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离岸化发展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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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离岸化发展理性分析

来源:世界经济研究 作者: 何光辉,杨咸月 作者单位: 无 日期:字体[ 大中2003年9月25日 小] 内容提要 离岸金融中心中的离岸公司因其特有优势已经在国际上风行了20多年。近年来,国内许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也纷纷走出国门在各离岸中心注册离岸公司。它们借此造壳在境外上市、撤出风险投资或变为享受众多政策优惠的外资企业,在获得成长机会的同时也产生某些消极影响。因此,应该采取措施理性处理企业的离岸化发展问题。

关键词 境外公司 离岸化

作者简介 何光辉,1967年生,女,经济学博士,任教于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

杨咸月,1966年生,男,经济学博士,供职于上海市金融工委研究室。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64[2003]09-030617-0552

近年来,国内悄然兴起一股企业离岸化发展热潮。许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前往国际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离岸公司。尽管进行离岸注册可能出于各种动机,但毋容置疑的是,中国企业将由此越来越深地融入世界经济,虽然结果可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消极影响。实践表明,离岸公司由于具有许多特殊的优势已经在国际上风行了20多年,因此中国应该理性对待企业的离岸化发展。

一、离岸金融中心与离岸公司

国际离岸金融中心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加勒比和南太平洋地区资源匮乏的发展中微型岛国,通过立法手段培育和发展一些特殊的经济区,允许国际自然人或法人在其领土上从事各种离岸业务,并主要依靠低税或免税政策大力发展离岸金融业来大量吸引逃避本国税收成基于其他目的的外国资本,以繁荣离岸金融市场,发展本国经济。而离岸金融中心的正常运转及活跃程度主要取决于其中的离岸公司。

离岸公司是指公司营业场所、经营业务不在注册国家或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它最早出现在1923年的巴拿马。巴拿马政府通过法律接纳来自世界各国的境外公司在此注册,给予种种优惠,除每年少量特许税外,在巴拿马境外进行商务活动的公司无需摊付税金,只在延迟付款时需追缴附加罚款,因此世界有无数的轮船公司在巴拿马注册。离岸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大型联合企业、航运公司、金融公司、贸易公司等,一般以控股公司、外国直接投资公司、特许公司及资金管理公司等形式设立。个人主要是高收入者、企主、境外移民,这些人中包括企业家、商人、高级管理人员、演员、作家、发明家、工程师、知识产权所有者、财富继承人、律师及医生等专业人士。他们不用亲临当地,只需要通过注册国过一道财务上的手续即可把资金用于境外任何地方从事业务经营。因此,深受世界各地的欢迎。现在每年大约有14万家离岸公司在各离岸中心成立,其中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1984年通过了国际商业公司法,并从1988年始借助于促销活动已发展成为世界上最成功的离岸公司中心。据殷诚国际公司统计,全球70多万家离岸公司中约50多万家在BVI注册。

离岸中心之所以对于来自世界各地的企业有着巨大的吸引力,是因为在此注册离岸公司能够获得常规情况下难以获得的诸多利益:(1)合理避税。几乎所有离岸中心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财产免交当地税或以极

低的税率征缴。特别是一些世界著名避税港如BVI、巴哈马、开曼、贝利兹、纽埃等,通常豁免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利润税、公司税、遗产税和汇出税等,只需缴纳数额不多的年费。而且离岸公司的累积盈余可以无限制地保留,借此亦可进行避税。(2)避开贸易投资障碍。离岸公司可避开贸易投资壁垒。企业向某些国家如美国出口产品需要申请配额及办理一系列的相关手续,而如果该企业拥有一家离岸公司,由企业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再由离岸公司向美国出口,就可以绕开关税壁垒和出口配额的限制,大大降低成本。对于尚未建交、不便直接进行商务往来的国家和地区,利用离岸公司所在地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双边投资保障协定及税务条约开展贸易投资等业务,可以降低贸易投资风险。(3)方便投融资,实现境外上市。一国控制严格的外汇制度、复杂的境外上市审批手续和许多人为因素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国际引资。通过注册一家境外离岸公司控股国内产业并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境外融资及上市,可以极大地简化境外上市的运作手续。而且离岸公司的资金转移不受任何限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通过投融资进行资金最优化管理。(4)发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形象。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下,企业需要依靠跨国经营来扩大经营区域以增强实力。而注册成立离岸公司可利用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特殊产业在世界享有盛誉的优势(如美国是世界超级强国和科技大国,新加坡是制度法律完善的金融贸易中心),提升企业国际形象,创造品牌效应,增加产品行销附加价值与投资信心。(5)注册便捷,成本低廉。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可由专业代理机构代为完成,注册人无须亲临注册地。一般成立一家新公司的手续费不高,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有的甚至无需注册资金到位。所有注册程序在几周甚至几天内即可完成。如在百慕大,只需要通过律师向当地政府缴纳1000美元就可以获得营业执照;在巴拿马,公司成立只需4天左右时间,不过完整资料的处理需要20天。另外,离岸公司不用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开,其地点也可在世界范围内任意选择。而且只要委托一个公司秘书即可保证公司的日常运作不与当地法律冲突。

二、境外中国离岸公司的发展

中国企业同样也被离岸金融中心所吸引,因此在境外的离岸公司发展得相当迅速。近年来已有许多内地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纷纷涌向开曼、BvI、百慕大等远洋岛屿,目前在这些地区平均每天都会有一家中国概念的新公司注册成立。据估计,仅在BVI就有包括联通、中国移动、TCL、新浪、网易等知名公司在内的近20万家离岸公司与中国企业有关。

我国内地企业注册离岸公司的真正动机并非是为了避税——因为根据我国政府对居民来自全球收入征税的税法规定和外汇管理体制的限制,国内企业能够利用离岸市场进行合法国际避税的数额较小——而是另有目的。

1、通过造壳实现境外上市

离岸金融中心最初进入中国人视野是由于国内一些企业想借助于离岸公司通过造壳实现境外上市。境外造壳上市即在拟上市的境外证券市场所在地或其允许的国家或地区成立一家中资控股公司,进而以控股公司的名义申请上市。

我国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国内很难获得上市额度这一稀缺资源的情况下,只得转向境外市场。它们通常将境外造壳之地选择在开曼、百慕大、BVI等离岸金融中心,通过注册离岸公司即可去美国、香港等地上市。由于它们的法律一般属于英美法系,是公司在美国上市的合法注册地,而根据香港联交所1999年7月颁布的《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注册地的第一条,除中国内地、香港之外,百慕大、开曼也在其中。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习惯上需要注册两家境外公司,如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开曼公司通过控股内地产业本来也可以在联交所直接上市,但在操作上往往在国内产业和开曼公司中间加一家BVI上市公司,在重组过程中作为外商投资收购国内企业的主体控股国内企业,而开曼公司又拥有BVI公司百分百的股权。

这种安排为日后上市的开曼公司开展业务提供较大弹性,在新设业务时可考虑在开曼公司下另设BVI公司,使从事不同业务的公司间彼此独立而不受牵累。在百慕大、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还可以在卢森堡、都柏林、温哥华申请挂牌上市。公开资料显示,选择开曼、百慕大作为注册地的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远多于在中国内地和香港注册的公司。红筹公司中有将近一半的注册地在百慕大和开曼,如华晨中国、神州数码、TCL国际、华润置地、光大国际等。

这些上市公司之所以不选择证券市场所在地注册而要绕道遥远陌生的离岸金融市场,原因主要有四个:(1)注册程序简单。无须面对各种复杂的审批程序和规则要求。(2)避开外汇管制。我国属于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资本项目下的投资和筹资活动只有在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之后方能合法进行。也就是说,我国企业如果直接在境外上市会产生两个难题:一是市场和竞争优势均在国内,转移至境外难以生存;二是资产向海外转移(换股或资产置换方式)几乎是不可能。而一旦注册离岸公司然后再注入国内资产时情况就大为不同,既不涉及资本的实际转移,又可满足所到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而且离岸地区外汇出入自由,我国企业可将在境外资本市场募集的外汇先存放于离岸公司,根据内地企业实际经营的需要,逐次将资金汇往国内,而不是一次全部投入到国内企业中去。(3)减少风险。宽松的法律环境和对公司业务的高度保密,使得上市公司自身的安全得到充分保障,极大减少了各种风险因素。而且很多时候,为了在境外上市可能在多个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多家离岸公司,在将国内资产注入离岸公司的过程中,往往发生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扑朔迷离的资产置换(如华晨中国),一般很难摸清各个公司之间有什么关系,企业内部进行关联交易就较为方便。(4)避免双重税收。国内企业投资所得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即A企业投资B企业,所获得B企业交纳33%营业税后的投资收益,还需要交纳投资收益这部分所得税,形成了双重征税,而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对投资所得免税或只征收极低税收,基本上不存在双重纳税。

■(此处有公式或插图)

国内企业借助于其控股的离岸公司在境外成功上市的案例很多。1992年10月9日,在纽约交易所挂牌的中国第一支股票华晨汽车,于1992年6月在百慕大注册,上市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中国内地实业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首家中国民营企业鹰牌控股于1999年初在新加坡证交所上市,其注册地在开曼;1995年,惠州侨兴通过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到BVI注册成立了侨兴环球,以侨兴环球名义回购侨兴集团90%的股权,并于1999年2月17日在美国NASDAQ上市,成为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第一家中国民营企业(如图1);2000年1月31日,在百慕大注册的“裕兴电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是在香港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第一家内地民营企业。此前,为了上市,裕兴电脑在BVI注册了两家公司“宝龙”、“裕龙”,然后由这两家公司合资成立了“裕兴电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另外,在BVI还注册了“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由裕兴电脑100%控股。同时,“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又控股“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99%的股权,后者另有1%的股权由来自裕兴的一个加工厂持有。2000年5月,维达纸业的境外造壳上市通过了中国证监会批准,成为成功通过核准的第一家公司。

2、便利风险投资退出

尽管注册离岸公司是源于国内企业寻求境外上市之故,但目前与中国内地相关的数万家离岸公司中实际上只有一小部分与这个目的有关,真正的离岸公司生力军是国内许多接受境外风险投资的高科技企业。

与先有到境外上市想法后才注册离岸公司的那些企业相比,接受国外风险投资的许多高科技企业在初创之时即在开曼、百慕大、BVI等地注册离岸公司,以便于风险投资实现增值后顺利退出。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途径是接受投资的企业公开上市。此种方式因中国资本市场不完善而在国内难有可行性,因此只能通过境外上市来保证风险投资的撤离。风险投资通过注册离岸公司实现境外上市退出的典范是,1992年首先进

入中国风险投资市场的国际数据集团将其投资的搜狐、金蝶等相继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而它们均是通过注册离岸公司、以离岸公司作为投资方投入资金的中转站,并最终借此实现境外曲线上市。

风险投资退出在国内的另一可行的重要途径是进行股权协议转让。如果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高科技企业是在国内注册的,在通过转让股份退出资本时必须报原审批机构批准,而审批机构的批准需征得科技部同意,然后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复杂漫长的手续和过程可能使得审批后的企业早已错失市场良机。但如果是离岸公司情况就大为不同,股权转让可绕开国内的审批程序,转让手续和过程得到了大大简化。

虽然为改变外资绕道介入国内风险投资业的状况,政府一直在进行着积极努力。在原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并于2003年1月30日正式发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中,在降低准入门槛、引入国外成熟的创业投资机制、扩大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收益和经批准减少的注册资本可依法兑换成外汇汇出,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机制等方面都作了新的规定,其政策环境有所改善,但仍不容乐观。如《税法》没有解决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面临的双重征税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对无形资产投资的限制,特别是二板市场的开业至今仍无明确的时间表等,都将阻碍外资到中国发展风险投资业。因此外资风险投资通过间接投资离岸公司的方式进入内地一时还不会改变。

3、变性成为外资企业

中国内地企业注册离岸公司的另一个动机是借此转变成外资企业以享受政策优惠。尽管中国已加入WTO,世贸组织要求给予外商不低于本国居民的待遇,但目前我国给予外资的是远优于国民待遇的“超国民待遇”,因此,许多中资企业通过离岸注册变成外资企业后再回国投资,就可以享受许多优惠政策。

相对于中资企业而言,外资企业拥有种种超国民待遇。以税收为例,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远远低于内资企业的税负。一是外资企业享受很多的优惠税率,外商投资于远海、远江及其他很多区域或一些投资项目均可以适用很多低税率的优惠,这些优惠是中资企业所不能享有的或相对来说优惠很小。二是外资企业享有许多特殊的减免优惠,如“减二免三”等。三是外资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还享有许多额外利益,如中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只允许扣除800元,或经过批准可以上浮20%,也就是说每个月最多可以扣除960元,超过部分实际上要缴纳两次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这种抵扣操作却不适用于外资企业,它们可以全部扣除。在捐赠上同样如此。中资企业通过非盈利的国家社会机关和团体向公益事业、贫困地区的捐赠,只允许在所得税3%的份额以内扣除,外商投资企业他们可以100%扣除。最后在关税上,外资企业可以依法免税进口生产设备、零部件及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及包装物料等;外国投资者还可以免税进口合理的供自用的生活用品。这些优惠也是国内企业享受不到的。

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为了获取政策优惠而借离岸注册方式摇身变成外资企业。调查显示,目前广州番禹区约有50%的民营企业、荔湾区约有60%的民营企业,都采用到香港或BVI注册离岸公司再返回内地与自己的工厂合资变成“三资企业”。而且这类投资加上前述两类离岸公司投资的比例正逐年上升,并已构成我国引用外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来源地中来自一些离岸市场的投资位居前列的一个主要原因。(1)2002年度上海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吸引的合同外资来源地位居第一的是BVI,来自该地的项目共计302个,占全部项目的10%;合同外资2544亿美元,占全部合同外资金额的24.1%。其中来沪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有来自上海光明乳业公司、上海世茂新城开发建设公司、上海恒廷置业公司、上海大润发公司、上实置业集团、中信泰富(中国)等许多有影响的中资企业。广州市2002年前7个月,来自BVI的投资额已经超过香港,跃居第一。引资在全国前列的北京、山东等地的情况也基本类似。2001

年BVI已成为仅次于香港的内地引资的第二大投资来源地。以实际投资计算,2002年BVI和开曼分列第2位(香港仍为第1位)和第8位。

三、理性对待中国内地企业离岸注册现象

境外中国离岸公司活动已经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在中国经济越来越深地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中必然会进一步增强。政府有关部门对此应高度重视,理性地对待这一离岸注册现象。

内地企业虽然出于各种不同动机设立离岸公司,但毫无疑问的是借助于离岸公司企业可以更好地经营跨国业务和进行国际融资,加快规范化发展,增强国际影响力。特别是通过境外上市可以获得较为广泛的股东基础,实现引进外资的目的;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对其进行国际化的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贸易投资都大有益处;此外在获得境外证券市场认可的同时促进了企业会计审计制度与国际接轨。当然注册离岸公司的不利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如可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资本外逃、避税逃税和洗钱等问题。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采取相应措施理性处理内地企业离岸注册问题。

1、采用市场化的政策规范企业境外上市行为

对于无论是出于境外筹资还是便于风险资本退出的动机注册离岸公司赴境外上市,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一贯要求是均应报证监会审批。1997年以前出台的各项政策大多是针对国有企业制订的。九七红筹指引对企业大股东转为境外身份成立离岸公司,进而收购或置换境内资产,实现境外公司以境内资产及业绩上市的并无明确规定。这样1997年后,特别是1999年开始,几十家境内企业均采取注册离岸公司方式“绕道”上市,虽然《证券法》明确指出了应报证监会审批的企业,包括“一切境内业务企业”和“一切境外上市方式”,2000年6月22日颁布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合法性进一步作出规定。裕兴电脑、网易等绕过证监会在境外上市事件促使了证监会加强监管,要求所有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提出赴境外上市申请时均须出示证监会开出的“无异议函”。这一上市申请的第一道槛使得每年均有几十家内地企业由于无法及时过关而被迫放弃境外上市计划。和讯就是在几乎万事俱备的情况下因拿不到证监会的无异议函而与纳斯达克失之交臂,但维达纸业则有幸通过了证监会的批准。欧亚农业爆出的假账丑闻使得市场对于监管部门出具无异议函的做法有不少争论,实际上“无异议函”已经没有多少存在价值。为此,根据国务院在2003年2月27日发布《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证监会取消了这一程序。2002年12月31日,中国联通新注册两家BVI离岸公司,经过两次股权关联交易将内地9省市的移动通信业务置人中国联通(红筹公司),表明在实际操作中类似裕兴电脑等为了在香港上市绕道百慕大而招致非议的状况已大为改观。

在面对我国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和资产重组的巨大需求时,堵并不是好办法,关键应以市场为导向,对于符合境外上市条件企业提出的申请,证监会应依法按程序审批,并尽量简化手续。同时尽可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套汇行为发生。

2、给予外资国民待遇

外资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使得众多内资利用离岸公司“外资化”对我国经济产生了严重的影响:(1)统计数据不实。(2)将本国资源挤向境外。(3)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目前外资企业的利润已有上千亿元人民币,税率降低10个百分点,国家损失的税收就以百亿元计。工资支出抵扣上的不同待遇,也会造成国家税收上亿元的损失。(4)人为制造不公平竞争和市场效率损失,造成市场价格机制失灵,扭曲资源配置,使得资本和劳

动力流向相对无效率的地方。

应该针对这一现象尽早采取措施。有步骤地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但要取消外资企业在税率、税收减免期限等方面所享受的特殊优惠,而且要取消外资企业在工资抵扣等税收操作层次上所享有的一切特殊优惠待遇。考虑到经济情况的复杂性和引进外资的长期性,可考虑采取“特定优惠法”,有针对性地对特定的经济行为给予适当的税收政策的倾斜,如税前加急扣除、加速折旧等西方很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些手段。更为重要的是要把吸引外资的工作重心放在不断改善国内投资环境上。

3、加强监管和合作,防止税收流失和不正当收入流入离岸金融中心

离岸市场均重视银行保密,有些制定了严格的银行保密法;有些如荷属安第斯、百慕大、香港等虽没有制定专门法律,但本地其他法规也有“银行不得泄漏客户信息”的规定。同时,离岸市场一般没有国际税收协定,外国政府的税务部门很难通过税收情报交换信息。这些屏障在对客户形成保护的同时,也可能导致本国税收流失和一些灰色收入甚至是违法收入隐藏在离岸地区。正因为如此,经合组织在2000年6月26日发布了《认定和消除有害税收行为的进程》报告,认为在经合组织内部有47项潜在的有害税收政策,并将35个国家和地区列入了避税地黑名单(后调整为33个)。虽然在我国通过注册离岸公司进行合法避税很难操作,但银行保密规定使公司和自然人能够借此向本国税收部门隐瞒境外收入,并且也可能使走私、贩毒和贪污受贿等某些非法资金借助离岸公司帐户进行逃匿。因此我国应加强监管,建议根据适当的判定标准开列出国际离岸避税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凡与符合离岸避税地标准或在避税地名单上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交易时,税务机关都要给予密切注意,必要时还可以实施一些反避税措施;同时还与全球其它国家的政府和警方不断增强合作和交流,打击国际洗钱活动。

(责任编辑:全惟幸)

参考文献:

1.杨咸月、何光辉:“上海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研究”,《财经研究》2002年第8期。

2.Hampton, Mark P.; Christensen, John, \Small Island Economies, Tax Havens, andthe Re-configuration of Global Finance \《World Development》, Volume: 30, Issue: 9, September, 2002,pp. 1657-1673.

(1)实际上,离岸金融中心在全球直接资本输出中所占的比重非常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2002年全年,仅BVI对中国的投资就占中国利用外资额的1%,一些地区甚至高达20%。其原因就在于有越来越多真实背景为内资的企业在离岸市场注册。

动力流向相对无效率的地方。

应该针对这一现象尽早采取措施。有步骤地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但要取消外资企业在税率、税收减免期限等方面所享受的特殊优惠,而且要取消外资企业在工资抵扣等税收操作层次上所享有的一切特殊优惠待遇。考虑到经济情况的复杂性和引进外资的长期性,可考虑采取“特定优惠法”,有针对性地对特定的经济行为给予适当的税收政策的倾斜,如税前加急扣除、加速折旧等西方很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些手段。更为重要的是要把吸引外资的工作重心放在不断改善国内投资环境上。

3、加强监管和合作,防止税收流失和不正当收入流入离岸金融中心

离岸市场均重视银行保密,有些制定了严格的银行保密法;有些如荷属安第斯、百慕大、香港等虽没有制定专门法律,但本地其他法规也有“银行不得泄漏客户信息”的规定。同时,离岸市场一般没有国际税收协定,外国政府的税务部门很难通过税收情报交换信息。这些屏障在对客户形成保护的同时,也可能导致本国税收流失和一些灰色收入甚至是违法收入隐藏在离岸地区。正因为如此,经合组织在2000年6月26日发布了《认定和消除有害税收行为的进程》报告,认为在经合组织内部有47项潜在的有害税收政策,并将35个国家和地区列入了避税地黑名单(后调整为33个)。虽然在我国通过注册离岸公司进行合法避税很难操作,但银行保密规定使公司和自然人能够借此向本国税收部门隐瞒境外收入,并且也可能使走私、贩毒和贪污受贿等某些非法资金借助离岸公司帐户进行逃匿。因此我国应加强监管,建议根据适当的判定标准开列出国际离岸避税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凡与符合离岸避税地标准或在避税地名单上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交易时,税务机关都要给予密切注意,必要时还可以实施一些反避税措施;同时还与全球其它国家的政府和警方不断增强合作和交流,打击国际洗钱活动。

(责任编辑:全惟幸)

参考文献:

1.杨咸月、何光辉:“上海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研究”,《财经研究》2002年第8期。

2.Hampton, Mark P.; Christensen, John, \Small Island Economies, Tax Havens, andthe Re-configuration of Global Finance \《World Development》, Volume: 30, Issue: 9, September, 2002,pp. 1657-1673.

(1)实际上,离岸金融中心在全球直接资本输出中所占的比重非常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2002年全年,仅BVI对中国的投资就占中国利用外资额的1%,一些地区甚至高达20%。其原因就在于有越来越多真实背景为内资的企业在离岸市场注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o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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