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
更新时间:2023-05-13 04:08: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
一、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的内涵 (一)定义:
1.中国地方执法者,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常常会卷入一些公众冲突事件。--《泰晤士报》 2.主要的任务就是驱赶街头无照商贩,以及检查各类许可证。--《印度媒体》 3.一些处理轻微犯罪和无序状态的雇员。--《卫报》 4.一种警察力量。--《每日电讯报》 (二)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
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
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
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权力范围
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
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 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点 1、同步性 2、相关性 3、对立性 4、突击性
三、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文明执法――“城管现象” (二)暴力抗法――城管为何居多?
(三)城管立法――法多不管事
(四)滥用职权――行政执法就是罚款 四、树立城市管理现代行政理念
(一)确立管理是治理的理念 (二)坚持执法的严肃性
1、切实转变行政执法理念,树立服务型、平和型、建设型执法理念。 2、 健全法律法规,转变执法方式,推进社会自治。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城市行政管理权与弱势者的生存权孰重孰轻?
1. 行政管理权应当在公民基本权利面前保持尊重与敬畏
2. 首先,我们是一个人民主权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力并
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
3. 其次,政府权力的合法性不是一劳永逸的,是立足于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基础之上的。 4. 最后,尊重与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是实现行政法治必由之路。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抗法的法律适用
如何正确对此类事件定性及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此类事件? (一) 非暴力抗法
1、拒不接受处罚并辱骂执法人员,如行政相对人违反地方性法规依法应当进行罚款,当事人会以种种理由比如不承认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处罚、谩骂执法人员等来逃避处罚 2、非暴力阻碍执法人员行使暂扣、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如抢夺暂扣物品、阻止执法人员离开执法现场讨要被暂扣物品等 3、煽动群众阻碍执法人员履行公务
4、在执法机关办公地点无理取闹致使执法机关无法正常办公。
法律适用:一般不应当以犯罪来认定,此时应当明确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二)使用威胁方法抗法
1、以自己的生命健康为要挟进行抗法,即以自杀或自残相威胁。 2、对执法人员的生命健康进行暴力威胁
3、对执法人员家庭和亲属的安全进行暴力威胁。 法律适用: 1、妨害公务罪
2、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改革的途径
2007年2月25日,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2007年十大便民利民措施正式颁布,市区
部分路段经市民同意可设置部分便民摊点,对马路摊点不再一律封杀。上海将分为严禁区域、严控区域、控制区域。严禁区域内的9个重点区域和79条主干道一律不准设摊;严控区域将仅允许开设居民区的小型修理铺等便民设施;控制区域将可以有条件地允许设摊,但须在安全、卫生、噪音控制等方面达标。
(一)法制是克服城市管理执法随意性的重要手段
(二)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必须建立和完善城管法规体系 (三)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必须加强公民的整体素质教育
(四)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城管监察队伍 (五)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必须加强城管执法监督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法律制度
一、为什么要讨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 市容、市政
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现状 三、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
对象、规划、许可、设置施工、法律责任、 四、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实践与立法 五、《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草案分析 (一)若干首要问题
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
1、管什么? 2、谁来管? 3、管多大? (二)设置规划
1、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技术规范 2、禁止区域 3、听证
(三)设置许可
1、新设行政许可的合法性问题
(1)是否属于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2)是否属于地方立法的权限?
(3)是否违背《行政许可法》禁止性规定? (4)是否有市人大的立法先例可循? 2、行政许可的实施 3、许可期限
4、行政许可的限制情形 5、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许可
6、公共场地设置权的出让和流转 7、非公共场地设置权
(四)设置与维护 1、施工与验收 2、市容、安全管理
3、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问题:信赖利益保护 (五)法律责任
1、关于强制拆除的合法性问题 2、两种手段:责令改正与罚款 3、罚多少?罚款额度问题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是国家调整城市规划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或总称。包括《城乡规划法》、各省市城乡规划条例、办法以及《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
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
文件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规定。
狭义的城市规划法特指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是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乡规划是科学利用土地资源,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与安排。 城乡统筹规划的主要原因
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特别是在城
市所在区域内的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城乡二元制结构的规划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影响了城乡协调健康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二、 原有城市规划仅考虑单个城市的发展,没有从更广泛的范围内统筹考虑城市之间的
协调发展和城镇体系布局的优化,从而出现区域性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城镇体系布局的不当。 三、 一些地方出现了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圈占土地,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
工程”,不重视资源保护的现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充分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对行政权力缺乏必要的制约,一些地方政府随意变更规划,甚至无视规划进行建设活动。 四、 乡和村庄规划管理薄弱,村庄建设散乱,既浪费了土地资源,又破坏了人居环境。
部分乡、村庄没有规划,一些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没有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活和农村发展的需要。 五、 原有《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的规划实施制度已经不
能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亟须进行调整。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转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放环节和程序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六、 原有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为未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未作界定,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现实中以罚代拆现象严重,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意义
a) 城市规划是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而制定
的。它是城市建设的“龙头”。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是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为此,必须牢固地树立城市规划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为此必须制定、实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
b)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基本法,涉及城市建设
与发展全局,对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具有重大意义。它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城乡规划的根本依据。 c) 城乡规划法对于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
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长远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法的目的与适用范围
目的: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一条)
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
适用范围: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城乡规划的级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与要求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乡规划的公布及相对人权利
一、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
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
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
省、自治区政府 城市政府 其中:直辖市政府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总体规划
国务院 国务院或省、自治区政府 国务院 (省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 国务院 省区政府 上一级政府(地级) 上一级政府(县级)
省区府所在地及国务 (相应)城市总体规划 院确定的城市政府 其他城市政府 县政府 县域其他镇政府 (其他)城市总体规划 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 其他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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