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习题一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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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习题一参考答案

一、

名词解释

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

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法律关系。

2. 反诉: 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

旨在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的反请求。反诉完全具备诉的构成要素,是一个可以独立存在的诉。 3.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某一

民事案件审理的情形时,退出该案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4. 级别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这是确定法院管辖的首要环节。

5. 诉讼代表人:是指由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或10人以上)的一方当事

人从该方当事人中推选出来的,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二、

不定项选择题

1.ACD 2.ACD 3.BD 4.ABCD 5.ABC 6.ABD 7.BC 8.AB 9.ACD 10.ABCD 三、

简答题

1.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和由这些诉讼活动所形成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诉讼法,除了包括专门的民事诉讼法典以外,还包括一切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这一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从调整对象而言,民事诉讼法的调整的对象是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从调整方法而言,民事诉讼法以国家公权力为保障,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由于民事活动的特点决定,民事诉讼法中有保留

了当事人自主决定的空间。

第二,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相对于调整实体法律关系的民法而言,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程序法,它的内容突出地表现为一系列的具体程序,有很大的操作性。

第三,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民事诉讼作为公力救济的典型方式,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区别就是国家审判权的运用。因而,作为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突出了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也保障了诉讼程序的权威性,从而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彻底解决,也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平的价值目标。

2.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协议管辖是诉讼民主的体现,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1)协议管辖的案件类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是就国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2)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协议管辖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法院进行确定。

(4)协议管辖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为依据,口头或其他方式无效。

(5)协议选择法院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等五个人民法院中进行,且选择必须时唯一确定的。

3.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共同之处是当事人为数众多,但是两者也有不少相异之处。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在理论上应当严格加以区分: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就是说他们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而是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标的不同,他的诉讼请求与原告、被告的请求相冲突。

(2)争议的对象不一致。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要么是共同原告,要么是共同被告, 只能同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既不维护原告也不维护被告,而是保障自己的权利。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是可分的。

(4)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可以是原告的地位,也可以处于被告的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过全体的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但是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是独立的,他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牵制。

4. 债务人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对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有不同意见的法律行为。为了保障债务人的程序利益,法律也赋予债务人以异议权,有权对支付令的效力产生直接的影响。债务人异议成立的条件有如下:

(1)提出异议的主体。只有债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以及被请求承担实体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才能提出。

(2)提出异议的期间。债务人的异议必须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超出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异议不成立,法院可以裁定驳回。

(3)提出异议的方式。债务人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口头异议无效。但是提出异议不需要附理由、证据。

(4)提出异议的内容。异议必须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提出。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5. 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债权人在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申请加入到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中,请求将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平均清偿的一种执行分配制度。参与分配既是执行竞合的一种表现形式,又是解决执行竞合的一种办法。

债权人要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执行程序已经开始;(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非为企业法人;(3)债权人已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4)被执行人的财产将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5)被执行人的财产尚未被执行完毕。

四、 论述题

民事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执行组织、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应当遵循的原则、制度、方式和步骤等具体规定。执行程序是实施生效法律文书的程序,其宗旨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的基础是司法执行权。这是一种保障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国家权力。它不同于法院判断是非、确认权利义务关系的审判权。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都是以一定的权能为基础,为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的法定程序,具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的内涵、权力基础与程序特征等都有不同。

(一) 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联系在于:

1.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都是当事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程序,二者同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特定情况下,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成。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是民事执行最主要的根据,而民事执行程序则是实现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保障和最后手段。

(二)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在于:

1.民事审判程序旨在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民事执行程序则旨在实现当事人之间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执行程序并非民事审判程序的必然结果。只有在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经由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而实现时,才有可能通过债权人的申请而启动民事执行程序;

3.民事审判程序也并非民事执行程序的必然前提。除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外,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也可以成为执行根据。

五、案例分析

(1)陈平应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或是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本案是遗产继承所发生的诉讼。

(2)许海明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该案争议的标的物是遗产即六间房屋,他对房屋没有继承权,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法院就遗产的审理结果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法院判决陈平享有继承权,那么就很有可能导致陈立与许海明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能成立,许海明不能取得所有权。

(3)陈雨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他对争议的标的物房屋中的3间声称有所有权,而其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那么,他只能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到陈立和陈平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

(4)陈立在诉讼中突然死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根据民是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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