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中关于法律时间及罚款项目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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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相关法律文件、日期及罚款项

法律文件

一、会计法律制度

1、1999年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修行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11月,且分别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

1998年8月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1月23日,财务部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2、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0年9月再改发。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于2004年8月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03年开始印发《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2、《支付结算办法》于1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于12月1日施行。 3、《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于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4月10日公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05年1月19日发布,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6、《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于1994年10月9日修订,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与2005年10月26日制定公布并施行。 三、税收法律制度

1、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同日公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我国原来开征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后全面改征消费型增值税,实现了“增值税转型”。 四、财政法律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2日发布并施行。 1954—1985年,就全国而言基本划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自治县三级财政,1982年开始实行市管县,1985年至今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五级预算。 2、《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制定,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7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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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施行改革,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

国务院2003年第九十五次总理办公会核准财政部、人民银行上报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并全国推行。

2006年8月,我国首次实施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 五、会计职业道德

1、根据1988年财政部印发的《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我国建立了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制度,凡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经营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国家将对其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会计电算化:1954年10月,美国通用电气公司首次利用计算机计算工资,开启了会计处理技术的变革。 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始于1979年,1981年8月首次提出“会计电算化”这个词。

会计电算化的阶段:1992年以前:基本核算型;1993至1997年:局部管理型;1998至2001年:决策分析型;2002至2005年:业务整合型;2006年至今:财税协和型 1994年5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1994年7月颁布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1996年6月10日颁布实施《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会计信息量占企业管理信息量的60%—70%

罚款的相关规定

一、会计法律制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3千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至2万元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私设会计账簿;

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⑦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

⑧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只是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⑨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有关情况; 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单位处5千至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至5万元的罚款。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对单位处5千至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至5万元的罚款。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处5千至5万元。 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现金管理: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二)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①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⑤从基本存款账户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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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9、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10、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1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1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①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业存款账户;②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③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④为储存账户办理转账结算;⑤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三)票据: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持卡人用信用卡提取现金的,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对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三、税收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即:工业性及主营工业(工业销售额占50%以上)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的,商业性企业及主营商业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80万元的。②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工业小规模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②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相关时间

会计法律制度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入档。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和永久。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免考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①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③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④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持证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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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会计员:大专或中专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

助理会计师:硕士、双专,本科见习1年期满,专科任职2年以上,中专任职4年以上。 会计师:博士,硕士任职2年以上,双专任职2—3年,本科或专科任职4年以上。 高级会计师:博士任职2至3年,硕士、双专、本科任职5年以上。 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三年有效。

⑦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条件:取得专科从事任职满5年,取得本科任职4年,取得双专任职满2年,取得硕士任职满1年,取得博士学位。

⑧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考试违纪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并回收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考试。

⑨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现金管理

1、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缘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日。 (二)银行结算账户

1、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多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有关核准类银行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变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该存款人的其它开户银行,其它开户银行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它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存款人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注明销户日起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2、一般存款账户: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专用存款账户:若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临时存款账户: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银行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且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的10年。 (三)票据

1、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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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力,自出票日起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被提出诉讼之日起3个月。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24小时为限。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或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的期限可以延长。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若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信用卡持卡人透支之后,只有在还清透支本息后,在以下情况办理销户:①银行卡有效期满45日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②银行卡挂失满45日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③银行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银行卡45日的;④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银行卡45日的;⑤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银行卡45日的;⑥银行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分别按对地还款额还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好超限费,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收取结算手续费。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客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的80%,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税收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零税率

基本税率:17%; 低税率:13%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其增值税征收率为3%。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征收管理: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日,但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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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纳税期限: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消费税

消费税税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三)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为3%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 金融保险业为5% 娱乐业5%—20%

纳税期限: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四)企业所得税

税率:基本税率为25%,低税率为20% 亏损弥补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12日31日止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

税目:?工资薪金所得5%—45%;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2000或4800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5%—3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5%—35%;

?劳务报酬所得20%,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费用800,4000元以上的,减20%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财产租赁所得20% 同上

?稿酬所得20%(按应纳税款减征30%,实际税率14%) 同上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20%;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偶然所得20%

⑴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20%

2、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属于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要求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税务登记 1、开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除此和国家机关、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想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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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所属的本县市以外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还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且应于30日内予以答复。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若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且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税种登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所填写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已办理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想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也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发票开具与管理: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纳税申报:简易申报: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和纳税期或3个月或半年或1年申报纳税。 财政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

我国国家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中央总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前报财政部审核。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财政部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预算收支旬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旬终了后3日内报送财政部;预算收支月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报送财政部;每月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财政部,每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全面分析材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

决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后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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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kq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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