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复习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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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一、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是指两国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单位、企业还是政府,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的外汇收付业务,都属于国际结算)

二、 国际结算的基本类别 1、按是否直接使用现金分为:

1现金结算—通过收付货币或现金来结算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特点:不安全、风险大、运费大、时间长、不方便。

2非现金结算—使用各种支付工具,通过银行间的划账冲抵来结○

算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特点:迅速、简便、节约现金和流通费,加快资金的循环周转。

2、按发生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分为:

1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商品贸易结算,国际服务贸易结算。 ○

2非贸易国际结算:是指由其他国际经济活动和政治,文化交流所引○

起的(包括服务贸易结算中的非贸易从属费用结算及其他)货币收付的结算称为非贸易国际结算。主要包括:对外投资,筹资,外汇买卖,捐款,侨汇,信用卡,旅行支票业务,经济军事援助等。 3、按付款方式分为:现汇结算和记帐结算

1现汇结算—通过两国银行对贸易和非贸易往来,○用可兑换货币进行的逐笔结算。

2记帐结算—是指两国银行使用记帐外汇进行的定期(一年一清)结○算。

4、国际结算的基本内容: (1)、国际结算的信用工具;信用工具是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存

在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契约凭证,广义的信用工具包括国库券,债券,存单等,而国际结算中的信用工具主要是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

(2)、国际结算方式:是指货币收付的手段和渠道,是国际结算的

中心内容,内容从传统的三大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到与担保、融资结合的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和福费延(包买票据)等。

(3)、国际结算单据;基本单据:发票、保险单据、运输单据。附属单据:其他,如产地证、质检证。

(4)、国际结算融资:是指进出口商利用票据及(或)单据,结合

结算方式进行特定方式的融资(或融物)的方式。如票据贴现,信托收据,进出口押汇,国际保理,授信开证、福费延、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打包放款—以信用证抵押贷款、提货担保—在作为进口商并且使用的是远期信用证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等。 1托收统一规则:单据指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汇票是否属于单据?○

据。金融单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

2国际信用证惯例:单据是以取得款项的凭证。○

“提示的汇票、索款要去、所有权凭证、投资担

3ISBP:汇票和到期日保、发票、违约证明”等。○

的计算(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UCP600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

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至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TA590REV中形成如下结论:汇票缺少信用证号码的事实不足以作为拒付的理由。汇票往往是开证行而不是申请人自己的要求,所谓“一切单据应该与提交给申请人的单据而不是与开证行保留的单据有关”。注意:在进口开证时,如希望将汇票包括在一切单据中,信用证最好明确措辞,“ALL DOCUMENTS INCLUDING GRAFT MUST BE ISSUED IN ENGLISH”,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五、SWIFT 电文格式分类:电文格式根据银行的实际运作共划分10

大类:客户汇款与支票、银行寸头调拨、外汇买卖、货币市场及衍生工具、托收、证券业务、银团贷款和贵重金属业务、跟单信用证和保函、旅行支票、银行和客户服务。

六、SWIFT电文表示方法:项目表示方法、日期表示方法(SWIFT报

文中的日期由6位数字表示),规则为“YYMMDD”、数字表示方法(数字不用分格号,小数点用逗号“,”来表示。)、货币表示方法。

货币表示方法:SWIFT电文的货币表示方式采用国际标准符号: 货币 国家标准货币 国家标准符号 符号 USD 人民币 CNY 美元 澳大利AUD 加拿大元 CAD 亚元 EUR 新西兰NZD 欧元 元 GBP 瑞典克SEK 英镑 郎 瑞典法CHF 丹麦克郎 DKK 郎 HKD 挪威克NOK 港币 郎 MOP 新加坡SGD 澳门元 元 JPY KRW 日元 韩国元 国际结算发展:从现金结算到票据结算、从直接结算到以银行为中心的间接结算、从凭实物结算到凭单单据结算、从银行双边结算到银行系统的多变结算。

案例:立陶宛信用证信用证效期及到期地点:130805 HONG KONG USD 9930.24 FOB SHANGHAI CHINA AS PER INCOTERMS 2010,即期付款信用证,装运期:不早于2013.7.6不迟于2013.7.21 交单期:提单日后21天。

需要注意的事项:对于外国无船承运人(NVOCC),要核实其是否在中国交通运输部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可向客户婉拒,改为船公司的提单。如果是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要在中国商务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核实其是是否备案。

2013年7月28日装船,2013年8月5号拿到提单,装货港、卸货港应该与信用证44E、44F一致,提单漏国家名,8月22日交单,期间联系进口商修改信用证,拖延。。。承诺到时会付款赎单的。8月27日拒付,三大不符点:过效期、迟装运、迟交单。9月4日催进口商付款赎单,客户说本周付款,截至到9月10日仍然没有收到货款。 三、 国际结算中的往来银行1、联行:国外分支结构

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通常有6种形式:代表处、经理处、海外分行和

支行、子银行、联营银行、银团银行

1、 代理行: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相互委托,互为办理国际银行

业务所发生的往来关系。

一般由双方银行的总行之间建立。 为什么要建立代理行关系?

1、 一家银行不能再世界各地都设立分支机构; 2、 国际结算不可能一家银行直接把款付给受款人; 3、 所有收付都要通过银行间清算来完成; 4、 外汇管制的原因。

往来银行的选择:优先顺序:1、联行;2、账户行;3、非账户行。 建立代理行的关系的3个步骤:1、考察双方资信(开展资信调查);2、在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层次;3、签订代理行协议。

代理行的类型:1、账户银行—建立专门账户,以解决双方结算中的货币收付。

2、非账户银行—不建立专门账户,而通过第三家银

行进行结算。

代理行账户的应用:A、C、D三个公司分别通过CREDIT AGRICOLE 农

业信贷银行,CREDIT LYONNAIS 里昂信贷银行,BANK OF BOSTON 波士顿银行汇三笔款,USD1000到中国B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到B公司账户分别为:USD980/USD1000/USD990

1通过账户行直接入账进行清算: ○

里昂信贷银行→USD1000中行总行→USD1000中行江苏分行 2通过共同账户行转账进行清算 ○

波士顿银行→USD1000纽约中行→USD1000中行总行 3通过账户行的共同账户进行转账清算 ○

农业信贷银行→中行总行USD1000 ↓↑

USD1000巴黎国民银行 USD = 1000 纽约中行

1单方开立账户,一方在账户行账户的类型:1、按是否互开分类:○

另一方开立账户

2双方互开账户,○双方都

在对方开立账户。

1住户帐,存放国外同业 2、按开立性质分类:○

2来户帐,外国同业存放 ○

3清算账户:政府间结算使用,不使用现汇的记账账户。 ○

控件文件的内容:

1、 印签册签字样本—是银行列示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式样和其权力等级的文件;

2、 密押—是两家银行事先约定的专用押码,由发电行在发送电报或电传时加在电文内,经收电行核对相符,即可确认电报或电传的真实性。建立密押关系可由一方用寄送密押给对方银行,经双方约定共同使用,也可由双方银行互换密押,各自使用自己家密押。

3、 费率表—是银行承办各项业务的收费标准。

案例:中行山东省分行2006年3月因一笔信用证项付款

(USD775450.00),与越南某代理行反复交涉未果,后在中行胡志明市分行的鼎力协助下,成功收回大量货款,越南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为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不符点,也不付款也不承兑。 分析:开证行先是借故拖延时间,进而干脆对山东分行的电文置之不

理,胡志明市分行积极配合,与开证行据理力争,并将和开证行交于涉的注意事项及技巧,催收结果随时山东分行进行沟通,内外联手共同开证行施压,通过海内外联动催收,成功收回大量贷款。

四、国际结算涉及的法律与国家惯例 国际惯例的特点:1、不具强制性;2、具有国际性(普遍接受性);

3、具有相对稳定性(确定性)。

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1、与票据相关的法律和国际惯例:1882

年(英国票据法)、1930年(日内瓦统一票据法)、1988年(国际汇票本票法公约)。

与结算有关的国际惯例:1、{托收统一规则}URC522,自1996年1月

1日起生效;

2、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国际商会1998年修订的{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The 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98,ISP98),自1999年1月1日起生效。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00 :E/F/D组、每一种贸易术语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固定化,每一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固定化、具体化,纸单据和电子单据并存。INCOTERMS2010: 11种贸易术语

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

6、ICC出版物745号{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

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2013年修订本,适用UCP600)

7、信用证项下的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URR725)2008年10月1日生效

8、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tees 758,URDG758),自2010年7月1日生效。

9、国际保理通用业务规则:国际保理商会

联合会于2010年6月更新了{国际保理通用业务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 Factoring, GRIF)。

10、IFA国际福费延规则即期指南、交易指

引。

与单据相关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

比规则}、{鹿特丹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联合运单证统一规则}、{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一、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的单据,即用来表明某人对不在其实际控制下的资金或物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汇票、本票、支票等。

狭义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命令他人在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凭证。

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出票人。(【票据法】第13条第一款) 二、 票据的特征:

1票据权利是通过背书或凭交付进行转让,(1) 流通性:表现在:○

2票据转让不必通知票据上的这是票据权利的两种转让方式;○

3受债务人,债务人不能以未曾接到转让通知为由而拒绝清偿;○

让人获得票据后,就享有票据规定的全部法律权利,如未实现

4以善意并已票据的权利,有权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支付对价获得的票据,受让人权利可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票据的流通性保护受让人的权利,受让人甚至可以得到转让人没有的权利。 (2) 无因性:票据原因: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则,如:商

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原因和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3) 要式性: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记载项且必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调其形式和内容;○

才是合格的票据。 (4) 提示性:票据的提示是指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

义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款。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付款义务。 (5) 返还性: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领到票时,应将签发收的票

据交换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付款人的档案。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交付即结束流通,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 (6) 可追索性: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当正当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

者拒绝承兑时,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取得拒绝证书,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的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7) 设权性

三、 票据的法律体系和法的冲突的处理原则: 英美法 大陆法 分类 汇票是基本票据,派生出汇票,本票一类,支票另一本票,支票 类 持票人受前手权利限制,正式持只要背书连续都是合法的权利 票人才对票据有完全的持票人,拥有完全的权利 权利 伪造背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及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的,其书 后手对汇票都不再拥有他当事人的背书仍有效,受权利,受害人是被编者 害人是被窃 形式要未规定必要项目,不要求规定了票据的绝对必要项件 写明票据名称 目,缺少一项票据就无效 四、 票据的功能:汇总功能、支付功能、流通功能、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被称为“票据的生命”,票据本身不是商品,亦无所谓价值,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融资功能。 五、 票据的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2付票据关系的主体:(一)基本当事人:○、○

3收款人(抬头款人(受票人/付款人)、○

人)。

1背书人Endorser、○2被背书人、○3承兑(二)非基本当事人:○

4参加承兑人(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

5保证人、○6持票人。 人、○

六、汇票的定义:英国【1882年票据法】: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

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出票人的书面命令,付款人应无条件付款)。

【日内瓦统一法】:汇票需包含:(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人;(4)付款期限;(5)付款地点;(6)收款人;(7)出票日期的地点;(8)出票人签字。

我国的票据法: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

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付款人/付款行←(委托)出票人(出票)→收款人○2付款人/付款○

行(付款)→收款人

六、 汇票的种类

1、 按出票人不同:

1银行汇票: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签发的书面支付命令,出○

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这种汇票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的汇票。一般见票即付,又称票汇(Demand Draft)。

2商业汇票:是公司,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公○

司,企业和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商业汇票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因此,收款人或持票人承担的风险较大,商业汇票在进出口贸易中使用较多。(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2、 按承兑人的不同:

1银行承兑汇票:指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它建立在银行信用○

基础上。

2商业承兑汇票:指公司、个人或企业承兑的远期汇票,它建立○

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之上。 3、 按付款时间不同:

1即期汇票:是注册付款人在见票或持票人提示时立即付款的汇○

票。未载明具体付款日期的汇票,也是即期汇票。

2远期汇票:是载明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

期,出票后定期,定日付款均属远期汇票。

4、 按使用时有无附属单据区分:

1光票:是指出票人开立的不附任何单据的汇票,这类汇票全凭○

票面信用在市面上流通而无货物(特权凭证)做保证,只有当事人信用良好的汇票才易流通。银行汇票多为光票,多用于佣金、代垫费用以及货款尾数等非贸易债权债务的结算。

2跟单汇票:是附带提单等货运的单据的汇票,这类汇票除了当○

事人的信用外,还有物资保证,商业

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其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 5、 按汇票的基本关系人区分:

1一般汇票:○是指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分别为不同人的汇票。 2变式汇票:是指基本当事人中有一人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

的汇票,在变式汇票中:

指己汇票指出票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的汇票;对己汇票(己付汇票)指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的汇票,其性质与本票无异;付受汇票指付款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的汇票。 6、 按流通领域的不同:

1国内汇票:指出票地和付款地均在同一国的汇票。 ○

2国际汇票:指出票地和付款地不再同一够=国的汇票。 ○

7、 按票面标值货币的不同:

1本币汇票:是指用本国货币标值的汇票,国内汇票多为本币汇○票。

2外币汇票:是指用外国货币标值的汇票。 ○

1写七、 汇票的内容:(一)绝对必要记载项目(我国【票据法】):○

2无条件支付命令:书面形式、支付命令、无明“汇票”字样;○

3一定金额的货币(确定的金额)条件性。○:以确定的货币表示、

大写和小写、利息条款、分期分款。金额一定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如“大约USD1000”、“付EUR2000左右”、“付10万或15日

4付款人姓名和付款元”、“付CHF1000加利息等”都是错误的。○

地点。(收款人名称汇票上的“收款人”通常称为“抬头”,汇票的抬头有三种写法: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这种带有限制转让字样的汇票,不能以背书的方式转让。而只能以一般民法上债权让与的方式转让:常见的方法有:PAY TO C COMPANY ONLY;PAY TO C COMPANY,NOT TRANSFERABLE;PAY TO C COMPANY,NOT NEGOTIABLE.2、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这种指示性抬头记载的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常见的表示方法有:PAY TO THE ORDER OF C COMPANY ONLY;PAY TO ORDER OF COMPANY ;PAY TO C COMPANY OR ORDER.如汇票抬头记载为“PAY

TO C COMPANY ”但没有加注限制转让字样,这种汇票应视为“指示性抬头”的汇票,可以背书转让。3、来人抬头BEARER ORDER 这种汇票不记载收款热名称,而只写“付给持票人”,这种汇票可以流通转让,而且是仅凭交付就可转让,《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允许以来人作为收款人,英国则允许,但都不允许留空,常见的记载方法有:PAY TO BEARER;PAY TO C COMPANY OR BEARER,我国票

5出票人签名。○6出票日据法不允许做成“来人抬头”的汇票)○

期:有三个重要作用:(1)决定汇票的有效期。持票人如不在规定时间内要求票据权利,票据权利自动消失,【日内瓦统一法】规定:即期汇票的有效期是从出票日起的1年时间;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有效期为2年。(2)决定付款的到期日。远期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是以出票日为基础的,确定了出票日及相应期限,也就能确定到期日。(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效力。若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或被清理,则该汇票不能成立。(1、出票地点place of issue2、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 3、付款期限tenor:即期付款汇票at sight or on demand/远期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见票后定期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te.延期付款。)

案例:汇票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 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分析:我国【票据法】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

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单 据无效。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

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

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

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则规定以文字大写数目为准。本案例中,汇票票面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数字金额即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两者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只能按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照付。 汇票的抬头有三种写法:

1) 来人抬头(空白抬头):这种汇票不记载收款人名称,而只

写“付给持票人”,汇票不需背书,持票人仅凭交付就可转让。【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允许以来人作为收款人,英国则允许,

1PAY TO BEARER;○2PAY 但都不允许留空。常见的记载方法有:○

3我国票据法不愿许做成“来人抬TO C COMPANY OR BEARER;○

头”的汇票。 2) 限制性抬头:这种带有限制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可流通转让,

1票据的债务人只对记载的收款人负责。常见的表示方法有:○

2PAY TO C COMPANY,NOT PAY TO C COMPANY ONLY;○

3PAY TO C COMPANY,NOT NEGOTIABLE. TRNSFERABLE;○

3) 指示性抬头:这种指示性抬头记载的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1PAY TO THE ORDER OF C COMPANY 常见的表示方法有:○

2PAY TO THE ORDER OF C COMPANY;○3PAY TO C ONLY;○

COMPANY OR ORDER. 如汇票抬头记载为“PAY TO C CONPANY”,但没有加注限制转让字样,这种汇票应视为“指示性抬头”的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主要票据法的出票点和出票时间的比较: 项目 英国【1882票据日内瓦【汇票和本我国【票据法】 法】 票统一法公约】 出票可不注明 未记载出票地的,未记载出票地的,地点 以出票人姓名旁以出票人的营业所记载的地点为场所、住址或经常出票地 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可不注明 必须记载 必须记载 时间 八、 定期汇票付款到期日计算 1) 按日计算应遵循的准则:算尾不算头;即起算日不包括在内,而最后一天则是付款到期日。如:出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于3月31日出票,则起算日即出票日不计入,应从4月1日计算,到期日为4月30日。

2) 节假日顺延;通过上述计算确定之到期日,若恰逢节假日等银行正常的非工作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 月为日历日;以月计算的不考虑每月的具体天数,一律以相应月份中的同一日期为到期如,若无同一日期,则为该月最后一天。如:1月31日承兑的见票后一个月付款,应于2月28日(若闰年则为29日)到期。

4) 先算整月,后算半月,半月以15天计。如:8月31日交单的汇票规定交单后一个半月付款,则先算整月至9月30日,再算半月15天于10月15日到期。

例题1: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单位在填写票据时,下列选项中,应当遵循的有(ABC) A、 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并一致 B、 收款人名称必须清楚并不得更改 C、 签章应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D、 标明签发票据的原因

例题2: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ABCD)

A、 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 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 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比数码金额不一致的票据 D、 更改金额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1、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

二者必须一致,否则

票据无效;2、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案例:浙江A公司2004年10月31日与尼日利亚C公司达成一软盘订单(USD12390.00)由于尼日利亚客户的资信普遍不好,A公司一方面为扩大业务,另一方面要降低经营风险,坚持100%预付,并规定合同签订后客户先付30%定金,余70%采用装运前付款,货物规定与11月30日前从上海港装运。11月4日,C公司来电告知30%订金已付,因为要货紧急,催促A公司务必于11月20日左右将货物改为空运出口,运费到付。11月10日,A公司收到C公司寄来的DHL快件,内有银行汇票USD3717.00.汇票签发行和付款行为”JPMORGAN CHASE BANK,NEW YORK”收款人为A公司,灰扑扑编号为FE6905098,因A公司业务人员对票据不了解,将汇票正本提交到银行,若你是银行业务人员会给出什么建议?

建议:

(1) 该笔付款有欺诈之嫌,汇票不等于货款。我国曾发生多次

尼日利亚汇票伪造案。为防止上当受骗,银行要求公司暂不生产,或生产完毕后不要发货,必须等汇票款项实际到账才算真正收到货款。 (2) 调查签发行和收款行资信。

(3) 汇票可委托银行代收款,但由于付款国在国外,即便顺利

收回,货物装运期已过。 (4) 要求空运,交货期提前,一旦汇票如系伪造或遭拒付退票,

货物又被尼日利亚商人取走,公司就会遭受损失。

接受银行意见后,A公司去电,告知尼日利亚客户C公司必须等汇票款项收妥后才开始生产,交货期不能提前,余70%必须TT,不接受汇票,函电发出后,C公司没有回答,后经对此联系,C公司杳无音讯。15天后,A公司收到中行通知,告知该编号为”FE690508”的汇票遭退票,退票理由是该汇票记载的签发行的签章是被伪造的。 分析:(1)对出口商来说,预付是最有吸引力的付款方式,出口商可以先收款后发货,加快资金周转,避免“货、款两空”。若用票据为预付款,出口公司收到票据后必须委托银行代收款。等待收妥票据,然后发货,或者即使先行发货,要牢牢控制货权。(2)本案是伪造者假冒真实的,有资格的出票人或承兑人的签章进行诈骗。防范要点:提高识别假冒签章的能力,收到伪造汇票多发地区(尼日利亚、印度尼西亚、香港地区及其他一些小国家)尤其当心。除了要严格按程序查询出票人或付款人外,还要识别票据格式和签章。

票据的伪造仅限于伪造签章,变造属于伪造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ABD) A、变更票据金额 B、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C、变更票据上的签章 D、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 变更票据上的金额的,属于票据的伪造,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若当事人的按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若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若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九、 票据行为的分类: 广义票据行为:(1)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出票)、附属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保付、参加承兑);(2)准票据行为:提示、付款、拒付、追索、参加付款)

十、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将汇票权利转让他人为目的的一种行为。 A→C(第一背书人)→D(第一被背书人、第二背书人)→E(第二被背书人、第三背书人)→F(第三被背书人、第四背书人)→G(第四被背书人、第五背书人)→H(第五被背书人)

第一背书人永远是收款人;最后一个被背书人永远是持票人。 背书行为:(1)写成背书和交付;(2)经过背书,汇票的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 (1) 当事人:背书人(债务人);被背书人(债权人),前手和

后手;(4)效力:对背书人:向后手担保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有效性,担保承兑和付款。对被背书人:享有票据上全部权利。

十一、背书的种类: (1) 特别背书:记名背书,特点是:内容背书完整,记载支付给被

背书人的名称,并经背书人签字,记名背书的票据,可以继续背书转让。 (2) 空白背书: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仅在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背

书人。特点是:做此背书后,被背书人要再转让,只需凭交付即可。

(3) 限制性背书:指定某个特定的人为背书人或记载有“不得转让”

字样的背书。能否继续转让,不同票据法规定不同。【英国票据法】不能再转让。【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的票据法:原背书人只对直接后手负责。被背书人继续转让而产生的其他后手,原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4) 有条件背书:对被背书人享受票据权利附加前提条件,但我国

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B Bank On delivery of B/L No.125 (5) 委托收款背书:又称代理背书,是持票人以委托收款为目的所

为的一种背书。是指背书人以行使汇票权利为目的,授于被背书人一定代理权限的内容。通常的格式“Pay to the order of A Bank”后加“for collection”。托收背书不得转让汇票的所有权,仅是代收票款。 (6) 质押背书:又称设质背书、质权背书。背书人为担保债务而在

汇票权利上设定质权的背书。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而被设定质押时就成为设质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与质押背书比较:委托收款背书是以委托被背书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质押背书是背书人以汇票作担保交变被背书人。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转移质物的占有 被背书人:A银行 委托收款 张三 背书人签章 00年1月1日 记名背书转让: 被背书人:李四 被背书人:李四 质押 张三 背书人签章 00年1月1日 被背书人:王五 被背书人:赵六 张三 李四 王五 背书人签章 背书人签章 背书人签章 2010 2010 2010年1月年1年11日 月1月1日 日 十二、背书的连续性: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从第二次转让背书起,每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总结:部分背书和分割背书是无效的,无论是背书行为,还是背书内容均无效。

十三、提示:持票人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做见票。

提示分为: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十四、承兑:普通承兑和限制承兑。 BILL OF EXCHANGE ACCEPTED NOV.15,2005 XXXXX(SIGHEED) 限制承兑(出票后2个月付款的汇票改为4个月付款):(1)有条件承兑(只有在交单后承兑);(2)部分承兑(只承兑800元);(3)限制时间承兑(修改付款期限的承兑);(4)限定地点(只能在某银行承兑)。

持票人一般不接受限制承兑。

需注意:[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均不允许有条件的承兑。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承认部分承兑和限定地点两种形式。【英

国票据法】承认上述4种形式的限制性承兑。 十五、付款:是票据流通的终结

正当付款的条件:1、善意地付款,不知道持票人权利的缺陷;

2、 鉴定背书的连续性;3、到期日付款。

十六、拒付/退票: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

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为拒付。→(拒绝证书、退票通知)当拒付时,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

十六、追索: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

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前手背书人是指: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其他债务人、实务中持票人一般都是出票人追索。

第三章汇款结算方式

汇款业务流程:汇款人(进口商、债务人)→【收款、委托】汇款行(进口地银行)→【指示、头寸】资金清算银行→【解付】解付行(出口地银行)→【通知、解付】收款人(出口商、债权人)→【货物】汇款人(进口商、债权人)

1、 汇款人申请和交款付费;2、汇出行将申请书的第二联作为回执退还给汇款人;3、汇出行发出加押电传(如SWIFT MT103)给汇入行,委托汇入行解付汇款给收款人;4、汇入行收到电文,核对密押无误后,或检查SWIFT MT103是否为有效格式,如正确无误,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电报或电传方式汇款应具备下列内容: FM:(汇出行名称) TO:(汇入行名称) DATE:(发电日期) TEST:(密押)

OUR REF NO.__(汇款编号)

NO ANY CHARGES US(我行不负担费用)

SWIFT格式:1、项目表示方式—SWIFT由项目(FIELD)组成,如:59 BENEFICIARY等;2、日期表示方式:—YYMMDD,EX.131018,131008.;3、数字表示方式:—数字不用分格号,小数点用逗号“,”来表示。Ex.5,152,286.36表示为:5152286,36 4/5 表示为0.8: 5%表示为:5 PERCENT

货币表示方法:澳大利亚:AUD、加拿大元:CAD、人民币:CNY、瑞典克朗:SEK、新加坡元:SGD、

新西兰元:NZD、英镑:GBP、菲律宾比索:PHP、印尼盾:IDR、俄

罗斯卢布:SUR、瑞士法郎:CHF、

丹麦克朗:DKK、挪威克郎:NOK、韩元:KRW、澳门元:MOP、日元:JPY、欧元:EUR、泰铢:THB、 马来西亚林吉特:MYR、

2013年外币的清算假日:10月1日周二:USD(CHN)、CNH\\CNY,HKD. 10月14日周一:USD(USA)、HKD,JPY

注:除附表中所列清算假日外,每周六、日为所有外币的清算假日。 例:我国某银行在2013年10月14日17时汇往日本东京JPY800000,则起息日应为131015.

我国某银行在2013年12月28日17:10汇往美国旧金山USD7000,则起息日:32A:VALUE DATE/CURRENCY/INTERBANK SETTLED AMOUNT:131228 USD7000,00 旧金山(西八区),比我国晚16小时。 我国某银行在2013年12月26日17:10汇往美国旧金山USD7000 32A:VALUE DATE/CURRENCY/INTERBANK SETTLED AMOUNT:131227 USD7000,00

注意起息日的问题:利用时差,结算假日,节假日的顺延,合理规定起息日。

汇款的偿付:汇款的偿付俗称拨头寸,是指汇出行在办理汇出行业务时,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交给其委托解付汇款的汇入行的行为。 汇款的偿付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可能的途径:

1、 主动贷记类:汇入行在汇出行开有账户,汇出行则在发出汇款通

知书之前,主动将相应头寸贷记汇入行的账户,并在汇款通知书中注明,即写明如下偿付指示:In cover,We have credited you’re a/c with us.

2、 授权借记类:如果汇出行在汇入行开有账户,汇出行则应在发

出汇款通知书时,授权汇入行借记相应金额在其处的账户,即其偿付指示为:In cover, please debit our a/c with you.

3、 共同账户行转账类:如果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没有上二类中提

到的那种账户关系,通常就通过他的两家银行的共同账户行,即在一家汇出行与汇入行都开有银行账户的银行进行偿付,偿付指示如:

In cover, We have authorized xx Bank(共同账户行)to debit our account and credit the above sum to your account with them.

通过共同账户行转账进行清算:汇入行→账户行X←汇入行 波士顿银行→纽约中行←中行总行

4、 各自账户行转账:汇出行和汇入行相互之间没有往来账户,但

他们各自的账户行之间有账户往来时,

汇出行应在支付委托书上作偿付指示:IN COVER, WE HAVE

INSTRUCTED X BANK TO PAY THE PROCEEDS TO YOUR ACCOUNT WITH Y BANK.(作为偿付,我行已指示X银行支付款项入你行在Y银行所开立的账户)

通过各自的账户行进行转账清算:汇出行———→汇入行 ↓↓

账户行X←—→账户行Y

农业信贷银行———→中行总行 ↓↓

巴黎国民银行←——→纽约中行

汇款的退汇:退汇:汇款人或收款人某一方,在汇款解付请要求撤销该笔汇款。

1、 因收款人名称、账户地址不清等原因无法解付汇入款超过3个月,银行将主动退汇;

2、 汇出行提出退汇的,若查明头寸确已收妥,且汇款未解付的,可办理退汇;若已解付,由收款人直接与收款人联系退汇事宜;(JPY50万汇成USD50万,MT192注销)

2013年10月8日9:45日元卖出价6.3404。 9:37日元卖出价6.3415 8:50日元卖出价6.3478

2013年10月8日9:45美元卖出价613.05 9:37美元卖出价613.03 8:50美元卖出价613.07

3、 因收款人拒收要求办理退汇的,应由收款人说明原因,经银行查实问题,退还原汇出行。

电汇、信汇的退汇:由汇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汇款回单。汇出行凭此

向付款行要求退汇,待接到付款行同意退汇的答复并收妥汇款头寸后,方可办理退汇。

票汇的退汇:在寄出或交出汇票前,由汇款人持原汇票正本办理,由出票行注销原汇票,办理退汇手续。

三、汇款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 预付贷款:预付贷款是进口商(付款人)在出口商(收款人)将货物或货运单价交付以前将货款或者一部分通过银行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根据约定发运货物,出口商可以无偿占用对方资金,且不承担风险。预付贷款有利于出口商,不利于进口商。

1售定:是出口上达成协议,规定出口商先发2、 货到付款类型:○

货,再由进口商按合同规定的货物售价和付款时间进行汇款的一

2寄售:是指出口方将或货物运往种结算方式,即“先出后结”。○

国外,委托国外商人按照事先商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上代为销售,

待货物售出以后,国外商人将扣除佣金和有关费用的贷款再汇出给出口商的结算方法。

一般来说,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倾向于运用货到付款的方式,而出口商则偏好预付货款的方式。 第四章托收

一、托收:是出口商委托本地银行根据其要求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收取货物的结算方式。

商业信汇:出口商主动催收款项,属于逆汇。单据是指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

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用以取得款项的凭证;

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契约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以外的任何其他单据。

顺汇与逆汇的定义、特点:顺汇:它是汇款人remittance(通常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通过结算工具,转托国外银行将汇款付给国外收款人(通常为债权人)的一种汇款方法。其特点是资金流向和计算工具的流向一致(如汇款)

逆汇reverse remittance:又称出票法,它是由收款人出具汇票,交给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国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汇票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其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支付工具的流向不相同(如托收、信用证)

二、委托当事人及其责任

1、委托人:委托人是开出汇票(或不开汇票)委托银行向外国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通常为国际贸易中的出口商。

委托人在贸易合同下的责任:按时按质按量装运货物;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下的责任:1、填写委托申请书,指示明确;2、对意外情况及时指示;3、承担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2、 付款人:是汇票的受票人,即代收行向其提示单据和汇票,并要求其付款的人,通常为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商。付款人的责任:履行付款义务。

3、 托收行:又称寄单银行,即接受委托人委托代为收款的银行。 4、 托收行的责任:严格执行委托人的指示;严格按照惯例处理业务;对单据的处理:审查委托申请书,核对数据;承担过失责任。 5、 代收行:是接受委托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

1执行托收行的托收指示(审查委为进口地银行代收行的责任:○

2保管好单据的责任;○3及时反馈托收情况;托书,核对单据);○

4谨慎处理货物。 ○

6、 提示行:是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银行,又称交单行,一般情况下由代收行兼任。

7、 需要时的代理:委托人为了避免在付款人拒付时,无人照顾货物的情况发生,而在付款地事先指定的代理人,委托其在付款人拒付时办理有关货物存仓、保险等的事宜。这个代理人必须由委托人在托收指示中明确权限,称作“需要时的代理”(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 托收当事人之间关系:

委托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关系)付款人?(托收委托书)代收行?(代理关系)托收行(→托收申请书)?委托人(代理关系) 四、 托收的种类:1、光票托收;2、跟单托收。

五、 托收汇票:是指在托收项下使用的汇票,无证托收业务中的汇票要根据合同来缮制,在缮制时,与一般的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有以下区别: 1、 票期前填写D/P或D/A; 2、 出票人填写出口商(委托人); 3、 付款人为进口商; 4、 在出票依据一栏中可以不填,也可以填写发票号以便查找。 六、 托收指示:就是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它是由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制作的。除非托收指示另有授权,代收行将不理会除向其发出托收的一方/银行以外的任何一方/银行的任何指示。 当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账户时,借记代收行账户: (开户行)进口代收行————————————————→←————————出口托收行(账户行)

支付委托书—我行授权你行借记我行账户 / 借记报单—你行账户已被借记

七、 托收的种类及业务流程

1、 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主要指货运单据)的托收。

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有时也附有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这种情况仍被视为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的汇票,在期限上也应有即期和远期两种,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一般金额都不太大,即期付款的汇票较多。多用于小额交易,贷款尾数,样品费、佣金。部分预付款、分期付款、贸易从属费用等的收取。

1由委托人填写托收申请,开具托收汇票一2、 光票托收的程序:○

并交与托收行;

2托收行依据托收申请制作托收指示,一并航寄代收行; ○

3对即期汇票,代收行收到汇票后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

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将汇票交与付款人入账。 4对于远期汇票,○代收行接到汇票后,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的理由,应立即承兑。承兑后,代收行持有承兑汇票,到期再作付款提示,此时付款人应付款。

5如遇付款人拒付,除非托收指示另有规定,代收行应在法定期○

限内作成拒绝证书,并及时将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

3、 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出口方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托收行通过代收行向进口方收款。(1)付款交单(D/P):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包括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after sight).建议其设置的远期期限与之航程相匹配,以免出现“到货不到期”。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晚于到货日,进口方可采取两种方法。——提前付款赎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进口方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表示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谁同意借出单据,谁承担责任。(2)承兑交单(D/A):是指委托人指示托收行、代收行在付款人审单后决定接受单据时,由付款人在汇票上办理承兑,代收行审查承兑手续齐全后留下汇票,单据叫付款人,在汇票到期后,付款人再向代收行付款。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交单以承兑汇票为条件:见票后XX天承兑交单,提单后XX天承兑交单。 URR522 第七条:商业单据的发放:承兑交单(D/A)与付款交单(D/P):1、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则其指示不应要求付款才交付商业单据。2、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明确是否凭承兑(D/A)还是凭付款(D/P)向付款人交出商业单据。

如果没有明确,商业单据应仅凭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单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负责任。 4、 托收的交单方式:

1付款交单: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分为:即期付款○

交单(D/P a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t …days after sight)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25 days after sight.

至于付款交单是即期还是远期付款,是否需要汇票取决于托收指示中的规定,但URC522本身并不主张使用远期汇票的付款交单。 URC522第7条a款规定:“托收应不包含在将来日期付款的汇票并由指示说商业单据凭着付款而交出”。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是指委托人指示

托收行、代收行在付款人审单后决定接受单据时,由付款人在汇票上办理承兑,代收行审查承兑手续齐全后留下汇票,单据交付款人,在汇票到期后,付款人再向代收行付款。 ——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交单以承兑汇票为条件:见票后XX天承兑交单提单后XX后承兑交单

A、承兑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的异同点: 承兑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都属于远期托收,出口商开具的都是远期汇票,进口商见票时应先予以承兑,汇票到期时才予以付款。 远期付款交单中,进口商只有在汇票到期并支付货款后才能得到单据; 承兑交单中,进口商只要承兑后便可得到单据,这时汇票还未到期,进口商尚未付款。

B、在托收实务上我们遵循的原则是:

D/P无论汇票为即期或远期,但它必须是付款人付款,即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代收行放单,“一手交钱,一手交单”。 D/A为付款人承兑汇票。

在托收实务中,有关银行作为托收行,应当劝阻委托人不采用这一不规范的做法,正确掌握远期托收付款交单的时限,即船只航程与单据到达代收行的时间之差(远洋应以15-30为限)超过此限应采用D/A远期结算方式。

C、不同的交单方式对进出口双方的影响:

1、对于出口商而言最理想的是即期付款交单,因为在进口商付款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口商。

2、对于进口商而言最理想的是承兑交单。

3、承兑交单在交单后出口商已无法约束进口商,无论在风险还是资金使用方面,这种方式都不利于出口商。 按收货人的抬头不同分类:

1记名提单:提单上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到那,提单不能转让,○

只能由该指定的收货人凭此提货。

2不记名提单:来人抬头提单,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只填写来人TO ○

BEARER即提单上持有人,或将这一栏空出不写的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 3指示提单。 ○

启示:为了有效的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 调查和考虑进口国和进口商的情况。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贸易惯例,外汇管制条例以及商业惯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妥善掌握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2、 把好合同签署关和单据制作关。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商办理货运保险,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在不采取CIF或CIP条件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此外用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出口,制作单据,以免授人以柄,拖延付款或拒付付款。 3、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按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 1凭单付汇和交单付现:○交单付现是进口商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并指示该行凭出口商提供的某些商业单据或某种装运证明即可付款给出口商。

汇款在尚未被收款人支取前是可以被撤销的。注意:D/P是进口商通过付款去赎回出口商的单据,而CAD则是出口商以单据去赎回进口商的付款资金。

5、托收的特点:

一、商业信用: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进口商付款或承兑之后,凭单提取的货物可能与合同不符。 二、此汇款方式安全

三、资金负担仍不平衡:托收仍是一种相对有利于进口商,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

从跟单托收看,付款交单风险较小,因为付款交单条件下,只要进口商未付款,物权凭证仍掌握在代收行手中,仍属于出口商所有。 但是,这并不等于没有风险损失,如果进口商不来付款赎单,则出口商仍要负担以下诸多损失。出口商的卖方信贷利息(如果有);双程运输费用(如果将货物运回本国处理),在进口国港口存仓、保险、支付代理人的费用(如果货物寻求当地处理)以及货物临时处理而代理的价格损失,银行费用等等。

承兑交单风险最大,因为承兑交单对于出口商来说在收到货款之前已经失去了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将完全要依靠进口商的信用来收取货款了。

承兑交单的风险损失有:货款的损失,出口商的卖方贷款利息(如果有),运输费用,办理各种单证的费用银行费用等等。

假如托收委托书允许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收据借单,则风险损失如同承兑交单。

光票托收的风险损失时托收款和银行费用。 6、托收风险的来源:

市场风险;进口国环境变化的风险;进口商经营能力的风险。 托收风险的防范:

1、事先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包括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经营规

模、经营作风等等。

2、了解进口国有关政策规定: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理法规、进口国海关方面在进口手续,港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进口国的银行(代收行)的习惯作法。URC 522第十一条 C款明确指出“一方委托另一方提供服务时,指示方应受到外国法律和惯例施给被指示方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制约,并承担赔偿之责。” 3、使用适当的贸易术语,争取出口方办理保险

4、合理谨慎选择代收行:选择资信较好的银行。注意:经银行事先同意,可将提单做成以代收行作为收货人或者以该行作为抬头人。由银行把关。按照【URC522】,托收行必须完全按照出口商的指示,依照【URC522】的相关规定办理业务,不得越权或擅自变更出口商的要求。而代收行必须完全遵照托书行的指示,并妥善保管好单据。在必要的情况下,谨慎处理好货物。注意:经银行事先同意,可将提单做成以代收行作为收货人或者以该行作为抬头人。

5、制单环节应谨慎:注意三个一致、“单、货、收、同单单”是否一致。注意提单的收货人,一般不宜作成银行(如 TO ABC BANK)或凭银行的提示(TO THE ORDER OF ABC BANK)为抬头。

根据URC522“除非事先征得银行的同意,货物不应直接接交银行,也不应以银行或其指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同意,就将货物直接交银行或以其为指定人,银行没有提取货物的义务~”

注意:经银行事先同意,可将提单做成以代收行作为收货人或者以该行作为抬头人,由银行把关。

也不宜做成进口商(TO DF INPORT CO)或凭进口商的指示,如TO THE ORDER OF DF INPORT CO为抬头。 托收业务中提单的收货人一般做成:“空白抬头”、凭收货人指示由发货人做空白背书或特别背书转让。

5、需要时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简介: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保费高1%~2%)

知识链接:【URC522】第十条,单据与货物/服务/银行

A款: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得直接发送到该银行地址,或者以该行作为收货人或者以该行为抬头人。

然而,如果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而将货物直接发送到该银行地址,或者以该行作为收货人或者以该行作为抬头人,并请改行凭付款或承兑或凭其他条款将货物交付给付款人,该行将没有提取货物的义务,其风

险和责任仍有发货方承担。 承保风险:

1、 商业风险:买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买方拖欠货哦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

2、 政治风险: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损失赔偿的比例:———由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拖欠等其他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买方拒收货物所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80% 案例: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

分析:托书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法律责任。

案例:2006年11月11日土耳其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达成出口硅业务,FOB SHANGHAI USD76800 ,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货物备好后,对方突然提出预付20%货款,余额以CAD (CASH AGAINST DOCUMENTS)交单付现,并指定承运人。CAD特点? 解答:交单付现CAD。汇款在尚未被收货人支取前是可以被撤销的。 最终为D/P。2007年1月1日出口方在转船完毕后将单据交给托书中行。货物抵达进口方港口后,进口方没有立即付款赎单,答复一直是“客户正在准备付款赎单”接下来是无休止的催促,承诺,再催促~

解析:土耳其海关在退货方面的规定和流程:

1、 出口方向海关提交书面声明,解释退货理由及原因,如未收到货款,并要求将货物退回; 2、 进口方出具同意退货的声明;

3、 出口方支付清关费,海运费,码头操作费(THC)、装货费等各项费用(实务操作中基本不可能迫使没有收货的进口方承担上述费用。)

进口方拖延付款又拒绝配合退货,直至6月底,买方一直未按承诺付款,并且拒绝出具同意退货的声明,货物一直滞留港口。7月初,由于不能继续容忍买方的拖延,卖方向货代确认同意支付货物运往土耳其及退回中国的所有相关费用,并出具可了授权书,授权货代将货物退回国内。7月11日,货代向海关申请退货,但海关当局以缺少海关拍卖部门的授权证书为由,不同意放货。原来在7月初,这批货物已经被列入海关拍卖清单。7月18日,货代通知出口商,由于货物已经进入了拍卖名单,海关不同意放货。出口商退运货物的努力以失败告终,最终“钱货两空”。

分析:1、对出口商不利的海关规定,奠定了这场悲剧的主旋律。 2、在货物到港后至提货前,土耳其进口商一直处于主动地位,进口商的蓄意拖延致使出口遭受巨大损失。 根据土耳其海关规定,货物到港后进口商应在45天内完成提货手续,否则货物将被罚没并进行拍卖。不过45天届满后,收货人(买方)有两次申请延期的机会,每次30天,且不需要提交延期理由。伺候,收货人还有一个申请延期30天提货的机会,但需向海关解释延期原因。

若在收货人的配合下,货物在到港后135天内通常不会进入拍卖程序,不过在此期间产生的滞港,仓储等费用难以避免。第135天之后的一个月内,进口方有机会在支付相当于货值1%的罚金后中止拍卖程序,重新获得提货权。本案由于缺乏买方的配合,货物进入海关拍卖仓库,对于出口商而言,则意味着货物推定全损。 启示:

1、 掌握转卖或退运的时间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2、 土耳其海关虽然要求提交买方的同意退货声明,但在实务操作中,卖方也可以尝试通过其他替代文件谋求海关的认可。 3、 在准备授权书,催促付款的同时,应继续与买方保持良好沟通,争取灵活处理。 第五章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的产生:托收基础上演变而来,克服了托书的缺陷,银行作为第三者充当中间人和担保人,从而解决了进出口双方的顾虑。

信用证属于信汇。

二、信用证(L/C)的定义:它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呢个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简而言之,信用证是一种带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书面承诺。UCP600 定义: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信用证的理解:1、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2、付款承诺;3、有条件: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UCP600 第二天定义:信用证:指一项不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简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信用证的形式:1、信开本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2.电开本信用证:1简电本(Brief Cable)2全电○:预先通知LC(PRE ADVICE L/C)○本(full cable):电报、电传或SWIFT开证(MT700)注意:SWIFT手册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所开立的信用证将遵循现时有效的巴黎国际商会制定的UCP。 按兑用方式划分:即期付款信用证by payment at sight 延期付款信用证 by deferred payment 承兑信用证by acceptance 议付信用证 by negotiation

信用证何时开始不可撤销?UCP600第七条b款:“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

信用证何时开始生效?可以考虑多个时间点:

1、 开证行已开立好行信用证,但没有对外发送; 2、 开证行对外发送出信用证; 3、 信用证到达受益人时; 4、 受益人接受信用证。 三、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是主债务人,其对受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独立的付款责任。如案例1

2、信用证是自足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独立于合同,并不受合同的限制。【UCP600】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 a、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业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余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

b、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如案例2、3

3、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是以单据为准,是以货物为准。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保兑行一旦对该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就对该信用证负独立的确定的付款责任。保兑行的承付或议付是终局性的,对受益人无追索权。

单选:按指定行事的指定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含交单日在内至多(B)个银行工作日用以判断交单是否相符。A、5 B、6 C、7 D、8 UCP600原文为交单翌日起5个工作日。 案例1:开证行资信状况影响出口方安全收汇:2008年,中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矿产品,价值49万美元。日本公司通过日本东京三菱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通知行为中国银行某分行。在货物已准备好等待装运之际,该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大跌,日本公司来电告知“暂不装船”,你会怎么做?

单据(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寄出不久,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中行立即反驳,并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开证行拒不答复。中行直接将此事电告东京-三菱银行总裁。日本公司坚决要求降价,我方坚决不同意降价,不久,中行收到开证行汇来的49万美元全部货款,中行又再次去电收回了延期付款的利息及电报费计2000美元。 案例2:内地A公司与香港中间商B公司签订可一份USD318886.00的货物买卖合同,销售合约规定,货物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麻袋”:信用证却规定,“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为一捆”。A公司为确保安全收汇,按信用证规定都不加麻包全部货物装运后,A公司将全套单据交银行办理收汇。银行未提出不符点,货到香港后,B公司来电称,由于所有货物未套麻袋,需在香港重新打包才能转口出售,额外费用估计USD20860,该笔费用应由A公司承担。A公司辩称,包装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故不承担责任,后经双方协商,A公司承担了USD14000.00

实务中存在三种错误倾向:

1、 片面理解信用证独立性,认为只要单证相符,可以将错就错,不修改信用证(将构成基础合同违约)

2、认为对方是老客户,尽管信用证有明显错误,仍按合同或货物实际缮制单据(必然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1基础合同中货物描述为“CHI”○,来证为“CHI”受益人认为对方是老客户,肯定接受货物,故未要求改证,仍按“CHI”制单。开征行拒付。虽然周折过后付款,但延迟了几个月的时间。

2来证误将货物描述为“PVC RESIN XS-3”,合同中货物未○

“PVC RESIN KS-3”.受益人按合同制作发票,同时将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放在括号内。

即“PVC RESIN KS-3(XS-3)”开证行认为单证不符,拒收。这种画蛇添足引起的麻烦,实务中常可以见到。

案例3:挪威某银行开来信用证购买我方工作手套。中方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后,发现信用证多要求的货物尺码为10#,而合同所要求的货物尺码为10.5#。你会按多少尺码出货?中方决定“按合同规定尺码10.5#发货,”“按信用证规定10.0#”制单。出口公司于5月31日交单议付,经议付行审单无误,遂寄开证行索汇。6月14日开证行来电拒付。开证行可以拒付吗?

解析:中方出口所交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所以开证银行必须付款。但是,由于所交单据与实际货物规格不相符,致使进口方无法报关,受益人为协助开证申请人解决在报关时的困难,另行开出更改尺码的商业发票,并告进口方实际装运的工作手套是合同尺码,最后顺利收回货款。

按基础合同规定发货,却按照信用证规定制单,其实是单据未反映实际发货情况。如信用证规定货物名称“烤花”,公司为了使单证相符,顺利收汇,按合同发运“素色绒”,但在发票上照打“烤花”,进口方以发票与实物不符被海关罚款为由提出索赔,出口公司赔付霍乱10%了结此案。

由上可见,当LC条款与合同不相符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 要求修改信用证;

2、 按照合同履约,按照信用证制单(另寄一套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给进口商报关)

不可按照信用证证履约; 不可按照合同制单。

信用证结算方式仅以单据为处理对象:UCP600 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独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UCP600 第14条单据审核标准:a、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本身确定其是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UCP600 第二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适用规则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相符:1、与信用证条款相符;2、是与UCP的适用规则相符;3、是要符合ISBP。

案例:合同与信用证有关货物描述不一致拒付案:A出口公司于B进口公司就“金鸡牌”大衣订立合同,规定采用LC,LC为“金牌”,单据显示为“金鸡牌”。开证行拒付。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

审单标准:严格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案例:在某承兑信用证中,46A单据要求中要求提交“船龄未超过15年的证明”,结果船公司出具了这单据,由于所有单据都没有不符点,开证行欲承兑汇票并确定到期付款,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经调查,发现船龄已达20年,要求开证行拒付。开证行能否以船龄已达20年为由拒付?

分析:开证行不能拒付。UCP600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只要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

UCP600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g、提交的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将被不予理会,并可被退还给交单人。

1、 银行只审核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Q、银行没有义务审核额外单据,但是否就意味着银行不可以去审核,哪怕在额外单据中出现重大不符之处时也不可以以此拒付呢?对于额外单据,银行不应该审核,如果额外单据不符,银行不能以此拒付。 ICC一件TA593Rev:信用证中有一个单据要求为“Health certificate is required”,议付行子啊提交的单据中有两份“health certificate”,一份由受益人出具,一份由该国农业食品部出具。而在由农业食品部出具的那份中显示了与信用证不同(只是不同,是否是不一致在下面会具体讨论到)的货物描述和不同的合同号。开证行对此拒付。第二天(在信用证效期和交单期内)议付行发来电报,由受益人出具的HEALTH CERTIFICATE为其在该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应被审核的单据。

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1、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十四条d款,银行将接受该单据。

进口方风险:出口方欺诈;救济方法: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欺诈的认定:确凿的证据,实质性欺诈。 信用证业务处理三原则: 1、“诚信”为前提下,独立抽象性原则“独立抽象性原则”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相符交单,开证行便必须向受益人承付无须理会信用证以外的安排,也无须理会单据背后的交易。 2、“欺诈”为前提下,欺诈例外原则:“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如果受益人存在欺诈,即使相符交单,法律仍要求开证行不得向受益人付款。 3、“善意”为前提下,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是指:即使受益人存在欺诈,只要相符交单,开证行必须

偿付开始履行指定的善意指定银行。

“诚信”——所谓诚实,就是童叟无欺,所谓“信用”,就是有诺必践。 “欺诈”——【高级汉语大词典】:“欺诈”,用狡诈的手段骗人;【美国传统辞典】:“fraud”欺骗行为,为弄到不公凭或不合法的钱财而实行的欺诈。

“善意”——R370/R373:不知情,未参与,尽了合理谨慎之责,且已付出合理对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案例1:某企业从巴西进口大豆,法院下达的止付令中的措辞为“大豆含有毒素,不适合做加工食品的原料,而被禁止进口,由此可以认定大豆基本无价值,因此,开证行不得付款”。

如果申请人向法院陈述的理由是货物有质量问题,甚至是严重的质量问题,也属于商业纠纷,按照【规定】:不属于可以申请止付令的欺诈。

案例2:信用证规定进口铝锭55472公斤,单据显示的数量相符,申请人提货检验,短量70公斤,申请人以受益人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止付开证行远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法院认定不构成欺诈,因为根据【规定】第九条,只有将会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案例3:受益人订有一个交付1000桶菜油的合同,如果他明知交付了998桶,但仍出示了显示交货1000桶的发票,那么,受益人的行为尽管可能带有部分欺诈性,也不视为实质性欺诈;但明知仅交付了5桶菜油,却故意提交显示全部交货的发票就是实质性的欺诈。 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以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 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3、 保兑行善意地旅行了付款义务; 4、 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案例:某信用证下单证相符,在开证行付款时进口方发现出口方严重

欺诈,遂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由于被指定银行已善意地进行了付款,法院并未裁定止付,法院给出如下判决附言,同时形成了信用证交易中的一句名言:由于进口商自己不慎选择了骗子进行交易,诈骗的后果应该自负,不能由不知情的善意人承担。

何谓“善意”?根据ICC及一些法院处理的案例,下列情形一般视为善意行为,受欺诈例外原则保护: 1、 银行自己未参与欺诈; 2、 银行不知道欺诈存在;

3、 银行尽到了合理谨慎,比如:欺诈在单据表面并不是明显的; 4、 除开证行外,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必须是被指定银行,非指定银行的行为不被认为是善意的。 法院受理“欺诈例外”诉讼的条件:

1、 必须有证据证明欺诈发生,而不是声称; 2、 欺诈将给有关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3、 进口方须向法院提供足够的担保;

4、 存在下列“善意”情形时,即使有欺诈,法院也不止付: 议付证:议付银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付款证:被指定银行已经善意地付了款。

承兑证:开证行或国外被指定银行已经承兑。 欺诈例外原则不适用于善意第三者:独立抽象性原则始终是信用证存在的基础和柱石,银行的拒付或申请止付命令应十分谨慎。严格按照法定条件行事,因为这种欺诈例外原则并不适用于善意第三者。 欺诈例外原则不适用于善意第三者,1985年英国Department Stores v.France Bank一案得到了绝妙地体现: 该案涉及三批货物的欺诈问题,由于第三批货物不涉及议付行或善意受让人,法院发布了止付令,但第一批货物项下的汇票已转让给支付了对价的善意第三人,第二批货物和货款已由议付行垫款,故法院拒绝对这两批货款发布禁令。

止付令的滥用:法院的止付,应考虑银行承兑后由于票据的无因性致英航无条件付款的情况,及议付行是否“参与、知情、合理谨慎”,以及区别一般贸易纠纷要实质欺诈。

然而,有时由于法院对信用证业务或票据法了解不够,随意下发止付令,使银行无法履行正当的权利和义务,给银行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案例:货物到达进口国后卸货港至申请人指定地点的运输途中被窃,进口方起诉,法院签发止付令,阻止开证行向议付行支付已承兑的汇票。货物失窃应通过保险公司索赔,而不是靠法院止付令来阻止信用证项下的付款。

如何排除其他指定银行进行善意付款或承兑的可能?

为了应对上述情况,银行和进口企业可在某些情况下适用信用证中的兑用范围条款防范自身风险。

在信用证中限制其他指定银行对该信用证的兑用(包括议付)与保兑,即规定该信用证只能在开证行用,从而排除其他指定银行进行善意付款或承兑的可能,保证在出现欺诈情况下可以行使【规定】赋予的止付申请权,维护自身利益。

四、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关系:1、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由这份贸易合同带来了支付信用的需要;2、在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间的开证申请书;3、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2006年10月25日为UCP600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会议上获准通过的时间,2007年7月1日UCP600实施。 例题:UCP600实施的日期为(C)A、2006年10月25日 B、2007年1月1日 C、2007年7月1日 D、2007年10月1日

UCP600简介:UCP600共39个条款,包括总则和定义,信用证的形式和通知,责任与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免责条款,可转让信用证和款项让渡8个部分。各条款规定了当事人的责任范畴。 但是UCP600的实施并费意味着UCP500的废止,二者同时有效,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既可以表明受UCP500约束,也可以表明受UCP600约束。

现在按照SWIFT开立的信用证,如MT700、MT710、MT720的在40E栏位选择相应代码表明信用证遵循现时有效的规则或惯例。

例题:如果客在UCP600实施还在开证申请书中要求该信用证受UCP600的约束,作为开证行应该B

A、 劝阻客户,告知其UCP500已禁止使用 B、按照客户要求,同时提示客户UCP600已实施

C、 在信用证中明示不受UCP最新版本约束,自然按UCP600处理

D、 在信用证中不明示受何种规则约束自然按UCP500处理

解析:虽然UCP600于2007年7月1日生效,但ICC并未声明UCP500失效,因此,开立或收到遵循UCP500的信用证依然可能的。 UCP600 第二条 UCP 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 UCP600对银行实务的应县:UCP600更加明确地指出,只有当信用证提款明确地排除或修改某UCP600条款时,该UCP600条款才不适用。

2、 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这时,信用证条款具有超越UCP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因此,企业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的设计,规避UCP中对自己不利的地方。 五、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付款行、偿付行。

开证申请人:1、开立信用证义务: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按规定的期限开立信用证;2、应根据开证行的要求提供担保;3、按时付款赎单;4、取得合格单据的权利。 UCP600 第七条开证行责任

a、只要规定的单据是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

b、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

c、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

开证行:1.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证;2、审核客户信用,以决定是否收取保证金;3、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4、审核单据及保管单据的义务。

受益人: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或中间商,是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也就是开证行通过信用证承诺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向其付款的一方。受益人按合同发货并提交相符的那句,接受议付行的追索;但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要求,修改信用证,有权向开证行及进口商收取货款。

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1、核对印鉴或密押证实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2、通知信用证或者修改

UCP600中增加了对第二通知行的规定:第9款c款,通知行可以通过另一银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即修改,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表明其已确信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并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第9款d款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经由同一银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

CASE:某银行收到一份由加拿大B银行多伦多分行电开信用证,金额50万美元,受益人为我国A公司,指定中国银行为通知行。中审证时发现:1、该证没有加押,仅在来证中注明“本证将由XX银行来电证实”2、该证装运期与有效期为同一天,并且为开证后1星期

到期。3、该证为见票后60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收取11%的利息。4、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2天内将一份正本呢提单,发票等用特快寄给开证申请人。5、来电电传号不合理。6、申请人在加拿大,收货人却在尼日利亚、。 中行在通知信用证时加注“印押未核”,并请受益人注意以上不符点,暂缓装运。同时,经北京总行查询后发现加拿大并没有该B银昂存在。几天后,中行收到署名XX银行的确认电,但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中行再向XX银行发出确认电,得到答复是“我行从未发出该确认电,本行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因此,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家。

案例分析: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欺诈的主要工具之一。开证行审证时侧重审查来证的有效性与风险性,谨防假证。假证有如下特点:1、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2、装运期与有效期短,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3、来证要求受益人提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4、开立远期信用证,许诺高额利率;5、申请人与收货人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

在MT700的第48场(交单期限)中插入“15”,将构成对UCP600第14条C款中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的修改。没有对于修改的解释,但是插入“15”清楚地修改了关于交单期限的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当某条款因任何原因被排除时,信用证中需明确指示,例如,写明“第14条i款被排除”。

巴哈马中央银行发布欺诈警示63家虚假银行在榜:Sabadell Atlantico Privata Offshore Bank 为虚假银行,号称在巴哈马注册营业,谎称的地址为拿骚海湾街18号。一些虚假银行通过互联网发布无息贷款广告实施商业欺诈。自2005年以来,巴哈马中行银行已将63家虚假银行(公司)列入警示名单,可查阅巴央行网址:http://www.centralbankbahamas.com/legal_notices.php

议付行:是指实施议付行为的被指定银行1、有权议付或不议付;2、有权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3、议付是融资行为。被指定银行的议付是由追索权的,而保兑行的议付是无追索权的。

议付的定义:UCP600第二条定义: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保兑行的责任:与开证行责任相同,并列承担责任。

为什么保兑?为什么可以保兑?保兑行愿意承担开证行的风险。 保兑行的风险:“两头落空”。保兑费用。

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若该银行同意保兑,即为保兑行。

保兑的原因:1、开证行银行信用等级较低;2、进口国较高的国家风险。

单选:一份远期信用证限制A银行议付并由该行加具保兑。一旦A银行加保,收到受益人相符交单和议付申请书时,A银行(C) A、承诺到期付款并于到期日付款,不予议付。B、可以根据交单时融资额度等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议付。C、必须无追索权地议付。D、必须有追索权地议付

解析:此种情况适用第8条a-ii款。保兑行在对指定其为议付行的议付信用证做出保兑后,必须无追索地议付受益人的相符交单。

UCP第八条保兑行责任:a、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提交给其他任何指定银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承付。 ii 、无追索权地议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

b、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保兑行的承付或议付是终局性的,对受益人无追索权。

d 、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并不准备照办,则其必须好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证而不加保兑。

保兑行在信用证下的责任是几乎和开证行完全相同,需要注意以下两点:1、单据必须交至保兑行吗?2、保兑行的议付问题。 付款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如果信用证未指定付款银行,则开证行即为付款银行.在SWIFT MT700中:42A(DRAWEE)栏位,则为汇票付款人,即付款行。付款行一经接受开证行的代付委托,就有验单付款的责任,且付款后无追索权,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偿付行:是信用证中指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货付款行进行偿付(清偿垫款)的银行。在SWIFT MT700中,53a REIMBURSING BANK:偿付行不审核单据,也不接受单据。见索即付,而不要求单证一致的证明。偿付有追索权。

UCP600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ii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当信用证要求“相符证明”,索偿行未提交该证明,偿付行是否应予偿付?

BP通知(Bill of Purchase):又称寄单面函(Covering Letter/Documentary Remittance),是指定银行致开证行,向它凭单索偿,或者寄单给开证行,向偿付行索偿,正确制作BP通知书是维护安全、及时收汇的一项重要工作。

索偿,可以采用快邮速递寄单;2、电询索偿,航寄单据;3以电代

邮(仅限美国境内)

六、信用证的种类:光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与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直接信用证与间接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循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按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负有单据。光票信用证:仅凭汇票即可付款的信用证。跟单信用镇: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根据开证行对所开出的信用证所负的责任来区分。UCP500第六条中规定,信用证应明确注明是可以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此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

UCP600第二条定义: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开证之后,开证行无需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权修改其条款或者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缺乏保障的。如果实务中却有必要,如何开立可撤销信用证?

UCP600制定小组评述:选择开立可撤销信用证的银行必须在信用证中明确信用证为可以撤销即信用证先撤销的条件。最佳选择是明确信用证适用UCP500而不是UCP600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比较可靠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1、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2、具有不可撤销性: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到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 UCP600 第十条修改:a、除第三十八条别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

MT700 40A FROM OF DOCUMENTARY CREDIT:跟单信用证形式:该栏位内容有7填法:1、IRREVOCABLE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2、REVOCABLE可撤销跟单信用镇3、(IR)REVOCABLE TRANSFERABLE(不可撤销)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4、(IR)REVOCABLE STANDBY(不可撤销)可撤销用信用证5、

IRREVOCABLE TRANS STANDBY不可撤销可转让的备用信用证。

保兑行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保兑指示。该栏位列明给收报行的保兑指示,该栏位内容可能出现下列某一代码:CONFIRM 要求收报行保兑该信用证。MAY ADD 收报行可以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WITHOUT不要求收报行保兑该用证 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的定义与特点:定义:保兑信用证是保兑行在开证银行的度宽承诺之外作出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特点:降低风险、双重保证、回款保障。保兑的需要和保兑行的具体做法、保兑行对修改的处理、保兑行的责任。

保兑信用证对出口方的弊端:1、对单据进行严格、挑剔的审查,以摆脱付款的责任。出口业务中信用证应尽量采取直开方式,以减少中间环节,从受益人角度看,严格把好单据质量关,才是收汇的关键。 沉默保兑:是指虽然开证行并未授权指定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而制定银行加具了它的保兑的情况。这种保兑带呗哦了保兑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协议,仅对受益人和保兑行有效。一个银行仅在受益人的请求下加具保兑,它将失去惯例的保护。

沉默保兑的特点:沉默报复I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单据后,银行即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且无追索权。但在下列情况下银行可根据与受益人签署的【沉默保兑合同】保留对其的追索权:1、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2、受益人严重违反其在我行签署的【沉默保兑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出售给我行的表示源于正当、合法交易的有效债权。

中行江苏分行提供的沉默保兑业务:办理沉默保兑业务的对象(主要为重点客户):1、在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时间超过1年以上;2、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3、结算业务量稳定增长。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为经另一家银行加保的信用证,即便开证行要求另一家银行加保,如果该银行不愿意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则被通知的信用证仍然只是一份未加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特点:只有开证行一重确定的付款责任。 直接信用证与间接信用证:信用证按照信用证当事人中有无被指定银行来分。

直接信用证:只有两个当时人,即开证行和受益人,没有指定银行。 间接信用证:当一个信用证由开证行指定了另一家银行兑用,对于开证行来说其兑用便是间接的,相应的,此类信用证称之为间接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议付信用证

negotiation credit

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或不需即期汇票仅凭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付款又分为开证行付款与被指定银行付款。被指定银行付款与开证行的付款一样式终局性的,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即期付款信用证的特点:1、开立汇票或不开立汇票;2、开证行自己付款或其他银行付款by payment at sight。 延期付款信用证:不需要提交汇票的远期付款信用证:即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并不能立即获得付款,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时,才能获得付款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特点:1、付款期限为远期;22、不需开汇票,可减少印花税支出;3、卖方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4、在到期日之前,指定银行根据信用证偿付指示进行索偿。By deferred payment at

41A 指定的有关银行及信用证兑付方式(AVAILABLE WITH BY) BY PAYMENT :即期付款、BY DEF PAYMENT 延期付款、BY ACCEPTANCE 承兑、BY NEGOTIATION 议付、BY MIXED PYMT:混合付款。若该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有关付款的详细条款将在“42P”中列明。若该证为混合付款信用证,有关付款的详细条款将在“42M”中列明。

不同法律对于远期信用证项下融资的规定不同:Bnaco Santander SA v.Banque

—开证行因此受欺诈例外的保护。

何谓善意?根据ICC及一些方法院处理的案例下列情形一般视为善意行为,受欺诈案例原则保护:1、银行自己未参与欺诈;2、银行不知道欺诈寻在;3、银行尽到了合理谨慎,比如,欺诈在单据表面并不是明显的;4、除开证行外,浮夸、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必须是被指定行,非指定银行的行为不被认为是有意地。

UCP600从国际惯例角度,统一了延期付款信用证允许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自己的延期付款承诺的做法,加强了延期付款信用证融资功能,使融资的指定银行在发生基础交易欺诈时,受到惯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

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

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

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他相关国际惯例。 允许对远期信用证提前融资带来的不足,UCP600在第十二b款允许被指定银行可以对自己承担的延期付款责任预付,意味着被指定银行可能取得善意第三者的地位。

鉴于此,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1、规定信用证仅在开证行有效,即避免规定被指定银行。2、明确被指定银行不得对自己承担的延期付款责任或承兑的汇票预付款或购买。

承兑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By acceptance

进口方除了得到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保证之外,又得到了票据的付款保障。按照票据的性质,一旦承兑,到期必须付款,不论是否发生了欺诈或是否出现了欺诈争议。

UCP600第二条定义:承付指: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议付信用证:UCP600第二条定义: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议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押汇:一家银行对受益人或卖方提交的代表货物的单据,不论是否信用证允许议付,甚至不论是是否有无信用证(如有托收单据),向其先行垫款融通资金的一种行为。由于押汇不一定针对信用证,可以不论是议付,付款和承兑信用证,不一定有开证行的授权,也不一定必须凭想读单据。押汇比议付的范围更为广泛,涵盖了议付的内容。

UCP600 第十五条相符单据:交单相符时:1、开证行承付;2、保兑行承付或议付,转单给开证行;3、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转寄给开证行或保兑行

按信用证议付的范围不同,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 Negotiation Credit)和自由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Credit)两种情况: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 Negotiation Credit)这是指定议付银行的信用证,在限制信用证中有具体的议付行名称,如:Credit available with Bank of China Shanghai by negotiation。自由

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Credit)这是不指定议付行的议付信用证。

如果该信用证为自由议付信用证41D 时,银行用行名地址表示:1、对议付地点有限制时,银行用“ANY ABNK IN ~(地名/国名)“表示。2、对议付地点也无限制时,该栏位代号应为41D,银行用ANY BANK表示。

国内对议付的实际操作:目前国内的议付行是不会简单即付的,国内的议付行其实并不履行议付行的义务,充其量只不过是单据的传递行。所以他们必须等开证行的款到到帐之后,才能向受益人付款。所以,现在国内基本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议付。 即期与远期信用证:1、即期信用证:即期付款;即期议付信用证。2、远期信用证(time L/C):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远期议付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即期交易,但开立远期信用证,远期汇票,信用证条款中承诺单证相符情况下由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即期向受益人付款,(因此事paymrent at sight),待远期汇票到期时,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再向开证行支付款项。Uance draft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interest is for buyer’s account.

原因:进口商之所以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其好处是:1、可以利用贴现市场或银行资金,以解决资金周转不足的问题;2、可以摆脱某些进口国家外汇管制法令上的限制。

对出口商:表面上—远期收款(开远期汇票)

实际上—即期十足收款(指定的银行负责贴现,有关的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如见票后90天汇票,贴现时,90天利息和贴现费用由进口商(开证申请人)支付。

对进口商:仍是远期付款;承担贴现的利息和费用,又称买方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实际上时套用了开证行或付款行的资金。 在远期信用证中:

承兑信用证、远期议付信用证贴现利息由谁承担买方(假远期信用证)、卖方

所以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又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Credit)而一般的远期信用证我们又称之为卖方远期信用证(Seller’s Usance Credit)。

发票显示货物金额如下:FOB:USD9800,运费:USD100,保费:USD100,CIF厦门:USD10000,减去折扣:USD500,实际金额:USD9500.则最低投保金额应为:C

A、USD10780 B、USD10540 C、USD11000 D、USD12000

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达到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险金额。

例题:原证LC金额CIF厦门:USD100000

1、 若LC未规定保险比例,则最低保险金额为USD110000,转让后信用证金额USD90000,投保的保险比例增加122%,即90000×122%,保险金额为USD110000 110000÷90000=122 即122%

2、 若LC规定保险比例发票的130%,转让后信用证保险比例为144%

CIF×保险加成=保险金额即100000×130%=130000 130000÷90000=144即144%

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b、就本条而言,转让行系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何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5、转让的金额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6、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一个或几个。7、第一受益人可以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去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8、第一受益人保留是否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e、任何转让要求须说明是否允许及在何条件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须明确说明该项条件。9、根据UCP600规定,即使信用证为表明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先行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的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但仅是款项的让渡,而不是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力的让渡。G、已转让信用证必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果有的话),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规定的任何单价、截止日、交单期限或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增加,以达到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险金额。

UCP600 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h、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的金额。经过替换后,第一受益人可在原信用证项下支取自己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发票间的差价(如有的话)。e 、任何转让要求必须说明是否允许及在何条件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须明确说明该项条件。

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

b 、就本条而言,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门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

d 、只要信用证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信用证可以分部分地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受益人。

根据此条文意,由第一受益人作出的再次转让并不构成二次转让,而视为一次同时转让给多个受益人的情形。

倘若A行同意将该证转让给Y,比较谨慎的做法是:它从X处获取一份书面指示同意撤销未用的转证,同时退回转证通知。

背对背信用证的特点: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2、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则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同时并存;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只能得到背对背开证行的付款保证;4、开立背对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项的开证行,一经开立,该行就要承担开证行责任。 生效方式:1、两份信用证同时生效;2、两份信用证分别生效。 循环信用证:指按照信用证条款,信用证被全部或一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以恢复至原金额而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种类:1、按循环条件划分:按时间循环信用证,按金额循环信用证(自动循环信用证、半自动循环信用证、被动循环信用证)。2、按循环金额划分:积累循环信用证、非积累循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pry L/C,Prepaid /C):是在改正列入特别条款授权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在交单据前预先垫款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的种类:全部预支信用证、部分预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绿条款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信开信用证: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将信用证的全部内容用信函方式开出,邮寄到通知行,再通知受益人。

电开信用证:1、简电通知(BRIEF CABLE ADVICE):将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发电预先通知受益人,只供受益人备货订=订仓参考,不能凭以装运货物。2、全电开证(CREDIT OPENED BY FULL CABLE/TELEX):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将信用证的全部内容以加注密押的电报,电传、SWIFT方式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请其通知受益人的一种开证方式。 信用证本身的信息: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兑用方式、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间、当事人的名称及地址、信用证适用的规则。

信用证的金额与汇票条款:包括币别、金额和增减百分率。汇票条款

包括汇票的金额、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付款期限等。有些信用证是不需要汇票的,则无此项内容。

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贸易术语等,这些内容应与买卖合同规定相一致。 装运的说明:包括运输方式、收货地(如有)、装运港、目的港、转运港(如有)、最终目的地(如有)、最迟转运期、可否分批装运河转运等。

单据的要求:其包括所需提交的单据名称。每种单据的份数、正本还是副本以及各单据的具体要求等。

其他事项:附加条款、费用条款、是否需要保兑、开证行对被指定银行的指示、通知行名称、开证行的承付承诺、偿付条款等。 27合计次序(SEQUENCE OF TOTAL) 1、MT700 27项中填入“1/1”2、MT700 27项中填入“1/2” MT701 27项中填入“2/2”

20项信用证编号(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13111071M0000487

31C 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131110

31D 到期日及到地点(DATE AND PLACE OF EXPIRY):该栏位列明跟单信用证最迟交单日期和交单的可能地点:31D交单地点必须与41A中的有效银行匹配。若在国外地点到期,注意加邮程,以免过效期。

UCP600第六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d、i、信用证必须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UCP LATEST VERSION 信用证遵循现时有效的巴黎国际商会制定的【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于开征日生效。

UCPURR LATEST VERSION信用证遵循现时有效的巴黎国际商会制定的

50申请人(APPLICATION):A开证申请人全称及地址 59受益人(BENEFICOARY):B受益人全称及地址 32B 币别代号、金额(CURRENCY CODE,AMOUNT):EUR10000,00 39A信用证金额浮动允许范围(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5/5 10/10 02/06

注意此项仅限于金额:/左边是+,右边是—

42C汇票到期(DRAFTS AT~)AT SIGHT 60 DAYS AFTER SIGHT *AT SIGHT FOR 100PCT OF INVOICE VALUE(即期信用证适用) *45 DAYS AFTER SHIIPMENT DATE FOR 100 PCT OF INVOICE VALUE

*60 DAYS AFTER SIGHT FOR 100 PCT OF INVOICE VALUE(远期信用证适用)

42C为即期汇票,但例题中为承兑汇票为远期汇票。

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人为银行。远期信用证包括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付款信用证、远期议付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不需要汇票。

42M:混合付款条款(MIXED PAYMENT DETAILS)该项列明混合付款跟单信用证项下付款日期金额即其确定的方式。

42P:延期付款条款(DEDERRED PAYMENT DETAILS):该项列明只有在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日期即其确定的方式。 43P分批装运条款(PARTIAL SHIPMENTS):ALLOWED/NOT ALLOWED

44E货物运货港口或始发航空港PORT OF LOADING/AIRPORT OF DEPARTURE 只能使海运或空运。

LC规定PORT OF LOADING :SHANG HAI ,但提单在“PLACE OF RECEIPT: SHANG HAI”船名为CHANGCHENG,而装货港栏目显示:“W/T HONG KONG”船名为“TAISHAN”.

必须作装船批注,内容:已装船字样、装货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SHIPPED BYON BOARD CHANGCHENG AT SHANGHAI ON 20131128

44F货物卸货港口或航空目的地名称:PORT OF DISCHARGE/AIRPORT OF DESTINATION。 案例:LC规定PORT OF DISCHARGE:SHANGHAI,要求的运输的单据为海运提单。

B/L显示:PORT OF DISCHARDE:W/T HONGKONG

PLACE OF FINAL DESTINATON:SHANGHAI.应批注:PORT OF DISCHARGE:SHANGHAI

44B货物发送最终目的地(FOR TRANSPORTANTION TO…) 案例:LC规定PORT OF DISCHARGE SHANGHAI,要求的运输单据为海运提单。

B/L显示:PORT OF DISCHARGE:W/T HONGKONG 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SHANGHAI 应批注:PORT OF DISCHARGE:SHANGHAI 案例:一份德国开来的信用证,44F规定为BREMEN,运输单据要求B/L。附加条款规定,允许在HAMBURG转运。

出口商提交了Combined B/L ,在Port of discharge栏为Hamburg,在Delivery栏显示为Bremen,出口商提交上来的提单有问题吗?

Combined B/L状况下,必然会发生转运。

分析:提单存在不符点。未将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按规定显示在提单的卸货港栏。

需作批注:PPORT OF DISCHARGE: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 44C最迟装运日期(LATEST DATE OF SHIPMENT):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a 、如果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适逢接受交单的银行非因第三十六条所述原因而歇业,则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视何者适用,将顺延至其重新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c 、最迟发运日不因第二十九条a款规定的原因而顺延。 44D SHIPMENT PERIOD 列明货物装船,发运和接受监管期。注意:44C与44D不能同时出现 UCP600 第三条解释:1、“在或大概在(on or about)”或类似用语将被视为规定事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起讫日期计算在内。

信用证规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ON OR ABOUT JAN 10 2013

INSPECTION MUST BE MADE ON OR ABOUT JAN THE 10TH,WHICH DATE SHOULD BE INDICATED ON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证明上所显示的检验发生的时间应该在1月5日至1月15日间共11天的时间内。

45A货物/劳务描述(DESCRIPTIONGOODS AND/OR SERBICES):品名及价格条款如:MERCHANDDISE AS PER PROFORMA INVOICE ISMKX270605 OF CHINESE ORIGIN CIF SINGAPORE INCOTERMS 2010

LC规定挂以以色列国旗的船只不接受,但并未要求船公司证明。由于提交的单据中没有单据证明船只未挂以以色列国旗,开证行拒付。在NEW YORK起诉,开证行败诉。

若申请人有必要了解船龄,在46A中:SHIPPING COMPANY’S OR ITS AGENT’S STATEMENT CERTIFYING THAT THE CARRYING VASSEL IS NOT MORE THAN 15YEARS OLD.

BENEFICIARY MUST FAX APPLICANT SHIPPING PARTICULARS WITHIN 24 HOURS AFTER THE GOODS ARE SHIPPED__将上列非单据化条件转化为单据化条件。

COPY OF THE FAX TO APPLICANT NOTIFYING SHIPPING PARTICULARS WITHIN 24 HOURS AFTER THE GOODS ARE SHIPPED.

41A附加款(ADDITIONAL CONDITIONS)71B费用负担(CHARGES)

48交单期间(PERIOD FOR PRESENTATION):最晚交单期限一般应是最晚装运期到LC效期。

49 保兑指示(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CONFIRM:要求收报行保兑该信用证。

MAY ADD:收报行可以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 WITHOUT:不要求收报行保兑该信用证。

53A 偿付银行(RIMBURSMENT BANK):UCP600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

按照第13条b款规定,不以URR作为偿付规则的情况下,便以本条B、C款制定偿付勣为准。

按照第13条b款,开证行必须向偿付行发出偿付授权,偿付必须具备的内容:

1、 偿付授权应与信用证的适用性相匹配; 2、 偿付授权不应规定到期日。

寄单索偿路线分析:议付行的寄单索偿露露心大体分为两类四种:

1凭单索偿,可以采用快邮速1、 向开证行寄单,向开证行索偿。○

2航寄单据,电讯索偿。 递寄单;○

1寄送信函向偿付行索偿,可2、 向开证行寄单,向偿付行索偿。○

以采用以电代邮方式,即发电给特约银行,请其填制索偿通知,

3发电给偿付行向其索偿。 送交同城的偿付行索偿。○

3、 寄单索偿的要求:在单证相符条件下要做到正确填制BP面函,保证安全及时收汇,为此应该做好以下工作:(1)阅读信用证的“寄单指示”和“偿付条款”。(2)熟悉有关账户的分布情况(3)采用迅速方法寄单索偿。

MT9报文内容:TO BKCHUS33 BANK OF CHINA NEW YORK,NY TRN 20:BP49C11A00219

RELATED REFERNCE 21:M070720NU002130 NARRATIVE 79:ATTN:L/C DEPT

1/BP49C11A00219 DD130819 (BP NO,日期)

2/USD15090.00 PLUS OUR CHARGE 0.00(汇票金额) 3/KOOOKMIN BANL ,NEW YORK,U.S .A(偿付行) 4/KOOKMIN BANK SEOUL,KOREA(开证行)

5/L/C NO.M070720NU002130 DD 130724(L/CNO.开证日期)

78给付款/承兑/议付银行的指示(INSTRUCTIONS TO THE PAYINT /ACCEPTING/NEGOTIATION BANK)

57A通知银行(ADVISE THROUGH BANK)若该LC需通过收报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转递、通知或加具保兑后给受益人,该项填此行。 72附言(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SHONBEN/电

话通知BENE/TELEBEN/快捷有效的电讯通知BENE.

案例:开证行:KOOKMIN BANK SEOUL,KOREA 42C 汇票期限 DRAFTS AT…: AT 90 DAYS AFTER SIGHT

42A汇票付款人 DRAWEE:KOOKMIN BANK,NEW YOK.U.S.A47A附加条款:ADDITIONAL CONDITIONS:T/T REIMBURSEMENT PROHIBITED禁止电索

IN CLAMS,THE NEGO BANK MUST GIVE THE NAME OF COMMODITY,PORT OF SHIPMENT,DESTIONATION,B/L DATE 53D 偿付银行(REIBURSEMENT BANK):KOOKMIN BANK NEW YORK,U.S.A 以电代邮

59A B LTD.,SHANGHAI CHINA

32B CURRENCY CODE,AMOUNT:USD 168000.00

41A:AVAILABLE WITH BANK OF CHINA SHANGHAI BRANCH BY NEGOTIATION

42C DRAFTS AT:6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 42A DRAWEE :ISSUING BANK

B LTD.,GUANGXI CHINA在2013年9月5日交单给中行上海分行,同一交单项下2套运输单据,未分批装运。 NO.1提单日为130831,NO.2提单日为130901 发票号为B2007XYZ095,发票金额为USD168000.00汇票出票日为:130905出票人:王丹

请按上述条件在()内填写汇票。

INCOTERMS2010分为两组(11个贸易术语):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规则(共7个):

EXW/FCA/CRT/CIP/DAT/DAP/DDP

3、 适用于水运(waterway transport)方式的规则(共4个):FAS/FOB/CFR/CIF 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UCR522

《跟单信用证项下审核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 《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725)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kd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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