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FD-SBHT-026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采购合同(140419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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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40MW)工程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

合同号:DDFD-SBHT-026

采购合同

买方:华能云南富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 北京润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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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40MW)工程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采购合同

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40MW)工程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采购合同

买方合同编号: DDFD-SBHT-026

签订日期及地点:2014年 4 月,于昆明

合同双方:华能云南富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 北京润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

以上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买本合同列明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40MW)工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和技术服务,并签订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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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40MW)工程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采购合同

合 同 目 录

定 义 ......................................................................................................................................... 4 第一章 合同标的 ................................................................................................................. 6 第二章 价格 ......................................................................................................................... 8 第三章 支付与支付条件 ..................................................................................................... 9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包装与标记 ........................................................................................................... 13 技术服务、技术指导和联络 ............................................................................... 16 设备监造与检验 ................................................................................................... 19 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 ................................................... 23 保证、索赔与罚款 ............................................................................................... 25 保险 ....................................................................................................................... 28 不可抗力 ............................................................................................................. 29 税费 ..................................................................................................................... 30 仲裁 ..................................................................................................................... 31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终止及其它 ............................................................. 32 履约保证函 ......................................................................................................... 34 法定地址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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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附 件 目 录

附件一 技术协议书

附件二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三 卖方银行不可撤消的履约保证函(格式)

附件四 发货通知、箱单格式

附件五 廉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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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义

为本合同双方共同理解之目的,双方同意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1. 合同:指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关于设计和供应“合同设备”及施工、安装、调

试、试运行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的指导的协议,协议包括所有有关的技术资料,如附件及设计联络会纪要,此纪要可能做出一些修正,以便确定双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2. 买方:华能云南富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法人,该法人继任人和该法

人允许的受让人。

3. 卖方:指北京润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人、法人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

受让人。

4. 合同设备:本合同项下由卖方供应的包括附件一、二所规定的全部设备、材

料、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技术资料。 5. 设备:详见附件一。

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

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运行、维护、技术指导及接口等资料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技术规范书。

7. 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监造、检

验、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接口等全过程的所有服务和所有资料。

8. 现场:是指位于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合同设备的安装地点。

9. 分包商:指由本合同的卖方将本合同任何部分转包给的任何法人及该法人的

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0. 安装:指按照合同设备的所有设备的设计图纸对设备进行联接就位的安装工

作,其中包括吊装、现场加工等工作。

11. 临时验收:是指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买方根据合同设备的技术协议对合同

设备的包装、外观及数量进行清点检验,现场检验合格并安装后随风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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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可靠性运行试验,可靠性试验验收合格后十天内,双方签署临时验收证书。

12. 最终验收:是指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供货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达

到合同中所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或卖方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了罚款及完成了向买方支付索赔后,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应视为被买方接受的情形下,买方进行的验收。

13. 质量保证期: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自买方、卖方签署临时验收

证书之日起24个月。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自费消除合同设备缺陷。

14. 设备缺陷:是指因卖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及材料缺陷

所引起的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性能、质量标准、保证指标要求的情形。

15. 潜在缺陷:是指由于卖方在设计,材料采购和检验,制造和技术指导上的疏

忽而造成的在保证期内不能被发现的设备的缺陷。

16. 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是指随合同设备提供的,在安装、调试、试运行

期间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必需的所有备品、备件、易损、易磨件及专用工具。包括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必须更换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17. 设备监造:是指受买方委托、承担设备监造工作的单位,按照本合同技术协

议的要求,对合同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卖方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的服务。设备监造并不减轻卖方的质量责任,也不能替代买方对合同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18. 监造代表:是指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

人员。

19. 交货地点: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车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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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标的

1.1 买方为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40MW工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设

备购买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及附属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设备”),包括全部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和其它一切物品及相关技术文件、技术指导。(以下在本合同中统称“设备”)。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并应符合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还包括为保证“合同设备”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和稳定运行所需的设计服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技术指导、正常运行、维修设备管理所需要的技术资料(以下在本合同中统称技术资料),卖方具体供货范围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本合同附件一规定提供。 本合同货物: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

1.2 本“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设备性能和有关技术条件按本

合同附件一。

1.3 卖方将负责本“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具体内容按本合同第六章,其费用

包括在合同第二章第2.1条总价第(2)项设备价格内。

1.4 卖方应自费派遣负责技术服务的代表和开箱检验人员到合同设备的安装现

场,其派遣人员的要求、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见附件一。卖方还应派遣有经验的、身体健康的、适合现场工作、具有丰富本合同相关设备方面工作经验的称职技术人员作为技术指导人员(包括卖方分包商的技术指导人员)赴本“合同设备”现场对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进行正确的技术服务,具体按本合同附件一的规定执行。卖方派遣的技术人员的要求、专业、人日数、责任范围等按本合同附件一。

1.5 卖方应负责对买方派遣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具体规定按本合同附件一。 1.6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十年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

关的最新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及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提供这些资料不构成任何专利转让和技术转让。

1.7 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临时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负责

对合同设备进行定期停机检查和修理,买方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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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后的二十年内,卖方有义务随时继续以优惠的价

格和条件,供应买方为维护本“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如在此期间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应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可以最后选购一批备品备件或从卖方免费取得制造该项主要设备的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资料,但买方应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其收到时的类似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如买方需要,卖方有义务提供卖方自己加工制造的备品备件制造图纸。

1.9 双方确认的本合同设备的供货商及分包商,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改变。 1.10 对卖方选择的设备分包商,必须事先经买方确认。卖方应对分包设备的设

计、质量、交货进度、接口、技术服务等技术和商务方面的问题负全责。 1.11 卖方应负责随设备提供备品备件(包括消耗品)及专用工具。

1.12 为了满足工期进度要求,合同签字(而不是合同生效)后,卖方应按合同

附件一的要求及时向买方提供所需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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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价格

2.1 本合同第一章中规定的由卖方供应的“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设计服务、

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技术指导服务的总价为188,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捌仟圆整),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其分项价格如下: 设备总价(包括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相应的技术资料、技术指导服务、运输保险及税费等):188,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捌仟圆整)。 2.2 上述合同总价中第2.1条的设备价格,是合同设备在风电场施工现场买方指

定地点车板交货价格,包括适于长途内陆运输和多次装卸搬运的坚固包装,以及货物堆放和装到车辆,运输保险和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在保证交货期的前提下,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保持总价不变。

2.3上述合同总价中第2.1条的设备价格包括技术资料的费用及合同设备相应的

工程设计服务费用在内。

2.4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相关的

费用。

2.5 上述合同总价中第2.1条技术指导服务费应包括按本合同第六章中及附件

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技术指导人员费用,包括为买方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费,但不包括买方人员赴生产制造厂(包括国外厂家)的交通、食宿费用。 2.6 “合同设备”总价的详细分项价格表见本合同附件二。

2.7虽然本合同附件包括了所有设备、资料、备品备件、技术指导服务,但在执

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任何漏项、短缺、在合同附件中并未列入和未提供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需要来满足本合同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免费将漏缺的设备及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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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付与支付条件

3.1.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支付,买方均以人民币用电汇或汇票方式汇入卖方的账

户。卖方应支付给买方的任何费用,将由卖方通过电汇方式汇入买方的账户。 3.2. 买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将对本合同项下2.1条中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列办

法及比例支付给卖方。 3.2.1. 无。

3.2.2. 设备到货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将该

批设备总价的70%,计131,6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壹仟陆佰圆整)支付给卖方作为到货设备款。 1) 该批设备的完整详细装箱清单正本一份。

2) 由买方施工现场代表签署的此批到货设备已移交买方的证明书原件一份。 3) 该批设备总价70%的资金往来发票或盖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的正式收

据正本一份。

4) 卖方出具的设备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正本一份。

5) 金额为本合同价款总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一份。 6) 卖方根据合同要求投保的买方为受益人的保单正本一份。 3.2.3. 买方将分批向卖方支付合同设备的初步验收款:

根据本合同第八章规定,在合同设备通过初步验收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设备总价的25%,计47,0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柒仟圆整)。

1) 双方根据合同签署的该批设备的初步验收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该单元机组设备总价25%的资金往来发票或盖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的正

式收据正本一份。

3) 调试及试运行期间现场实验报告。

3.2.4. 根据本合同第八章和第九章规定,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通过最终验收,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5%,计9,4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仟肆佰圆整)。 1)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章和第九章的规定签发的全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最

终验收证书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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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

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卖方在国内直接向买方送达技术文件的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5.14 凡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货运中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

均应按本合同第九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5.15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人员到卖方制造厂、主要分包商对设备包装进行检验。

但该检验均不能减轻或解除卖方对包装质量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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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技术服务、技术指导和联络

6.1 卖方负责提供合同要求完成的“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

发运至现场及交货、现场开箱检查、指导安装、现场试验、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运行人员的培训及质保期内的维修和保养(包括所需的设备和材料),负责合同设备调试和试运行等工作。

6.2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内向买方提交执行6.1条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

详细组织计划一式两份。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时间。

6.3 卖方的技术支持方及分包(供)商对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应由

卖方统一组织协调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6.4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召开临时

会议的方案及开会的日期、地点,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6.5 各次联络会议及其正式会议双方均须签订会议纪要,各个纪要均成为本合

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执行,当纪要内容与合同条款有矛盾时,则以合同条款为准。

6.6 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在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

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买方有权随时提出变更或修改,以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并向卖方作相应的通知,如果这种修改严重影响卖方的利益,双方将就要求变更的请求,共同进行研究,协商其对执行合同的影响,买方将据此提出变更通知书的条款和条件(如果有的话)。 6.7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概念设计、施工设计技术指导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

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图纸等复印分发给买方为本工程而签订的其它合同的供货商,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合同各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传递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具有保密或专有性质的全部信息、文件、计划、设计、工艺、过程、计算程序、数据、系统和其它信息,未经合同双方书面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6.8 在进行各次联络会议及其它各项联络以及在施工工程中商议有关施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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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调试、试运行、检验、验收等事项,合同各方应指派授权人员,其行为、指导和决定将被视为是代表各自一方的。

6.9 为了进行有关“合同设备”的技术指导工作,卖方应派遣称职的、合格的、

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第一批设备到货前10天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7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第6.15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6.10 如果在合同规定派遣技术人员范围之外的卖方的分包商人员希望参加

“合同设备”的技术指导或去现场,他们应事前通过卖方征得买方的批准,并自负一切费用。

6.11 对于卖方主要部件的所有订货合同的分包合同,卖方应对与分包供货人或

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技术安排的接口工作和技术服务等问题负责,卖方应将本合同附件中所有设备供货人的名单提交买方,其需要在合同生效日之前由买方批准,卖方应将从该批准的名单中选定的最后供货人通知买方。

6.12 卖方应保证其从事设备设计及技术指导的人员皆全力为“合同设备”的最

大利益服务,不会发生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和不法行为,卖方及买方都将为此提供各种条件以便双方密切协作,顺利开展工作。

6.13 在协调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不可解决的分歧问题,应提交合同各方指定的高

级负责人来讨论解决,在分歧解决前仍应按照原来的内容进行。 6.14在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对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停

机检查和修理时,卖方必须许可买方同时派出技术人员参加这项工作。 6.15 如果由于卖方服务的疏忽,在执行合同上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

误工期一周卖方将支付合同总价中第(1)项费用0.5%的违约赔偿金,这部分赔偿金最高将不超过合同总价中第(1)项价格的5%。

6.16卖方需按技术部分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如本合同附件所列建议人

日数不能满足项目及现场服务的实际需要时,卖方不另向买方收取技术服务费,而自费完成必要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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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卖方有义务在工作现场自备图纸和安装说明书。卖方技术人员应负责对现

场发生的经买方代表确认的任何改变和/或更正作出标记、记录,并将与卖方所供货物有关联的工程施工的资料列入这种图纸和电子版本。在初步验收结束后30天内移交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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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设备监造与检验

7.1 设备监造

7.1.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及时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标准的目录和具体内容。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书的规定。

7.1.2 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或自行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

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设备包装质量及制造进度情况。

卖方有积极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7.1.3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本合同技术规范书所列的相应标准。监造的范围及具

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本合同技术规范书。

7.1.4 卖方必须为买方的监造检验工作提供如下服务和资料:

7.1.4.1 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

和月度检验计划;

7.1.4.2 卖方在设备组装和检验前3个月,将组装和检验的初步计划通知买方;

在初步计划以后一个月提出详细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7.1.4.3 无偿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

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不一致性报告)及本合同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卖方在设备监造检验完成后应在一周内向买方递交正式的检验报告一式二份;

7.1.4.4 向买方提供厂内办公地点和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的便利。

7.1.5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设备的设计、制造和质量检验等的管理控制程序,同

时应接受买方的监督;并应认真配合买方对有关制造过程和检验记录的抽查。

7.1.6 买方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

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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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买方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买方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单独进行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买方派人参加卖方及其分包(供)商的设备检验,如买方按卖方通知的日期,按时到达检验工厂,而卖方又没有准备好或性能试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需要较长日期返修,买方不得不第二次派遣检验组时,则卖方应负担检验组的第二次派遣的所有有关费用。

7.1.7 买方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或包

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及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进度和质量。无论买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买方不知道处理方案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7.1.8 不论买方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买方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

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0条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7.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7.2.1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

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均应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在工作现场交付给买方存档。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所附的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7.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与买方一

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负责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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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5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但费用自理。

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7.2.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

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或买方单方面(如果卖方代表未能参加)的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索赔的有效证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2天内作出答复,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7.2.4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

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商议,如果买方认为有必要,可同意卖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二个星期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检。

7.2.5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复验中对检验记录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

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7.2.6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第7.2.2至7.2.5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尽

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下次付款和/或履约保函中扣除。

7.2.7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风电

场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否则按第九章处理。

7.2.8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开箱检验之日起6

个月。

7.2.9 上述第7.2.2至7.2.8条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不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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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卖方人员参加或买方的索赔或商检局或质监局的决定所产生的责任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九章及附件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7.3 买方有权在供货期间向卖方及其技术支持方自费派遣代表,卖方有义务协

助配合,除负责联系设备、图纸的催交以及设备检验等事宜外,促使卖方按时确定合格的主要附属设备的分包商,以及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调试阶段负责配合卖方调试过程中损坏的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货,卖方应给予提供办公和生活的方便。买方有权检查买方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项的使用情况。 7.4 如果技术资料中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规范不完全,买方有权决定按照国家的现

行标准和合适的其他标准进行检验。

7.5买卖双方及相关单位共同对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在吊离车面前进

行外观和交货数量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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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40MW)工程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采购合同

第八章 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

8.1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

在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安装。买方负责基础施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吊装工作。卖方提供相应设备安装的技术指导。卖方人员应对其技术指导中的错误和失误承担责任。

卖方在首套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交付起必须派有经验的现场维护人员全程现场维护,并根据终检结果对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不合格项进行及时整改,如整改进度不能满足买方需要,买方有权请第三方进行整改,相关费用从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款中扣除。 8.2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吊装。

8.2.1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的吊装由买方负责,包括吊装方案和计

划的制订、吊装人员和吊装设备的准备等,卖方应对买方的吊装方案和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向买方提供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吊装的技术指导。

8.2.2 吊装开始之前,双方技术人员应全面检查卖方提供的设备、设计图纸资料

是否齐全、买方负责的土建、电气等工作是否具备吊装条件。

8.2.3卖方人员将指导买方负责吊装的人员,按所要求的精度及质量完成工作。

安装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或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出现问题,卖方应承担责任。

8.2.4买卖双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买方现场及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 8.3 临时验收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买方根据合同设备的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及数量进行清点检验,现场检验合格并安装后随风电机组进行可靠性运行试验,可靠性试验验收合格后十天内,双方签署临时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8.3.1在按本合同的规定的外观检查中,如发现卖方所供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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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立即免费消缺或更换,如修理或更换设备超过所规定的日期,则作为卖方延期交货处理(具体见本合同9.14条款)。

8.3.2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

买方可同意在卖方保证自费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修复上述微小缺陷的条件下签署临时验收证书。

8.4最终验收 :是指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供货设备达到合同中所规定的技术性

能指标后,或卖方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了罚款及完成了向买方支付索赔后,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应视为被买方接受的情形下,买方进行的验收。买方将签署最终验收证书一式两份。

8.5如果买方要求卖方推迟生产必须经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如果买方要求

卖方推迟交货,买方推迟交货的要求最晚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前60天提出。

8.6最后一批设备到现场后的六个月,如因买方原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

式)未能进行吊装、安装、调试、试运行,买方应签署临时验收证书,但不免除卖方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在临时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二年内,如买方仍未进行吊装,在二年到期时买方应签署最终验收证书;如在二年内吊装,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设备调试结束之日起二年,但最长不超过临时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三年。

8.7 临时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临时验收证

书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并不能被视为卖方 “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损坏所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即使卖方的履约保证函业已终止,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 “合同设备”在保证期终止三年内因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坏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是指由于卖方在设计,材料采购和检验,制造和技术指导

上的疏忽而造成的在保证期内不能被发现的设备的缺陷。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9.10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8.8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

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将有关设备作好安排以便于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一切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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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法定地址

本合同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方) 北京润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卖华能云南富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卖方) 地 方) 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 1270-1号

联系人:张义波地 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18887466181 传真号码:传真号码:0871-65307077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650228 开户开银 行 户: 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行 行: 帐 明市官渡支行号: 帐 纳税号:人登530019450360051019911 记号:

税 号53032507527417X

买方:华能云南富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买方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字日期: 35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东里

联系人:2号 孙少军 地 址: 电话号码: 18612979886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100041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农商行石景山支行营业部开 户 银 行: 帐 号:0301000103000048478帐 号:

税 号:纳110107788600326税人登记号: 卖方:北京润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卖方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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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技术协议书

详见《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40MW)工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技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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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1 价格总表

序号 1 2 3 4 设备 必备的随机备品备件(包括消耗品)及专用工具 技术指导(包括培训)服务费 运输保险 总价:(元人民币) 项 目 价格(元人民币) ¥188000.00元 ¥0.00元 ¥0.00元 ¥0.00元 备注 ¥1880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捌仟圆整) 注1:第1、2项为合同设备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交货

价格。在保证交货期的前提下,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保持总价不变。 注2:在第3项的备注一栏中应写入总的人日数。

注3:合同总价中不包括买方人员的联络会、工厂检验及出国费用。 注4:所有设备报价均为含税价。

注5:卖方承诺:总价满足技术文件中设备性能的要求及澄清后的技术条件、商务条件和供货范围并保持总价不变!所供应的设备和材料能够保证整套系统的功能完整性,如有遗漏(除明确由买方供应的设备及材料)将免费供应并保持总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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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备的分项报价

附录A 供货范围(设备所含详细列表不限于此) 地埋式污水一体化设备:

序号 1 名称 控制系统 名称 箱体 液位计 PLC 附件 2 一体化设备 主体设备 筛网格栅 活性碳滤料 调节池 厌氧池 一氧池 二氧池 沉淀池 过滤池 储水池 消毒设备 曝气机 提升泵 增压泵 泵连接软管 生物填料 管阀附件 3 其它 设备调试费 3% 规格、型号 FM-600 1.5 配套 DN20 7.0m×1.5m×1.5m 10mm或 50目 ∮2 1.8m×1.5m×1.5m 0.9m×1.5m×1.5m 0.9m×1.5m×1.5m 0.7m×1.5m×1.5m 0.45m×1.5m×1.5m 0.45m×1.5m×1.5m 1.8m×1.5m×1.5m 配套 0.3—0.75kw 0.3—0.75kw 0.3—0.75kw DN25 ∮50 配套 参数 数量 1 2 1 若干 1 1 2 4 2 2 1.5 1 1 4 1 2 2 2 2 3 1 单位 套 套 套 m 套 套 袋 价格(元) 1200.00 600.00 2200.00 800.00 79000.00 500.00 800.00 12000.00 8000.00 15000.00 13000.00 7000.00 12000.00 12000.00 1200.00 4200.00 3200.00 4400.00 400.00 3000.00 7500.00 0 m3 m3 m3 m3 m3 m3 m3 台 台 台 台 套 m3 批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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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费 技术培训费 技术服务费 运杂费 5% 3% 3% 5% 0 0 0 0 0 188000 管理费、税金 12% 4 总计

附录B备品备件 无

附录C 专用工器具

以上设备完全满足正常安全稳定运行。

注1:此价格为合同设备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交货价

格。

注2:卖方承诺:上述所提供的随机备品备件(包括消耗品)及专用工具能够满

足机组商业运行前和质保期结束前的所有工作需求,若有不足将免费提供,消耗品在质保期内免费更换。

注3:卖方承诺:上述所提供的随机备品备件(包括消耗品)及专用工具如果在质保期内有所消耗,卖方将在质保期结束前全部补齐。 注4:以上报价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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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ks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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