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及需注意的问题(注会毕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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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管理技术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题 目: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思考

系 部: 管理技术学院会计系 专 业:会计(注册会计师方向) 学 号: 081821044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涂宇琼 职 称: 讲师

二○一○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及需注意的问题

摘要:在会计实务与会计处理中,经常出现真实性和合法性相悖的事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则之一。2006年2月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中虽然没有直接引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字语,但其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这实际上已经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纳入到企业会计准则。本文通过探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具体应用,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该原则更好的发展与应用。

关键词:经济实质 法律形式 应用 会计准则 问题

一、“实质重于形式”的涵义及重要意义

(一)实质重于形式的涵义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体现。《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在第35条规定:如果信息要想忠实反映它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它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或设计形式相一致。可见,这里的“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表现,既指其法律形式,又指法律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

也就是说在会计核算时,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重于其法律形式,当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不能反映其经济实质时,应按照经济实质来反映。它的基本含义有两点:1、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有时是一致的,这时会计上应按照法律形式来进行核算;2、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可能出现分歧,这时会计上应按照经济实质来进行核算。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意义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补充。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我们通常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时要遵循这一原则。但是由于各个企业处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实质上企业的现金流量也许在某些方面更能反映其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以后的发展前景。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一贯性原则的补充。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能更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可以恰当地变更。这正是有意无意地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如:企业原先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也许用加速折旧法更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就不必拘泥于一贯性原则的形式,而应看其经济实质,采用加速折旧法。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相辅相承。对资产计提各种跌价准备,一方面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资产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减值,在年度终了时,其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发生背离,原账面价值已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根据发生时所作的记录也只能作为形式上的参考。因此,对于企业的一些资产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对原有的账面记录作调整,能真实、恰当地反映资产的经济实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强调和运用,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制度又向国际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

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中的应用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实质重于形式在会计上的应用相当广泛,它涉及财务会计运行的每一环节。

(一)会计的确认

一个经济事项或交易的发生要进入会计系统,首先要经过会计确认。会计确认就是把一个经济事项或交易正式作为会计要素予以认可的一种会计行为。1、资产要素确认。企业融资租入一项设备,能否确认其为“资产”。根据租赁协议,租赁期间该设备的所有权归属租赁公司(形式上),但企业(承租方)实质上取得了对该设备的控制权,并承担由该设备引起的风险(可能因技术进步而引起贬值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予确认为企业固定资产。2、负债要素确认。对产品的售后服务,企业能否在销售产品时确认一项负债?以企业提供售后一定时期免费修理所售产品为例,企业并没有在销售时发生一笔修理费(形式上),但根据企业以往经验,所售产品总有一部分需返修,也就是说,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实质上已承担着一项经济责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在此条件下确认一项负债。值得一提的是,这项负债并不是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是指未来不确定性引起企业可能承担的经济责任,不符合“负债”严格定义,因而不属于负

债要素的范围。而上述的一项负债并不是由未来不确定性引起的,它是由现实交易而产生的。3、费用要素确认。企业若对上述售后服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则应为:借记产品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贷记应计销货负债(会计实务上可专设一账户核算此类业务)。可见企业在确认一项负债时,同时确认了一项费用。4、收入要素确认。企业根据销货合同,将产品送达客户指定的地点,但未及时收取货款,能否确认一项收入?形式上,企业未收取贷款,但是实质上企业取得了收款权利,实质重于形式,应确认一项收入。同样有必要明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此会计确认上的区别。权责发生制是用以确定期间收益。费用和期间损益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企业的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已经发生为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对于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以权利形成确定其归属期。可见它是针对时间确定的一个确认标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是针对会计确认的前两个功能的标准,它与权责发生制不同一,更不矛盾,而是相互配合。 (二)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是会计人员运用一定的计量模式,对会计对象的内在数量关系所做的货币定量,并产生货币定量信息为主的会计信息的处理过程。通货膨胀条件下会计计量模式由名义货币单位转向一般购买力货币单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精神。 (三)会计记录

会计记录就是根据一定的账务处理程序,将已经确认、计量的经

济事项或交易正式记入簿记系统,并进行分类整理,加工和转换的会计行为,其目的是为会计处理进入到会计报告环节奠定基础。企业为了充分利用闲置的资金而购入一批有价证券,原来并不准备长期持有,后来因某种原因(如预期该证券市价上扬),而实际持有的时间超过了 12个月,会计记录应否由短期投资账户调整为长期投资账户?从形式上看,这一事项符合长期投资区别于短期投资的时间界定: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但从经济实质看,它仍保持原来的短期投资的目的:为了获取现实的经济收益。这里,投资目的标准与投资时间标准有矛盾,实质与形式不一致。实质重于形式,企业没必要对此进行账户调整。

(四)合并会计报表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及案例 在会计核算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企业会计制度》第22条第2款规定:“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可见,制度所规定的

持股比例只是形式上的标准,而是否具有控制权和重大影响才是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在母子公司体制下,母公司为了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需将企业集团作为会计主体,以母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合并报表。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关键问题之一即在于如何确定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规定:“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是《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从《企业会计制度》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控制”,一方面是指形式上的控制,它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股份;2、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股份;3、母公司直接拥有、间接控制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股份。另一方面是指实质上的控制,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与该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达成协议,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权益性资本;2、根据章程和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在这里,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对合并报表中会计主体的界定非常重要。在公司股份分散在许多股东手上的情况下,一家企业购买了另一家企业30%左右甚至25%左右的有投票表决权股份,就足以达到控股的目的。这样,30%或25%就是控股比例。因此,完全控制一家企业经营和财务方针所需的持股比例并不是绝对的。我们在进行判断时不能只根据形式上是否拥有50%的股份,而是要看其对被投资企业是否拥有实质上的控制权。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一

X上市公司拥有江苏X公司45%的股份,另一投资者A拥有江苏X公司7%的股份。A和X上市公司经磋商达成委托协议,X上市公司通过协议控制江苏X公司7%的股份,加上原有的45%,X上市公司实质上已拥有江苏X公司50%以上的股份。这种情况下,X上市公司对江苏X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了控制权,使江苏X公司成为了事实上的子公司。因此,会计处理上,X上市公司股权计量应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将江苏X公司纳入合并的范围。以上案例表明,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应该纳入合并范围,持股比例不是绝对唯一标准。在持股比例不足50%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往往通过与其他投资者达成协议,受托管理和控制被投资企业,从而最终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案例二

A上市公司是上海X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对上海X公司没有绝

对控股权,而B上市公司是上海X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上海X公可拥有绝对控股。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有关决议,A上市公司对上海X公司拥有经营管理权,并负责委派和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这种情况下,A上市公司也就是取得了上海X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权,使上海X公司成为了事实上的子公司。因此,会计处理上,A上市公司股权计量应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时,A上市公司应将上海X公司纳入合并的范围。以上案例表明,现实中实质控制权可能不是掌握在第一大股东手中。如果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决定其未来发展方向,则即使是第二大股东,也实质上拥有了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这种情况下,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其合并报表的编报范围。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到底有何不同

关于经济实质的解释,有学者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任何事物的内容总是通过现象表现出来,离开现象的赤裸裸的实质并不存在。相反,理解事物的形式,需要联系事物的实质,离开事物的实质就无法辨别形式所呈现的真伪。依此而论,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是指交易及其构成要素之间内在的基本经济联系。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应该通过其经济形式去捕捉。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是指交易及其构成要素之间的外部法律联系。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普遍行的行为规范之一,人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都被限制在法律框架内。这样,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形式总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来呈现。

简言之,实质重于形式中的“法律形式”即会计准则的规定及其对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发生经济事项过程中有关合同的规定、会计核算中不同的核算方法等。实质重于形式中的“经济实质”即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定位。例: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承租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限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满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应视为承租企业的资产。 (二)不能过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与证券市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要求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是该原则出台的背景。它运用得好,有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但如果被过分强调,反而又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核实性,甚至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时主观臆断提供借口,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国际会计准则》对“实质重于形式”的定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认为,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是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的四项主要的质量特征,可靠性又包括如实反映、实质重于形式、谨慎、中立性和完整性等次级质量特征。可见实质重于形式在会计概念体系中处于较次要的地位,而不应被过分强调。

(三)会计人员应关注会计风险

新会计制度给了会计人员一定的独立精神和专业判断空间,势必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形式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要如实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就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判断能力。而个人的专业判断能力总有高低之分,因此存在即使会计人员运用专业判断仍有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经济活动、真实反映会计信息的可能性,这就是会计风险。

(四)警惕利用实质重于形式操作利润 1、债务重组中的“实质与形式不符”事项。

很长一段时间,业内人士对我国上市公司借债务重组拼凑利润的现象只能表示无奈而不能干预,尤其是对有的债权人甘愿“吃大亏”的做法更是无能为力。新准则的出台意味着上市公司所获得的收益将只能确认为资本公积而不是利润,这使得债务公司无法通过债务重组获得巨额账面利润,从而增加了公司业绩披露的真实性。但是,以前债务重组主要在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而且主要表现为关联企业豁免上市公司债务,从而为上市公司创造利润,按照新准则,豁免债务不能计入当期损益。这时,上市公司可以将一些劣质资产高价转让给关联企业,并确认资产转让收益,同时冲销对关联企业的债务,从而绕过债务重组不能确认收益的规定。

2、非货币性交易中的“实质与形式不符”事项。

针对一些名为非货币性交易实为非正常交易的情况,《企业会计制度》不再实施“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

划分,而改为凡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该准则也存在一定缺陷:首先,准则没有规定补价的规模或者占总交易的比例。如果企业通过加大补价比例,同时低估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就可以产生一定数量的当期损益。这种规模的利润可能对处于亏损边缘或6%净资产收益率边缘的上市公司有一定的作用。其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名义上以货币交易的方法规避本规则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周红, 王建新, 张铁铸 :《国际会计准则》,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45-51 、141-145

[2]《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编辑组:《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 中国国 际广播出版社,2001,4

[3] 董成: 《实质重于形式探析》,《财会月刊》2001年第22期

[4] 张玉珍:《经济师》,2004年第05期

[5] 何勇:《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几个问题》,《事业财会》2001年02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ja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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