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博会布展指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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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博会布展指引

(一)第七届中博会地点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 (二)布展、展览、撤展时间

布展时间: 特装展位为9月11日-13日(9时-17时),9月14日(9时-12时) 标准展位为9月12日-13日(9时-17时),9月14日(9时-12时)

9月14日12时后全馆封闭,所有参展企业应在此时限前布展完毕,退场接受安检。 开幕时间: 9月15日9时,

展览时间: 9月15日9时-9月18日14时, 撤展时间: 9月18日14时-18时。 (三)参展要求

1、各参展单位自觉接受第七届中博会组委会的展览工作安排,杜绝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展场,各参展单位不得私自转租展位,如有销售参展商品应在报名时向组委会展览事务与服务部备案,并不得在展位销售与参展展品不符的产品。凡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第七届中博会组委会展览事务与服务部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理。

2、各参展单位在展馆内要做到文明宣传,音响等器材不得发出超过70分贝的声音,不得大声喧哗、叫卖和举办各种促销活动。 3、所有商业或宣传活动只能在参展单位所属展位范围内进行,不得占用公共区域派发任何宣传资料、纪念品或同类物品。

4、不可携带易燃、易爆、腐烂变质、放射性和有毒物品进入展馆,展馆内严禁吸烟。 5、各参展单位要严格按照撤展时间撤展,不允许提前终止展示和撤展。 6、参展单位要自觉遵守琶洲展馆的各项规定。 (四)布展要求

1、各展团及各参展企业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第七届中博会组委会秘书处的统一安排,按时完成布展任务。

2、各参展单位可以产品、模型、图表、照片、灯箱、现代声光电技术等手段进行展示,注意营造效果和气氛,突出专业特色、名牌产品、拳头产品和特色产品。

3、展馆内所有搭建材料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搭建物不得封顶,不得搭建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展位,不得阻挡消防设施和占用消防通道。1.1、2.1、3.1、4.1、5.1展馆承重负荷每平方米不得超过5000公斤,能提供供水设施;1.2、2.2、3.2、4.2、5.2展馆承重负荷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350公斤,不能提供供水设施。各展馆布展限制高度为6米,一层展馆内南北向主通道宽度为6米,二层展馆内主通道宽度为6米,东西向主通道宽度为5米,展位间通道宽度为3米。 4、展馆内禁止使用大型电锯、切割机等工具,禁止在展厅内进行明火作业,特装布展必须是半成品,特装展位背板必须作美化装饰处理。

5、展馆外部分公共区域的形象宣传、标语悬挂,统一已由大会组委会秘书处安排制作。

6、展馆内不得到处粘贴或悬挂宣传物品,不得在展馆天面上打钉或利用天面管线悬吊展架、灯箱、条幅及各类装饰物品;展位内必要的粘贴且直接接触展馆内的设施时,必须使用地毡胶布,禁止使用其它胶布粘贴。参展单位的布展设施及宣传张贴物必须在撤展时自行拆除清运。

7、因展馆所处位置不属广州市交通管制区域,布展用品运输较方便,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布展。为安全起见,不提倡夜间加班(特别是深夜加班)。如确需延时加班,请直接与展馆方联系并办理加班手续,费用自理。 8、因琶洲展馆配电方式特殊,要求特装的参展商租用展馆电箱,并如实申报用电量。若不如实申报,将会因电箱超负荷而产生跳闸情况。展位必须自备展位用电总控制电箱,按规范配备安全可靠的空气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30mA,动作时间小于0.1S),安装在安全、明显、方便操作和检查的位置。 9、各参展企业的布展方案、效果图、标准展位搭建示意图、标准展位中英文楣板名称,请于9月1

日前报组委会秘书处境内、外招展组备案,以便送展务组与会展中心落实有关标准展位搭建等工作。逾期报装标准展位搭建示意图,搭建(拆装)费用自理。企业租用有关展具或要求展馆提供相关服务项目可直接与展馆联系,费用自理。

10、各组单位的展团联络员负责统一向组委会秘书处综合部领取各种参展证件,并负责转发给参展企业代表。布展与展示期间,参展单位凭放行条携展(物)品出展馆,并自觉接受展馆执勤人员检查,展(物)品出展馆放行条由展务组负责签发。 (五)展区分布及展位分配原则

1、展区分布和最终定位,将由组委会秘书处根据招展实际情况作调整安排,招展书上的展区划分目前仅供参考。

2、展位分配,原则上按先交款先选位进行分配安排。 (六)安全保卫

1、为保证第七届中博会期间的安全,各展团须指定一位安全负责人与大会安保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请各展团于9月1日前将安全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安保部,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2、各展团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展馆方制定的所有安全保卫规定,特别是做好布展施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3、贵重展品及随身携带物品,参展单位应自行妥善保管,可置于展示柜内上锁陈列,其物品安全由参展单位负责。

4、参展单位需要特装,应承担施工安全质量责任,如因展台坍塌、坠物、失火等原因造成现场人员生命及财产损失的,均由参展单位直接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第七届中博会组委会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 (七)其它事项

1、每个标准展位基本配置:三面标准围板、楣板一块、光管二支、铝合金方台一张,椅子二把、纸篓一个,3A220V电源插座一个。

2、参展商需临时租用有关展具或要求展馆提供相关服务,费用自理。 3、参展咨询

(1) 第七届中博会境内布展组

邱 波 电话:020-83353395手机:13622852270 罗晓光 电话:020-83353339 手机:13322819188 传 真 83340751

(2) 第七届中博会境外布展组

邓 华 电话:020-83198389 手机:13503008880 传 真:020-83198389

电子邮箱:zzzs@cismef.com.cn (二)展馆服务区(暂定)

二楼珠江散步道综合服务区各服务柜台

展馆配套综合服务柜台(承接参展商的各种服务需求,办理各种租赁手续。) 89131206 2号馆3号、4号服务柜台

展馆商务中心(包括打字传真复印) 2号馆6号服务柜台 4号馆2号服务柜台 统计 1号、5号馆1号服务柜台 海关 1号馆2号服务柜台 安保 6号馆7、8号服务柜台

质量监督、知识产权 1号馆3号服务柜台 展馆票务中心 3号馆5号服务柜台 展馆邮局 1号馆6号服务柜台 展馆中国移动服务 3号馆4号服务柜台

展馆银行服务 中国银行: 3号馆1号、2号服务柜台 建设银行: 4号馆5号服务柜台

工商 1号馆4号服务柜台 翻译组 5号馆5号、6号服务柜台 电子商务区 8号馆电子商务中心柜台 饮食服务区

展馆投诉中心 89138555、89139666 展馆卫生防疫中心 89130120

展馆医疗点 4号馆1号服务柜台

其它没有注明服务内容的空余服务柜台,可提供给主办单位各相关部门租用。 (见附图2)

二、 展馆展场服务联系方法

(一)琶洲展馆主要服务工作联系点及电话:

馆内保卫 吴道和 89138761 展馆安保部安保一科 馆外保卫 王文生 89138828 展馆安保部安保二科 车辆管理 陆正雄 89138868 展馆安保部交通科 消防安全 钱伟强 89138730 展馆安保部消防科 餐饮管理 吴明芳 89139571 展会服务部商务科 现场统筹 杨国辉 89139227 综合管理部统筹科 现场统筹 朱 旅 89139801 综合管理部统筹科 三、展场管理使用指引及各种服务收费标准 1.导言和定义 1.1导言

为方便办(参)展,规范秩序,加强各单位与展馆方的密切合作,特制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办展指南》(下简称《指南》)供组展方和参展企业参阅。本《指南》适用于展览会、交易会、博览会、活动、会议等各类展会。

本《指南》的有关内容将不断进行更新、完善;如有变动,以最新版本为准。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保留最终解释权。 1.2相关定义 术 语 序号 1 公共区域 定 义 指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内的通道、珠江散步道、出入门口、安全出口、自动扶梯、电梯、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含上述空间)及属于该展馆方管理范围的露天场地和马路。 指从展位进场搭建时间起计至撤展完毕止,不足半天(4小时)按半天计。 指《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使用合同》规定的展馆范围,包括该范围内的柱子等固定设施。 指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即《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使用合同》中所指的“甲方”。 指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 指与展馆方签订《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使用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即《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使用合同》中所指的“乙方”。 在展馆举办各类展览、会议、演出等公众活动的组展方、承办单位、参展商。 参与展位承建、搭建、安装的主场承建商、展位承建商。 受组展方及承办单位委托进行展览用电管理单位。 受参展商委托进行展位电气安装的单位。 组展方委托的展览会货运代理公司。 由八向铝柱和防火板搭建的展位。 标准展位净面积是指四角的八向铝柱中心线所围住的面积,连片展位面积为单个展位之和。 2 3 4 5 6 展馆使用期限 展馆使用区域 展馆方 展馆 组展方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参展方 承建商 主场承建商 展位承建商 承运商 标准展位 标准展位净面积 特装展位(空场地)特装展位(空场地)净面积是指实地标定的展位四面标定点连线净面积 内的面积。 展览工程企业资质 指承建商依据《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

法》或《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特装布展施工单位资质认证管理办法》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取得的资质认证。 16 展览用电 在筹展和展览期间的各类展览用电行为。

2. 展馆使用指引

2.1公共区域使用指引 2.1.1公共区域使用原则

符合消防规定及政府相关规定,不占用消防通道,不阻挡消防设施、供电设施及通讯设施。 不损坏展馆设施;室外展场、马路的布置不对展馆的玻璃幕墙造成损害,不影响交通。 不影响同期举办的其它展览会。

所有布置设置牢固,不对人员、展馆设施及现场财物造成伤害。

2.1.2所有公共区域布置方案应提前报展馆方审批,展馆方有权对未经批准的布 置进行拆除清理,所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组展方承担。

组展方如需在公共区域设置导向标志(不得带有广告性质)、门楼、前言牌、临时咨询点、铺设地毯、参展商观众报到点等,应事先向展馆方申报(具体方案含设置数量、地点、尺寸、布置方式及时间等),经展馆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安排布置。若组展方需使用展馆墙体、固定设施或支架固定导向等标志,须报经展馆方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同时组展方须于展会闭幕后自行将安装物及粘贴材料清除干净。

组展方如需在公共区域内临时张贴、设置带广告性质的条幅、横额、标语、宣传牌、电子屏幕等,应事先向展馆方申报具体方案(含设置的数量、地点、尺寸、布置方式、时间及广告内容等),经展馆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安排布置,并按展馆方的报价付费。

组展方如需在公共区域内搭建临时设施,应于进场前十个工作日向展馆方申报具体方案(含搭建方案及图纸),经展馆方同意后方可安排搭建。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悬挂空飘汽球应经城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及气象部门批准,组展方如需悬挂空飘汽球(必须使用氦气),应向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由其代为上报上述政府部门批准,获批后由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具体安排布置(含设置数量、地点、尺寸、布置方式及时间等),并按该司的报价付费。

2.1.3所有商业或宣传活动只可在参展单位所属展位范围内进行,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区域派发任何宣传资料、纪念品或同类物品。

2.1.4珠江散步道范围内不允许展品出入及施工;未经展馆方书面同意,不得占用。 2.2延时服务(加班)指引

因展馆所在区域不属广州市交通管制区域,货车白天可自由通行,故展馆方不提倡夜间加班(特别是深夜加班),组展方应根据展览会筹撤展需要增租筹撤展时间天数,如确需延时加班,请遵照以下规定:

展馆方只接受组展方有组织、有计划的延时加班申请,一般情况下不接受个别展商的单独加班申请。 组展方须于当天16时前向展馆方提出延时加班申请,并办理付款及有关手续。依照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展馆方原则上不接受晚上11时以后的延时加班申请。 2.3展位搭建与施工指引

2.3.1原则上展览会须租用至少两天作为展位搭建时间;国内标准展位应由展馆方搭建;未经展馆方同意,组展方不得委托其它施工单位搭建标准展位。

2.3.2组展方指定的主场承建商只能从展馆方推荐名单中选定,并于展览会进场前60天书面通知展馆方。如不从展馆方推荐名单中指定,组展方应于展览会进场前90天将另行指定的主场承建商有关施工能力和资质证明材料提交展馆方审查,审查不合格者不得进场。

2.3.3组展方或组展方指定的主场承建商应负责收集、审核参展商展位搭建图纸(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电气结构图及装修使用材料说明)及有关用水、用电资料,于展览会进场前20天前统一向

展馆方申报,并负责统一交纳施工管理费及有关水电费用。

2.3.4特装展位的施工人员要持证上岗(筹展证、撤展证、电工证等),严格按照展会相关要求按图施工,接受展馆方的监督管理。禁止施工单位乱建、乱拆展位,所有特装布展展位的设计与布展,其垂直正投影不得超出预留空地的范围。

2.3.5施工单位要安全文明施工,高空作业要做好防护措施,避免跌落造成人员伤亡。不得在现场使用切割机、电锯和电焊机,不得在现场刷、喷油漆。未经批准,禁止在展位以外的通道上搭建或跨吊各类装饰造型。所有装修框架必须牢固可靠,展样品的放置必须稳固,避免倒塌、掉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否则,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特装展位时不得野蛮拆卸,高空作业要有安全防护措施,要确保安全。

2.3.6两层结构的展位搭建指引:展位净面积须在90㎡以上且不与其它展位相连,应按有关消防申报要求经审批后,方可搭建两层结构的特装展位。A区两层结构的展位总高度不能超过8米;B区两层结构的展位总高度不能超过6米;C区不能搭建两层展位。第二层的搭建面积上限为:本展位面积的1/2,下限为:不小于30平方米,且只能用于业务洽谈。为确保消防安全,第一层展位必须自行配置悬挂式6公斤干粉灭火器,20㎡配置一个,20~30㎡配置两个,以此类推。

2.3.7单层展位的搭建高度不得超过6米,用玻璃或木板材料封顶的一律安装悬挂式6公斤干粉灭火器,每20㎡配置一个,20~30㎡配置两个,以此类推。用布质材料封顶的,布与布之间需留有20公分间隔,并按每5㎡/公斤喷涂阻燃剂(尼龙布、网孔布按8㎡/公斤)。

2.3.8所有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展馆内不得使用草、竹、藤、纸、树皮、泡沫、芦苇、可燃塑料板(万通板)、可燃地毯、布料和木板等物品作装修用料。已经制定成品或半成品的构件,因特殊原因未使用难燃材料,在进场前应向客户服务中心展馆安保部申报,经批准后可方按每平方米涂0.5公斤防火漆进行处理。经展馆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2.3.9展位搭建涉及玻璃展具的,需遵循以下规定:

展位装修的玻璃面积超过2m2或玻璃的安装高度超过1.5m,需用钢化玻璃; 玻璃安装在1.5 m以上位置的,不论面积大小一律使用钢化玻璃。安装玻璃 必须压条、加码,并且不得用于承重支撑。

2.3.10特装展位密闭设置面积超过60㎡(含60㎡),需设置2个出口;每个特装展位内至少保留一个地坑电箱检查活动口。

2.3.11由展馆方负责搭建的标准展位,组展方应于展览会进场前20天前提交有关图纸、楣板文字资料及展位配置资料,因延迟提交上述资料导致标准展位搭建延迟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组展方承担,展馆方不负任何责任。

2.3.12展览会现场所有展位搭建必须严格遵守《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使用合同》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办展安全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及其它相关指引,并按有关消防部门的审批要求施工。展馆方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及时整改,不得拒绝、拖延。不按要求施工的任何单位,展馆方不提供展位用电。

2.3.13组展方对展览会展位施工安全质量承担责任,如因展台坍塌、坠物、失火等原因造成现场人员生命及财产损失的,均由组展方承担赔偿责任,展馆方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 2.3.14使用露天场地的展览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参展商露天用电的漏电保护开关(电箱)须离地10-15CM,不得露天裸露放置,注意防水。

如遇风灾、暴雨等自然灾害天气,组展方需通知参展商及早采取防护措施,并配合展馆方的有关安排。

2.3.15室外展棚由于没有喷淋保护,防火等级降低,如需铺设地毯,应使用阻燃地毯或进行防火处理(喷阻燃剂)。

2.4展览会开幕式安排指引

组展方须于展览会进场30天前按双方签订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幕时间与展馆方现场管理部门协商开幕式的有关安排事宜。

2.4.1原则上展览会开幕式只限于在展馆以外的北广场及主入口平台、西主入口平台举行,具体位置

服从展馆方安排。

2.4.2开幕式背景牌的具体摆放位置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占用展馆通道和不影响同期举办的其他展览会为前提,须服从展馆方安排。

2.4.3展览会开幕式如安排在珠江散步道或卡车通道的需要经过申报审批。 2.5车辆管理指引

2.5.2筹撤展期间,不允许小轿车、15座以下客车驶入展馆,进入二层(含二层以上)展馆车辆限长10米(含10米),限重5吨(含5吨),限高3.8米(含3.8米)。超长、超重、超高车辆必须在展馆方指定的停车场卸货、过车,另行运货上二层以上展馆。凡因超标车辆驶入上述限行路段,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车主或货主负责。组展方必须通知到所有进入二层以上展馆筹(撤)展参展单位,车辆按展馆方的安排,依次驶上二层以上展馆。车辆须经展馆方指定路线进出,所有装卸设备须在展馆方指定的区域内作业。禁止筹、撤展车辆进入展厅乱行乱放,司机不可远离车辆,要服从展馆方调度,以较快的速度装卸好物品后驶离展厅。

2.5.3开展期间,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展馆方的调度和指挥,按指定的停车场停放,停放时间为:08:30—17:00,停放车辆不允许过夜。超时停放的一切后果由车主负责。漏油和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或污染性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停车场。停车场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洗车和维修车辆,车辆停好后应及时关闭发动机。

2.5.4车辆进入展馆范围区域应按会展期间规定的路线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超过2.2米高的车辆禁止进入展馆地下停车场。小型客车停放于地下停车场及展馆方指定的临时停车场,禁止进入展馆。自行车不得进入地下停车场。

2.5.5停车卡应随身携带,没有停车卡或无法证明当事人为车主恕不放行离场,并予以报警处理。强行冲卡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2.5.6垃圾清运车要遵守展会的有关安全规定,车辆停放、垃圾堆放不得占用、阻挡消防设施。 2.6工商登记申报指引

根据相关规定,各种展(博)览会举办前均需办理展销会工商登记。工商登记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前往工商局相关处所进行申请办理。 2.6.1展销会工商登记办理程序

申领并填写《申请举办展销会登记表》

《申请举办展销会登记表》可到经营部销售科或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领取,并依照要求填写表格。

亦可登陆广州市工商局网址下载该表并打印填写(工商局要求打印成包括封面封底在内的双面A3纸大小的格式)。

(下载地址:http://www.gzaic.gov.cn/bszn/bgxz/taywbg/1735.htm)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举办展销会登记需同时备齐以下资料: 举办申请书;

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举办者两个以上的联合举办协议书; 展销会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

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销会,应提交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可自行举办展销会的,应提交举办资格证明文件;

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举办单位凭核转通知书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措施;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期限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准予登记的发给<< 展销会登记证>>;逾期不作决定或者不准予登记的,申请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展销会结束后,应注销展销会登记证。 申报时间要求

般来说展销会与展馆签订展馆使用合同之后便可申请,报审时间不得迟于展会进场前两个月。 收费标准及依据 展销会登记不收费

2.6.2办理展销会工商登记事项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a) 办事部门及办公地址

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广州市中山一路金羊花园金羊一街A8栋一楼(87328315、87328965) b) 受理窗口

广州市内商品展销会: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登记管理 2.7消防安全及治安申报指引

根据相关规定,各种展(博)览会举办前均需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和治安审批。消防安全检查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在取得客户服务中心展馆安保部消防科消防初审意见后,向广州市公安消防局进行申报。治安审批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向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申请办理。具体如下: 2.7.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程序

申领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附件8.1)、《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可到客户服务中心展馆安保部消防科或广州市公安消防局领取。表中有关展馆消防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等内容在客户服务中心展馆安保部消防科的指导下填写。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在客户服务中心展馆安保部消防科领取,主办或承办单位只填写封面,其它内容由消防主管部门填写。

向客户服务中心展馆安保部消防科办理消防初审,报送展位搭建安全承诺书和参展商手册。 根据有关规定,申报展(博)览会消防安全检查需同时备齐以下资料: 举办展(博)览会的申请报告; 展厅消防器材数量说明(附件8.2)(向我馆客户服务中心展馆安保部消防科取得具体配置和数量信息填妥后加盖组展单位公章)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随本表附送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疏散预案、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和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举办展(博)览会的工商批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展(博)览会摊位设置平面图,要求标明疏散通道的设置、宽度尺寸。通道设置要求:展馆中间为主通道,主通道宽度6米,副通道和次通道3米。 出具初审意见。

客户服务中心展馆安保部消防科收到齐全的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办或承办单位出具“展(博)览会消防初审意见书”,并提供“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初审人员将及时与申办单位负责人联系。主办或承办单位将取得的“展(博)览会消防初审意见书”连同上述材料,报送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审核。 申报时间要求

报客户服务中心展馆安保部消防科时间:大型展(博)览会(5万平方米以上),进场前1个月报送材料;一般性展(博)览会,进场前20天报送材料。

报广州公安消防局时间:取得客户服务中心展馆安保部消防科初审意见后,在举办日期前10个工作日报广州市公安消防局。 消防安全检查

主办或承办单位须将广州市公安消防局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两份,一份送属地公安派出所,一份送客户服务中心展馆安保部消防科备案。

展(博)览会开幕前1日,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将组织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客户服务中心展馆安保部、技术设备部、展会服务部等相关部门及其主办或承办单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7.2治安审批程序

治安审批应报送的资料(资料统一用A4纸(一式两份),于进场前15天内报送)。 《广州市大型临时性群众活动申请表》(附件8.3);

举办展(博)览会的申请报告、展(博)览会安全保卫方案及管理制度、展(博)览会的灭火疏散预案;

举办展(博)览会的工商批文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展(博)览会合同书、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展(博)览会《聘请保安确认表》(附件8.4);

展(博)览会的摊位平面图,要求标明人员疏散通道的设置、宽度尺寸。通道设置要求:展厅中间为主通道,主通道宽度6米,副通道和次通道3米。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受理展(博)览会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回执复印件。 治安审批部门申报及其时间

报客户服务中心展馆安保部消防科时间:进场前25天报送材料。

报广州市公安机关时间:在举办前15个工作日到展览属地派出所办理,经审核同意后,再报属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审批。

2.7.3办理消防、治安审批事项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业务受理地址: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政务中心6楼。 客户服务中心展馆安保部消防科:联系电话:020-89138730。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会展派出所:地址:海珠区阅江中路380号 联系电话:020-89130950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治安大队(逢星期二、四上午受理):地址:宝岗大道金龙大厦二楼15号窗 联系电话:020-84392979 2.7.4相关说明

公安机关、公安消防管理部门会根据展(博)览会的具体情况派出警力或消防监督管理人员对展览现场进行监督指导,以确保展(博)览会的安全;

组展方应为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的现场办公提供便利条件;

组展方领取广州市公安局审核的“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治安管理审核决定通知书”后,复印一份送客户服务中心展馆安保部消防科;

特别提醒:为避免因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造成展位变动,使主办或承办单位与参展商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特建议主办或承办单位在展位分配前,将展位设置图纸,提前报客户服务中心展馆安保部消防科审核;

展(博)览会如有增加用电、用水需提前申报;

展(博)览会的主办或承办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办理并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及治安审批,以免影响展(博)览会如期举办。 2.8其他使用指引

2.8.1展馆承重负荷:一楼展厅及露天展场每平方米不得超过5000公斤;A区、B区和C区一楼以上展馆每平方米分别不得超过1350公斤、1500公斤和1000公斤,露天绿化场地及大型车辆停车场每平方米不得超过3000公斤。凡超出以上负荷标准的展品,组展方应提前与展馆方协商,经展馆方书面同意并按展馆方要求做足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场。对因展馆设施保护措施不利而造成的损害,或由于场地布置原因破坏了展馆室外场地地面原有植被的,组展方应承担修复责任。 2.8.2展馆供电方式:展馆供电方式为3相5线制,380V/220V50Hz。

2.8.3展位与电源箱须保持安全距离,展位与消防栓的距离不少于1.5M,不得阻挡消防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展位布展不得骑压封闭展馆地面配电箱,确需在其上面作特别布置时,须预留一个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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