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作业

更新时间:2024-03-01 05:1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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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

1.试逐一分析A琴所有权的变动原因、属于何种法律事实及所有权取得的性质。 答:

(1)第一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乙去世,甲因继承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件,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的因继承遗产取得。

(2)第二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甲向丙交付A琴,丙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实行为,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因买卖合同取得。 (3)第三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甲向丁交付A琴,丁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实行为,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因买卖合同取得。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答:甲、丙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与借用合同关系。甲与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已履行。甲、丙之间的借用同样已履行,但如果甲不能按时返还A琴,丙可以向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如甲无法返还,丙可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甲、丁之间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履行。因丁为善意第三人,交付后,丁对A琴的所有权无瑕疵,丙不得向丁主张返还。丙丁之间无法律关系。 二、 问:

1.甲与乙、甲与丙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因为不动产买卖合同订立即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只是使物权变动生效。

2.A房所有权人是谁?丙能否向乙主张返还A房?为什么?

答:A放所有权人是丙。丙可以向乙主张返还A房。因为我国不动产交付是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为准的,丙与甲办理了过户手续,因而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物上请求权。 三、 问:

1.2008年2月7日,甲发现丙占有该翡翠,甲能否向丙主张返还?为什么?

答:可以。虽然自翡翠被盗之日起至2008年2月7日已超过两年,因为丙为翡翠鉴定、雕刻师能够鉴别玉石的真实价格,对于无权处分人低价售出的玉石应产生合理怀疑。丙在知道玉石价格不合理,来源可疑的情况下仍进行购买,因此不符合善意的认定,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

2 . 丙将翡翠雕刻成玉佛,经鉴定,价值3万元。丙将该玉佛赠与女友丁,并交付,玉佛的所有权人为谁,为什么?若玉佛价值5万元,丙将该玉佛赠与女友丁,并交付,玉佛的所有权人为谁,为什么? 答:(1)甲为所有权人。甲有因为玉佛因加工所增加的价值小于原材料的价值,原材料所有人甲取得所有权。同时,虽然丙将玉佛赠与善意丁,但丁为无偿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所有权人为丁。因为玉佛因加工所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原材料价值,所以丙取得所有权。丙将玉佛赠与丁,并交付,则丁为玉佛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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