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2010点睛飞跃班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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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2010年考前民法讲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
1. 以下关于物权客体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物权法上的物是特定物,因此,有的物因为尚未特定化而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B. 物权法上的物是独立物,因此,某汽车中的发动机不是物权的客体 C. 物权法上的物是有体物,因此,权利不是物权的客体
D. 一个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用益物权,但可以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答案】B
【解析】①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特定的物,但存有例外,如不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在结晶之前就是不特定的,故A选项错误。②物权的客体应具有独立性,物的部分可以成为占有的客体,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因此,安装在汽车中的发动机属于汽车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B选项正确。③物权法上的物原则上是有体物,有些自然力是否为物权法上的物存有争议,如电、无线电频谱资源。不过,物权的客体并不限于物,物权的客体还可以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收账款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故C选项错误。④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同一内容的物权,如同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但这不妨碍有时同一个物上可以并存两个用益物权,如果同一块土地上可以并存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故D选项错误。
2.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 张三因继承获得的房屋所有权在变更登记前不属于支配权 B. 合同因欺诈撤销后,返还财产的权利属于请求权
C.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属于请求权
D. 合同先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则后履行一方无权再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 【答案】B
【解析】登记前,张三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不享有处分权),而所有权属于支配权,故A错误。合同被撤销后,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属于原物返还请求权或者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B正确。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故C错误。先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后履行一方依然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故D选项错误。
3. 春分公司和秋分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谷雨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春分公司可以出任谷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B. 谷雨公司的意思机关由春分公司和秋分公司组成 C. 设立谷雨公司的行为属于法人的新设合并
D. 对于春分公司来说,出资设立谷雨公司的行为属于法人的新设分立 【答案】B
【解析】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自然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出任,故A错误。谷雨公司的股东由春分公司和秋分公司组成,谷雨公司的意思机关为股东大会,故B正确。春分公司和秋分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谷雨公司,既不属于公司的合并,也不属于公司的分立,故C、D错误。
4. 甲委托乙购买一辆悍马汽车,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乙与丙签订买卖汽车的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购车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的委托的情况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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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B. 丙请求甲支付购车款不能获得清偿时,可以要求乙支付购车款 C. 丙只能要求乙支付购车款 D. 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乙受甲的委托,为了甲的计算,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丙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丙不知道乙与甲之间的代理关系,乙的行为构成隐名的间接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的规定,受托人乙因委托人甲的原因对第三人丙不履行义务,乙应当向第三人丙披露委托人甲,丙可以选择委托人甲或者受托人乙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丙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丙一经选定相对人,不得变更。如果丙要求甲支付购车款,意味着丙以推定的方式选择甲作为合同的相对人,丙就只能要求甲支付购车款,不得变更相对人,故B选项错误。丙不得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
5. 甲分别于3月1日、3月5日、3月10日与乙、丙、丁签订了出租某套房屋的书面合同,但均未交付房屋。丁于3月12日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丙闻知后,从甲妻处骗得房屋钥匙,于3月15日搬入居住。四人因此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甲与乙、甲与丙的租赁合同因未登记备案而无效 B. 丙有权拒绝返还房屋,因其已占有房屋
C. 乙有权请求甲交付房屋,因其租赁合同成立在先 D. 丁有权请求甲交付房屋,因其租赁合同已登记 【答案】D 【解析】《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A选项错误。由于乙、丙、丁均未合法占有租赁房屋,因此,应确定办理了租赁登记的丁作为履行合同的承租人,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6. 某公安局安排了三名中学生协助刑事案件调查,将该三名中学生和强奸犯混在一起由目击者指认。该过程公安局全程录像,后提供给来采访该案的电视台记者。该录像在电视台播出时,电视台没有进行技术处理,故熟悉这三名中学生的人可以辨认出该三人,且电视台没有对画面进行解释,导致三名中学生在学校被同学称为强奸犯。三名中学生的何种权利受到了侵犯? A. 肖像权 B. 隐私权 C. 名誉权 D. 荣誉权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犯肖像权需要以“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故A选项错误。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隐而不宣,个人生活安宁不受干扰的具体人格权,本题中不存在擅自公开三名中学生的个人信息,或者干扰其生活安宁的行为,未侵害其隐私权,故B选项错误。《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问:“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电视台在新闻报道中的不当行为导致三名中学生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其名誉权,故C选项正确。荣誉权指公民或者法人对于依法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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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的荣誉称号已经与此相关的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荣誉权的侵害以权利人获得荣誉称号为前提条件,故D选项错误。
7. 甲在市场上购买了一幅乙创作的国画后,将乙的署名刮去,签上自己的艺名并盖上自己的印章后,将该画悬挂于自家客厅鉴赏,来往的客人对甲的创作水准赞口不绝。甲侵害了乙的哪一个权利? A. 姓名权 B. 署名权
C. 保护作品完整权 D. 改编权 【答案】 【解析】《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甲的行为不属于干涉、盗用、假冒乙的姓名,没有侵犯乙的姓名权。A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署名权,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甲的行为侵犯了乙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B正确。甲并没有对国画这一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甲没有侵犯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C错误。改编权,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甲的行为不属于未经允许对原作品进行改变的行为。D错误。
8. 甲是唐山地震孤儿,观看电影《唐山大地震》后,甲将父母生前唯一的一张照片交给乙照相馆翻拍。翻拍前,乙的雇员丙误将该照片当成废弃的照片放入碎纸机中粉碎。甲闻知后悲痛欲绝。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 B.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
C.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D. 甲有权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 【答案】B
【解析】乙构成加害给付,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甲有权对乙择一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的所有人有权以侵权为由,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B选项正确。根据民法理论,权利人不能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A选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工作人员不是对外的责任主体,故D选项错误。
9. 作家贾君鹏在网上撰文“郭芙蓉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文章以贾君鹏在少年时代多次给在大杂院玩耍的郭芙蓉带口信回家吃饭为例,说明过去的人际关系和谐,呼吁现代社会应重构和谐的邻里关系。文章发表后引起强烈反响,“郭芙蓉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也被网友赋予不同含义,给郭芙蓉造成一定困扰。下列关于贾君鹏侵害了郭芙蓉哪一项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侵害了姓名权 B. 侵害了名誉权 C. 侵害了隐私权
D. 没有侵害其人格权 【答案】D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贾君鹏的行为不属于干涉、盗用、假冒郭芙蓉的姓名,因此,没有侵害其姓名权,故A选项表述错误。②《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的要件是:①实施了侮辱或者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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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谤的行为;②侮辱、诽谤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③侮辱、诽谤的行为已经向第三人公开;④该行为指示名誉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⑤致害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本题中,贾君鹏的发表文章的行为不会导致郭芙蓉的社会评价被降低,“郭芙蓉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被网友赋予不同的含义,与贾君鹏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贾君鹏没有侵害郭芙蓉的名誉权,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民法理论,侵害隐私的行为有以下几种:①未经隐私权人允许,擅自披露、公开他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②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③监视、监听、刺探、窥视、干扰等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生活安宁、通信秘密的行为。贾君鹏公开曾经给郭芙蓉带过口信“郭芙蓉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不属于擅自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10. 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 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需要证明妨害人具有过错 B. 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需要证明自己受有损失 C. 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D. 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占有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答案】D
【解析】①《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两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制度为物权的物权法保护方法,有别于物权的债权法保护方法。法律设立物权请求权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只要物权人对物权的支配受到侵害或者妨害,物权人即可行使物权请求权,无须证明侵占人、妨害人具有过错,无须证明自己受有损失,这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A正确,不选;B正确,不选。②根据民法理论,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适用长期诉讼时效,C正确,不选;D错误,当选。
11. 甲与男友吵架后,非常生气,在回家的途中将男友送给自己的戒指扔到垃圾堆里。回家后一刻钟,男友打来的道歉电话浇灭了甲的全部火气。甲立即打着电筒在垃圾堆里捡回戒指。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从甲将戒指扔到垃圾堆时起,戒指的所有权转归甲的男友 B. 甲将戒指扔到垃圾堆后,甲仍然享有该戒指的所有权 C. 甲捡回戒指的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 D. 甲捡回戒指的行为属于无主物的先占 【答案】D
【解析】动产所有权的抛弃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两个要件:第一,抛弃的意思真实有效;第二,放弃对动产的占有。甲的已经完成对动产所有权的抛弃行为,甲对戒指的所有权消灭,戒指成为无主动产。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甲捡回戒指的行为属于以自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发现的无主物。 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12. 甲出门打工前,曾当众发誓“定要挣回30万元,将破败不堪的旧房推倒重建。绝不会在旧房上再花一分钱”。半年后,因强台风将至,甲的邻居乙觉得甲过于乐观,不一定能够挣回盖房的钱,眼前还是将旧房保住比较实在。乙于是花费5000元将甲的房屋予以加固和维修。台风过后,甲的旧房安然无恙。甲中奖50万元后回家盖房,乙请求甲返还房屋维修费及利息,遭到甲的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B. 甲乙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C. 甲、乙之间成立合同关系,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D. 乙的主张不成立,甲无须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答案】D
【解析】乙的管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甲)明示的意思,构成不适当管理,并且本人拒绝主张不适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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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的利益,因此甲对乙因管理事务所受到的损失(以及所负担的债务)不承担补偿的义务,A错误、D正确。本题中,由于甲计划将旧房推倒重建,乙虽花费一定费用将甲的房屋予以维修,但违反了甲的经济计划,甲所受利益属于“强迫得利”,应当对甲所受的利益予以“主观化处理”,甲所受利益视为不存在,甲乙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B错误。C选项在现行法律上缺乏规范依据和学理依据。
13. 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B.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适用诉讼时效
C. 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D. 无因管理中,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答案】A
【解析】①《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A选项正确。②《诉讼时效规定》第7条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故B选项错误。③《诉讼时效规定》第15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诉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故C选项错误。④《诉讼时效规定》第9条规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故D选项错误。
14.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分三期偿还,第一期还款3万元,期限为2005年5月3日,第二期还款3万元,期限为2006年5月3日,第三期还款4万元,期限为2006年10月8日。时至2008年9月5日,甲要求乙还款,乙以第一期和第二期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归还,甲无奈,便于2008年9月10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甲可不还第一期款项 B. 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甲可不还第二期款项
C. 无论甲诉讼中是否提出抗辩,法院可以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乙的相应请求 D. 无论甲是否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法院均应支持乙的全部还款请求 【答案】D 【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同一笔债务分三期履行,三期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最后一期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从2006年10月9日至2008年10月8日。甲于2008年9月5日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甲对乙的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
15. 甲和乙二人因合伙经营不善共同欠丙10万元,乙对丙表示无力一次偿还,希望能够分期偿还,丙同意,对此,甲并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丙对甲、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B. 丙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C. 丙对甲、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都中断
D. 甲在得知此事时,其对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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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甲、乙对丙负连带债务,乙同意履行债务不仅引起丙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丙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故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
16. 甲购买乙的孕牛一头,约定15天后交付,结果3天后孕牛就提前生产了小牛。因为对小牛的归属事先没有约定,双方发生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小牛归乙所有 B. 小牛归甲所有
C. 小牛归甲、乙共有,应进行实物分割
D. 小牛归甲、乙共有,可由保留一方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 【答案】A
【解析】依照《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在没有约定时,天然孶息的所有权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出卖人乙尚未向买受人甲交付孕牛,故乙依然享有孕牛的所有权,小牛应当归属于乙。故A正确,其他错误。
17. 下列哪种情况下所有权没有转移?
A. 甲将其珠宝交给乙保管,后达成合意将珠宝卖给乙
B. 甲将其房屋租给乙,后甲和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通知乙租赁期结束后向丙返还房屋 C. 甲将其笔记本电脑卖给乙,但因为甲有急用,和乙商定借用5天后再将笔记本电脑给乙 D. 甲拿一元硬币抛玩时不慎将其抛入下水道,两周后被乙捡到 【答案】B
【解析】A选项中,甲、乙完成了简易交付,珠宝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故A不当选。B选项中,甲、乙虽然对房屋完成了指示交付,但房屋所有权的移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屋的所有权不因指示交付而移转,故B选项正确。C选项中,甲、乙完成了占有改定,电脑的所有权已经移转,故C不当选。D选项中,硬币属于货币,遵循谁占有谁所有的原则,乙见到甲丢失的硬币之时,乙即取得硬币的所有权,尽管乙对甲负担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故D不当选。
18. 甲、乙、丙共同出资5000元买了一头牛,其中甲和乙各出资2000元,丙出资1000元。某天,该牛踢伤小孩丁,需赔偿医疗费8000元。因资金紧张,甲、丙主张将牛卖掉还债,乙不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若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视为等额享有
B. 甲、丙份额合计已经超过50%,有权处分该牛 C. 甲、乙、丙可以主张其赔偿责任以5000元为限 D. 若乙不同意,则甲、丙不能出卖该牛 【答案】D
【解析】甲、乙、丙对牛构成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共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没有出资比例的,视为份额均等。本题应当根据出资比例确定份额,故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物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按份共有人同意,甲、乙的份额不足三份之二,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共有物致人损害的,共有人对外负担连带责任,故C选项错误。
19.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三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乙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赌六合彩需要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 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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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C. 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 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甲、乙对电脑构成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甲的份额为三分之二,乙的份额为三分之一。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动产仅需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因此甲将电脑出质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质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甲不能清偿到期借款,丙有权行使质权,将质物变卖的行为亦属有权处分,丁继受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乙的共有权消灭,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20. 下列关于物权法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我国的用益物权只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B. 甲和乙约定某房屋的所有权上半年归甲,下半年归乙,该约定因违法物权法定而无效 C. 甲将手机卖给乙,并约定甲有权在1个月内将手机买回,该约定因违反物权法定而无效 D. 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期限并不违法物权法定 【答案】D
【解析】在我国,用益物权还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故A选项错误。根据民法理论,对所有权进行时间上的分割并不违反物权法定,故B选项错误。约定买回不违反物权法定,故C选项错误。地役权具有类型法定,内容意定的特点,故约定地役权的期限不违反物权法定,故D选项正确。
21. 甲有三匹马,第一匹出租给乙,第二匹借给丙,第三匹自己使用。2009年7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这三匹马出卖给乙,约定由乙在丙的借用期届满后直接请求丙返还第二匹马,同时还约定甲借用第三匹马半年。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乙于2009年7月1日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
B. 甲、乙之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于2009年7月1日消灭 C. 第二匹马的交付采用的是简易交付
D. 乙于2009年7月1日取得第三匹马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25条的规定,甲、乙出卖第一匹马的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完成了第一匹马的简易交付,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后,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发生混同,由于该租赁合同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则不同),甲、乙之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消灭,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对于第二匹马,甲根据《物权法》第26条,将自己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乙,以代现实交付,甲、乙对第二匹马采用的是指示交付,而不是简易交付,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对于第三匹马,甲、乙事实上做成了两个约定:第一,约定第三匹马的所有权归属于乙;第二,约定甲、乙之间成立借用第三匹马的合同。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这两个约定生效时,甲、乙即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第三匹马的交付,乙亦于此时获得第三匹马的所有权,D选项正确,不当选。
22. 哥哥和弟弟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两层楼房,哥哥擅自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弟弟于3月16日申请异议登记,3月17日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4月15日弟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为房屋的共有人。4月16日哥哥将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干妈并办理登记。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干妈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B. 干妈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 C. 干妈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 干妈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取决于弟弟是否追认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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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解析】①哥哥和弟弟对房屋构成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哥哥和弟弟的出资额相同,应等额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处分按份共有物时,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哥哥未经弟弟的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干妈,构成无权处分。②哥哥擅自将共有的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房屋出现登记错误,产生了公信力,房屋可以作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③干妈主观上为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房屋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干妈已经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④弟弟虽然办理了异议登记,但该异议登记不能阻却善意取得的发生。《物权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所谓“异议登记失效”,指异议登记自动失去效力,即使尚未将异议登记从不动产登记簿中涂销,失效的异议登记也不能产生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却善意取得发生的法律效果。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A。
23. 甲与同学乙、丙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乙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出卖给丁,甲、丙均表示反对。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区分所有,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B.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甲、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C.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答案】C
【解析】①如果甲、乙、丙约定房屋盖好后三人分别取得一至三层的所有权,则甲、乙、丙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但三人明确约定房屋为共有,不能认定为区分所有,故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甲、乙、丙不具有家庭关系,且未明定共有的性质,应视为按份共有,故D选项错误。③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应认定甲、乙、丙对房屋的份额均等。④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的份额系抽象的存在,份额存在的意义在于,除非另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占有、收益不得超过其抽象的份额,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共有物上产生的收益或者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抽象的份额享有或者承担。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并不具体于共有物的部分。④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可以自由处分。但是,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按份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处分时,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只讲比例不讲人数)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为无权处分。⑤乙如果转让其对共有物的份额,自然无须经过甲、丙的同意。但乙居住的第二层并不是乙享有的份额,乙出售第二层属于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24. 甲经批准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间平房,10年后甲死亡,甲唯一的亲人(儿子)乙随即将房屋出卖给同村的丙,丙已经搬入居住。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现三间平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A. 国家 B. 村集体 C. 乙 D. 丙
【答案】C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甲合法建造房屋,自事实行为成就时,无须办理初始登记,甲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甲死亡时,甲唯一的继承人乙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以办理宣示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乙虽于甲死亡时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乙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之前,乙对房屋的所有权欠缺处分权,办理宣示登记(将房屋登记于乙名下)之前,乙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综上,乙虽已将房屋出售给丙,一方面由于乙尚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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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理宣示登记,另一方面乙尚未依照《物权法》第9条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乙。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
25. 甲生病住院,好友乙前来探望,甲十分感动,对乙说:“如果我此次住院死亡,就将我的宝马车赠送给你,”乙表示接受。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 A.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B.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 附始期的合同 D. 附终期的合同 【答案】A
【解析】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指当事人以未来不确定的事实之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附款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之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附款的合同。本题中,甲此次住院是否死亡是不确定的,因而甲、乙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甲明确表示赠与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因而甲、乙间的赠与合同属于生效条件。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A,其余均错误。
26.甲与朋友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A. 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 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 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 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答案】C
【解析】①《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A正确,不选。②《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B正确,不选。③《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C错误,当选。④《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D正确,不选。
27. 某公司购进一套价值1500万元的先进设备,为了支付设备款,该公司以该设备作抵押,分别于某月的1日、11日和21日向甲、乙、丙三家银行贷款,贷款的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三家银行的贷款额均为500万元。当月的25日,该公司应要求为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银行未要求办理登记。后因该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的设备仅得价款1200万元。甲、乙、丙银行应各自分得多少拍卖所得的价款?
A. 甲银行400万元、乙银行400万元、丙银行400万元 B. 甲银行500万元、乙银行5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C. 甲银行5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D. 甲银行350万元、乙银行35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动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甲、乙、丙银行分别于某月的1日、11日和21日分别取得设备的抵押权。《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据此,丙的抵押权办理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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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记,处于第一顺位,可以分得500万元。甲、乙的抵押权均为办理抵押登记,顺位相同,均为第二顺序,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平分剩余的700万元,各得350万元。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
28. 甲公司因乙公司不支付到期货款,遂通知乙公司留置租借给甲公司的机械设备。乙公司当日即同甲公司沟通,希望能够宽限一段时间,甲公司表示同意,并在达成谅解备忘录中声明“留置乙公司的机械设备,乙公司应尽快还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留置权因谅解备忘录的签订而设立
B. 虽然谅解备忘录约定不明确,但甲公司仍应给乙公司两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间 C. 谅解备忘录实质上不能约束甲公司,故甲公司可以随时拍卖该机械设备 D.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无权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答案】B
【解析】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能通过法律行为设立,只能依法产生,故A选项错误。甲公司有权依据《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行使商事留置权,同时,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除另有约定外,甲公司留置机械设备后,应当给乙公司两个月以上的履行宽限期,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甲、乙可以约定乙公司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故D选项错误。
29. 下列关于债的发生原因说法正确的是? A. 依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的债只有合同之债
B. 无因管理需要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故属于意定之债 C. 缔约过失可在缔结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D. 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都是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 【答案】C
【解析】依照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的债属于意定之债,除合同之债外,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都可以产生意定之债,故A选项错误。无因管理之债中的管理意思属于事实意思,不属于意思表示,故无因管理之债不属于意定之债,属于法定之债,故B选项错误。缔约过失可以产生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故C选项正确。不当得利可以因为侵权等不法行为而发生,因此D选项错误。
30. 甲在报纸上发表声明称,对开发出猪流感疫苗者支付报酬100万元。乙、丙分别于2009年5月1日、6月1日成功开发出猪流感疫苗。丙于6月10日通知甲,甲以为只有丙开发成功,便向丙支付了全部奖金。不料,乙于5天后通知甲,要求甲支付报酬。对此,下列哪一个表述是正确的? A. 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100万元 B. 乙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100万元 C. 乙只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50万元
D. 如果疫苗可以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甲 【答案】B
【解析】甲的行为构成悬赏广告,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成立悬赏广告合同,甲应当依照承诺支付约定的报酬。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指定行为由两人以上分别先后完成的,则只有最先完成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指定行为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或者分别同时完成,则由完成者共同取得报酬。本题中,乙、丙分别先后完成指定的行为,只有最先完成的乙享有报酬请求权,丙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同时,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悬赏人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人支付了报酬,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本题中,甲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丙支付了全部报酬,甲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乙无权要求甲支付报酬,故A选项错误。丙没有报酬请求权,其受领的报酬构成不当得利,乙有权请求丙返还100万元的不当得利,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最后,根据民法理论,如果完成指定行为产生的技术成果可以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在没有约定时,由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享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故甲不享有专利申请权,乙、丙均享有专利申请权,但须受先申请原则约束,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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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西湖公司和东湖公司经常性存有货物买卖。4月24日,西湖公司电话通知东湖公司发货。东湖公司遂于4月25日按照惯例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抵西湖公司。4月26日,西湖公司又电话通知东湖公司不需要该批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4月26日西湖公司的电话构成要约的撤回 B. 4月26日西湖公司的电话构成要约的撤销 C. 东湖公司发货的行为构成新要约 D. 合同已经成立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的‘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综上可知,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D。
32. 李某和孟某签订合同,约定30日内孟某支付给李某40万元首付款,李某于收到首付款15日内将其房屋登记过户给孟某,孟某于变更登记之日起7日内支付尾款6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合同属于附条件合同 B. 该合同属于附期限合同 C. 该合同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D. 该合同于登记过户之日起生效 【答案】C
【解析】该合同关于期限的约定均属履行期限的约定,不属于对于合同效力的限制附款,因此不属于附条件的合同,也不属于附期限的合同,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该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故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5条确立的区分原则,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故D选项错误。
33. 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表述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A. 主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无论保证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均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 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C. 一般保证中,从有关主债权债务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时,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中,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D.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中断 【答案】D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的反面解释就是,如果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取得时效抗辩,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A正确。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则表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了权利,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B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C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6条,D错误。
34. 2008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工厂签订购买10万个不锈钢高压锅的合同,约定高压锅的单价为70元,乙工厂于2009年3月1日一次性交货。2008年5月,乙工厂在采购生产高压锅所需的不锈钢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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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由于不可预见的需求过热,2008年2月至5月间,生产一个高压锅所需的不锈钢的市场价格由15元暴涨到85元,乙工厂立即通知甲公司要求协商变更高压锅买卖合同的价格,遭甲公司拒绝,乙工厂也未依照约定交付高压锅。2009年7月1日,甲公司要求乙工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据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甲、乙的买卖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乙有权起诉撤销该合同 B.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乙有权通知甲解除合同 C. 乙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D. 乙有权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答案】D
【解析】①根据《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优势方利用自己的优势迫使弱势方作出了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第二,双方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第三,显失公平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本题中,甲、乙买卖合同在生效时并不具有显失公平的情形,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形出现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本题中,不锈钢的价格暴涨不构成不可抗力,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所谓不安抗辩权,指同一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在己方义务的履行期限届至时,确有证据证明应当后履行的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不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故C选项错误。④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本题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乙有权起诉,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故D选项正确。
35. 甲商店从捷克购进了一批玻璃器皿,价格昂贵。但因销售人员的错误,标成国产的玻璃器皿,价格相差20倍以上。顾客乙以国产品的价格,购进了该批玻璃器皿。后被甲商店经理发现,并找到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对于商场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 应认定为欺诈,乙可要求商店假一赔二 B. 应认定为重大误解,甲商店享有撤销权 C. 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只有乙享有撤销权 D. 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甲商店享有撤销权 【答案】B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欺诈需要主观上的故意,甲没有故意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故A选项错误。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甲商店对标的物的品种发生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致使自己遭受较大损失,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甲公司有权依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合同,故B选项正确。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发生重大误解,双方均享有撤销权。因此,如果乙也发生了重大误解,乙也享有撤销权,C选项错误。根据《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第二,显失公平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第三,一方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了对方轻率、急迫、无经验。本题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故D选项错误。
36. 甲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出卖给乙,价格2000元,约定交付时间为2008年8月8日,届时乙到甲的家中将摩托车骑走,并当场支付全部的价款。由于乙的孩子生病住院,乙于8月8日无法抽身到甲家中骑走摩托车。2008年8月9日晚,雷电击中甲停放摩托车的棚屋,棚屋失火将摩托车烧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摩托车视为已于8月8日交付 B. 甲仍应向乙交付摩托车 C. 甲不必向乙交付摩托车
D. 摩托车已被烧毁,乙不必再向甲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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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答案】C
【解析】交付意味着占有的移转,动产的交付自动产移转给受让人占有时完成。A错误。《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摩托车毁损、灭失的风险自8月8日24时起由乙承担,甲不必交付摩托车,B错误、C正确。风险应由乙承担,因此,乙仍然应当支付约定的价款,D错误。
37. 甲委托乙为其购买电脑,双方签订了书面委托合同。乙已为购买电脑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发现自己急需的电脑通过其他的途径很容易获得,便电话告知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
A. 甲如取消委托,需要经过乙的同意 B. 甲如取消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之 C. 甲如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
D. 如甲取消委托给乙造成损失,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①《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合同以人身信任为基础,因此《合同法》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任意解除权,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A错误、C错误,D正确。②《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解除合同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以通知方式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过,该意思表示属于非要式行为,书面或口头均可,B错误。
38. 甲向乙借款30万元,并约定将甲的轿车出质给乙,因为乙家没有车库,双方约定该汽车仍放在甲家由甲保管。后甲向丙借款20万元,又将该车出质并交付于丙。现甲无力还款,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 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C. 乙对该车不享有质权
D. 乙对该车对享有质权,但乙的质权不能对抗丙的质权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该条体现了区分原则。动产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该合同的生效不以动产的交付为生效要件。质物的交付仅为质权设立的要件,与质押合同的生效无关。据此,A错误、B错误。《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一款:“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未设立;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的规定,“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能设立质权。甲、乙之间就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乙的质权未设立,C正确、D错误。
39. 张老年初将自己的汽车赠与给李四,但要求李四每月花一天时间带自己出去兜兜风。李四得到汽车后总是推诿,半年没有带张老出去一次。张老每每想把车要回去,但总是下不了决心。夏天的某夜,张老不幸中风去世。张老的孩子认为李四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求撤销这一赠与。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张老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
B. 张老继承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C. 若赠与合同已经公证,则张老无权撤销 D. 张老的撤销权继承人无权继承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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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解析】受赠人李四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赠与人张老有权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由此可知,仅在张老因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张老的继承人才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即使该赠与合同已经公证,张老行使法定撤销权不受赠与合同已经公证的影响,故C选项错误。综上,D选项正确。
40. 甲公司为张某家装修新房,派丙、丁具体施工。房子装修好了之后,丙踩在丁的肩上安装灯泡,丙对丁说:“准备好了,你转圈吧。”丁不明所以。丙说:“笨!灯泡是螺旋口的,你不转圈,我怎么能拧上呢?”丁大笑,丙跌落受伤,花去医药费500元。对此损害,应如何承担? A. 由张某承担 B. 由丁承担 C. 由甲公司承担
D. 由丙和丁共同承担 【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据此,丁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替代责任,丁不是责任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精神,丁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丁也不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如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精神,雇员在执行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得对雇主提起侵权之诉。甲公司与张某间形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作人张某在定作、指示、选任方面都没有过错,因此张某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选项。
41. 甲到幼儿园接6岁的女儿乙放学回家时,发现乙独自坐在操场上哭泣,右腿骨折,乙也说不清损害是如何发生的。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幼儿园即使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亦须承担赔偿责任 B. 幼儿园如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C. 幼儿园如能证明乙的损害是同学丙造成的,即使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亦无须承担责任
D. 幼儿园如能证明乙的损害是同学丙造成的,在丙的监护人无力承担时,由幼儿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乙在幼儿园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如果幼儿园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幼儿园不承担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幼儿园如能证明乙的损害是同学丙造成的,丙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但是,幼儿园依然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直接责任,幼儿园的责任与丙的监护人的责任属于按份责任,故C选项错误。幼儿园如能证明乙的损害是同学丙造成的,由于丙不是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所以,幼儿园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幼儿园应当与其过错相应的直接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故D选项错误。
42. 甲下班回家途中,被一从某楼房中扔出的烟灰缸砸成重伤,该栋楼房住了70户人家,但不能查明烟灰缸是从哪一家扔出的。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甲有权请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 甲有权请求所有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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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C. 业主乙如能证明自己不可能扔烟灰缸,则甲无权要求乙对损害予以补偿 D. 甲如不能证明烟灰缸是谁扔的,则由甲自己承担全部损害 【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题中,甲可以请求该栋楼房中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自己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故D选项错误。甲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请求全部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均无法律依据,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业主乙如能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就不负有对甲的损害予以法定补偿的义务,故C选项正确。
43. 甲驾车闯红灯,与此同时,对面的乙也驾车闯红灯,结果甲、乙二车同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丙,至丙重伤。对丙的损害应如何救济,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 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B. 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C. 由甲、乙对丙的损害适当补偿
D. 如果甲无力赔偿,由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甲、乙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且甲、乙每一个人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该损害后果,甲、乙的行为构成累积因果关系,虽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共同加害行为,也不构成其他共同侵权,甲、乙亦应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A选项。
44. 某小河上游的甲工厂与中游的乙工厂排放的废水单独均不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结果双方排放的废水汇集后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关于甲、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乙均无需承担责任 B. 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 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D. 由乙承担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分别实施排污行为,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侵权。但甲、乙的排污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且甲、乙的排污行为单独均不足以造成损害后果,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因果关系,甲、乙应对损害承担按份责任。故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选项。
45.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的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一个选项是错误的?
A. 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 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 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 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部分或少分 【答案】A
【解析】①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二女儿和小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女儿是在继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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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小女儿之女应当转继承小女儿应当分配的李某的遗产份额,因此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A选项错误。②《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李某的大女儿先于李某死亡,李某死亡时,大女儿之子可以代位继承人,B选项正确。③《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故C选项正确。④《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据此,养子作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D选项正确。
46. 甲死后遗产已经分割,其中乙按照遗嘱继承了2万元现金,丙按照受遗赠分得3万元现金,丁依照法定继承分得汽车一辆,价值10万元。经查,甲生前欠李某债务2万元。关于对李某的债务应如何清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由丁还2万元 B. 乙、丙各还1万元
C. 丙还1万元,丁还1万元
D. 乙、丙、丁按各自继承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 【答案】A 【解析】《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本题中,应由法定继承人丁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故只有A选项正确,不当选。
47. 甲的邻居乙家小孩丁很机灵,深得甲喜爱。2000年丁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死亡,丁成为孤儿。甲将丁接到家中予以扶养,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2006年甲不幸病逝,有关丁能否参与分配遗产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丁视为被甲收养,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 B. 丁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不能参与遗产分配
C. 丁能够参与遗产分配,但分得份额只能少于继承人 D. 丁能够参与遗产分配,分得的份额可以多于继承人 【答案】D
【解析】①《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未办理收养登记,甲、丙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甲死亡后,丁不得以子女的身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A错误。②《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丁属于依靠被继承人甲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1条的规定,丁分得的遗产份额“可以”适当多于或者少于 法定继承人。B错误、C错误、D正确。
48. 甲留有自书遗嘱,言明死后所有存款由女儿乙继承,收藏的10幅名画由儿子丙继承。半年后,甲在同俩好友喝茶时突发心脏病,于是由好友作证留下头口遗嘱,言明死后所有存款由乙、丙平分,收藏的10幅名画由女儿乙继承。甲经抢救后恢复健康,此后未订立其他遗嘱。一年后,甲因心脏病再次发作去世。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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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A. 甲的存款应当由乙、丙平分
B. 甲收藏的10幅名画由女儿乙继承 C. 甲收藏的10幅名画由儿子丙继承
D. 丙在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是否接受继承的,视为放弃继承 【答案】C 【解析】《继承法》第17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自动失去效力。”由此可知,在危急情况解除后,甲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甲的口头遗嘱就不能撤销先前所立的自书遗嘱。甲死亡后,应当按照其自书遗嘱确定乙、丙遗嘱继承的份额。A错误、B错误、C正确。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D错误。
49. 甲公司于2009年5月8日获得一项半导体发明专利,此后一直为了控制市场而拒绝实施。乙公司需要在国内实施该专利,但是甲公司一直拒绝许可乙公司实施。对于该专利的强制许可授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其专利的 B. 甲公司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而强制许可
C. 甲公司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D. 乙公司取得一项专利权的发明比甲公司的半导体发明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甲公司专利的实施 【答案】B 【解析】《专利法》第52条规定:“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专利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B。
50. 甲公司将乙在期刊上发表的文章转载到自己的网站上,并声明:“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商量稿费事宜”。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若乙没有在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不得转载的声明,则甲公司没有侵权 B. 即使乙没有在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不得转载的声明,甲公司也已经侵权 C. 若甲公司愿意支付稿酬,则不构成侵权 D. 甲公司的行为属于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答案】B
【解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即使甲同意支付报酬,也仅仅是不侵犯乙的获得报酬权,但甲的行为已然侵犯了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C选项错误。法定许可仅邻接权人(比如报社、杂志社)享有,甲公司没有法定许可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题。
51. 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拍摄了数百幅裸体艺术照片。经过乙的同意,甲精选其中的199幅,编辑成“生命的礼赞”画册交由丙出版社发行。由于“生命的礼赞”对照片的选择精当,体系编排独特,一时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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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阳纸贵。丁出版社经过乙的同意(未经甲的同意),原样印制了5000册“生命的礼赞”在全国销售。关于丁出版社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丁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B. 丁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C. 丁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 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答案】AD
【解析】①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丁未经甲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侵犯了甲的肖像权。A选项正确。②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甲自己选择编排“生命的礼赞”并交由出版社发行的行为已经放弃了对这一部分隐私权的保护,换言之,“生命的礼赞”中的裸体照片上的隐私权已经因为公开发表而消灭,丁的行为未侵犯甲的隐私权。B选项错误。③丁的行为不具有“干涉、盗用、假冒”甲的姓名的行为,因此不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C选项错误。④“生命的礼赞”属于汇编作品,甲对该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丁虽经乙(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未经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甲的同意,复制发行“生命的礼赞”的行为侵犯了甲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D选项正确。
52. 下列有关民事权利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 甲、乙互负同种类债务,甲向乙主张抵销系行使请求权
B. 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甲对丙主张代位权系行使形成权 C. 甲驾车致乙受伤,乙请求甲承担责任,甲主张乙过失相抵系行使抗辩权 D. 甲故意毁坏乙之爱车,乙请求甲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属于物权请求权 【答案】ABC
【解析】抵销权属于形成权之一种,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有认为属于债权保全请求权,有认为属于管理权,但均不认为属于形成权,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侵权主张受害人过失相抵是在确定责任份额时主张减轻责任的事由,过失相抵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抗辩权仅为暂时或者永久阻止对方请求权得以实现,并不消灭或者否定对方的请求权,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所有权遭受侵害时,所有权人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权利属于物权请求权,但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则属于债权请求权,故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53. A公司保卫科长张三在外地开安全工作会议期间,遇到B服饰厂业务员李四。李四说其单位最近降价促销,问张三要不要采购些。张三看价格合适,遂同意用李四携带的盖有B服饰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并加盖了A公司保卫科公章。经查,李四实际上已经被开除,但B服饰厂没有及时收回其空白合同书。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A公司可以追认该合同 B. 张三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C. 李四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D. B服饰厂可以催告A公司追认该合同 【答案】ABCD
【解析】保卫科长张三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属于无代理权且以A公司的名义与B服饰厂订立合同,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A公司享有追认权,B服饰厂可以催告A公司追认该合同,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李四属于表见代理,A公司有权对张三的行为追认后,有权对B服饰厂主张该买卖合同有效,故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的答案为ABCD。
54. 甲向乙银行贷款,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甲将自己所有的办公楼设立抵押,丁也以自己所有的厂房设立抵押担保甲公司对乙银行的债务,均办理了抵押登记。现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本付息,乙银行的债权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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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何实现?
A. 乙银行可以先就甲的办公楼和丁的厂房实现抵押权,不足部分由丙承担保证责任 B. 乙银行应当先就甲的办公楼实现抵押权
C. 乙银行就甲的办公楼不能清偿的部分,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 乙银行就甲的办公楼不能清偿的部分,不能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C 【解析】《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甲以自己的办公楼设立抵押,因此,债权人乙应当先就甲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A错误、B正确。债权人乙就甲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后仍未清偿的债务,保证人丙、抵押人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正确、D错误。
55. 甲、乙各投资20万元盖了一栋二层的楼房,楼房盖好后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甲、乙分别居住在一楼和二楼。由于甲、乙二人均有汽车,于是甲、乙二人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甲将自己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B. 甲、乙自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C. 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D. 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答案】ACD
【解析】①《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甲、乙合法建造房屋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A正确、B错误。②《物权法》第19条规定第一款:“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甲、乙建造的房屋属于按份共有,现登记在甲一个人名下,发生了登记错误,权利人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C正确。③《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需役地部分转让的,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甲将共有的房屋转让给丁后,如果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受让人丁享有通行地役权。D正确。
56. 甲向朋友乙借款100万元,还款期为2003年9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时,甲应乙的要求预先在两份催收该笔债务的通知上签字,催收通知上记载的催收日期分别是2005年8月20日和2007年8月1日。此后乙一直没有对甲主张权利。2009年7月1日乙请求甲还款,甲提出时效抗辩。关于乙对甲债权的诉讼时效,下列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A. 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甲有权拒绝还款
B. 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因催收使诉讼时效中断 C. 该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之债
D. 应自2007年8月2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因甲明示抛弃了时效利益 【答案】BCD
【解析】①《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本题中,甲对乙的还款债务的履行期为2003年9月1日,该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9月2日至2005年9月1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甲预先在催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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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上签字的行为属于预先放弃时效利益,该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因此,不能认定发生了催收的效力,乙对甲的债权不能发生因为催收而中断的效力。由于乙于2009年7月1日起诉,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A选项正确。由于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故B选项错误。②《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之债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故C选项正确。③《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可以明示(以同意履行债务的方式)或者默示放弃(以自愿履行债务的方式,不管是否明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放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但不能预先放弃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无效。故D选项错误。
57. 甲、乙为邻居,时常协助。乙外出期间,台风来袭,甲为避免乙的房屋受损对其进行加固处理花费1000元。但台风过后房屋依然受损严重。乙回甲后,甲请求乙支付费用,乙表示已于外出前将房屋转让给丙 ,并办理了过户。甲便向丙请求支付费用,丙以“台风过后房屋仍然受损”为由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A. 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应由乙负担1000元 B. 甲、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应由丙负担1000元
C. 甲、乙间以及甲、丙间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应由甲自己承担1000元 D. 甲、乙间以及甲、丙间均构成无因管理,应由乙、丙共同承担1000元 【答案】ACD
【解析】根据民法理论,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第二,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第三,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要求本人特定,但是,不要求管理人在实施无因管理之时知道具体的本人,管理人对本人发生错误,仍不妨与真正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本题中,乙虽对本人发生错误,但仍不妨碍与真正的本人丙成立无因管理之债。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无因管理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管理事务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管理目的是否达到,对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不生影响。因此,丙不得以“台风过后房屋仍然受损”为由拒绝支付乙因无因管理指出的费用,C选项错误。
58. 甲公司有一批货物存放在乙公司的仓库,后来丙公司声称甲公司拖欠其15万元货款未归还,便强行将该批货物拉走抵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甲公司有权要求丙返还货物,该权利存续期间为两年 B. 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货物,该权利的存续期间为两年 C. 丙的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 D. 丙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 【答案】ABCD
【解析】①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九 天 考资该权利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乙作为有权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占时,有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该权利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故B选项错误,当选。③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丙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第二,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并且如果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第三,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第四,事后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丙的行为与自助行为显有违背,故D选项错误,当选。
59. 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的雇员戊带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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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中代为收藏。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甲有权对乙主张返还原物 B. 甲有权对丙主张返还原物 C. 甲有权对丁主张返还原物 D. 甲有权对戊主张返还原物 【答案】B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请求人为物权人;第二,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第三,请求时原物尚存在。甲的画被乙盗窃,甲依然享有该画的所有权,但乙将该画出卖给了丙,乙的无权占有已经丧失,乙不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只能对丙主张损害赔偿或者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②由于该画属于盗赃,丙虽为善意,但丙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丙属于无权占有人。丙将该画交给丁保管时,丙属于间接占有人,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可以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B选项正确。③丁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可以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C选项正确。④戊虽在客观上管领、控制该画,但属于基于雇佣关系并受雇主的指示管领、控制该画,戊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占有辅助人,画的占有人为丁。戊既然不是占有人,自然也不是无权占有人,不能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D选项错误。
60. 甲、乙于某日约定,甲将自己的心爱的一幅古画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当日交付该画,乙10日后付款,古画所有权自乙付清全部价款时移转给乙,10年内乙不得转售该画,否则赔偿甲5万元。双方依约履行了交付古画和付款的义务。半年后,乙将古画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丙并交付。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自甲将古画交付给乙时,古画的所有权移转给乙 B. 自乙将古画交付给丙时,古画的所有权移转给丙
C. 如果丙明知甲、乙之间的约定仍购买古画,丙不能取得古画的所有权 D. 甲有权要求乙赔偿5万元 【答案】BD
【解析】①甲将古画出售给乙,双方约定自买受人乙付清全部价款前,出卖人甲保留古画的所有权,是故,甲将古画交付给乙时,乙尚不能取得古画的所有权,乙付清全部价款为乙取得古画所有权的停止条件,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内容只能由《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也只有法律才能对物权的内容作出限制。甲交付古画后,自乙付清全部价款时,乙即取得古画的所有权。依照《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乙作为古画的所有权人,依法对古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乙关于“10年内乙不得转售该画,否则赔偿甲5万元”之约定的本旨在于限制乙对古画的处分权,但该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法上的效果。因此,乙作为古画的所有权人,其处分权不因该约定的存在而受影响,乙将古画出售给丙时,乙的行为属于不折不扣的有权处分,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自乙将古画交付给丙时,丙继受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丙的主观状态于此不具有法律意义。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③甲、乙的约定虽然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仅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如果该约定不具有无效事由,不妨碍对甲、乙产生合同上的效力。因此,乙违反约定将古画转售给丙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对自己赔偿5万元。故D选项正确。
61. 张小五以自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60万元,双方签署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久,张小五隐瞒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租给了不知情的王小六。租赁期限内,银行实现抵押权,该房屋由阮小七通过拍卖取得。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 租赁合同自始无效 B. 租赁合同效力未定
C. 阮小七仍受租赁合同约束 D. 阮小七不受租赁合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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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答案】AB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抵押物的行为完全有效,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②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先抵押后出租的,且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故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选。
62. 长途车司机甲打算改行做服装生意,遂将自己的车卖给邻居乙,约定自己完成这次运输后,再行交付和登记。乙同意并支付了首期款。甲驾车回来时看到路边有个新开的二手车市场,收购二手车的价格比乙出价高出许多,遂将车卖给了市场里的丙,丙核对票据无误后支付价款并将车留下。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 丙依善意取得而获得车的所有权 C. 丙继受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D. 乙可以要求丙返还车辆 【答案】AC
【解析】甲、乙就买卖汽车的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根据区分原则,没有交付汽车不影响汽车买卖合同的生效,故A选项正确。甲将将汽车交付给乙或者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汽车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甲,甲将汽车出卖给丙并交付,则丙继受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请求丙返还汽车,故D选项错误。
63. 甲在自己的电脑上给乙设立抵押权后,又将电脑借给不知情的丙使用。丙以自己的名义将电脑以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 电脑应当归丁所有 C. 乙对电脑的抵押权消灭 D. 乙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ABC
【解析】①丙实施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丙、丁之间的买卖效力待定,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丁符合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B选项正确。③《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丁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且丁于善意取得时不知电脑上存有乙的抵押权,因此,乙的抵押权因善意取得而消灭,故C选项正确。④丙基于过错侵害了甲的所有权,丙应当甲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但丙对乙的抵押权消灭的后果并不具有过错,不构成侵权,故D选项错误。
64. 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已销售完毕的某小区绿地改为免费停车场,提供给本公司在附近新开发的小区业主使用
B. 某小区北临一家综合的集贸市场,小区南面的居民习惯穿越小区到集贸市场购物,小区业主一致认为周围居民穿越小区,既干扰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也造成安全隐患,遂集体决定禁止周围居民穿越小区,导致周围很多居民必须绕行较多路程才能到达集贸市场
C. 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将小区的门房出租给某户小区居民用于经营早点销售,将租金用于物业服务公司的人员开支
D.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某小区单元房时明示,住户凡需要占有小区内的停车位的,每月必须交付停车费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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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城镇公共绿地和明示属于个人的义务,属于业主共有。故A选项当选。②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权通过行使管理权决定其使用。同时,根据题意,小区南面的居民对小区的道路也不能基于相邻关系享有通行权,故业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B选项不当选。③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房屋公司无权擅自出租,其行为不合法,故C选项选。④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只要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房地产公司决定就停车位向业主收费,行为合法,故D选项不当选。
65. 乙将建筑用地使用权抵押给甲银行获得5000万元贷款,双方约定,若乙将超过2000万元的贷款用于非房地产开发,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乙取得贷款后用2000万用于股市投资,并用其他2500万元在该地块完成办公楼的部分建筑。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即使没有约定,甲银行也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 B. 除非发生乙不能支付的情况,否则甲银行不得行使抵押权
C. 部分已经完成的办公楼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行使抵押权时应一并处分
D. 甲银行可以和乙协议将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3000万给甲银行的方式行使抵押权 【答案】AD 【解析】《合同法》第203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故A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不仅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出现时,抵押权人也有权行使抵押权,故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在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可对新增的房屋一并处分,但对新增的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C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5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故D选项正确。
66. 赵中和钱左林及孙右社都达成有偿地役权合同,允许钱左林和孙右社使用自家通往码头的近道。两个月后,钱左林应于月初付的费用到月底仍未支付,赵中催告后两周仍然没有支付的迹象。孙右社的费用支付很及时,但使用近道的次数非常频繁,远远超过当初说好的每日两次,还经常在沿途抛弃建筑垃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赵中有权解除和钱左林的合同 B. 赵中有权解除和孙右社的合同 C. 地役权因合同解除而消灭 D. 地役权因注册登记而消灭 【答案】BC 【解析】《物权法》第168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的;(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赵中仅对钱左林催告了一次,因此无权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孙右社的行为构成滥用地役权,赵中享有解除权,B选项正确。如果赵中行使解除权,则解除地役权合同时地役权消灭,而非注销登记时消灭,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67. 甲村为了灌溉A土地,与乙村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1万元,甲村在乙村的B水库取水1千吨,合同期限为10年。双方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一年后,甲村将A地承包给丙,乙村将B水库承包给丁。后来,丙经过甲村的允许,将部分土地转包给戊,转包的土地需要灌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丁无权禁止丙继续在B水库取水 B. 丁有权禁止丙继续在B水库取水 C. 丁有权禁止戊在B水库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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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D. 丁无权禁止戊在B水库取水 【答案】AD 【解析】《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本题中,丙取得A地的承包经营权时,法定取得取水地役权;同理,丁取得承包B水库的承包经营权时,需要法定负担B水库上所负担的地役权。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本题中,丙将需役地部分转包给戊,且转包的需役地需要灌溉,涉及地役权,戊和丙同时享有地役权,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68. 甲、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乙承租甲的房屋2年。2年后,乙继续在该房屋中居住,甲也未予理睬。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 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
C. 甲可以随时要求乙搬离该房屋,但应给予其合理的准备时间 D. 甲若出售该房屋,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CD
【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据此可以认定,2年后,甲、乙之间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所以,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A选项错误。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一种,故B选项错误。②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故C选项正确。③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D选项正确。
69. 乙窜入一大学自习室,盗取了甲的手机一部,并将该手机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表弟丙。丙用了半年后,觉得该手机太落伍,就将手机当作垃圾扔掉了。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甲可以向乙主张返还原物 B. 甲可以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C. 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原物 D. 甲可以向丙主张损害赔偿 【答案】ACD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请求人为物权人;第二,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第三,请求时原物尚存在。甲的手机被乙盗窃,甲依然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但由于乙已经将盗窃的手机赠与给丙,乙对手机的占有已经丧失,乙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乙只是曾经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成立,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乙的行为构成对甲的所有权的侵害,甲有权对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③乙将盗窃的手机赠与给丙,丙不能因此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丙对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同时,由于丙已经将手机丢弃,丙不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亦不能成立,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丙对手机的占有属于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丙对于手机的毁损灭失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当选。
70. 甲从乙处偷来一台电视机,因故障送致丙处修理。丙修好后又被丁偷走。丙不知该电视机为脏物。甲到期未支付修理费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丙对该电视机不享有留置权 B. 丙对该电视机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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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C. 丙对丁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D. 丙对丁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BD
【解析】脏物上的物权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但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加工承揽人不知留置物为脏物的,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丙对电视机的占有被丁侵夺,作为占有人,丙有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对丁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71. 甲饲养的一只名叫She的波斯猫走失,乙拾得后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丙。二个月后,She产下一黑一白两只小猫,黑色小猫被丙不小心踩死。甲得知情况后与丙发生争执,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 丙善意取得名叫She的波斯猫
B. 甲有权请求丙返还名叫She的波斯猫 C. 甲有权请求丙返还白色小猫
D. 甲有权就黑色小猫的死亡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
【解析】①对She应类推适用遗失物的规则,原则上不能作为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客体,且赠与也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丙不能善意取得She的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②丙对She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甲作为She的所有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B选项正确。③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应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黑白小猫均由甲享有所有权,丙对白色小猫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甲有权对丙行使白色小猫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选项正确。④丙对黑色小猫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善意的自主占有无论是否具有过失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甲无权要求丙就黑色小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
72. 甲向乙出售设备一台,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甲对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五年,没有约定检验期间。设备交付后的第三年,该设备因为隐蔽的设计与制造缺陷发生严重事故,给乙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乙立即通知甲。关于甲、乙之间法律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A. 甲应对设备的缺陷承担违约责任,因设备交付未满五年 B. 甲对设备的缺陷不承担违约责任,因设备交付已满二年 C. 乙有权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
D. 如果法院仅将违约金的数额增加到25万元,乙对剩余的5万元损失可以另行起诉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BD
【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111、158条的规定,由于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了质量保证期间,乙检验并通知的合理期间为质量保证期间,不适用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两年的期间。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违约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少于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失30万元,乙有权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数额,C选项正确,不当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该违约金的性质属于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不能与损害赔偿并用,乙请求甲支付增加后的违约金之后,不得另行请求损害赔偿。故D选项错误,当选。
73.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须于5月30日向乙预付定金20万元。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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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甲未支付定金,经乙催告后甲仍未支付。对此,乙的哪些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A. 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 请求强制甲支付定金20万元 C. 请求解除买卖合同
D. 请求强制甲支付定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 【答案】ABCD
【解析】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定金未交付的,定金合同未成立,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错误,亦当选。定金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从合同,甲未按照约定支付定金的,不属于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行为,乙无权解除买卖合同,故C选项错误,当选。
74. 2008年10月1日,孙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钱某作为一般担保人签字,根据合同,孙某应于2009年3月3日还款,保证期间也一直持续到该日。孙某到期拒绝还款,赵某遂诉至法院,法院于2009年5月9日作出要求孙某还款的判决。该判决于2009年5月24日生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钱某的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 B. 钱某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
C. 钱某的保证期间从2009年3月3日至2009年9月2日
D.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09年5月25日至2011年5月24日 【答案】BD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钱某的保证期间属于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民法通则》第154条第二款规定:“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钱某的保证期间应当从2009年3月4日至2009年9月3日,因为开始的当天并不算入,不是从2009年3月3日开始起算,因此C选项错误。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D选项正确。
75. 下列合同中,已经成立的有哪些?
A. 甲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的电子邮件,不料本来应该当时可以到达的邮件两天后才到达,超过承诺期限两个小时,乙收到邮件后看到发件时间是在两天前,也觉得蹊跷,但一直没有再联系甲 B. 乙将甲委托自己保管的珠宝私自签合同卖给丙,但尚未交付
C. 在约定的确认书签订前,甲乙事实上已经通过电子邮件对所有条款达成合意
D. 乙发出承诺表示对要约的所有条款都满意,但要约将所有日期都用的是农历,自己很不习惯,已经在所有日期旁都加注了公历日期。甲方收到承诺后表示反对 【答案】ABD
【解析】A选项中,根据《合同法》第29条,甲的承诺迟延(注意不是《合同法》第28条规定的迟到),除要约人乙及时通知甲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故A选项正确。B选项中,甲、乙就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B选项正确。C选项中,根据《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签订确认书的,则自确认书签订之日起合同成立,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受要约人乙虽然在承诺中将要约中所有以农历表示的日期都加注了公历日期,但既不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也不属于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尽管要约人甲及时表示反对,但合同依然因为承诺有效而成立,故D选项正确。
76. 甲(15岁)用自己的压岁钱在乙车行购买三菱跑车一辆,双方于2009年3月1日签订合同。甲于2009年3月8日将此事告诉父亲丙,丙当即表示同意,但丙一直拖到2009年4月1日才给乙打电话表示此前已经同意。关于此事,下列表述正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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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A. 丙的追认于2009年3月8日生效 B. 丙的追认于2009年4月1日生效
C. 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于2009年3月1日生效 D. 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于2009年4月1日生效 【答案】BC 【解析】《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由于事前未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且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与乙之间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据此,丙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乙时生效,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由于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有效(而不是“自追认时生效”)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77. 甲、乙于2008年12月1日达成口头约定,甲向乙出售绿豆10万斤,交付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价格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现交付日期已到,甲、乙依然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甲、乙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B. 甲、乙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已生效
C. 乙应当依照2008年12月1日甲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D. 乙应当依照2009年10月1日乙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答案】BC
【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除非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只要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标的和数量意思表示一致,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题中,甲、乙就买卖合同的标的与数量协商一致,又没有约定价格条款属于合同的必要条款,应认定甲、乙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以及《合同法》第61、62条的规定,对于欠缺的价格条款,依照下列顺序确定:①甲、乙可以协议补充;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③没有交易习惯也不能依照体系解释确定的,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交付时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计算价格;④没有交易习惯也不能依照体系解释确定,又不属于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三项的规定,本题中,双方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交付绿豆的地点应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甲方所在地。综上,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78. 甲因妻子被诊断患有重病,急需大笔费用而向朋友乙借钱,乙乘机要求甲将其收藏的一幅国画(市价约200万元)出卖给自己。甲视该画为第二生命,为了筹钱还是忍痛以2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甲拿到钱后,医院告知以前的诊断错误,甲妻并无疾病。甲于是要求乙返还该画,遭乙拒绝。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甲有权以乘人之危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B. 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C. 甲有权以胁迫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D. 甲有权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解除该合同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需要三个构成要件:①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②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③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本题中,乙的行为符合前两个要件,但不具有严重侵害对方利益的要件,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故A选项错误,当选。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行为人对法律行为的要素发生重大错误,而非无关宏旨的错误;②行为人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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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错误作出了与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③因为错误的意思表示给自己造成较大损失。本题中,甲的确发生了错误,但甲的错误属于对法律行为要素之外的错误,属于动机错误。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得作为重大误解予以撤销。故B选项错误,当选。《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题中,乙没有对甲实施预告损害的行为,不构成胁迫。故C选项错误,当选。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情势变更的要件之一是“合同成立之后、合同消灭之前”双方订立合同的客观基础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本题中,甲、乙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虽然客观情势发生了异常变动,也不得援用情势变更制度。故D选项错误,当选。
79. 甲向乙公司订购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6月1日交货。此后,甲又向乙公司订购相同的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7月1日交货,如乙公司未能于2009年7月10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向甲支付违约金3000元。2009年7月5日,乙公司仅向甲交付金表一只。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乙买卖第一只金表的合同消灭 B. 甲、乙买卖第二只金表的合同消灭 C. 甲有权要求乙支付违约金3000元 D. 甲无权要求乙支付违约金3000元 【答案】AD
【解析】乙公司对甲负有两笔相同种类的债务,现乙的履行不能清偿所有的债务。由于两笔债务均已到期且担保状况相同,乙公司的履行应当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因买卖第二只金表的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债务负担较重,因此,乙公司交付的一只金表应当抵充第二笔债务(即买卖第二只金表的合同债务),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既然买卖第二只金表的合同因为抵充而消灭,甲无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80. 甲完成了一项发明,并将其专利申请权转让与乙,双方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乙于合同生效时一次性支付甲100万元。后乙的专利申请权被驳回。乙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10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如果在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要求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 如果在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后要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 如果在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后要求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 任何情况下只要被驳回,人民法院均应支持 【答案】AB 【解析】《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技术合同解释》第23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81. 3月1日,甲向乙购买了一匹赛马,双方当日约定由乙代为训练一年,届时甲取马并支付买马的价款和训练的报酬。9月1日,赛马产下一小马驹。10月1日,赛马在一次雷雨中遭雷击死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于3月1日取得赛马的所有权 B. 小马驹的所有权归甲所有
C. 赛马死亡后,甲仍然应当向乙支付约定的买马价款 D. 赛马死亡后,甲仍然应当向乙支付相应的训练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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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答案】ABCD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甲、乙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出卖的马匹,占有改定完成时,买受人甲即取得该马的所有权,A选项正确。②《物权法》第116条第一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天然孳息小马驹的所有权应当由甲取得,B选项正确。③《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占有改定为交付方式之一,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C选项正确。④《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在委托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报酬的风险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合理负担。D正确。
82. 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此后,甲未经乙的同意,又将房屋出租给丙。现乙行使抵押权,甲与乙协议将抵押的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折抵给乙。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 因未经乙的同意,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B. 丙享有以30万元的价格优先购买抵押房屋的权利
C. 如果丙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丙有权主张原租赁合同对乙继续有效 D. 如果丙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有权要求丙搬离该房屋 【答案】A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后,甲未经乙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的房屋,所以,甲未经乙的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乙的行为合法有效,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根据民法理论,房屋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人行使抵押权变卖抵押的房屋时,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的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B选项正确,不选。③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以及《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登记的,租赁期间因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导致抵押物所有权变动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故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选。
83. 甲将建设工程承包给乙,乙经过甲的同意,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后整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 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
B. 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 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
D. 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答案】ABD
【解析】乙将承包的主体工程分包,根据《合同法》第272条,分包合同无效,A选项错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8条第四项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撤销”,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一款,C正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二款,法院“可以”追加乙为本案“当事人”,D选项错误。
84. 甲欲出售一套设备,委托乙提供市场信息。乙经过市场调查后发现丙具有购买意向,并告知甲。乙虽未与丙接触,甲根据乙提供的信息与丙达成出售设备的协议。由于甲、乙未就乙提供服务的费用、报酬承担问题作出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A. 乙的报酬由甲承担,根据乙的劳务合理确定
B. 乙的报酬由甲、丙平均分担,根据乙的劳务合理确定 C. 乙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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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D. 乙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乙自己承担 【答案】AD 【解析】《合同法》第426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但居间费用由居间人自己承担。对于报酬的数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但是,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只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和媒介居间(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媒介服务),在报告居间,报酬由委托人承担;在媒介居间,报酬由居间人促成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本题中,乙的居间属于报告居间,因此,乙报酬应当由委托人甲负担,丙无须负担。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由于乙促成了合同的成立,所以,乙享有报酬请求权,但居间费用应由乙自己承担,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此外还需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85. 甲、乙、丙三个小孩在玩打水漂的游戏时,不知谁扔的一个石头将河对岸洗衣服的女孩丁的眼睛打伤。关于甲、乙、丙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 甲如能证明该石头是丙扔的,则甲不承担责任
B. 乙如能证明自己不可能将石头扔到河对岸,则乙不承担责任 C. 丁如不能证明该石头是谁扔的,甲、乙、丙均不承担责任
D. 丁如不能证明该石头是谁扔的,由甲、乙、丙对丁的损害适当补偿 【答案】AB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甲能证明丙是具体侵权人,则由丙承担责任,甲、乙不承担责任,故A选项正确。如乙能证明自己不可能将石头扔到河对岸,则乙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乙因此无需承担责任,故B选项正确。即使丁不能证明该石头是谁扔的,如果甲、乙、丙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甲、乙、丙应当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86. 甲不知自己患有梦游症,某夜,甲梦游至乙家,将乙打伤,并将乙的手机带回自家。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乙无权要求甲对自己的人身损害适当补偿 B. 乙有权要求甲对自己的人身损害适当补偿 C. 甲虽无过错,乙也有权要求甲返还手机 D. 因甲无过错,乙无权要求甲返还手机 【答案】B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第一次梦游致人损害,属于因暂时陷入无意识状态致人损害,且甲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侵权,应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和乙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由甲对乙的损害适当补偿。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甲无权占有乙的手机,乙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87. 甲(20岁)对乙(12岁)说:“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丁有权请求甲赔偿3万元
B.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 C. 丁有权请求丙赔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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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D.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 【答案】ACD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丙饲养的狗因为第三人(甲和乙)的过错给丁造成损害,丙与有过错的第三人应当对外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丁有权请求动物饲养人丙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是丙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全额追偿。因此,C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甲的行为属于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乙实施侵权行为,由于乙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甲、乙构成共同侵权。但是,根据前述规定,如果丙承担责任后向甲、乙追偿,或者丁直接请求甲、乙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要求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乙的监护人追偿,故A选项正确。为了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乙的监护人对外指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88. 甲医院在给患者乙治疗过程中,因不知所使用的丙药厂生产的药品具有缺陷,给乙造成人身损害。关于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乙有权请求甲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 乙有权请求丙药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 甲向乙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 D. 丙向乙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甲追偿 【答案】AB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据此,本题中A、B、C选项都是正确的,仅D选项错误。
89. 喜耕田订立遗嘱将自己的三间平房遗赠给好友我妻荣,但并未言明其建造的厨房的归属。喜耕田死后,我妻荣即搬入三间平房居住。喜耕田的侄儿喜唰唰乘我妻荣外出之机,将厨房拆除,所得砖石全部用来盖了新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我妻荣有权要求喜唰唰承担赔偿责任,因厨房归其所有 B. 我妻荣无权要求喜唰唰承担赔偿责任,因厨房归集体所有 C. 我妻荣有权要求喜唰唰返还拆房所得砖石 D. 我妻荣无权要求喜唰唰返还拆房所得砖石 【答案】AD
【解析】①《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民法理论承认住房与附属于住房的厨房,是从物与主物的关系,主物的所有权移转时,从物的所有权随同移转。因此,厨房的所有权属于我妻荣,A选项正确,B正确。②拆房所得砖石也归我妻荣所有,但喜唰唰将其用于盖房后,砖石附合于房屋,我妻荣对砖石的所有权消灭,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90. 周某和乔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未办理公证手续。乔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伺奉公婆,照顾孩子。周某在外地经商期间,与孙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乔某知道后起诉离婚,乔某的哪些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A. 因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的协议未办理公证手续,请求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 B. 因自己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请求周某予以经济补偿 C. 因离婚后无住房,生活困难,请求周某予以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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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D. 请求周某和孙某对精神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BC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未办理公证手续,不影响约定的效力。A错误。《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B正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C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6条,乔某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一款:“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可知孙某不属于赔偿义务主体,仅周某为赔偿义务主体。D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91-100题。
(一)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三年,每月租金1000元。甲同意乙转租,但就其他事项未作约定。乙将房屋转租给丙,租赁五年,每月租金3000元。请根据设问回答第91-94题。
91. 关于甲、乙之间以及乙、丙之间房屋租赁合同,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如果丙因过错毁坏房屋,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B. 甲有权要求乙按照每月3000元支付租金 C. 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完全有效
D. 如果甲不喜欢丙,甲有权要求丙搬离该房屋 【答案】A
【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第一款,A选项正确。②根据《合同法》第225条的规定,只要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存在,承租人乙对租赁房屋的法定孳息享有收益的权能,乙转租获得的租金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外,甲、乙并未协议变更租赁合同的内容,甲要求乙按照每月3000元支付租金没有法律依据,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5条的规定,在合法转租中,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故C选项错。④根据民法理论,在合法转租中,丙相对于所有权人甲属于基于占有连续的有权占有,故甲无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甲无权要求丙搬离该房屋,故D选项错误。
92. 假设乙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到期租金,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乙仍不支付的,甲有权要求丙替乙支付到期租金 B. 甲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乙仍不支付的,甲有权解除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 C. 甲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乙仍不支付的,丙有权代乙支付租金,甲不得拒绝 D. 甲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乙仍不支付的,乙有权要求丙替自己支付到期租金 【答案】BC
【解析】①A选项和D选项的表述并无法律依据,均属错误。②根据《合同法》第227条以及《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的规定,B选项正确。③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
93. 假设甲在未通知乙、丙的情况下,将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给丁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 乙有权主张甲、丁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丙无权主张甲、丁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 乙无权主张甲、丁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丙有权主张甲、丁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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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C. 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丙无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 乙无权要求甲赔偿损失,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答案】ABCD
【解析】①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24条的规定,出租人甲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不得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②根据民法理论,出租人甲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丁时,承租人乙、次承租人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现出租人甲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乙、次承租人丙,将房屋出卖给善意的丁并给丁办理了过户登记,承租人乙、次承租人丙均不得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但都有权以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为由,对甲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94. 假设甲于租赁合同签订半年后死亡,甲唯一的继承人戊继承该房屋所有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戊于甲死亡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B. 戊于办理继承登记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C. 戊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有权主张甲、乙间的租赁合同对戊继续有效 D. 戊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戊有权要求丙搬离该房屋 【答案】A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29条,甲死亡时,甲唯一的继承人戊无须办理继承登记,即于甲死亡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甲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死亡,戊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承租人乙有权主张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戊继续有效,故C选项正确。③根据民法理论,合法转租合同同样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故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因戊取得所有权而受影响,丙相对所有权人戊属于基于占有连续的有权占有,戊无权要求丙办理该房屋。
(二)
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担保。丙以价值50万元的汽车抵押担保。丁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但约定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甲还请本息时为止。请回答第95-97题。
95. 假设甲经过乙的同意,将对甲的100万元债务让与给戊,丙、丁对此并不知情。如果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戊未对乙履行到期债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乙有权要求甲、戊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B. 乙有权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C. 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后,乙有权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D. 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后,乙有权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解析】①债务人甲经过债权人乙同意,将债务转让给戊,甲、戊之间的债务承担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甲退出债的关系,不再属于债务人,当戊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无权要求甲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错误。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时,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物权或者债务受让人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担保责任的免除。故B选项正确。③《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现在,乙同意甲转让债务未经提供抵押的第三人丙的书面同意,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C选项错误。④《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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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96. 假设甲并未转让债务,现甲未对债权人乙履行100万元的到期债务,由于当事人未对乙应如何行使权利作出约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乙应当首先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B. 乙未经丙、丁的同意不得放弃对甲的房屋抵押权
C. 如果乙放弃对甲的房屋抵押权,丙仅对5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D. 如果乙放弃对甲的房屋抵押权,丁仍须对10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A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在混合担保中,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故A选项正确。②放弃抵押权的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不动产抵押权自放弃的意思表示到达抵押人并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时消灭,无须经过他人的同意,故B选项错误。③《物权法》第194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97. 假设乙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获得50万元的清偿,对于剩余的50万元到期债务,关于丙、丁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乙应当首先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B. 乙有权直接要求丁承担50万元的担保责任
C. 如果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乙有权在时效经过后的两年内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D. 丁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应确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答案】B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在仅有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保证的混合担保中,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和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C选项错误。③《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故D选项错误。
(三)
甲与乙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登记在丈夫甲的名下,由于甲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致乙多次受伤,乙起诉离婚。2009年7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甲、乙离婚,房屋所有权归妻子乙。请回答第98-100题。
98. 关于乙对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有权对甲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有权对甲主张物质损害赔偿
B. 乙对甲的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乙对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C. 如果乙在离婚诉讼中未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另行起诉 D. 如果乙在离婚诉讼中未主张物质损害赔偿,无权在离婚后另行主张 【答案】AD
【解析】①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甲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乙有权对甲主张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故A选项正确。②《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B选项的表述并无法律依据,错误。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故C选项错误,D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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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项正确。
99. 2009年7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关于该房屋的物权状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于2009年7月1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B. 即使甲不同意,乙也有权请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记 C. 乙在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之前,不得转让该房屋
D. 乙在将该房屋登记的自己的名下之前,可以在该房屋上设立抵押权 【答案】AB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法院的形成判决于2009年7月1日生效,且该判决确定该房屋由妻子乙取得所有权,则自2009年7月1日起,甲、乙对该房屋的共同共有权消灭,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②《物权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登记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本题中,法院生效的形成判决表明乙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依然为甲。乙属于“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因此,乙申请更正登记不需要获得甲的书面同意。故B选项正确。③《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乙虽然依照法院的生效判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乙在将房屋登记的自己名下之前,乙享有的所有权属于“不完整的所有权”。进行宣示登记之前,乙对该房屋不享有处分权,处分(包括转让、抵押、设立地役权等行为)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100. 假设乙在离婚后没有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甲将该房屋(市价300万元)以3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张某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因为善意取得
B. 乙有权自知道张某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张某返还房屋 C. 乙有权请求甲承担300万元的损害赔偿 D. 乙有权请求甲返还不当得利350万元 【答案】A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确立的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在本题中:(a)房屋出现了错误登记,具有公信力,标的物适于善意取得;(b)登记名义人甲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c)第三人张某主观上属于善意;(c)张某支付了合理的价格;(d)张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张某符合房屋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张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对房屋的所有权消灭。故A选项正确。②《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该条适用于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仅包括动产)的占有人将占有的脱离物无权处分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形,不适用本题所述情形。B选项没有法律依据,故B选项错误。③《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甲基于故意,对乙所有的房屋实施无权处分,致使乙的所有权消灭,甲对乙构成侵权,应当对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故C选项正确。④《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①甲获得了无权处分所得的价款,甲受有利益;②甲取得的价款大部分在权益归属上应当归属于所有权人乙,甲取得的利益就是乙遭受的损失;③乙的损失与甲所受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甲取得价款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可见,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甲应当对乙返还不当得利。不过,根据有关不当得利的法理,当甲所受利益大于乙遭受的损失时,不当得利返还的数额以乙所遭受的损失为限。本题中,乙的损失为300万元,甲获得的利益为350万元,乙如果依照不当得利之债请求甲返还不当得利,则甲应当返还的数额为300万元,而不是350万元。乙如欲获得35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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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债权请求权,应当对甲主张不当无因管理,而非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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