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简读本(2010版)

更新时间:2023-11-04 12:2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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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

一、考试分值:

(1)保险原理知识(1-5章) :25分; (2)财产保险知识(6章):10分;

(3)人身保险知识(7章):25分; (4)《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8-9章):10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分;

(6)《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10分

二、考试试题:

(1)单项选择题占90题(90分) (2)判断题占10题(10分)

第一章 风险管理

第一节 风险概述

一、 风险的含义:

风险——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保险中的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三要素】

1、风险因素——指促使某一种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 2、风险事故——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

3、损失—— 指丧失所有权、预期利益、支出费用和承担责任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变化。人身风险的损失有收入损失、额外费用支出增加等。

例如:由于下雨路滑,汽车刹车失灵引发了交通事故,导致车毁人亡。 (1)风险因素--刹车失灵(2)风险事故--交通事故(3)损失--车毁人亡

三、风险的种类:

1、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风险 1 自然风险 2 社会风险 含义解释 指个人或单位导致社会生产、生活损失的风险。 指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界不规则的变化使社会生产、生活遭受损失的风险。 3 政治风险 指对外投资、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双方订约无法履行导致债权人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4 经济风险指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受到市场供求、贸易环境、经营决策等的影响出现经营亏损的风险。 5 技术风险 指核辐射等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导致人们的生产、生活遭受损失的风险。 2、按风险标的分类 : 1 2 3 1

风险 含义解释 财产风险导 致财产的损毁、贬值和经济上的损失的风险。【直接、间接财产损失】 人身风险导 致人身的死亡、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及增加医疗费的风险。 责任风险 个人或单位的过失行为造成其他人伤亡、财产损失,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4 信用风险 经济贸易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违法导致对方经济损失的风险。 【贸易、出口国违约、违法等行为导致的风险】 风险 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 含义解释 指只有损失机会、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三种投机风险(1)没有损失;(2)损失;(3)赢利】 4、按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分类 : 1 2 风险 静态风险 动态风险 含义解释 指自然风险、人们过失行为导致损失的风险 指社会经济、政治、技术、以及组织等发生变动导致伤害、损失的风险。 【人口增长、资本增加、生产技术改进、消费者爱好改变】 含义解释 指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 指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 3、按风险性质分类: 1 2 5、产生风险的行为分类: 风险 基本风险 特定风险 四、风险的特征:

1、风险的不确定性 2、风险的客观性 3、风险的普遍性 4、风险的可测性 5、风险的发展性

第二节 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含义:

风险管理——组织或个人抵御和降低风险的决策过程,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过程。 1、风险管理对象:风险

2、风险管理的主体:组织、个人 3、风险管理程序:(1)风险识别(2)风险估测(3)风险评价(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5)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4、风险管理目标: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5、风险管理成为一个独立管理系统;

二、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识别——对客观存在的未发生、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归类,包括感知风险、分析风险两个方面;

(2)风险估测——利用概率论、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

(3)风险评价——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与安全指标做比较,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控制型和财务型的风险管理技术;

(5)评估风险管理效果——对风险技术的适用性、收益性的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

三、风险管理的目标:

一)损失前目标:

(1)减少事故发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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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经济、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力求以最小费用支出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二)损失后目标:

(1)减轻损失程度; (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

四、风险管理的方法:

(一)控制型风险管理方法-事故发生前—降低事故发生率,事故发生后—降低损失程度

(1)避免(2)预防(3)抑制

(1)避免——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高的情况下,一般采用避免的方法来进行风险管理。 (2)预防——主要指防范未然。

(3)抑制——指损失发生时或损失发生之后为降低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二)财务型风险管理方法-提供基金的方式,降低损失发生的成本;

1)自留风险

2)转移风险【(1)非保险转移风险(2)保险转移风险】

1、自留风险——指风险的自我承担,即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低的情况下,一般采用自留风险的方法进行风险管理。

2、转移风险——指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损失,而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转移风险可分为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和财务型保险转移。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从经济角度看:一种财务安排,即分摊损失;

2、从法律角度看:一种合同安排,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从风险管理角度看:分散风险,消化损失, “精巧的稳定器”;

二、保险的要素: 【可、质、费、金、合】

1、可保风险的存在 1)风险是纯粹的风险; 3)大量标的损失可能性; 5)不能使大多数标的同时损失; 2)风险是意外发生; 4)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保险费率的厘定:

(1、公平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适度性原则;4、稳定性原则;5、弹性原则)

(1)公平性原则:收取的保险费与承担保险责任要对等、相适应; (2)合理性原则:收取的保险费能补偿保险金支出不应获得过高利润; (3)适度性原则:保险费的收支足以抵补、整体业务; (4)稳定性原则:保险费率短期内一定要相当稳定; (5)弹性原则:保险费率长期内可以变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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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1、保险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了保证如约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从保险费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承担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金。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1年内未到期的保险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3、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指为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

4、寿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把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利息收入累积起来为将来发生的赔付、退保金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5、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用于补充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值以上部分从税后利润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5、保险合同的订立 :

二、保险的特征: 【学、法、助、经、商】

1、经济性:体现保障与经济补偿的关系

2、商品性:特殊的劳务商品,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 3、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人为一”

4、法律性:以合同形式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5、科学性: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和保险准备金的提存都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一、保险的分类:

分类 1、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3、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4、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险种 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原保险、再保险 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复合保险 (1)强制保险——指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2)自愿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3)财产保险——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4)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5)原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的的一种保险。 (6)再保险——指保险人将承保的风险转移其他保险人的的一种保险。

(7)共同保险——指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的一种保险。 (8)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利益的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的一种保险。

(9)复合保险——指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者部分,分别向几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几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第三节 保险的功能

一、保险的功能能含义:

保险的功能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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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功能:

1 2 3 功能 保障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 社会管理功能 分类 财产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 人身保险的经济给付功能 【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 1、社会保障功能(社会减震器) 2、社会风险管理(控制风险、减少风险损失) 3、社会关系管理(社会润滑器) 4、社会信用管理 (1)保险保障功能【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功能】 (2)资金融通功能【资金融通功能是保险的金融属性,资本市场的资产管理者】 (3)社会管理功能【通过养老金的管理,体现社会保障功能】

第四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保险的历史沿革:

1、公元前三、四千年,我国将风险分散原理运用在货物运输中,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重要标志;

2、镖局是我国古代货物运输保险的形式:

镖码-保险标的 镖力-保险费率 镖单-保险单

3、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最早的法规;

4、基尔制度(行会制度)是合作保险形式,产生相互合作保险组织;

5、11世纪的意大利是海上保险的最早起源,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损失分担】是海上保险萌芽; 6、15世纪后期,非洲奴隶作为货物投保海上保险,出现人身保险的萌芽; 7、船舶抵押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8、“黑瑞浦”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起源;

(1)1118年冰岛的“黑瑞浦”社对火灾损失互相负责赔偿的制度

(2)1676年德国的“汉堡火灾保险局”是基尔特制度基础建立的公营火灾保险的先期。 9、人身保险是基尔制度、公典制度、年金制度等演变成

(1)基尔制度--死亡、年老、疾病等提供救济金

(2)公典制度--【意大利】存款到一定期限,可以领到数倍存款的资金 (3)年金制度--【英国】将资本、利息与生存死亡结合

二、现代保险的发展:

(1)海上保险---11世纪的意大利 【船舶保险单--世界上最古的保单】 (2)火灾保险---1667年英国尼古拉、巴篷【现代保险之父】

(3)人寿保险---1693年德国埃德蒙、哈雷编制第一张生命表,人类保险史的里程碑; (4)责任保险---1855年英国开办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 (5)信用保险---1702年英国成立主人损失保险公司,1842年英国保证保险公司成立,1893年美国信用保险公司;

三、我国解放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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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的保险利益;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具抚养或赡养关系或家庭成员及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 3、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产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2)各类专业人士 (3)制造商,销售商 4、信用保证保险:

(1)债权人对债务人 (2)债务人对本人

三、保险利益的时效性:

1、财产保险: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都应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存在的意义:

1、避免赌博行为发生 2、 防止道德风险产生 3、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的人身、财产等经济损失,按照保额给付或者补偿保险

2、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1)实际损失 (2)保险金额 (3)保险利益 (4)赔偿方法 3、基本原则 :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例如:

1、某企业为固定资产投保财产综合险30万元,发生火灾损失实值2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 2、某人为自己房屋投保普通家庭财产险50万元,发生火灾损失实值8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 3、某人贷款买房投保个人贷款房屋保险30万元,6个月后还贷5万元,银行还有25万元的利益,发生火灾损失60万元,保险公司按保险利益赔款,银行得到赔款25万元。 4、派生原则:

1、重复分摊原则 2、代位追偿原则 5、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合同且保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二、代位追偿原则:

1、代位追偿——在财产保险中,标的发生事故推定全损,或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标的的所有权或对第三者的追偿权。 2、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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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行为不得向其行使代位追偿。 3、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1)权利代位(追偿权的代位)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1)事故属于保险责任; (2)事故由于第三者造成; (3)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利取得代位追偿权。 对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法律保护:

(1)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同时也就放弃了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力 (2)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同意而放弃请求的权利视同无效 (3)如因被保险人过错而影响代位追偿的行使,扣减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4)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2)物上代位含义: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1)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推定全损

(2)取得的方式: 委付

委付---指被保险人的财产处于推定全部损失状况,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保险公司,并请求保险公司全部赔偿的行为。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用于海上保险。 1)委付的条件:

(1)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应是对保险标的的全部: (3)不得附有条件; (4)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2)委付的权益范围:

(1)足额保险——取得对标的的所有权

(2)不足额保险——只能按保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1、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1)只能赔偿责任范围内行使; (2)赔偿不足时在保额限度内予以补足;

(3)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2、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1)法定方式 (2)约定方式 3、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为对标的损害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可以是法人、自然人 行使追偿权的范围:

一是第三者对保险人的侵权行为;

二是第三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三是第三者不当的行为;

四是其他依法规定,第三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赔偿方法:

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承担保额内经济损失; 2、免赔额赔偿方法——规定一个免赔额赔度,

(1)绝对免赔额赔偿方法:赔偿金=保额×(损失率-免赔率)【扣除免赔额,部分赔偿】 (2)相对免赔额赔偿方法:赔偿金=保额×损失率【超过免赔额,全部赔偿】 3、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1)保险代位原则:

(1)代位求偿权【人寿保险的医疗保险中可以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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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上代位权——物品所有权代位【委付】

2)损失分摊原则:

(1)比例责任制:保险人责任=某保额/全部保额×损失额 (2)限额责任制:保险人责任=某限额/全部限额×损失额 (3)顺序责任制:【主要保险制】 4、损失补偿原则的另外情况:

1)定值保险 2)重臵成本保险 3)人寿保险

例题:甲(4万元)乙(6万元)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同一财产10万元,因火灾发生损失5万元,甲乙各赔多少款? (按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技计算) 1、按比例责任制:

甲=4万元/(4万元+6万元) ×5万元=2万元 乙=6万元/(4万元+6万元) ×5万元=3万元 2、限额责任制:

甲=4万元/(4万元+5万元) ×5万元=2222元 乙=5万元/(4万元+6万元) ×5万元=2778元 3、顺序责任制:

甲= 4万元 乙=1万元

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

1)近因——风险与损失之间,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非时间或空间上最直接的原因 2)保险损失的近因——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近因原则——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原因; (2)从损失开始,延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终时件,如果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2、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负责赔偿损失;不属于,不负责赔偿; 3、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1)多种原因均属于被保原因,全部赔偿;

(2)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损失可以划分十负责可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损害不可划分时,倾向于不赔或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对损失部分按比例分摊赔偿。 4、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失:

(1)损失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全部赔偿; (2)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和被保风险:

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负责全部赔偿;

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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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反之,不承担。

第五章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

第一节 保险销售

一、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指以保险产品为载体,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销售手段,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二、保险销售的主要环节:

(1)准客户开拓【有保险需求、有交费能力、符合核保标准、容易接近】 (2)调查并确认保险需求【风险、经济、需求】

(3)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全面、重点、简明、图表】 (4)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针对性解答、促成、填写保单】

三、保险销售渠道:

直接销售渠道—保险公司通过自己销售获得业务 间接销售渠道—保险公司通过中介渠道获得业务

1、直接销售渠道:

1)直销人员销售 2)直接邮寄 3)电话销售 4)网络销售【第四媒体】 2、间接销售渠道: 1)保险代理人销售

【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兼业代理机构、保险营销员】 2)保险经纪人销售【法人单位】

第二节 保险承保

一、保险承保:

对单位或个人的投保单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接受或如何接受的决定过程。

二、保险承保的主要环节:

1、核保【投保单、出勤核保、核保勘查】 2、承保决策 3、缮制单证 4、复核签章 5、收取保费 1、承保管理的内容: (一)审核投保申请:【审核内容】

1、审核投保人的资格 2、审核保险标的 3、审核保险费率 (二)控制保险责任:

1、控制逆选择 2、控制保险责任 3、控制人为风险 (1)道德风险:【控制保额】 (2)心理风险:【控制方式:低额或不足额承保、规定免赔额】 (3)法律风险

2、承报管理的程序:

(1)接受投保单 (2)审核验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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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业务: 四、缮制单证;

(1)单证相符 (2)保险合同要素明确 (3)数字准确 (4)复核签单 一、财产保险的核保:

(1)核保要素:

1、标的物所处的环境 2、财产的占用性质 3、标的物主要风险隐患和防护措施

4、有无危险状态的财产 5、检查安全制度的实施情况 6、查验以往事故记录 7、被保险人的道德情况 (2)划分风险单位:

1、按地段 2、标的物划分 3、投保单位划分 二、人寿保险的核保 1、核保要素:

(1)年龄和性别; (2)体格及身体状况;

(3)个人病史和家族病史 (4)职业、习惯、嗜好及生存环境 2、划分风险类别:

(1)标准风险;(2)优质风险;(3)弱体风险; (4)不可保风险

第三节 保险理赔

一、保险理赔

1、保险理赔——对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经济补偿 2、保险理赔的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 2)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3)实事求是 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

1、格守信用原则; 2、事实求是原则; 3、公平合理原则;

3、保险理赔的流程:

1)人寿保险【接案、立案、初审、调查、核定、结案、归档】

2)财产保险【损失通知、审核责任、损失调查、赔偿保金、损余处理、代位求偿】

二、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

(1)损失通知; (2)审核保险责任; (3)进行损失调查; (4)赔偿给付保险金; (5)损余处理; (6)代位追偿

第四节 保险客户服务

一、 保险客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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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实信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维 护和保险代理、保险业信用和声誉为重,树立良好的信用、道德形象,赢得客户和保险人及社会的信任。

(1)贯彻保险代理人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环节。 “真诚永远”、“一诺千金”、“谨诺” (2)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将本人或者所属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

(3)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不误导客户,取得客户的信任。

(4)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应符合客户的需求,不强迫或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3、专业胜任——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保险代理的特殊专业素质,能否胜任保险代理的专业性要求。

(1)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一是基础文化知识、政策法规

二是保险专业知识、保险法律知识、保险专门知识 三是投资理财、风险管理、医疗知识

(2)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3)参加保监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所属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 4、客户至上——指保险从业人员通过服务,提高保险产品的附加值,达到客户与保险公司的双赢,正确处理客户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

(1)提高热情、周到的专业服务。

坚持“三声”进门迎声、问话有应声、出门有送声。

(2)不影响客户的生活、工作,言谈举止文明礼貌,维护专业形象。

(3)主动避免利益冲突。

5、勤勉尽责——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代理合同或所属机构的授权进行执业,准确根据所代理的业务条款进行宣传和解释,并按所规定的实务手续操作,特殊情况要经过所属机构许可。 (1)秉持勤勉工作的态度,避免失误。 (2)忠诚服务,侵害所属机构利益。

(3)不挪用、不侵占保费,不擅自超越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或所属机构授权。 6、公平竞争——指服务质量、业务、价格的竞争。

(1)尊重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其他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 (2)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 7、保守秘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义务 (1)客户的秘密

(2)保险公司的秘密

1、守法遵规、专业胜任是基础 2、诚实信用的核心

3、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不同方面的发展。

中国人寿安徽省分公司 2010年9月1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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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按月折旧0.6%,新车购臵价80%) 3)按投保的新车购臵价协商确定 4、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

1)属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额经双方确认,10天内赔款; 2)机动车辆损失险免赔额的规定: (1)规定免赔额:【绝对免赔额、相对免赔额】

绝对免赔额——指规定免赔额或者免赔率,扣除免赔额部分后进行赔偿;

相对免赔额——指规定免赔额或者免赔率,损失程度超过免赔额时,不作任何扣除,对于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2)按责免赔额:全部责任20%;主要责任15%;同等责任10%;次要责任5%;

(3)事故累进免赔:第二次交通事故上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第三次以上增加10%,不超过25% 3)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

(1)全部损失:

保额>实价=(实价-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额<实价= (保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方式:

(1)按出险同类车辆市场价-使用年限折旧金额确定;

(2)按出险同类车辆交易价确定,折旧不超过新车的80%; 3)部分损失:

保额>投保购臵价= (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额<投保购臵价= (实价-残值) ×(保额/新车购臵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4)以保额为限:

(5)施救费用的分摊:

按新车价=实际施救费用×(实价/施救财产总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 (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按保额<新车价=实际施救费用×(实价/施救财产总值)×保额/新车价 ×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6)残值处理:

(7)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保险责任:

(1)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2)仲裁及诉讼费用(30%) 2、责任免除:

(1)对伤害对象的限制;(2)损失原因的免除(3)不承担的费用和损失(精神损失) 3、赔偿限额:挂车与主车的赔偿以保额为限 4、赔偿处理:

赔款=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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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5、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 1)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条件:

(1)保险期限必须满1年;(2)保险期内无赔款;(3)按期续保

2)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标准:

(1)续保享受10%是优待,续保的第二年度继续增加10% (2)享受优待的车产生赔款的=上年度的优待-N×10% 3)确定“无赔款优待”的问题:

(1)同一投保人不同车辆分别优待 (2)续保时案件未判决,不与赔款优待

(3)在1年内保险期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无赔款优待

第五节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一、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指以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运输货物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

二、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

1、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2、基本险责任:

(1)火灾、暴雨、地震、爆炸、雷击、冰雹、雪灾、洪水、龙卷风、泥石流; (2)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

(3)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者装卸人员违反操作的损失; (4)共同海损分摊的费用; (5)施救费用; 3、附加险责任:

(1)基本险责任;

(2)包装破例致使货物损失(液体货物); (3)盗窃、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保险金额:

1)货物的保险金额由离岸价、到岸价、目的地市价确定保额

(1)离岸价——指货物起运点的销售价;

(2)到岸价——指货物起运点的销售价加上到达目的地的各种运杂费; (3)目的地市价——指被保险人在目的地货物销售价; 2)我国的保额按到岸价确定;

5、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率:

1)保险期限:起运点——收货点后“收货通知单”15天为限 2)保险费率:

(1)运输方式:【直达运输、联运、集装箱运输】 (2)运输工具:【陆运、水运、空运】 (3)货物性质:【一般货物、一般易损货物、易损货物、特别易损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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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处理: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1)按货价确定保额,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价计算;

(2)按货价加运杂费,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价加运杂费计算; 2)保额<货价,按保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

3)承运人或者第三者负责赔偿损失,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求偿,保险公司先赔的可以代位求偿; 4)残值部分,折旧归被保险人;

5)索赔期超过180天的,自愿放弃理赔权;

第六节 责任保险

一、责任保险及特征:

责任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标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侵权责任 1、特征:

1)期内发生式——指以损失发生的时间作为承保基础,负责赔偿保单有效期内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经济

损失;

【公众责任保险】

2)期内索赔式——指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作为承保基础,负责赔偿保单有效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

经济损失;

【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二、责任保险的种类:

1、公众责任保险——指在公共场所以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 (1)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2)规定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

(3)规定免赔额【财产损失有免赔额,人身无免赔额】

2、产品责任保险——指包括产品合同责任、产品侵权责任,因产品给消费者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1)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2)累计事故的赔偿限额

3、雇主责任保险——指雇主对雇员因职业疾病、意外事故导致残疾、住院医疗的经济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1)死亡、残疾两种

(2)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按工资赔偿) (3)附加责任【附加医疗费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4、职业责任保险—指专业技术人员由工作疏忽或者过失造成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合同责任)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药剂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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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设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1)规定累计的赔偿限额; (2)超过保额的,法律诉讼费按赔偿额与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

第七节 信用保险

一、信用保险的含义:

信用保险——指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

二、信用保险的特征:

1、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商业风险、政治风险】

2、损失公担【政治风险5%-10%、商业风险5%-15%】

三、信用保险的种类:

1、一般信用保险【国内信用保险】——指商业活动中,作为权利人的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将3-6个月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导致权利人的商业利益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

【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个人贷款信用保险】

一般来讲,国内信用保险只承担批发业务,3-6个月的短期信用风险;

(1)赊销信用保险——指国内贸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 【投保人(供应商)被保险人(权利人)】

(2)贷款信用保险——指银行或金融机构与企业的贷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

【贷款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为一人)】

(3)个人贷款信用保险——指自然人不能履行贷款合同导致银行(金融机构)遭受经济损失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

【借款用途、经营情况、商业信誉、私有财产】 2、出口信用保险——指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者进口国的政治风险遭受经济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指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初级产品和消费性产品出口风险的一种信用保险。使用最广泛、承保最大、比较规范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指信用期超过2年以上的资本性或者半资本性货物出口风险的一种信用保险。

四、保证保险的含义:

保证保险——指义务人按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

1、合同保证保险——指因为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代替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主要用于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

【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维修保证保险】

(1)供应保证保险——指承保供货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需求方供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保证保险;

(2)投标保证保险——指承保工程所有人因中投标人不签订承包合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一种保证保险; (3)履约保证保险——指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按质按量交付工程遭受经济损失的一种保证保险;

(4)预付款保证保险——指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履约造成预付款损失的一种保证保险;

(5)维修保证保险——指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履约规定的维修义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种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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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忠诚保证保险——指承保雇主因为雇员的盗窃、贪污、非法挪用、伪造欺骗等不诚实导致的经济损失给付保险补偿的一种信用保险。

【雇主投保、正式雇员的诚实信用为保险标的】

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指被保险人制造或者丧失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效能的产品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对缺陷的产品引起经济损失承担的一种保证保险。

第八节 农业保险

一、种植业保险的种类:

1、农作物保险—粮食、经济作物、饲料

(1)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指以齐苗至收获前处在生长过程中的农作物我保险标的的保险。 小麦种植保险、水稻种植保险、玉米种植保险、

棉花种植保险、烟叶种植保险、甘蔗种植保险

(2)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指收获后处于加工过程中,因水灾、洪水、暴风雨造成农作物损失的保险。 麦场夏粮火灾保险、烤烟火灾保险

2、林木保险—人工栽培的人工林和果木林

(1)林木保险-生长期的火灾、虫灾、风灾、雪灾、洪水,按未来的生长期确定保险期限。 (2)果树保险—果树产量保险【盛果期】、果树死亡保险

二、养殖业保险:

1、畜禽养殖业保险——人工养殖的牲畜和家禽的疾病(传染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

(1)牲畜保险 (2)家禽保险

2、水产业养殖保险——指人工养殖水产物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 (1)淡水养殖保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对疾病死亡风险不予承保

(2)海水养殖保险——台风、海啸、异常海潮、海水淡化、海水污染,对疾病死亡风险需要特约承保。

第七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生存到保险期限满时给付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金的一种商业保险。

风险事故【生、老、病、死】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

1、人寿保险——指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生存、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定期保险、终身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

2、健康保险——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疾病、意外伤害等事故发生的费用损失获得经济补偿的的一种人身保险;

【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人补偿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意外身故、残疾、住院治疗为保险金给付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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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1、普通人寿保险——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寿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的分类 :

(1)死亡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趸交终身寿险】 (2)生存保险; (3)两全保险:

1、死亡保险——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一种人寿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指被保险人在固定期限内死亡的普通人寿保险;

(2)终身死亡保险——指被保险人的终身死亡的一种普通人寿保险;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趸交终身寿险。

1)普通终身寿险——指终身分期缴费;

2)限期交费终身寿险——指在一定期限内缴费; 3)趸交终身寿险——-指一次交清全部保费;

2)生存保险【年金保险】——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寿保险;

3)两全保险——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生存、死亡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的储蓄性极强,其纯保费=危险保费+储蓄保费

危险保费——支付保险期内的死亡给付;

储蓄保费——形成责任准备金,作为退保费、生存金;

2、年金保险——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定期给被保险人付保险金的时间不超过1年的一种人寿保险。

1、按照交费方式【趸交年金、期交年金】

(1)趸交年金——指一次交清保费之后,按约定时间领取保险金的年金保险; (2)期交年金——指分期交付保费,按约定时间领取保险金的年金保险;

2、按照被保险人数【个人年金、联合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1)个人年金——指以一个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 (2)联合年金——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

(3)最后生存者年金——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至少有一个人生存,维持最好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的年金保险;

(4)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至少有一个人生存,维持最好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按人数调整给付保险金额的年金保险; 3、按照给付变动【定额年金、变额年金】

(1)定额年金——指按固定数额给付年金,不随投资收益水平的变化的年金保险;

(2)变额年金——指按给付金额按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水平进行调整的年金保险;目的抵御通货膨胀; 4、按照给付日期【即期年金、延期年金】

(1)即期年金——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按期给付保险金的年金保险;

(2)延期年金——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按约定的时间给付保险金的年金保险; 5、按照给付方式【终身年金、定期生存年金、最低保证年金】

(1)终身年金——指年金领取人可以终身得到保险金的年金保险;

(2)定期生存年金——指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若被保险人身故就停止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就给付到期满的年金保险;

(3)最低保证年金——指防止领取人过早死亡、丧失领取年金权利的年金保险;分为确定给付年金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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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年金

确定给付年金——指无论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都可以按确定的最低保证确定年数领取保险金的年金保险;

退还年金——指因被保险人死亡领取金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保险公司一次或分期退还差额的年金保险; 3、简易人寿保险——指专门为一般低收入群体设计的低保额、免体检,交费期短的一种人寿保险 1)缴费期:周、半月、月 2)保额有限制,免体检

3)采用观察期、削减给付制度;观察期后保单才生效,如果被保险人观察期死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或减少给付保险金; 4)保单失效率高;

5)附加费用高,保险成本高;

4、团体人寿保险——指对团体成员及其生活依赖者提供人寿保险保障的保险。 一)团体人寿保险的特点:

1)成本低;2)保险计划灵活;

3)采用经验费率;4)使用团体投保单; 5)风险对象是团体,不是个人; 二)团体人寿保险的要求:

1)必须是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团体; 2)被保险人能正常工作的人;

3)全体职工的75%,由雇主投保必须是全体职工;

4)全体职工保额相同,或按职位、工龄、工资水平,分别制定每类被保险人的保额;

5)团体投保具有规模效益,较低保费获得较高保额、免体检; 6)团体投保减少逆选择,使平均死亡率、疾病率稳定; 7)采用经验费率法【团体死亡率表为依据】;

经验费率法——参考上年度团体理赔记录【经验】决定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率,以理赔记录主要因素决定保险费率; 5、新型人身保险:

1)分红保险的定义----指保单持有人既可以享有保单的保障功能,又可以凭借保单参加保险公司年度经营盈利分配的一种人寿保险。 二、分红保险的特点:

1、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

2、保单持有人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3、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及附加分红保险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 4、分红保险在定价时精算假设比较保守,保费较高 5、分红保险的保险金给付、退保金含有红利。 6、红利来源:

【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

1)死差益—指实际死亡率低于预计死亡率所产生的利益

2)利差益—指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高于预定利率所产生的利益

3)费差益—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低于预计营业费用所产生的利益

7、红利原则: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分配比例:70%(客户)30%(保险公司)

8、红利【现金红利、增额红利】: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 2、投资连接保险的定义:

投资连接保险——以寿险和投资相结合,具有保障功能并在至少一个投资帐户有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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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融保险与投资功能于一体的人身保险。

1) 投资连结保险除了保障外,还可直接参与由保险公司管理的投资活动,将保单的价值与保险公司的投资业绩联系起来。

2) 设有保证收益帐户、发展帐户和基金帐户等多个帐户。

3)每个帐户的投资组合不同,收益率就不同,投资风险也不同。

一)投资连接保险的基本责任:

1)死亡保险金额 2)残疾给付保险金额 3)生存保险金 4)豁免保险费 5)失能保险金 6)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投资连接保险的特点: 1、保障账户与投资账户的设臵; 2、保险责任与保险金额;

死亡保额:A—保险金额与投资账户的价值较大者

B—保险金额与投资账户之和

(A)死亡保险金额在保单年度前期不变,投资账户价值超过保额,死亡保险金额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 (B)死亡保险金额随投资账户价值不断变化,净风险保额保持不变;

净风险保额——死亡保险金额与投资账户价值之差 保监会规定:投资连接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保额大于等于零。

1)投资连接保险必须至少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2)投资连接保险至少连接到一个投资账户;

3)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4)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5)保单价值应当根据保单在每一个投资账户中占有单位数及单位价值确定; 6)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规划该保单; 7)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 8)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3、保险费:

A—在固定交费的基础上不约定时间交费 B—随时支付任意数额的保险费 4、费用收取:

1)初始费用--保险费进入个人帐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2)买入卖出差价--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差价 3)风险保费--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

4)保单管理费--维持合同有效的服务管理费用

5)资产管理费--按帐户资产净值的比例收取的费用 6)手续费--保险公司提供转换帐户收取的费用 7)退保费用--保单中途退保的保单成本费用 3、万能寿险的定义:

万能寿险——一种保费交付灵活、保险金额可以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

保险公司为每一保单设立账户,单独确定保单账户的结算利率(一般有最低保证利率)、风险保障费和各项费用支出,定期结算账户价值,保险利益直接与个人账户价值相关的人身保险产品。 1、万能寿险的特点:

1)死亡给付摸式:

A=均衡给付 B=保单的现金价值变化

(A)固定死亡保险金(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净风险保额每期调整,现金价值越高,净风险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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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低,反之;(传统保单的现金价值相似)

(B)死亡保险金(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均衡之和) 现金价值越高,净风险保额越高; 2、保费交纳:

灵活交费,只对每次交费的最低最高限额作规定,当现金价值可抵交保费时,可不交费。 3、结算利率:

最低利率2.5%;月利率、年利率

1)万能寿险设立单独账户,最低保证利率2.5%,结算利率不得高于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利率,且两者之差不得高于2%;

2)实际投资收益利率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时,按最低保证利率2.5%计算; 3)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结算利率; 4、万能寿险的扣除费用:

1)初始费用——保险费进入个人帐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2)风险保费——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

3)保单管理费——维持合同有效的服务管理费用 4)手续费——保险公司提供转换帐户收取的费用 5)退保费用——保单中途退保的保单成本费

二、人寿保险常用条款:

1、不可争辩条款——保险合同生效2周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部履行如实告知为理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年龄误告条款——年龄不真实,年龄过小或过大,足以影响保险人的责任,缴费过多的,保险按基本保额承担保险责任,多缴的保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3、宽限期条款——续期缴费有60天的宽限期

4、中止、复效条款——超过缴费有宽限期60天合同效力中止,在2年内缴费及利息可复效。

5、自杀条款——合同成立2年内自杀不负责,超过2年后的自杀,按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人寿保险的储蓄性

7、保单贷款条款 ——现金价值的80%,6个月的时间

三、人寿保险的定价:

1、人寿保险定价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费=纯保费+附加保费

纯保费=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 附加保费=费用开支 1)影响定价假设的因素

2)人寿保险的定价假设

死亡率假设 利率假设 失效率假设 费用率假设

平均保额【1千元为单位保额,每段保额上限是下限的2~2.5倍,那么平均保额就是下限的1.5~1.75倍】

2、人寿保险的定价方法:

1)营业保费法=纯保费+附加保费

2)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我国采用】:

(1)死亡[生存]因素(2)利率因素(3)附加费用因素 特点:无法表明每个保单年度利润的变化 人寿保险费的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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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死亡率、预定利息率、预定费用率

3)累积公式法--将保费与保险给付和费用差额用利率积累到未来的某一点,任何保险年度,单位保额的累积值。【也叫资产份额定价法】

4)利润指标定价法【目前使用的方法】 3、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

1)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含义:

指保险人为将来发生的赔偿金提存的资金 某年龄自然保费=(保额×此年龄死亡率)/1+利率 2)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1)理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过去法】--指用过去的纯保费的终值减给付保险金的终值计算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一种方法; 终值---指现在一定量现金在未来某一时点上价值。

【未来法】--指用将来保险金给付的现值与未来的交保费的现值计算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一种方法; 现值---又称“本金”指未来一定量的现金在一定利率折合到现在的价值; (2)实际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不以均衡纯保费为计算基础,修正的纯保费作为计算基础的责任准备金

第二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以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残疾、住院治疗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意外【违背被保险人愿意的】伤害【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是事实】 (1)致害物—物体 (2)侵害对象—被保险人的身体 (3)侵害事实---被保险人身体伤害的事实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1、意外死亡、意外伤残的保险责任; 2、按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保险费率厘定; 3、免体检的承保条件;

4、以1年为期的保险期限; 5、定额给付的保险金;

6、采用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原理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分析

1、不可保意外伤害:犯罪、寻衅、酒醉、自杀 2、特约意外保险:

(1)战争中的意外伤 (2)登山、跳伞、漂流、拳击中的意外伤害 (3)核辐射的意外伤害 (4)医疗事故的意外伤害 3、一般可保的意外伤害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1、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残疾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2)意外伤害是客观的事实 (3)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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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1)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2)事故发生在责任期内

3、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1、死亡保险金=保险金额

2、残疾保险金=保额×残疾程度百分率

六、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种类

1、按照投保动机【自愿意外险、强制意外险】 2、按照风险分类【普通意外险、特定意外险】

3、按照期限分类【1年期意外险、极短期意外险、多年期意外险】 4、按照险种结构【单纯意外险、附加意外险】 1、普通意外险:【团体意外险、学生平安险】 2、特定意外险:【矿业、建筑、煤气罐爆炸意外险】

3、1年期意外险:【个人意外险、附加意外险】 4、极短期意外险:【公路旅客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索道游客意外险、游泳池意外险、大型电动玩具游客意外险】

5、单纯意外险:【个人意外险、公路游客意外险、驾驶员意外险】 6、附加意外险:其他险附加意外险,意外险附加其他保责任

第四节 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及特征:

健康保险——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疾病、意外伤害等事故发生的费用损失获得经济补偿的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健康保险的种类:

1、医疗保险——指约定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分为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

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

1)普通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一般性医疗费用,规定免赔额以上的80%【免赔额、比例给付】

2)住院保险——每天住院费用、医生治疗费用、设备费用、手术费用、医药费用等,给付90%;【根据平均住院费用计算】

3)手术保险——病人必要手术费用

4)综合医疗保险——医疗、住院、手术等一切费用的85%;【免赔额、比例给付】 2、医疗保险的常用条款:

1)免赔额条款—指保险公司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

(1)单一免赔额—每次赔款确定一个免赔额;

(2)全年免赔额—按全年赔款总计,超过一定数额才赔款;

(3)集体免赔额—针对团体规定免赔额,小额的医疗费由被保险人承担,大额由保险公司承担;家庭成员费用之和的基础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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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例给付条款【共保比例条款】—指超过免赔额以上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分摊的比例给付; 比例给付---按固定比例(保险公司70%,保险人30%),累进比例给付; 3)给付限额条款—指对保险金的最高给付有限额规定。

3、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确诊为某一特定疾病后,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1)基本特点:

1)观察期180天;2)独立险种,保障额度高; 3)期限长:一次投资,终身受益 2)分类:

(1)疾病保险 (2)重大疾病保险 4、重大疾病保险:

1)按保险期间分类:【定期重疾险、终身重疾险】

2)按保险金给付方式【提前给付重疾险、附加给付重疾险、独立主险型重疾险、按比例给付型重疾险、回购式选择型重疾险】 1)按保险期间分类:【定期重疾险、终身重疾险】

(1)定期重疾险----指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重大疾病保障,还有等额的身故、高度残疾保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满期可获得满期保险金的定期重疾险。

(2)终身重疾险----指终身提供重大疾病保障的重疾险;一种终身提供重大疾病保障;一种是到一定年龄支付相等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2)按保险金给付方式

【提前给付重疾险、附加给付重疾险、独立主险型重疾险、按比例给付型重疾险、回购式选择型重疾险】 (1)提前给付重疾险---指被保险人可以按死亡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领取重大疾病金,余额由受益人领取;如果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全部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的重疾险;

(2)附加给付重疾险---生存期间30、60、90、120天内,被保险人意外死亡、高残或者患重疾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患重疾超过生存期间,给付重疾保险金,身故后再给付死亡保险金;

(3)独立主险型重疾险---死亡和重疾险独立分开,如果患重疾则给付重疾险金,死亡近为零;未患重疾而给付死亡保险金;

(4)按比例给付型重疾险---主要考虑重疾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等因素,按每一种重疾的一定比例给付,其死亡保障不变。

(5)回购式选择型重疾险---被保险人获得重疾险保险金后,可以购回原保额一定比例(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

5、收人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1、收人保障保险的特点:

1)补偿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收入损失 2)补偿疾病导致残疾的收入损失 3)给付方式:按月、周给付

4)给付期限:13周、26周、52周、2年、5年或到65周岁

5)免责期:30天、60天、90天、180天、1年免责期越长,保费越低 2、收入保障保险的残疾界定: 1)完成残疾:【原收入的75%-80%】

(1)全残-指被保险人残疾2-5年后经过教育、训练、经验相当的职业; (2)绝对全残-被保险人不能从事任何职业 (3)原职业全残-被保险人不能完成原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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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入损失全残-丧失工作能力,收入降低

(5)推定全残-短期内(180天)难以判断残疾 (6)例举式全残-8大残疾

2)部分残疾---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还能从事一些有私人的其他职业。 部分残疾给付=全部残疾给付×(残疾前收入—残疾后收入) /残疾前收入

六、长期护理保险:

1)指因年老、疾病需要长期提供护理服务的保障。 2)保险范围(4级): 医护人员看护、中级看护、照顾式看护、家中看护 3)特点:

(1)给付期限:1年,免责期20、30、60、90、100天

(2)保费:平准式,或者每一年上调,豁免保费

(3)保单:79岁,保费率的提高必须一视同仁对待同样风险情况下的所有被保险人; (4)特殊条款:现金价值

第八章 保险代理人及职业道德

第一节 保险代理人

一、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1)保险代理人负责销售保单、收取保费; 2)保险代理人的代理具有民事法律行为;

3)通过保险代理人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保险公司承担; 4)保险代理人属于委托代理,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 5)保险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保险人代理人的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 2)保险代理人的义务:

(1)诚实和告知义务 (2)如实转交保费的义务 (3)维护保险人权益的义务

保险经纪人---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手续费的单位。

1)保险经纪人的收入来源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手续费或佣金; 2)保险经纪人造成的损失,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3)保险经纪人属于委托代理,代表投保人利益的中介行为; 4)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代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节 保险代理机构

一、保险代理机构:

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范围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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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1)组织形式: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

4)保险代理机构取得至少一家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书,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的人数在2人以上,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2

5)中国保监会提交可行性报告:市场分析情况、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

6)按《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每家增加注册资本10万元,出资达200万元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7)设立分支机构提交两份:保险代理机构1年内接受保监会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说明及附件,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履行代理合同情况说明;

8)保监会对于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处理;

9)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2年,提前30天申请保监会换发;

10)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11)办理工商登记20日内保险代理机构出资注册资本20%的资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到全国性商业银行;

12)保险代理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向保监会报送上年度保证金管理情况;

13)保险代理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要报保监会批准;保监会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14)保险代理机构有效期满而没有申请换发,许可证依法终止; 三、保险代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高层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2)具备条件:大专以上学历,持有《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书》,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品行良好。

3)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报保监会核准;

4)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未满5年的不得担任高层管理人员; 5)个人有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高层管理人员;

三、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

1)业务范围: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代理保险业务的勘查、理赔; 2)经营区域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3)保险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代理权限、联系电话及被代理保险公司名称、住所、联系电话、 投保提示等事项客户告知书;

4)代理关系终止30日内,将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及资料交付保险公司;

四、保险代理的监督管理

1)保险代理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保监会报送监管报表;

2)每年1月31日前,向保监会提交保险费账户管理的报告、说明代收保险费账户设臵、实际交付、账面余额情况;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指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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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授权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条件; 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单位代理; (1)银行代理:银行、邮电储蓄、信用社;

(2)行业代理:货物运输部门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业务;航空售票点代理航空人身意外险; (3)单位代理:单位工会、财务部门办理与职工相关的保险业务

第三节 保险代理人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指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相关损失勘查、理赔工作人员。

1)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

4)取得保监会组织考试的《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书》; 5)保险代理人开展业务应当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6)保险法律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执业道德教育;

保险营销员—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

1)取得保监会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所属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从事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3)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4)销售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说明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5)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四节 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

一、 职业道德的含义: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专业道德—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履行其职业责任、从事保险代理过程中形成的、普遍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是社会对从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一种特殊道德要求,社会道德在保修代理职业生活中想具体表现。

三、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1、守法遵规——自觉遵守相关法规、严格按相关法规办事。

(1)以《保险法》为行为准则,遵守相关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保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服从保监会的监督和管理。 (3)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

(4)遵守所属机构(保险公司)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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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实信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维 护和保险代理、保险业信用和声誉为重,树立良好的信用、道德形象,赢得客户和保险人及社会的信任。

(1)贯彻保险代理人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环节。 “真诚永远”、“一诺千金”、“谨诺” (2)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将本人或者所属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

(3)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不误导客户,取得客户的信任。

(4)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应符合客户的需求,不强迫或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3、专业胜任——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保险代理的特殊专业素质,能否胜任保险代理的专业性要求。

(1)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一是基础文化知识、政策法规

二是保险专业知识、保险法律知识、保险专门知识 三是投资理财、风险管理、医疗知识

(2)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3)参加保监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所属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 4、客户至上——指保险从业人员通过服务,提高保险产品的附加值,达到客户与保险公司的双赢,正确处理客户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

(1)提高热情、周到的专业服务。

坚持“三声”进门迎声、问话有应声、出门有送声。

(2)不影响客户的生活、工作,言谈举止文明礼貌,维护专业形象。

(3)主动避免利益冲突。

5、勤勉尽责——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代理合同或所属机构的授权进行执业,准确根据所代理的业务条款进行宣传和解释,并按所规定的实务手续操作,特殊情况要经过所属机构许可。 (1)秉持勤勉工作的态度,避免失误。 (2)忠诚服务,侵害所属机构利益。

(3)不挪用、不侵占保费,不擅自超越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或所属机构授权。 6、公平竞争——指服务质量、业务、价格的竞争。

(1)尊重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其他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 (2)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 7、保守秘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义务 (1)客户的秘密

(2)保险公司的秘密

1、守法遵规、专业胜任是基础 2、诚实信用的核心

3、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不同方面的发展。

中国人寿安徽省分公司 2010年9月1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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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lb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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