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

更新时间:2023-07-24 00:5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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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共计二十四条;

二、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合

同条款并确定有关事实,如果您对本合同条款及相关的业务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们咨询,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页 无 内 容

抵押人:此 页 无 内 容

(简称甲方)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抵押权人: (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鉴于:抵押权人与 (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 ,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反担保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为保障乙方权益,甲方自愿以自有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甲方保证对该财产的权利无任何瑕疵。

第二条 甲方以房地产设定的抵押,其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借款人违约致使乙方向贷款人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2.乙方向借款人追偿而借款人延迟偿还期间的违约金;

3.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变卖费、提存费、拍卖费、应缴纳的税费、交易手续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第三条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收存房地局颁发的《他项权利证书》。

第四条 抵押房产情况(见抵押清单)。

第五条 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额内,不得对已抵押给乙方的抵押房产进行重复抵押。

第六条 甲方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须妥善管理,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无损的义务。乙方有权监督检查。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出租、出售、转借、馈赠等形式处分自己所占管的抵押房产,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经乙方同意并告之受让人的抵押房产转让所得价款,双方约定按第 种方式执行。

1.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借款;

2.向 提存。

第七条 甲方行为足以使抵押房产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房产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恢复抵押房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附表

抵 押 物 清 单

或从传真、电报、电传发出之日起计算。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的日期计算亦按本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登记机关、公证机构债务人等执 份。

(以下无正文)

抵押人: 抵押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八条 如果乙方认为必要,抵押期间甲方必须按下列要求为抵押房产购买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存放于乙方:

1.向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指定险种的保险; 2.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额及其利息;

3.保险期限不得少于抵押期限,不得中断或撤销保险,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甲方在办理保险时,必须明确地将乙方作为该抵押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损害乙方利益的限制条件;

5.在保险单中注明:在抵押期间,抵押房产保险赔偿发生,则该保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必须交由 提存,用于清偿借款或修缮抵押物以使其恢复原状。

若甲方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相关各方办理了相应手

续后,该保险赔偿金可由甲方自行支配。

第九条 如果发生提前还款情况,贷款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

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如贷款未获清偿,甲方应就抵押房产的处置方式

与乙方形成协议。

第十条 如果贷款到期, (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置被抵押的房地产:

1.乙方有权聘请评估事务所对甲方所抵押的房地产进行评估,以此评估价格为依据,将甲方所抵押的房地产进行拍卖;

2.乙方有权聘请评估事务所对甲方所抵押的房地产进行评估, 以此评估价格为依据,将甲方所抵押的房地产进行变卖;

3.双方协商,对甲方所抵押的房地产以双方认可的价格由乙方收购上述房地产;

4.乙方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处置甲方上述抵押房产,甲方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

5.甲方必须于乙方提出上述要求后立即配合乙方进行相关的工作(如提供相关证明、财务报表、协助进行房地产的过户登记等),否则,即视同甲方违约。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乙方代偿总额 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在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全部款项后,如有剩余,则该余额归还甲方;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和甲方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还款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房地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自查封之日起乙方有权收取由抵押房地产产生的一切可能的利益。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由有关合同各方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发生任何变更,变更后的主体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甲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

第十五条 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违约时借款人未还贷款余额部分 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抵押房地产评估费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若乙方认为本合同需公证或律师见证,该费用亦应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无效时,各方约定按 种方式解决。

1. 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抵押房地产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本合同约定投保房屋综合保险的,合同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公证或者律师见证的,合同自各方履行了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手续后,公证或者律师见证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其日期的计算均从乙方将该通知交付邮局之日,或将该通知直接送达甲方的住址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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