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依法治国思想的当代启示-2019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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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依法治国思想的当代启示

列宁依法治国思想是他在领导俄国十月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列宁坚持用依法治国思想指导国家建设,明确指出:“假如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1]虽然列宁依法治国思想的内容十分丰富,但由于受到苏联解体、斯大林主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直被误解。要以客观、科学的态度深度挖掘列宁依法治国思想,理解其时代价值,用其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一、列宁依法治国思想的渊源及内涵

任何思想的产生都离不开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列宁依法治国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国家的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它们瓜分世界的斗争日益激烈,无产阶级不断壮大,马克思主义得到广泛传播。在这个背景下,列宁在批判旧秩序、旧法制的过程中,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并结合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实际形成和发展了依法治国思想。列宁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893年至1904年,列宁依法治国思想开始萌芽。在这个时期,俄国爆发了第一次资产阶级革命,列宁对资产阶级法律进行了坚决的批判。这为其依法治国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二是1905年至1917年,列宁依法治国思想逐渐成熟。列宁率领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俄国无产阶级发动了两次民主革命。在严酷的革命形势下,列宁依

法治国思想得到发展。三是1917年至1924年,列宁依法治国思想逐渐体系化。1917年,俄国爆发十月革命,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马克思法制学说从理论转变为实践,并走向一个新的高度。

列宁依法治国思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制著作,但在其著作中阐述了法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依托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2] 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指出:“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3]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社会主义法律学说,设想用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当然,他们只勾勒出总体设想,不可能解决共产党领导下社会主义政权的依法治国问题。列宁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无产阶级革命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要依靠法制的观点。他说:“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像任何时候一样,要通过改变同所有制的关系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4]列宁依法治国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新发展及其在实践基础上的体系化。 二、列宁依法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保障人民民主

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大多数人依靠法律治理国家,是一种民主政治。列宁十分重视民主建设,把民主等同为国家制度。“民主

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5]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不能回避两个关键问题:哪些阶级享有民主,享有哪些民主。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相统一的新型国家――人民享有民主,强力镇压剥削者和压迫者,把剥削阶级和镇压阶级排除在民主之外。社会主义民主必须确保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能够参加到立法活动中,享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要坚持民主法律化,国家事务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只有通过法律,才能确保人民群众“自下而上地直接参加全部国家生活的民主建设”[6]。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在列宁看来,法律是民主的充分条件,民主建设和法律建设要同步进行,否则会导致人民民主口号化。 (二)坚决实施宪政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内容,以法治为原则,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理念、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7]。虽然宪政原本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之中,但社会主义国家依然可以批判地继承。列宁虽没有明确提出宪政的概念,但在其论述中揭示了宪政的科学内涵。首先,要坚持宪法至上。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列宁认为:“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体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8]在列宁看来,宪法是统治阶级利益

和意志的集中体现。其一个突出特点是作为国家的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其次,宪法要保障人权。保证人民权利是一个国家民主的重要标志。宪法是人们权利的证书,更是保障权利的宣言。列宁强调,宪法不仅要明确人民的权利,更要保证权利的实现。列宁撰写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是第一个确认劳动人民权利的社会主义人权文件,明确规定了人民应享有的权利。 (三)完善法律体系

列宁很早就意识到,无产阶级要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必须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巩固无产阶级政权,保障人民民主。“任何重大变革提到人民面前的任务显然不仅是利用现有法规,而且要制定新的相应的法规。”[9]一是法律要反映人民的利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价值观的核心是人民利益本位观。人民的利益是一切法律的出发点和最高标准。如果法律损害了人民利益,就要进行修改和废除。二是保障民主立法。法律不是自然存在的,也不是学者独自编撰的,而是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来制定。这样的法律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指出:“要给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提供这样的条件,使他们既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也能参加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执行国家法律。”[10]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直接参与和选举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制定符合自身利益和意志的法律。三是法制统一。列宁认为,

国家只有在统一法制后,才能遵守和执行法律。“如果我们不坚决实行这个确立全联邦统一法制所需的最起码的条件,那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维护文明制度了。”[1]196在列宁的推动下,苏维埃通过了一系列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为基准的法律体系。四是法律要适应时代发展。列宁强调,社会主义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根据形势变化及时修改和废除阻碍社会进步的法律。当然,他同时指出修改法律必须结合实际,不能任意为之,否则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 (四)严格执行法律

法律如果得不到遵守和有效执行,就是一张空纸。列宁十分重视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要求所有人必须严格遵守革命秩序、反对一切法外特权。特别是,他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容易引发违法违纪行为,若不对此现象进行严厉打击,会产生很坏的影响。列宁主张对握有权力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从严处罚,以树立法律权威大于个人权威的思想。在法律实施上,列宁十分重视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效果,把法律规范转换为法律关系。他提出,法律“如不认真执行,很可能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9]196。“目前的主要任务,就是集中全力,认真地切实实现那些已经成为法令(可能还没成为事实)的改造原则。”[10]164为确保法律的实施,列宁强调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司法独立于行政之外,通过公正独立的司法活动和司法队伍建设保证人民的惩罚权利。

(五)加强权力监督

权力监督是保证依法治国、防止权力异化的有效手段。列宁结合俄国实际,以人民监督不可分割为原则,提出构建一个以人民群众、执政党和国家机关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他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能够强制人们遵守权利准则的机构,权利也就等于零”[5]94-95。监督机关要通过法定程序保证人民监督权、确保监督权的应用。列宁在苏维埃俄国建立之初就组建司法人民委员部,设立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通过制度和机构保障人民行使监督权。列宁要求监督机构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加强自身建设;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按程序实施监督活动,维护司法的正义性。列宁要求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监督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活动。他认为,监督的主要任务不是捕捉机关的错误,而是纠正错误;要么不抓,一抓就要抓到底。他要求高效率行使监督权力,充分发挥监督机关监督和制约权力的作用。

(六)处理党与法的关系

执政党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关键问题。依法治国能够有效避免以党代法、以党代政,确保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开。列宁在苏维埃国家建设中体会到党法不分、党政不分带来的严重后果,要求执政党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实施自己的政策。他强调在党的代表大会上不能制定法律,“只是规定原则路线,提出口号”[11]。列宁同时辩证地认识到,依

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无产阶级专政。他强调执政党的主张只有通过立法程序才能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法的形式把执政党的政策固定下来。列宁对党员的违法行为深恶痛绝:“对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对非党人员加倍严厉,这同样是起码常识。”[12]当然,这种加重处罚的做法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在政权平稳时期,应坚持平等对待,保证法律的平等性。 三、列宁依法治国思想的当代启示

列宁依法治国思想中的人民民主、法律体系、法律权威和权力监督等思想,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启示。

(一)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人民民主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战略的核心和本质是人民民主,要在具体的政策实践中实现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一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民主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种制度。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只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选举法规定了人民选举国家政权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原则、程序,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了人民享有的监督权。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要把人民群众定位为重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二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利益是社会主义所有方针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

恩格斯就明确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3]长期以来,我国人治问题明显,政策实施容易受到个人意志的影响。即使在今天,仍然存在以权代法、个人干涉司法等现象。依法治国就是要将治国方略从个人意志转变为人民群众意志,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这既是人民利益至上的必然要求,更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 (二)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完善法律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前提。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完善,但仍有不足。随着时代发展,各种新问题层出不穷,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要坚持民主立法。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出发点。坚持民主立法,要坚持人民的立法主体地位,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开展立法活动,确保立法民主。二要坚持科学立法。立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状况,科学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和责任,使人民的利益上升为法律责任,使人民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相统一。三要坚持党的领导。列宁一贯主张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我们的党是一个执政党,党的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定,对于整个共和国都是必须遵守的。”[1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把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通过全体公民的共同遵守营造法治社会氛围。四要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治国必须防止法出多门的情况。要严格立法程序和权限,防止立法随意性和法规冲突,确保法律的程序性和权威性。

(三)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在社会主义社会,宪法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人民意志至上就是宪法至上。列宁十分重视宪法的权威,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邓小平同样强调法律的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4]树立宪法权威,要求宪法能够体现人民的利益。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决定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毛泽东对此曾经指出:“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5]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地位是保障人民利益的必然举措。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方法很多,关键是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应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教育。应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树立宪法法律权威要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党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下依法执政和行使权力,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强化权力监督 孟德斯鸠曾经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

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6]列宁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深刻认识到权力滥用和异化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要加强党内监督、人民监督、法律监督。在党内监督方面,要改革党的选举制度,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强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防止个别党的领导干部滥用手中权力。对违反党纪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法律的党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人民监督方面,要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开展权力监督的法律保障制度,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完善保护、奖励、保密、举报等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法律监督方面,要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主体行使权力行为的监督,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独立,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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