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涉及耕地保护工作的有关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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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耕地保护工作的有关收费标准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一)收费依据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二)收费标准

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详见下表: 单位:元/平方米 等 别 五等 六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标 准 64 56 28 24 20 16 14 市 、县 、区 官渡区、五华区、盘龙区 西山区 东川区 安宁市 石林县 呈贡县、晋宁县、宜良县 富民县、禄劝县、嵩明县、寻甸县 (三)征收范围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

3.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4. 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 (四)收费机关

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其中30%上缴中央国库,70%上缴省级国库。 (五)减免条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允许减、免、缓。

二、耕地开垦费 (一)收费依据

1.《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2.《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 (二)收费标准

依据被占耕地所在区域平均综合年产值的6—8倍及被占耕地的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其中占用一般农田的旱地,开垦费按6倍征收,占用一般农田的水田(含菜地、水浇地),开垦费按7倍征收,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8倍征收。平均综合年产值取值标准按照区域可分为三类。详见下表: 单位:元/亩 收缴类别划分 一类 二类 三类

(三)收费机关

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时征收。 (四)减免条件

此项费用不允许减、免、缓。

平均综合年县、市、区名称 产值标准 2400 1800 1500 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 东川区、石林县、晋宁县、宜良县 富民县、禄劝县、嵩明县、寻甸县

三、征地管理费: (一)收费依据

1.《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

2.《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3〕46号)。 (二)收费标准

划拨国有土地的,按划拨国有土地的总面积计收,标准为1.50元/平方米;征收集体土地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1—2.8%计收,详见下表: 一 次 性 征 收 土 地 面 积 耕地35公顷(含)以上,其它土地70公顷(含)以上 耕地35公顷以下,其它土地70公顷以下 (三)收费机关

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经批准后征收。其中10%缴入省级财政,90%缴入市、县两级财政。 (四)减免条件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站、防疫站、残疾人企业等征用的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各类建设用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2、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3、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4、对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不收取征地管理费。

5、对于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不得在成交价外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标准 征地费总额的2.1% 征地费总额的2.8%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ig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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