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司法鉴定的市场需求及必要性分析

更新时间:2023-11-07 20:2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保险司法鉴定的市场需求及可行性分析

——广西诚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徐管康提供

从目前我区保险市场尤其是保险中介市场上保险公估机构所发挥的作用看,保险公估机构只是保险行业内部批准设立的专业鉴定机构,它不为广大公众认知和主动利用保险公估为自己维权、护利,只有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方能更显其公正之效。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是从中立的角度专门研究和处理保险事故中相关各方的经济利益问题的机构。在我国是一门新兴的行业,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随着WTO的加入和改革开放进入我国。保险公估机构在国外被称为保险公估行或者保险理算局等。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颁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解释:“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保险公估是保险当事人中的“第三者”,保险市场上的“裁判人”。它凭借熟悉保险业务、保单条款和评估专业的技术优势,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与鉴定,有效维护保险当事人利益,加快保险赔偿速度。从2001年底广州、大连、北京等保险公估公司的相继开业,至今全国的保险公估机构已达280家。保险公估机构的出现打破了保险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促进了保险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在保险理赔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许多的理赔大案、要案、疑案、难案都是通过公估机构处理结案的。

1

二、保险司法鉴定机构

保险司法鉴定是指保险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估机构对案件中有关保险方面的专门性问题依法进行鉴定。 依法成立的保险司法鉴定机构在诉讼过程中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身掌握的有关的保险知识及其他相关的金融、机械、建筑、桥梁、机动车、电力、船舶等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能,就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科学的判断和结论。保险仲裁、保险调解、保险公证工作中需要就科技、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如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也应当适用司法鉴定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所以,保险公估司法鉴定不仅仅是技术活动,还因其服务于保险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保险公估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机关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的委托、受理、实施都必须按照法定的司法鉴定程序进行。保险公估司法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形式,是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估司法鉴定机构对其鉴定行为和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保险公估与保险司法鉴定的区别与联系

保险公估机构是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工作。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并持有《保险公估人员执业证书》才能执业。

保险司法鉴定是保险公估机构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委托的有关保险事务提供有偿的司法鉴定活动。同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保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方可具备司法鉴定人身份。

2

保险公估机构是保险行业内的评估与鉴定机构,不同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因此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公估报告》“只作为保险公司理赔参考之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一旦发生诉讼或仲裁,其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不能作为法定证据,而只能作为一般参考。但只要保险公估机构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就有了保险司法鉴定资格,《保险公估报告》也就可视情况需要以《保险司法鉴定书》的形式出现,不仅具有权威性,而且还具有一定的司法效力,实现《保险公估报告》到《保险司法鉴定书》的无缝对接。

四、保险司法鉴定的现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许可共保留了500项,其中司法鉴定工作保留了2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其主管部门为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对诉讼或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司法部规定的司法鉴定种类有16种,如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但并没有保险司法鉴定。

在此种情况下,发生诉讼或仲裁的保险事故的司法评估与鉴定就处在了真空状态。但国内保险市场在飞速的发展,保险纠纷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在这些纠纷中,不少纠纷诉诸法院,需要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司法勘验、评估等工作。因此,保险公估机构进入司法鉴定领域已是必然之势。 河南省2005年通过《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依照法律、

3

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业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可以从事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因此,河南省司法厅根据郑州神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申请和河南保监局的推荐,为支持河南保险公估业的发展,经过认真研究,特在司法部规定的16种司法鉴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保险公估司法鉴定”。据了解,除河南省外,我国的许多省份如辽宁、贵州、重庆、山西、安徽、广东等都依据司法部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对保险公估司法鉴定采取了准入制度,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保险公估机构具有了准法律地位。但是,目前广西尚未有一家保险公估机构取得保险公估鉴定资格。

五、保险司法鉴定的市场需求

由于保险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社会公众保险知识缺乏、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水平不高等原因,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的惜赔、无理拒赔,被保险人的欺诈、虚报或与保险公司雇员、代理人串谋骗保事件时有发生,带来了保险业经营的混乱,造成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矛盾与冲突,保险合同纠纷也迅速增加,有关保险的诉讼也在逐年上升,在诉讼过程中,对《保险司法鉴定》的需求正日趋增加。具体表现在: (一)被保险人的需求

1、投保时产生问题的需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不向被保险人做真实的信息披露,条款解释隐晦不清,故意规避敏感问题,恶意承揽签单,出险时导致纷争产生。

2、理赔时产生问题的需求。多数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的工作重点在抢占市场、做大业务规模、超额完成展业任务上,理赔工作流于形式,拖赔、惜赔等情况严

4

重,滋生许多纠纷。另外,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引发了许多理赔纠纷问题。再有,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且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判断错误引起矛盾。

(二)保险人的需求

从保险人方面,由于客户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滋生纠纷。 1. 客户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对所需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不与配合,反告保险人拖赔。

2.有些客户认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或是在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3.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4、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骗赔情况日趋严重。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让被保险人误认为惜赔而打官司。

(三)弥补法规空白的需求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很健全,保险理赔所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法院、公安、医药、卫生等部门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保险专业义务和专业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据和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

5

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而产生纠纷,保险司法鉴定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这方面的空白。 (四)保险纠纷审判的需求

由于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纠纷案件占商事案件的比重日趋增大,而保险实务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和专业性,对于一些具体问题,即使法律作了相关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中却错综复杂。审判人员对保险实务接触不多,缺乏相关保险专业知识,因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较复杂的实务性较强的保险纠纷案件,需要保险司法鉴定的介入。

六、建立保险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有相关规定——为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结论经法庭审查属实后作为定案的依据。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许可保留500项,其中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的主管部门为: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应取得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部监制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在从事鉴定活动时有权

6

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履行依法回避、保守秘密隐私、出庭作证等法定义务。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名册并公告。在诉讼活动中需要鉴定的,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应当委托列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6、《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业鉴定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具有行业鉴定资格的执业人员,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七、建立保险司法鉴定的可操作性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活动已从执法机关、审判机关分离出来,执法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独家垄断并缺乏监督的局面已经改变,传统的鉴定“权力”已经转化为鉴定“服务”。这是建立保险司法鉴定的基础前提。

2、对需要进行保险司法鉴定的保险纠纷案件,委托既有懂保险、经济、金融、法律、财会等各类相关专业知识复合型人才,又有熟悉掌握某一领域的专业技术的专家还有多种专业设备的保险公估机构,是完全可以胜任的。这是保险公估机构建立保险司法鉴定的基础性条件。

3、当事人从被动接受司法鉴定,转为主动启动司法鉴定。即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整个诉讼活动,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启动司法鉴定,以保证鉴定的公平、公正、公开性。保险公估人本来就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查勘、检验、评估、理算服务的机构。保险公

7

估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出具的公估报告能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接受,那么由其延续保险诉讼的司法鉴定工作,完成《保险公估报告书》到《保险公估司法鉴定书》转变是建立保险司法鉴定的根本保证。

4、探询社会上的各类评估与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不难发现,价格鉴证中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公司等,仅对本专业事务予以评估或鉴定,都不能满足保险事务的专业需求。价格鉴证中心只能对物品的价格进行鉴定和认证,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对财务问题进行鉴定和认证,资产评估事务所只能对某一资产进行鉴定和认证,工程造价公司只能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和认证。保险事故中的出险原因、事故责任、损失程度等,只有精通保险专业且具有各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团队方能有效解决。

因此,创建保险司法鉴定机构,既有理论和法律依据,又有市场的需求,加之外省的实践也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是切实可行的。

广西诚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提供

2011-7-23

8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o62.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