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2012年城区公办中小学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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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2012年城区公办中小学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实施意见

莲都区2012年城区公办中小学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精神,结合《丽水市莲都区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意见》(莲政办发〔2011〕138号)文件精神,现就莲都区2012年城区公办中小学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入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原则

按照“三公开”原则(即招生意见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制定科学合理的招生意见,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公平进入城区公办学校(含联城中、小学)就读的权利。

二、招生对象

符合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同住子女:小学一年级招收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出生的六周岁学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招收当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三、报名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

第一类:

1.持《浙江省居住证》的非莲都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同住子女。

提供材料:莲都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莲都区农村户籍在城区连续居住满三年、按规定缴满三年及以上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且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进城务工人员同住子女。

提供材料:莲都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出具的连续居住满三年的证明(2009年6月30日前办理居住登记手续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取得三年及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已缴满三年的税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清单、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一方户籍在城区或父母在城区购买房产的进城务工人员同住子女。

提供材料:购房者房产证、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类:

莲都区2012年城区公办中小学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实施意见

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莲都区农村户籍的提供莲都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出具的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按规定缴满一年及以上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且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进城务工人员同住子女。

提供材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或莲都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出具的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居住登记手续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取得一年及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已缴满一年的税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清单、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类:

父母在城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一年及以上工商营业执照的进城务工人员同住子女。

提供材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或莲都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出具的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居住登记手续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取得一年及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报名就读初中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还需提供义务教育登记卡、素质报告册。

四、录取办法

根据城区有关公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实际报名人数,在公办学校尚有招生余额的前提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分类顺序,采用自愿申报与电脑派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录取(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可申请“捆绑”派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后,享受与城区户籍学生同等的教育政策。

五、招生纪律

1.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报名时提供的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录取资格。

2.小学只招收六周岁(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出生)儿童入学,已注册就读的学生不能重复注册电子学籍,若发现即取消入学资格。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lw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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