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建设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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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大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实施意见

【字体:大中小】【2010-6-12】【作者/来源轶名】【阅读: 653 次】【关闭】

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的总体部署,依据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先拆违后拆迁”、“拆违拆迁相结合”、“违法建设零补偿”原则,并结合实际,对我市“大建设”房屋拆迁认定程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合肥市“大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照《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政[2005]57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必须实行三榜公示,区级审核、市级复核确认制度。

第四条“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由辖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职责为:对被列入改造项目范围内的人口、土地、房屋等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拆迁、补偿安置;对安置补偿面积和安置人口进行补审认定,负责做好拆迁安置的信访接待处理及稳定工作。

第五条“三榜公示”程序

一、社居委(村)负责对管辖区内被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摸底数据、人口数量、土地性质、设施设备、登记验收状况、相关证照收集等情况补审后,在辖区内进行第一榜公示。

二、街道(乡、镇)对第一榜公示情况组织审核后,在辖区内进行第二榜公

示。

三、辖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照房屋拆迁证照确认小组组成成员模式)对第一第二榜公示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在《合肥晚报》进行第三榜公示。

四、三榜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日,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各辖区在三榜公示后,按照市证照确认小组要求将被拆迁的分户资料和汇总资料报市证照确认小组进行复核确认,带确认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市房屋证照复核确认程序

一、由市建委、规划、国土、房产、财政、公安、监察、审计、建设(集团)等部门成立“合肥市房屋拆迁证照确认小组”(以下简称“市证照确认小组”),其职责是对各辖区政府三榜公示的程序和资料进行复核确认。

二、确认小组各部门职责

1、市建委牵头组织,对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及安置补偿标准进行认定; 2、市规划局对被拆迁房屋合法性进行认定;

3、市国土局对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属性及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认定; 4、市房产局对被拆迁房屋产权证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5、市财政局、建设(集团)对各区上报复核后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进行认定;

6、市公安局对“三榜公示”程序进行监督,对举报情况进行查实; 7、市监察局对“三榜公示”程序进行监督,对举报情况进行查实; 8、市审计局对各项补偿、补助费进行审计确认。

第七条市证照确认小组坚持“公示一批、确认一批、结算一批”原则,及时对各区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其确认结果提交市财政、市建设(集团),作为

各辖区政府结算经费的依据。

第八条市级财政经费结算认定补偿、补助范围

市级财政与各区政府统一结算的经费项目包括房屋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搬家和临时过渡性补助费;辖区政府按照《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拆迁政策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一、国有土地房屋

1、市级财政按照《合肥市城市房屋产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合政[2002]95号及合政[2006]32号文件规定的房屋货币补偿款结算;

2、《合肥市城市房屋产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增补至人均拆迁安置保障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市财政不予结算。

二、集体土地房屋

1、在合法有效面积内实行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产权调换; 2、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房屋不予补偿;

3、人均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在30-60平方米范围内的房屋给予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4、实行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后,被拆迁人要求增购人均1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的,各区政府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0元标准进行收费。

安置房建设费用按安置人口乘以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乘以结算单价计算,即:房屋补偿费=安置人口x45平方米x结算单价。结算单价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2006年底89号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三、房屋附属物、搬家费、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合肥市城市房屋产拆迁管理办法》德规定和合政[2002]195号文件、合政[2006]32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1、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搬家费按一次计算,临时过渡费按三个月计算; 2、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两次计算,临时过渡费复建安置房18层以下按18个月计算;18层以上(含18层)按24个月计算(计算面积含政策性规定异地安置增加面积)。

3、违法房屋和集体土地上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所有人房屋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九条统一规范报送汇总资料和分户资料

一、各辖区上报的汇总资料一式六份,经市证照确认小组复核盖章留存后,分别报送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土地局和市建设(集团)。

二、报送分户资料内容

1、三审公示确认房屋面积及安置人口资料; 2、房屋登记资料; 3、房屋附属物登记资料;

4、房屋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费、临时过渡补助费计算资料。 各辖区政府上报1份,经市证照确认小组复核后的分户资料(复印件)。 第十条凡在大建设拆迁中相关规定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一律由所在区政府书面报告市证照确认小组,由市证照确认小组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市政府,待批示后按标准意见执行,任何单位、部门不得随意改变现行政策标准。

第十一条本实施意见由市证照确认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rf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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