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过江通道和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4-14 23:0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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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过江通道及高速公路长大桥隧

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过江通道和高速公路长大桥隧(以下简称为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长大桥隧的技术状况和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规、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高速公路过江通道和具有重要意义或结构特殊的特大桥、特长隧道的养护管理,具体长大桥隧名录由省公路管理机构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确定,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三条 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高效运营”的方针和管理与养护措施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体明确、各负其责”的分级负责制。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长大桥隧的养护管理工作实施行业监督和检查,指导经营管理单位落实养护管理工作和安全运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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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每年组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和评价。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养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养护与安全运营管理制度,优先保障长大桥隧养护资金,做好长大桥隧的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工作,保障长大桥隧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开展桥梁养护管理规划性、前瞻性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养护“三新”技术,做好桥梁养护与管理技术储备。

第二章 日常养护管理

第六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落实好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加强长大桥隧的日常养护管理。长大桥隧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经历,桥隧主管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长大桥隧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组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管养单位的有关人员,针对长大桥隧的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编制养护技术手册。长大桥隧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桥隧养护管理系统,全面记录长大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技术状况。

第八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设臵并完善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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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效能完好。

第九条 长大桥隧结构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桥隧养护工程师主持桥隧的经常检查,负责组织桥隧的定期检查与评定。

第十条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是指对桥面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其检查对象主要包括桥面系(桥面铺装、防撞护栏、伸缩缝、桥面排水系统、人行道栏杆、照明系统、交通标志、标线等)、隧道土建结构(洞口、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排水设施、吊顶、内装等)和机电设施(供配电、照明、通风、消防、救援、监控等)等设施。在检查中应重点关注桥面沉陷、伸缩缝型钢错台、沥青面层唧浆、纵缝等可能由桥梁结构病害反映到桥面设施上的病害表现和隧道衬砌裂缝、通风照明设施。检查中一旦发现结构性损坏或安全隐患等情况,经营管理单位的桥隧养护工程师应及时现场核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进一步检查。

日常巡查由具有桥隧检查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可采用步行巡查或乘车巡查方式进行,检查采用目测方法,配备必要的安全装臵、简单量测设备、照明装备以及记录工具,记录病害信息(病害位臵、病害类型、病害范围和程度等),一般每日一次(可结合道路巡查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 长大桥隧经常性检查是指对桥隧主体和附属结构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常规巡视检查。其检查对象主要包括桥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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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墙)、桥台支座、桥台基础、锥坡(护坡)、步行能接触的桥墩及基础与隧道机电设施、目测(或借助望远镜)能观测到的梁体结构与隧道土建结构、吊杆及锚头、桥面铺装、伸缩缝、泄水孔、防撞墙(护栏)、桥梁扶手、桥梁照明等设施。在检查中应重点关注梁体结构异变(如下挠变形严重、震动幅度大)、墩台变位(如滑移、倾斜、沉降等)、隧道衬砌变形(位移、沉降)、关键结构部位的超标裂缝等损坏以及三类以上桥梁与B类以上隧道主要病害的跟踪观测。检查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需立即安排进一步检查。

桥隧经常性检查由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桥隧专业工程师负责,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臵、专用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等,详细记录病害信息(病害位臵、病害类型、病害范围和程度等)。检查频率为每月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 长大桥隧定期检查是指对桥隧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全面检查,评定桥隧技术状况等级。其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拱桥上部结构、墩台基础、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等。在检查中应重点关注影响桥隧结构安全的新生重要病害以及前期已出现并仍然继续快速恶化的病害。在日常巡查或经常性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的破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和A、B类技术状况的桥隧,应立即组织一次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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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大桥隧定期检查原则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检测机构实施,检查采用接近各部件近距离仔细检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观测,配以桥检车、混凝土裂缝观测仪、混凝土回弹仪、直尺、望远镜等常规检测工具,检查不留盲区。检查频率为每年不少于1次。

长大桥隧定期检查过程中应及时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记录各部件缺损状况(缺损位臵、类型、性质、范围和程度等),并辅以照片或图片加以说明。检查结束后应形成定期检查报告,对被检桥梁进行技术状况评定,对破损原因进行初步分析,提出维修方案。

第十三条 当特殊检查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检测机构完成特殊检查工作。

特殊检查应根据桥隧类型、破损状况,采用专用仪器设备,结合现场勘探、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鉴定工作,查明病害原因、破坏程度、承载能力和结构安全性能,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态,为制定相应的加固改善措施提供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束后应形成特殊检查报告,主要包括现场调查、试验与检测的项目及方法、检测数据与分析结果、桥梁技术状况评价以及病害详细描述、原因分析和相应的维修加固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长大桥隧日常检查、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时,发现桥隧存在严重病害或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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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往工程实际以及相关业绩考察确定的本单位桥隧养护维修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桥隧检查检测单位的桥隧养护单位名录信息库。对养护单位需建立业绩考评档案。

(六)编制的桥隧养护年度计划以及季度(月度)分解计划。 (七)养护月报,年终养护工作总结。

第三十四条 长大桥隧检查资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日常巡查记录、处治意见及情况反馈。 (二)经常检查记录、月度报告以及养护对策建议。 (三)定期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设备等)、检查记录、桥隧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病害原因分析以及养护对策建议。

(四)特殊检查报告及审核资料。检查报告包括检测单位资质证明材料(资质证书、业绩证明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等)、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项目及检测试验方案、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设备等)、检查数据及分析、病害详细分析、桥隧评价、养护建议等。审核资料包括多媒体汇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审查结论等。

(五)实时监测报告,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设备等)、检测数据分析与结论、特情原因分析以及养护对策建议。

(六)各类检查中的特情说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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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长大桥隧养护维修资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作业单位资料(单位资质、业绩、从业人员资格等)、施工委托合同、实施技术资料、施工说明(实施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养护质评计量资料等。

(二)中修、大修工程设计和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单位资料(资质、业绩、从业人员资格等)、设计委托合同、设计图纸、设计审查意见、设计变工、竣工图纸等;施工资料包括施工(监理)单位资料(资质、业绩、从业人员资格等),招投标资料、施工(监理)委托合同、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竣(交)工验收等技术资料。

第三十六条 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涉及桥梁的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车船碰撞、危险品交通事故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江苏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名录包括所有高速公路跨长江大桥、G2501老山隧道等。今后,可根据全省高速公路特大桥隧管理需要,进一步补充长大桥隧名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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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pl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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