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关于员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模版

更新时间:2023-12-29 06:5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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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员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行员工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全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切实抓好行风建设,促进全员廉洁自律,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本行所有在职员工(含劳务派遣员工等)。

本规定所称个人是指员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其中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重大事项包括: (一)个人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情况: 1.经商办企业包括国(境)内外的经商办企业; 2.对外投资情况包括个人营建、买卖私房的情况等,具体包括购建房的面积、地点、价格和资金来源,出售房屋的面积、地点和价格等;

3.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经商办企业人的姓名、经商办企业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资金来源(含个人资金融入、融出情况)等。

(二)中层领导家庭由于婚丧、喜庆、就学等事宜置办

酒席(单项累计20桌以上)情况。

(三)员工本人在公务活动中因不能谢绝而收受的贵重礼品、礼金、礼卡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情况。

(四)员工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变化时间、变化类型(初婚、离异、再婚等),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

(五)员工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1.包括所到国家(地区)名称、事由、起止时间等; 2.员工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包括证件名称、发证机关、证件编号、办理原因等。

(六)员工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包括子女的姓名、子女配偶的姓名、国籍、职业、居住地、结婚时间等。

(七)员工家庭成员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包括定居人的姓名、定居国家(地区)名称等。

(八)员工家庭成员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1.主管人员主要是指担任企业或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正副经理、正副代表及相当职级人员;

2.主管人员的情况包括姓名、职务、任职时间,以及企业或分支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等。

(九)员工家庭成员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人的姓名、事由、日期、处理机关名称、处理结果等。

(十)员工家庭成员出国留学的情况。包括出国留学人的姓名、所到国家(地区)、学校及专业、学习时间、费用情况等。

(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员工应采用书面形式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统一格式详见附件)。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应按报告事项逐条报列,内容应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经费的来源、去向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五条 报告路径

(一)总行高管人员向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二)中层正职向总行监察审计部门报告;

(三)中层副职以下人员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签名甄别;对非正常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总行监察审计部门报告,报告单位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 报告时间

(一)出国(境)学习、考察、培训等一般应提前10天报告;

(二)其他事项可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

(三)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及

时补报。

第七条 员工应按时、自觉、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总行采取年终扣分,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书面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由总行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实行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XXxx号)同时废止。

附件:《XX农商银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jq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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