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运行中若干问题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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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运行中若干问题的探析

作者:朱兆龙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5年第12期

【摘 要】 本文以量刑建议为视角,重点阐述检察人员量刑建议在法院庭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建议。与此同时指出公检法三方在量刑建议运行中还需努力的地方。

【关键词】 量刑建议;量刑证据;管制;缓刑;说理 一、关于量刑证据在庭审阶段发生变化的问题

在庭审阶段关于影响量刑方面的证据会随着被告人和被害人态度和行为发生变化,而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依托现有的情节去考虑的,这势必会出现宣告刑不在量刑建议的幅度内,从而影响量刑建议的稳定性、规范性及采纳率。

在审查起诉阶段,一个量刑建议的提出是层层把关的结果,所以公诉人是否有权力在庭审阶段更改已审批的量刑建议呢?如果不更改,则有违背事实的嫌疑;如果更改,则有违背审批程序的嫌疑。

2010年《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拟定的量刑建议不当需要调整的,可以根据授权作出调整;需要报检察长决定调整的,应当依法建议法庭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出现新的事实、证据导致拟定的量刑建议不当需要调整的,可以依法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问题,一是公诉人被授权的事项和范围不明确;二是哪些情况需要汇报检察长决定调整不明确;三是这项规定严重影响着庭审的效率和进程,因为实践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拟定的量刑建议不当的情形确实不少,如果都需要延期审理,那么势必会造成庭审拖延。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首先作为公诉人在出庭前应当尽可能的预测量刑证据、量刑情节变化的可能性。其次,对于那些难以预测的量刑情节变化,公诉人在遵守严格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一方面宣读量刑建议书的建议刑幅度,另一方面就出现新的量刑证据建议法庭予以考量,并说明变化后的量刑情节应在多大比例内考量。再次,对于类型化的案件可以采用“附条件的量刑建议”。比如认罪态度好、刑事和解、退赃、退赔、谅解等情节容易发生变化,可以根据以上情节是否达成为基准和条件,提出两个不同的量刑幅度,形成“附条件的量刑建议”。

二、关于建议适用缓刑、管制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均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建议适用管制和缓刑。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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