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10-10 02:2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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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范我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及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新建和改建项目。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独立大中桥(隧)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结果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备,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其他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以下简称一阶段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市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县道一般按项目进行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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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同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交工与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仍按建设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章 一阶段竣工验收依据及条件

第五条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的依据是: (1)项目批准文件(或省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 (2)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3)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六条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路基工程已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并出具路基质量合格的验收报告;

(2)批准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完成;

(3)项目法人已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作出初步结论,且结论为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5)各参建单位已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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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决算已编制完成,并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 (7)竣工文件已编制完成; (8)该项目已落实接管养护单位。

第七条 农村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根据第三条规定,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一阶段竣工验收工作内容

第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检查工程完成的工程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的数量一致;

(三)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资料;

(四)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及质量评定资料; (五)检查工程实体及有关资料;

(六)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七)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八)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九)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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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接管养护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得分权值为0.2,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0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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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

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整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十四条 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国家规定,分别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见附件2)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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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pz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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