试
7.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研发与制造
8.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研发与制造
9.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各种应用软件产品的设计和开发
10.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新型机电元件、高档接插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研发与制造
11.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研发与制造
12.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研发与制造 13.2.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研发与制造
14.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设备研发与制造 15.32波及以上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研发与制造
16.10GB/S及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研发与制造
17.数字移动通信、接入网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路由器、网关等网络设备研发与制造 18.集成电路装备研发与制造
19.半导体、光电子器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等电子产品用材料开发与生产 20.航空航天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研发与制造
5
21.量子通信设备研发与制造 22.数据处理及数据库技术研发
23.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技术及系统开发 24.防伪技术及设备的开发与制造
25.用于物联网产业的电子标签、传感器、智能识读机、智能卡、核心芯片等开发与制造 26.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工业自动检测仪表与传感器,原位在线成份分析仪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低功耗智能传感器,电磁兼容检测设备研发与制造
(二)装备制造业
1.汽车电子控制系统、电动空调、电制动、电动转向;怠速起停系统研发与制造 2.汽车电子产品开发、试验、检测设备及设施研发与制造 3.汽车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设备研发与制造
4.新型医用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医疗急救及移动式医疗装备、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家用医疗器械、新型计划生育器具(第三代宫内节育器)、人工器官及关键元器件的开发和生产,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制造
5.化学合成药物、中成药、中药饮片、兽用医药、生物化学药品等医药产品研发与生产
6.大型远洋捕捞加工渔船、海洋工程作业船与辅助船等特种船舶及其专用设备,智能环保型关键船用配套设备研发与制造 7.海洋工程装备的研发与制造
8.豪华游艇、游轮、客滚船等高技术附加值船舶开发与制造 9.安全饮水设备、先进型净水器研发与制造
10.智能电网调度监测、智能配电、智能用电等技术和设备研发与制造 11.精密模具、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
12.新型高技术纺织机械及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制造 (三)新材料产业
1.磁存储和光盘存储为主的数据存储材料研发与制造 2.单晶硅半导体微电子材料研发与制造
6
3.光电子材料、光功能高分子材料;光导材料、光记录材料、光加工材料、光学用塑料、光显示用材料、光转换系统材料研发与制造
4.光纤通信材料研发与制造
5.纳米粉末、纳米纤维、纳米膜、纳米催化剂研发与制造
6.轿车及中高档轻型车动力传动、减振、制动系统用密封材料研发与制造 7.复合防弹板材和高强度缆绳等系列产品研发与制造
8.交通运输、水利、环保等产业用纺织品的纤维材料、新溶剂法纤维、复合超细短纤维及其系列产品和差别化、功能化纤维研发与制造
9.高强、耐磨尼龙专用料及工业管材、农用塑料大棚骨架管材及连接材料、环境降解塑料研发与制造 10.反光膜和反光织物等高分子反光材料研发与制造
11.电子专用铜带、多层敷铜板、印刷线路板和集成电路引线研发与制造
12.导电玻璃、高性能软磁铁氧体材料及所需的高纯度原材料、大功率压电陶瓷和热释电陶瓷材料、液晶材料、高纯化学试剂、砷化镓抛光片等研发与制造
13.锂离子嵌入材料绿色电池材料研发与制造 14.高性能、高品质PCB基板和材料研发与制造
15.树脂基复合材料、炭/炭复合材料、陶瓷基复合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炭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高性能增强纤维及复合材料研发与制造
16.屏蔽电磁波玻璃、微电子用玻璃基板、透红外线无铅玻璃、电子级大规格石英玻璃扩散管、超二代和三代微通道板、光学纤维面板和倒像器及玻璃光锥研发与制造
17.连续玻璃纤维原丝毡、玻璃纤维表面毡、微电子用玻璃纤维布及薄毡研发与制造 18.汽车催化装置用陶瓷载体、氮化铝(AIN)陶瓷基片、多孔陶瓷研发与制造
1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橡胶、塑料、纤维、涂料、胶黏剂和高分子基复合材料等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研发与制造 20.生物高分子材料、填料、试剂、芯片、干扰素、传感器、纤维素酶、碱性蛋白酶、诊断用酶等酶制剂、纤维素生化产品,新型医用材料研发与制造
21.高纯、专用级催化剂、吸附剂、活性剂研发与制造
22.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研发与制造
7
23.塑料软包装新技术、新产品(高阻隔、多功能膜及原料)研发与制造 24.生物降解材料研发与制造 25.特种陶瓷技术研发与制造
26.高性能膜材料、高分子分离膜、水处理膜、太阳能电池膜、平板显示薄膜、半导体及微电子用薄膜研发与制造 27.高品质人工晶体材料、制品和器件,高纯石英原料、石英玻璃材料及其制品,特种玻璃研发与制造 28.汽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研发与制造
29.新型墙体和屋面材料、绝热隔音材料、建筑防水和密封材料、建筑与海洋防护用环保涂料的开发与生产 (四)新能源产业
1.地热能、海洋能(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开发利用 2.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服务 3.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
4.无齿轮箱、多级低速发电机、变速恒频等新型风力发电机组研发与制造 5.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服务
6.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7.沼气发电机组、低成本沼气净化设备、沼气管道供气、沼气智能流量表、装罐成套设备研发与制造 二、服务业
(一)现代物流业
1.物流营运中心及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2.对台海上运输业务 3.物流标准化技术研发 (二)商贸服务业
1.台湾特色农渔业产品物流集散中心 (三)文化创意产业
1.动漫、游戏创作、动漫技术开发与服务 2.民俗文化产品及工艺美术研发设计 3.体育用品研发
8
(四)技术及商务服务业 1.中文信息处理软件的开发 2.网络支撑平台和中间件开发
3.嵌入式软件系统(嵌入式操作系统、核心支撑软件)开发 4.信息传输网络及网络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5.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离岸呼出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业务流程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6.工业设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
7.在线数据与交易技术研发、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技术研发,移动互联网技术研发,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8.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
9.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评测服务
10.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开发 11.各类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创业园以及其他专门人才、专业技术企业等专业孵化器 三、农业及海洋产业
1.良种、花卉引进和推广服务
2.名特优海产养殖、深水抗风浪大型网箱养殖、工厂化养殖、生态型养殖 3.数字(信息)农业技术开发
4.农林牧渔业现代装备与信息化技术开发 5.海产品冷冻保鲜技术的研发与设备制造 6.海洋生物提取技术研究开发与生产 7.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 8.海洋药物、海洋保健食品开发
9.生物医药研发,工业催化、生物改性、生物转化等酶产品研发与生产 10.海洋生物质能源技术研究及开发 四、生态环保业
9
1.海岛、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建设、海岛整治修复及生态示范工程 2.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开发与服务 3.海洋环境保护及科学开发
4.微咸水、苦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和海水淡化工程及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5.海漂垃圾污染治理技术的开发与服务 6.绿色建筑开发建造
7.餐厨垃圾及城市污泥综合利用产业化
8.提升废旧装备高技术修复、制造、改造的资源节约型的再制造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9.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1.城市交通管制系统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2.地震、海啸、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评估技术开发与服务 3.堤坝安全自动监测报警技术开发与服务
4.突发事件现场信息探测与快速获取技术及产品 5.生物灾害、动植物疫情监测预警技术开发与服务 6.公共交通工具事故预警技术开发与服务 7.食品药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开发与服务 8.城市基础空间信息数据生产及关键技术开发
9.依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城市立体管理信息系统开发 10.城市照明智能化、绿色照明系统技术开发与生产 11.城市积涝预警技术开发与服务
12.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以水源、取水、输水、供水、用水、耗水和排水等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环节的监测)技术开发 13.邮件、快件运输与交通运输网络融合技术开发
14.海运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和水运行业信息系统技术开发
15.出租汽车服务调度信息系统、运营车辆安全监控记录开发 16.城市再生水利用技术和工程、城市雨水收集利用
1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1号
广东、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福州海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和《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精神,现就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
(一)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横琴、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
3.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4.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内地货物销往横琴、平潭,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必须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水、蒸汽、电力、燃气除外)。
11
海关总署将货物经“二线”进入横琴、平潭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的电子信息提供给国家税务总局。
(三)内地销往横琴、平潭的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货物,销售企业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应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予以确认,并将取得的上述关单提供给横琴、平潭的购买企业,由横琴、平潭的购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提供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仅限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报退税的资料,与对应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
已申报退税的货物,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再申报退税。
(四)退税公式。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购进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额
二、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上述企业之间销售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以及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横琴、平潭已享受免税、保税、退税政策的货物销往内地,除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外,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税收。
四、横琴、平潭的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销往内地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横琴、平潭的企业应单独核算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退税或免税的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税和免税资格2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六、横琴、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各自的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部门联合认定。 七、本通知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免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
12
序所属海关号 税则章节 涉及海关税则号 货物名称 1 第9章 整章 咖啡、茶及调味香料 2 第17章 整章 糖及糖食 3 第18章 整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4 第19章 整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制品;糕饼点心 5 第22章 整章 饮料、酒及醋 6 第24章 整章 烟草及其制品 7 第27章 2710 成品油 8 第33章 3301、3303-3307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品 9 第34章 整章 肥皂、洗涤剂、润滑剂、蜡烛等 10 第36章 360410 烟花,爆竹 11 第42章 4202、4203 公文包、高尔夫球包等;皮革手套等 毛皮制的衣服、衣着12 第43章 4303、4304 附件及其他物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13 第44章 4409、4419 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 14 第60章 整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15 第61章 整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16 第62章 整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 13
服装及衣着附件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17 第63章 6301-6304、6306-6309 套物品等 18 第64章 6401-6405 鞋靴 19 第65章 6504-6506 帽 20 第66章 6601 伞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21 第71章 7101-7111、7113-7118 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84031010、841510-841583、841810-841829、84183021、84183029、家用型热水锅炉、空84184021、84184029、调器、冰箱、家用型84212110、84213910、净水器、家用型洗碟22 第84章 84219910、84221100、机、家用称、家用型84231000、84248910、洗衣机、干衣机、家845011-845020、845110、用型缝纫机、便携式845210、845290、847130、自动数据处理设备84714140、84714940、等 84715040、84716050-84716090、84717090 14
850811、8509、8510、851310、851610、85162920真空吸尘器、榨汁-85162939、851631、机、电动剃须刀、手851640-851679、电筒、电热水器、空85171100-85171220、间加热器、电吹风851718、85176299、机、电熨斗、无绳电23 第85章 851769、851810-851850、话机、耳机、录音机、8519、8521、8523、录像机、(VCD/DVD)85258012、85258013、播放机、光盘、摄像85258022-85258029、机、照相机、摄录一85258032-85258039、体机、收音机、投影8527、852861、852869、机、电视机等 85287110-85287300 24 第87章 8701-8703、8711-8712、小轿车、摩托车、自8715、871610 行车、婴孩车、野营用厢式挂车等 25 第88章 8801、88021100-气球、飞机、降落伞88024020、8804 等 26 第89章 8901、8903 客船、快艇等 90021131、90021139、27 第90章 90031、9004、90051、相机镜头、眼睛架、90064、900651、900653、太阳镜、望远镜、照90065990 相机等 28 第91章 9101-9103、9105-9106 钟表 29 第92章 9201-9208 乐器 30 第95章 整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 15
31 第96章 9608、9613-9616 32 第97章 整章 用品 圆珠笔、钢笔、打火机、烟斗、梳子、粉扑等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0号)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精神,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四、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差额征收营业税。
16
五、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以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节选)
(财税[201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三、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试点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九、本通知除第三条另有规定外,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 4日
17
财政部关于对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函
财关税函[2013]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平潭对台商品交易市场免税商品经营范围及免税额度的请示》(闽政文[2012]408号)由国务院办公厅交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平潭市场)免税商品经营范围和免税额度问题函复如下:
一、进入平潭市场的人员免税(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携带入境的台湾原产商品的总额为每人每日6000元。
二、平潭市场的商品经营范围为粮油食品类、土产畜产类、纺织服装类、工艺品类、轻工业品类和医药品类等六大类,具体见附件1,平潭市场携带入境数量限制商品清单见附件2。
三、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时间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在平潭市场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后再行确定。 附件1
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
一、粮油食品类,包括粮油制品、食用动物及其产品、食用植物及其产品、水产品、食品制成品, 二、土产畜产类,包括茶叶、咖啡、可可、香调料及香料油、山货、畜产品、烟类。 三、纺织服装,包括纺织品、丝织品、服装。
四、工艺品类,包括陶瓷、地毯及装饰挂毯、工艺品。
五、轻工业品类,包括家用电器、箱包及鞋帽、文体用品、日用五金器皿、钟表、家具、日用杂品、纸品。 六、医药品类,包括中成药、药酒。
附件2
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携带入境数量限制商品清单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备注 烟丝 ex24012010 每人每天500克以ex24012090 内免税 1 雪茄烟 24021000 每人每天100支以ex 24029000 内免税 18
ex24039900 卷烟 24022000 每人每天800支以ex 24029000 内免税 ex24039900 其他烟草、烟草代用品 24011010 每人每天500克以及其制品(烟草精汁除外) 24011090 内免税 ex 24012010 ex24012090 24013000 24031100 24031900 24039100 ex 24039900 2 酒精度在12度及以上ex 21069020 每人每天2000毫升的酒类商品 ex 22041000 以内免税 ex 22042100 ex 22042900 ex 22043000 ex 22051000 ex 22059000 ex 22060010 ex 22060090 22071000 ex 22072000 22082000 20083000 22084000 19
20085000 22086000 ex 22087000 22089010 22089020 ex 22089090 ex 33021090 3 小麦 10011100 每人每日50公斤内10011900 免税 10019100 10019900 11010000 11031100 11032010 4 玉米 10051000 每人每日50公斤内10059000 免税 11022000 11031300 11042300 5 稻谷和大米 10061011 每人每日50公斤内10061019 免税 10061091 10061099 10062010 10062090 10063010 10063090 20
10064010 10064090 11029011 11029019 11031921 11031929 6 糖 17011200 每人每日1公斤以17011300 内免税 17011400 17019100 17019910 17019920 17019990 7 羊毛 51011100 不予免税 51011900 51012100 51012900 51013000 51031010 8 毛条 51051000 不予免税 51052100 51052900 9 棉花 520100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52030000 内免税 10 豆油 150710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15079000 内免税 11 菜子油 151411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 21
15141900 内免税 15149110 15149190 15149900 12 棕榈油 151110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15119010 内免税 15119090 13 咖啡 090111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09011200 内免税 09012100 09012200 09019020 14 胡椒 090411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09041200 内免税 注:“ex”表示免征进口关税的商品以“商品名称”描述为准,其余以税号为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3〕62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州海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中的相关政策,现就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货物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以下简称区内)生产性的基础
22
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二条。
2.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三条。
3.货物从平潭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 4. 平潭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
5.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
二、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 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钢材、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生活消费类货物,具体如下: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备注 1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至第四章全部税号 2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七章全部税号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3 第八章全部税号 瓜的果皮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谷4 第九章全部税号;第十章全部税号 物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5 第十一章全部税号 筋 23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致的食用油脂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成品油 药品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品 肥皂、洗涤剂等 烟火制品;火柴 塑料浴缸、淋浴盘等;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等 硫化橡胶制的卫生及医疗用品 衣箱、提箱、小手袋等;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木制的画框、相框、镜框等;木制餐具及厨房用具;衣架 软木制品 稻草、秸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等 卫生纸、面巾纸等 书籍、报纸等 羊毛、棉花、毛条 1201-1208;1211-1213 1501-1517 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二章全部税号;第二十四章全部税号;25010011 2710 第三十章全部税号 3301;3303-3307 第三十四章全部税号 36041000;3605 3922;3924-3926 4014 4202-4203 4303-4304 4414;4419;44211000 4503-4504 第四十六章全部税号 4803;4817-4820 32159010;第四十九章全部税号 5101;51031010;52010000;52030000;51051000、 24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等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陶瓷产品 玻璃制品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 钢铁制品 铜制品 铝制品 家用工具;厨房或餐桌用具;非电动的贱金属铃、钟等 空调器;家用型冷藏箱;家用洗碟机;家用型洗衣机;家用型缝纫机等家用器具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子计算器 51052100、51052900 第五十七章全部税号; 第五十八章全部税号 第六十章至六十二章全部税号 6301-6304;6306-6309 第六十四章全部税号;6504-6507;第六十六章至六十七章全部税号 6910-6912 7013;70200091、70200099 第七十一章中除7112之外的其他全部税号 7323-7324 7418、74199950 7615 82055100;8210;82119100;8213;8214;8215;83013000;8306 84151010-84158300;84181010-84182990、84183021、84183029、84184021、84184029、84185000;84212110、84213910、84219910;84221100;84231000;84248910;8450; 84511000;84521010-84521099;84529011-84529019 84433110、84433190、84433211、84433212、 35 36 税号84716090 25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84433213、84433219;8470;84713000、84714140、仅指IC卡读入器; 84714940、84715040、84716050、84716060、 税号8471709084716071、84716072、84716090、84717090;仅指移动硬盘; 85235110、85235120;85258013;85284100、 税号8525801385285110、85285190、85286100 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 8509-8510;85121000;8513; 税号8517699085161010-85162100、85162920、仅指可视电话 85162931-85162939、85163100、85164000-85167990;85171100-85171220、家用电动器具;手提式电灯;电话85171800、85176299、85176910、85176990;机;音响设备;录像机;放像机;磁带;85181000-85185000;8519;8521;8523;数据存储器件等;摄像机;电视机 85258012-85258013、85258022-85258029、 85258032-85258039;8527;85284910、85284990、85285910、85285990、85286910、85286990、85287110-85287300 车辆 8701-8703;8711-8712;8715;87161000 航空器 8801;88021100-88024020;8804 船舶 8901;8903 85258022-85258029; 相机或摄录一体机镜头;望远镜;90021131、90021139;90051000;90064000、照相机 90065100、90065300、90065990 钟表 9101-9103、9105-9106 乐器 9201-9208 座具;其他家具;弹簧床垫、寝具94012010-94018090;94032000、 等;灯具;活动房屋 94034000-94038990;9404;94051000-94052000、 26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 画笔、毛笔及化妆用的类似笔;旅 96033010-96033090;9605;9606;9608;9609;46 行用具;纽扣;圆珠笔;铅笔;打火机9613-9617;9619 等 47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七章全部税号 5.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中未列入上述生活消费类货物清单的其他商品。 6.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
三、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 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的货物。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钢材、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区内个人、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生活消费类用品(具体商品范围同第二条中的“4”和“5”)。 5.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6.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 四、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并在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和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
本通知自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3日
45 94053000;9406 第九十五章全部税号 27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适用本公告。
二、对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项目,试点纳税人应当于申报免税销售额或享受优惠政策前,提交《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
(六)2018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包括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3日
28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岚综实管综[2011]2号
区直各单位、各组团功能区、各区属公司、县直各单位:
经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发展定位和功能规划,为加快保税物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商务营运中心区开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聚,提升区域经济实力竞争力.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产业鼓励扶持政策 (一)先进制造业
1、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先进制造企业,合先进制造企业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经认定的国家新产品试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及在园区内首家生产的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5年内,该产品新增的税收地方级部分予以金额奖励。
3、企业创建国家级工程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属省级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现代服务业
1、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现代服务企业,含企业管理服务、律师及相关约法律服务、公证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市场调查、社会经济咨询和其他专业咨询、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会议及
29
展览服务、旅游服务、包装服务、安保服务、办公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商务服务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 0%予以奖励。
2、对已在我区设立的现代服务企业,认定前在我区纳税的.自认定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以认定当年为基数,新增加部分按50%给予奖励。
(三)物流航运业
l、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物流航运企业,含从事海运、空运、保税仓储与物流、集装箱中装、二次拼箱、船舶管理、航运经纪以及从事船舶、隧道、海洋工程设备融资租赁等业务的新办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65%予以奖励。其中:对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秽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对已在我区设立的物流航运业,认定前在我区纳税的,自认定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以认定当年为基数,新增加部分按65%给予奖励。
(四)商贸业
l、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大型商贸业(以异地采购货源且异地出口报关为主的企业除外),含贸易类企业、功能性市场以及从事贸易管理、技术服务等业务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补。
2、对已在我区设立的大型商贸企业(以异地采购货源且异地出口报关为主的企业除外),认定前在我区纳税的,自认定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以认定当年为基数,新增加部分按5 0%给予奖补。
(五)总部经济
l、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营运中心企业、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补。
2、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在我区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补。
二、配套政策
1、对入驻的以上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2、对新入驻的以上企业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在省定的基础上,区里再按地方分成部分的50%予以专项补助。
30
(一)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域内的综合型总部、职能性总部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2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5)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符合以下任一条款可视同为总部企业:
(1)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在实验区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
(2)上市公司;
(3)在我区新注册设立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
①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总部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②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在实验区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办公用房优惠
①对购买由我区统一承建的标准厂房、写字楼、生活配套用房,以实验区管委会审批的购买面积,按综合成本价售让给总部企业,但十年内不得转让;对租用实验区内办公用房的,以区管委会审批的租用面积,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转
36
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②对需单独建设总部大楼的用地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3)规费减免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4)人才支持
①凡新入驻领办、创办以上总部企业的投资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科技人员,在其户口落户、子女入学方面享受优先政策。
②对新入驻的以上总部企业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科技人员,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三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和科技人员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
③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凡符合我区有关引进人才政策的,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二)区外企业在我区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1)区外企业在我区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2)自本暂行规定执行之日起,在我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
对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视同总部经济,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2)规费减免
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三、认定与管理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程序
1、申请总部企业和新设立子公司认定的企业,应向实验区产业扶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认定办”)提
37
交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金融企业还应提交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6)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2、区认定办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区认定办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实验区产业扶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总部企业的管理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和新设立子公司,可以享受本暂行规定的相应优惠扶持政策。
2、区认定办每年对已认定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或减资、主营项目变动、迁移、合并分立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认定办。区认定办对其总部企业资格进行复核,报实验区产业扶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4、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5、本暂行规定中涉及的“世界500强”企业按美国《财富》杂志发布名单认定;“中国500强”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名单认定;“中央直管企业”按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名单认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按全国工商联公布名单认定;台湾“100大”企业按台湾中华征信所公布名单认定。以上名单均以认定前最近一次公布的结果为准。
6、本暂行规定中的总部企业和新设立子公司,不含区内房地产、建筑施工类企业;属多元化经营的总部企业和新设立子公司,要对其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进行单独记账核算,否则不予享受经营贡献奖励。
7、本暂行规定所述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均不含海关税收,不含多元化经营企业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我区的税收。
四、保障机制
38
(一)组织机构
1、本暂行规定由实验区产业扶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贯彻实施。
2、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定期反馈总部企业的数量和主要经济指标,为动态掌握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提供基础性资料。 3、区认定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 (二)总部企业履约保障
1、凡享受上述优惠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和新设立子公司,均应在我区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缴纳税收,且应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区,不改变其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由区产业扶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三)政策实施
1、本暂行规定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和县财政根据区县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实验区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产业扶持奖补资金。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凭《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企业认定及财政奖补审定表》及相关申请材料,经税务、经发、认定办等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财政扶持奖励原则上一年集中办理一次,但经区管委会同意按季度或半年兑现的,暂按30%—70%安排,待年终进行清算。
3、本暂行规定所列的优惠政策与我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对支持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五、其他
1、本暂行规定与此前我区出台的总部经济优惠政策有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2、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3、本暂行规定由区经发局、财金局负责解释。
39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岚综实管综〔2013〕53号
平潭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各组团(项目)指挥部、区属各公司,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3年6月8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为了培育壮大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服务业,构建海峡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现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12号)精神,结合实验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符合我区认定条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区域内新引进注册且在平潭纳税的金融机构,含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保险、基金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金融中介服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二)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凡属我区新引进设立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且营运满一年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奖补:
1、经营贡献奖励。从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50%奖励;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70%奖励。
2、开办补助。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分档予以一次性开办补助,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以下、7亿元及以上的,补助800万元;7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及以上的,补助300万元。
(三)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凡属我区新引进的营运满一年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以下奖补:
1、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按营运资金分档给予一次性补助,营运资金在2亿元及以上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补助50万元。
2、属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
40
地方级税收的30%予以奖励。
(四)在我区区域内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实现机构升级或升格为法人金融机构,按本暂行规定的第(二)条给予奖励。 (五)对现有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30%予以奖励。
(六)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制金融子公司,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七)对符合本暂行规定认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对其购房、租房给予以下优惠:
1、对购买实验区商务营运中心及其他由我区统一承建的写字楼的,以区管委会审批的购买面积按综合成本价售让,但十年内不得转让。
2、对租用实验区内办公用房的,以区管委会审批的租用面积,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3、对单独建设办公营运大楼的用地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八)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区拓展、创新业务,支持实验区开发建设。自2013年起,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由政府融资的实验区重点项目的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投向注册在我区的小微企业的年度贷款余额(不含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贷款)每增加3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
(九)对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范围的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担保,在省财政安排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区里再比照省里补助标准予以风险补偿。省财政和区财政安排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属为生产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属为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各按年度担保额1%给予风险补偿。
(十)对新引进或新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三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的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引进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凡符合我区优秀人才引进条件的,在职称评审、子女入学、户籍迁入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对我区重点引进的金融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经区管委会研究,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同时,逐步建立金融业激励评价机制,对入驻我区的金融管理机构进行目标绩效评价,对如期实现目标任务的给予一次性表彰或奖励。
41
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对争取到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政策、创新试点或对促进实验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金融机构和人员,由实验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表彰。
(十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金融机构应向实验区产业扶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认定办”)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政策扶持金融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区认定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实验区产业扶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十四)本暂行规定所述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和“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均不含海关税收,不含多元化经营企业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我区的税收。
(十五)财政扶持奖励原则上一年集中申报办理一次,但经区管委会同意按季度兑现的,暂时按30%安排,待年终进行清算。本暂行规定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和县财政根据区县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实验区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产业扶持奖补资金。本暂行规定中给予企业的奖励,专项用于企业在本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研发创新、人才引进与培训等。
(十六)本暂行规定所列的优惠政策与我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十七)凡新引进设立并享受上述优惠扶持政策的金融企业,均应在我区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缴纳税收,且应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区,不改变其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十八)本暂行规定所指资金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十九)本暂行规定由区经济发展局和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42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创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岚综实管综〔2013〕55号
平潭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各组团(项目)指挥部,区属各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创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3年6月9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创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为鼓励台湾同胞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创业发展,依据大陆有关台湾同胞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43
一、关于财税优惠政策
1、凡新入驻并符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相关条件的台资企业(下同),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由实验区依产业类别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不同比例,分别予以奖励。其中,属先进制造业的奖励80%;属现代服务业的奖励50%;属物流航运业的奖励65%(其中属从事国际海运的奖励80%);属现代大型商贸业的奖励50%;属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的奖励70%;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视同总部经济,奖励70%;属位居台湾“100大”企业的奖励80%。
2、对在我区新引进设立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且营运满一年的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含台资参股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1)从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50%奖励;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70%奖励;(2)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分档予以一次性开办补助,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以下、7亿元及以上的,补助800万元;7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及以上的,补助300万元。上述所指的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地方级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含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我区的税收。
3、凡新入驻的台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4、对高新技术台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省定给予保费补助、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给予贴息补助的基础上,实验区再分别给予保费20%补助和保单融资总额每年2%的贴息补助;对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在享受省级信用担保风险补偿金补助的基础上,实验区再比照省里补助标准予以风险补偿。
二、关于用地用海优惠政策
5、新入驻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台资企业,对购买由我区统一承建的标准厂房、写字楼、生活配套用房,以实验区管委会审批的购买面积,按综合成本价售让给台资企业,但十年内不得转让;对租用实验区内办公用房的,以区管委会审批的租用面积,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每个台资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台资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对需单独建设总部大楼的用地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对新入驻的台资企业项目用地,按取得综合成本价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格可分期缴纳,期限可延长至两年。对新引进的特殊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经区管委会研究,在土地使用上给予特殊优惠,但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对入驻园区的台资企业,经区管委会批准,可根据企业的规模,按照总用地面积的7%比例配套生活服务区,允许其按台湾习俗的生活方式规划构建。
6、对新入驻的台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企业需用海的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在省定的基础上,区里再按地方分成部分的50%予以专项补助。
44
三、关于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7、对适用实验区人才引进条件,在符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相关条件的企业任职的台籍高管人员、各类专业科技人员(含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人才,下同),其在实验区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三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和科技人员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或可依据《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实施办法》,按台湾居民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上述个税补贴政策可择优选择,不得重复享受。
8、凡属引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经济和金融管理领域、高等教育和培训领域、现代服务及生产制造领域的台湾高层次人才,适用实验区人才引进条件的由实验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在实验区内首次购买商品房,可优先购置一套限价商品房。
四、关于加强教育文化及医疗领域合作的优惠政策
9、鼓励和支持台湾高等院校与大陆高校在实验区联合创办平潭海洋大学、产业研发创新机构和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鼓励台胞独资发展幼儿学前教育,实验区在学校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校舍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10、鼓励和支持台湾文化创意企业在实验区创办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创意小镇,合作开展动漫产品制作;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台胞投资文化产业龙头企业、文化产业园区等相应的项目补助、贴息或奖励。
11、鼓励和支持台湾医疗康复机构在实验区兴办独资医疗机构及各类康复保健设施,设立台资独资医院,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实验区在规划用地审批、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关于入出境便利化政策
12、尽快成立公安口岸签证机构,为入境的台湾居民落地办理台胞证及签注。
13、实验区可以为进入区内的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机动车及驾驶人核发3个月临时入境牌证,到期的可续办3个月临时入境牌证,在实验区内使用。
14、进入实验区的台湾居民,可到实验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5年有效台胞证;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可以申请办理一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在实验区投资创业和就业就学等需要长期居住的,可以申请办理2-5年居留签注,凭居留签注可长期居住和多次入出境。
六、关于赋予台胞市民待遇优惠政策
15、台湾同胞子女在实验区内就读(含台商子弟学校),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均可享受免费教育。 16、与实验区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台湾同胞,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未与实验区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且常住平潭1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可参加与本区居民同等待遇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45
17、取得居留签注5年以上且在平潭工作3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平潭无自有住房或未享有政策性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七、其他
18、凡属新入驻的台商投资企业及在实验区就业居住的台湾同胞,在享受实验区上述优惠政策与便利措施的同时,还可享受中央及福建省出台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19、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及补充条款,由实验区管委会另行制订。2011年6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的《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创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闽岚综实管综〔2011〕24号文)同时废止。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台湾高校毕业生来岚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岚综实管综〔2013〕56号
平潭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各组团(项目)建设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台湾高校毕业生来岚创业的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3年6月13日
46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台湾高校毕业生来岚创业的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关于鼓励扶持台湾高校毕业生到平潭综合实验区创业的意见》(闽人发〔2012〕18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切实营造有利于台湾高校毕业生来岚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是指大陆普通高校全日制台湾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生和国(境)外高校台湾毕业生(不含各类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毕业生,以下简称“台生”),毕业后五年内到实验区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该企业由台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台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台生创业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实验区产业政策,并且具有明确的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鼓励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三条 台生来岚创业工作在实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党群工作部牵头实施,区台湾工作部、经济发展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公安出入境管理、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台生创业指导与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指导
第四条 台生到实验区自主创业的,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进行身份确认,并进行创业项目申请登记。创业项目须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台生创业企业性质、注册资本以及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要求。
(一)需提交材料
1、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2、境内学校毕业的,应提供国家承认的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国(境)外学校毕业的,应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结果。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或旅行证。
4、台生自主创业项目计划书及效果评估报告书(从事个体经营除外)。
5、如委托他人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受托人需提供《递交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台湾高校毕业生身份认证申请表》和《台生自主创业项目登记表》;
47
2、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受理,联合区台湾工作部、区社会事业局、区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区经济发展局对台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发放《台生身份确认书》和《企业项目登记确认报告》。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区台湾工作部、区社会事业局、区经济发展局)
第五条 设立台生创业专门服务窗口,鼓励和引导有创业愿望的台生参加创业培训,免费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市场分析等创业就业服务,所需培训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第三章 工商注册
第六条 充分发挥实验区工商部门的职能作用,健全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措施,设置“绿色通道”,做好台生来岚创业工商注册登记工作。
(一)优惠政策
1、免收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登记费和验照费;
2、对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台资企业,免予提交审批机关文件,实行直接登记制; 3、冠平潭县行政区划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名的名称预先核准并予以当场办结;
4、台生申报工商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根据要求需特别审查的除外),实行“直接登记制”且材料齐全的,1个工作日办结;
5、台生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可自行申报,承诺出资,最低1元;
6、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内资有限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
7、台生可依法将家庭住所、租用房、商业用房及实验区管委会确定的办公集中区作为企业经营场所,但不得从事污染环境、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申请对象
已办理身份确认和创业项目登记手续的台生。 (三)办理程序
1、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部门“台商直通车”窗口办理预核准;
2、办理前置许可证件(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同时取得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 3、在“台商直通车”窗口办理营业执照。 (四)申报材料
48
1、台生身份确认书。
2、创业项目登记确认报告。
3、其他工商注册登记需要的有关材料。 (责任单位:平潭县工商局)
第七条 自主创业的台生,凭营业执照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自主创业证》,作为享受自主创业相关优惠政策的主要证明。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第四章 资金扶持
第八条 实验区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启动专项资金,优先对台生创业项目进行资助。 (一)申请条件
1、创业项目须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所规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农业及海洋产业、旅游业、社会事业、生态环保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等七大产业。
2、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申请创业项目已落地; 3、创业项目的法人代表必须是资助申请人。 (二)资助金额
创业项目分为A类、B类、C类3个等级,分别对应资助金额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台生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 2、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受理并进行初审;
3、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项目规模、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及相应资助等级;
4、评审结果报区党群工作部审核,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批准的项目,由区财政金融局拨付资助款项。 (四)申请材料
1、台生自主创业证;
2、自主创业项目计划书及效果评估报告书。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区财政金融局)
49
第九条 台生自主创业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比照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贷款贴息。 (一)申请对象
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台生。 (二)标准及贴息年限
1、台生创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规模,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2年贴息。
3、区财政根据贷款工作开展需要,每年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以及贷款贴息资金。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区社会事业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并填写《贷款申请表》; 2、区社会事业局会同区经济发展局,于收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初审; 3、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台生自主创业证;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商业贷款合同。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金融局) 第五章 平台支持
第十条 建设台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为台生创业者提供简单、实用、系统的创业辅助,提升创业成功率。
(一)优惠政策
1、台生创业企业入驻实验区各类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3年内由基地或园区免费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经营场所。
2、在基地、园区外租赁场所用于创业的,给予两年内适当的场所租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第一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
50
正在阅读: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政策汇编(国税部分)01-31
高中文言文特殊句式练习题(学生)12-10
吕氏起源11-08
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制度03-14
实验1 Cache性能分析110-01
半夏品种道地性考证04-09
尊师的格言02-06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2名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朝伦巴根内蒙古03-08
天空的云作文600字07-04
生物化学简明教程(第四版)课后习题及答案09-01
- exercise2
- 铅锌矿详查地质设计 - 图文
- 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堆肥系统设计方案
- 陈明珠开题报告
- 化工原理精选例题
- 政府形象宣传册营销案例
- 小学一至三年级语文阅读专项练习题
- 2014.民诉 期末考试 复习题
- 巅峰智业 - 做好顶层设计对建设城市的重要意义
- (三起)冀教版三年级英语上册Unit4 Lesson24练习题及答案
- 2017年实心轮胎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目录)
- 基于GIS的农用地定级技术研究定稿
- 2017-2022年中国医疗保健市场调查与市场前景预测报告(目录) - 图文
- 作业
- OFDM技术仿真(MATLAB代码) - 图文
- Android工程师笔试题及答案
- 生命密码联合密码
- 空间地上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 江苏学业水平测试《机械基础》模拟试题
- 选课走班实施方案
- 平潭
- 实验区
- 国税
- 财税
- 汇编
- 部分
- 政策
- 综合
- 16秋华师《人力资源管理B》在线作业
- 李礥同志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材料
- .net复习题1(答案)
- LINDO和LINGO数学建模软件使用文档
- 如何判断一个男人能否深交
- 2013年高考数学(课标版)原创预测题(理科):专题三 数列
- 2009齐齐哈尔语文中考试题及答案
- 房地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案例模板)
- 南开19春学期(1709、1803、1809、1903)《国际经济学(尔雅)》在线作业答案
- 怡亚通入职培训测试170409a
- 2011年天津市中考物理试题及答案(word)
- 北大青鸟SQL Server测试题
-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 20110919文本:安顺市天落湾综合旅游区开发规划
- 初中化学教师业务考试试卷(3)及答案
- 孩子的心灵需要呵护
- 《奇迹的名字叫父亲》读书笔记600字
- FpSpread的常用事件
- 2016年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考试火电专业:电网技经部分试卷(94分)
- 会计学基础各章学习目标及重难点 大学初级会计学学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