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两国协议离婚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3-06-09 02:5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中韩两国协议离婚的区别

1、韩国实行“离婚熟虑制”, 中国法律无此规定。

韩国民法第836条第2款第1项规定: 协议离婚双方首先应阅读法院的 离婚告知书,家庭法院认为必要 时,安排婚姻家事专家与当事人 双方交谈和劝说。”

第836条第2款第2项规定:“协议 离婚的,有应当抚育的子女的, 必须经过3个月;

没有应当抚养的子女的,必须经 过1个月之后,才能从法院领取离 婚意思确定书,履行离婚手续”, 但是同条同款第3项规定,“因家 庭暴力,无法忍受苦痛或紧急情 况下,家庭法院可以决定缩短离 婚熟虑期间或免除离婚熟虑期 间。”

离婚熟虑制度可以使当事人双方 在熟虑期间对子女抚养问题予以 充分考虑,并对离婚的决定重新 进行考虑思量。

这对于一些冲动离婚的夫妇而言, 无异于注射了一针“冷静剂”, 有助于挽回他们的婚姻;而那些 离婚熟虑期满后仍坚持离婚的当 事人,可以得到法院离婚意思确 认书,持着此确认书申请离婚。

我国法律不存在“离婚熟虑制 度”。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 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就财产 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的, 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受理协议离婚的机关及其作 用不同

韩国的协议离婚是由法院通过审 判程序办理的。如果离婚的双方 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不能达成 一致意见的,家庭法院可以在考 虑子女的意思、年龄和父母的财 产状况的基础上就孩子的抚养问 题作出决定,以及确定分割财产 的方法及各方应分得的数额。

而在我国,受理协议离婚的机关 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双方当事人 如果未能就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 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 理离婚登记,对子女抚养与财产 分割问题不做任何决定,而是告 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3、对离婚当事人到场要求不同

韩国民法规定,离婚申请当事人 可以不亲自到场,他人可以代理 申请。另外,受理离婚申请的机 关不做实质性审查,只做书面文 件是否俱全等形式审查之后就受 理离婚申请,而且离婚自从登记 时成立。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 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离婚。

4、协议离婚后是否可以撤销是 不同的。

根据韩国民法第838条的规定,因 欺诈、胁迫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 示的,可以向家庭法院请求撤销 离婚;撤销请求权自当事人知道 欺诈之日起或摆脱强迫之日起经 过3个月的,不得请求撤销。

在我国,无论是《婚姻法》还是 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等都没有 关于撤销离婚的规定

5、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请求 权的期限规定不同。

韩国民法第839条2之第3款规定, 协议离婚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 分割财产,财产分割请求权,自 离婚之日起经过两年消灭,即离 婚后的两年内还可请求进行财产 分割。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 “男女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 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 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 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 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

合肥离婚律师 /lh/ ji886yu56ki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m21.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