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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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 色 食 品 认 证 程 序

(试行)

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

定本程序。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本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境外企业另行规定。 1. 认证申请

1.1 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从中心网站(网址:www.greenfood.org.cn)下载。

1.2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 (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

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1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 2. 受理及文审

2.1 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

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

2.2 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

后1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

2.3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

请。

2.4 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第3条。 3. 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3.1省绿办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

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3.2检查员根据《绿色食品 检查员工作手册》(试行)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

3.3 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凡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内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

2

抽样检测。

3.4 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

3.4.1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

3.4.2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

3.4.3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3.5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 4. 环境监测

4.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

成。

4.2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

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

4.3 根据《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调查确认,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心认证处。

4.4 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

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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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6. 认证审核

6.1 省绿办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

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等材料报适中心认证处。

6.2 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

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在确认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 6.3 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6.4 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现场检查”的,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

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6.5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

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绿

4

办。

6.6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

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 7. 认证评审

7.1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10个

工作日内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证终审结论。 7.2 认证终审结论分为两种情况: (1)认证合格 (2)认证不合格

7.3 结论为“认证合格”,执行第8条。

7.4 结论为“认证不合格”,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做出终审结论2个

工作日内,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8. 颁证

8.1 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证的有关文件寄送“认证合格”申请

人,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8.2中心主任签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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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

(此表可以复制)

申请人 申请认证产品 寄、送样人 到样日期 样品数量 样品特征和状态 检测完成日期 收取的检测费用 递交报告日期 检测人员 签发人 (签字) 签发 日期 监测单位(盖章)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由监测单位填写,一份连同检测报告报送中心认证处,一份抄送省

绿办,一份监测单位留存。

2.中心认证处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100081 联系电话:010-62191404,62191407,传真:010-6219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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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

(此表可以复制)

申请人 申请认证产品 申请时间 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时间 补充材料上报时间 现场检查时间 现场 检查 检查人 是否免做环境监测 现场检查结论 是否具有一年内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评价项目 优秀 良好 履行职责 遵守准则 个人素质 专业水平 检查水平 履行职责 遵守准则 个人素质 专业水平 检查水平 抽样时间 抽样人 寄、送样时间 送测单位 检测费用 环 境 调 查 监 测 环境质量监测时间 监测人员名单 采样时间 采样人 费用 签发 日期 是□ 否□ 是□ 否□ 一般 申请人 (盖章) 不满意 检 查 员 素 质 检查员1 检查员2 产品抽样、产品 检测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 (签字) 备注:1.本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在以上工作程序完成后,请申请人于2个工作日内直接寄

送中心认证处。

2.中心认证处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100081 联系电话:010-62191404,62191407,传真:010-6219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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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申请认证材料受理通知书

你单位申请认证产品 的材料已于 年 月 日收到,受理编号为 ,审核结果查询电话010-62191407、62191404,特此通知。

抄送: 省绿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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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

(此表可以复制)

申请人 申请认证产品 受理时期 文审完成时间 文审人 下发《文审意见通知单》 时间 收到补充材料时间 现场检查时间 检查员 产品抽样时间 抽样人 递交检查报告时间 环 境 监 测 下发任务通知书时间 收到环境监测 通知书时间 通知环境监测时间 签发 日期 签发单位 (盖章) 省绿办签署审查意见时间 报送中心认证处时间 签发人 (签字)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由省绿办填写,一份随申请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一份省绿办留存。

2.中心认证处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100081 联系电话:010-62191404,62191407,传真:010-6219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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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

(此表可以复制)

申请人 申请认证产品 认 证 审 核 结 论 补 充 材 料 材料不完整,请补充以下材料: 检查计划: 我处拟于 月 日派检查员 和 前往你企业现场检查,接到通知后请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与我处联系。 签发 日期 签发单位 (盖章) 有 现 疑 场 问,检 查 签发人 (签字)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由中心认证处填写,一份寄送企业,一份抄送省绿办,一份留存。

2.中心认证处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100081

联系电话:010-62191404,62191407,传真:010-6219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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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认证评审通知单

(此表可以复制)

申请人 申请认证产品 合 格 不合格原因: 本生长周期内,不再受理你企业同类产品的申请。请认真整改后,下个生长周期重新申报。 认 证 终 审 结 论 不 合 格 签发人 (签字) 签发 日期 签发单位 (盖章)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由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填写,一份寄送申请人,一份抄送省绿

办,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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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 色 食 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

(试行)

1. 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准确掌握绿色食品产地及其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优化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工作,制定本规范。

1.2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基本要求

绿色食品产地应远离工矿区、城市污染源以及交通干线,生态环境良好。绿色食品生产和加工应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391-2000)及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产地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1.3调查人员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由省绿办组织实施,调查人员要求是绿色食品执行检查员或高级检查员,调查人员一般为2名或2名以人。 1.4调查原则

(1)坚持科学、求真、务实的精神,调查与收集的数据和资料真实、

可靠、有效。

(2)突出环境状况,兼顾社会影响。重点调查产地环境质量现状、

变化趋势及区域污染控制措施,兼顾社会经济及工农业生产对产地环境质量的影响。 1.5适用范围

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1. 6组织管理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全国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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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2.调查方法与技术路线 2.1调查方法

采用座谈会、实地考察、收集资料、发放问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法。 2.2技术路线

(1)通过实地考察,核实申请认证材料中申请人及其产品产地的基

本情况。

(2)通过召开座谈会(要求有企业管理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产

地负责人参加)、收集资料和发放问卷等调查方法,了解产品产地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概况、土壤类型及其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情况、农药和肥料施用情况(特别是产地是否施用过垃圾多元肥、稀土肥料、有机汞和有机砷制剂、污泥等,是否大量引进外源有机肥)、产地客土情况、水源的水质和水量、灌溉条件等。

(3)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当地植保站、土肥站或供销社

等部门出具的农药、肥料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环境监测部门出具(或从公开出版的文献查阅)的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卫生防疫部门出具(或从公开出版的文献查阅)的地方病证明材料。

(4)在当地环保部门的配合下,对区域污染源分布情况和污染物排

放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5)如产地已进行过环境监测,申请人可提供县级以上(包括县级)

农业、环保、卫生、水文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监测数据。 3.调查内容

(1)申请人及其申请认证产品的产地基本情况。

(2)气象条件(主要是风频玫瑰图)、水文状况、土壤类型、产地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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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情况等。

(3)所在区域的土壤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情况。

(4)产地周围5km内、主导风向20km以内工矿企业(包括乡镇村办

企业)污染源分布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产品、生产规模、方位、距离),并在1:50000比例尺的地图上标明。

(5)产地周围3km范围内生活垃圾填埋场、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

物填埋场、电厂灰场等情况。

(6)农药、肥料使用情况,特别是产地是否施用过垃圾多元肥、稀

土肥料、有机汞和有机砷制剂、污泥等,是否大量引进外源有机肥。

(7)产地灌溉条件,农田灌溉水、畜禽养殖水、渔业养殖水及加工

用水水源情况。

(8)是否有县级以上农业、环保、卫生、水文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

定效力的监测数据。 4.优化环境监测工作的条件

4.1 根据调查结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做水质监测 4.1.1农田灌溉水、畜禽养殖水、渔业养殖水及加工用水

申请人具有近1年内由县级以上农业、环保、卫生、水利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监测数据,同时,水源未受污染,符合绿色食品水质监测项目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个别项目不能满足绿色食品水质监测项目要求的,可仅对缺项进行补充监测。 4.1.2农田灌溉水

无灌溉条件,靠自然降雨的产地。 4.1.3渔业养殖水 远洋捕捞。

4.2根据调查结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免做土壤质量监测。 (1)不属于与土壤环境有关的地方病区。

(2)主导风向和次主导风向的上风向5km范围内没有工矿企业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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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的区域。

(3)产地3km范围内无生活垃圾填埋场、电厂灰场、工业固体废物

和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区域。

(4)已进行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或近3年内已进行土壤质量监测、

且背景值或监测结果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5)自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或土壤质量监测以来,未使用有机汞、

有机砷农药,未施用污泥、垃圾多元肥料和稀土肥料,未大量引进外源有机肥的产地。

(6)自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或土壤质量监测以来,未进行污水灌溉,

未进行客土的产地。

4.3矿泉水、纯净水、太空水、兀化水等产地免做土壤质量监测。 4.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做空气质量监测

(1)产地周围5km内、主导风向20km内无工矿企业废气污染源,3km

范围内无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源(锅炉容量大于1吨/小时)的区域。

(2)渔业养殖区:产地周围1km范围内无工矿企业和城镇。 (3)规模化畜禽圈养区:产地周围1km范围内无工矿企业和城镇。 (4)矿泉水、纯净水、太空水、兀化水等水源地。 4.5续报企业产地环境质量监测

4.5.1经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调查确认,产地及其周边2km范

围内没有新增工矿企业污染源,且产地范围没有变化、产地面积未扩大,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符合绿色食品相关准则的要求,水源未受污染,免做产地环境质量监测。

4.5.2不符合4.5.1条件要求,按4.1、4.2、4.3、4.4要求进行产

地环境监测工作的优化。 5.调查结论及调查报告编写

5.1检查员应详细填写《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表》(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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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表中应明确提出免做监测项目、免检理由及补测项目。 5.2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员应向省绿办(中心)提交调查

报告。调查报告中应明确调查时间和检查员级别,并签名。 5.3调查报告中应明确提出是否免做有关环境质量监测的结论、理由

及监测优化方案。

5.4应当附报《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表》中所有调查数据、资

料的原始证明材料。 5.5调查报告编写提纲 (1) 任务的来源 (2) 调查对象

(3) 调查单位和调查人员 (4) 调查时间 (5) 调查方法

(6) 申报产品产地基本情况

所在位臵、地形、地貌;气象(主导风向);水文状况(主要水域、历年灌溉情况);土壤类型及历年土壤改良情况(客土);植被及生物资源;自然灾害情况(包括病虫草害);地方病;农业生产状况及历年农药、肥料施用情况 (7)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水质(水源、监测时间、数据,免测理由及补测项目) 土壤环境(土壤背景值或监测时间、数据,免测理由及补测项目)

大气环境(最近污染源名称、距离,对产地影响,免测理由及补测项目)

(8)结论(优化监测结论;保护环境的建议和措施) 6. 附 则

6.1 本办法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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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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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表

企业名称 被调查者 联系电话 灌溉水源 加工水源 养殖水源 地方病 □无×有√ □砣中毒 □大骨节病 上风向5km范围内有无工矿企业废气污染源 渔业养殖区周围1km内有无工矿企业和城镇 畜禽圈养区周围1km内有无工矿企业和城镇 产地周围5km内、主导风向20km内有无工矿企业废□ 有√,无× 气污染源,3km范围内有无燃煤锅炉排放源 产地3km范围内有无垃圾填埋场、电厂灰场 是否受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污染影响 □ 有√,无× □ 是√,否× □ 有机汞 □有机砷 是否施用下列农药和化肥(需有证明材料) □ 是√ □ 否× □ 污泥 □垃圾多元肥料 □ 大量引进的外源有机肥 □ 稀土肥料 有无土壤环境背景值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资料 是否使用污水灌溉或进行过客土 免测环境 调查结论 免测理由 补测项目 □有√(附件),无× □ 是√,否× □ 有√,无× □ 有√,无× □ 有√,无× 邮编 水质 水质 水质 调查时间 产品名称 □未监测×,已监测√(见附件) □未监测×,已监测√(见附件) □未监测×,已监测√(见附件) □地方性甲状腺肿 □克汀病 □氟中毒 □砷中毒 23

附件二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人员明细表

序号 1 2 3 调查人 工作单位 职称 职务 专业 通讯地址 电话 签名

调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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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

(试行)

1.总 则

1.1为规范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工作,保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一

致性,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抽样。特殊产品(如动

物性产品)另行规定。

1.3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全国绿色食品抽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省级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负责本区域内绿色食品抽样工作的实施。 2.抽样程序

2.1省级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委派绿色食品检查员进行抽样。 2.2抽样应有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参加。抽样人员应持《绿色

食品检查员证书》和《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见附件)。 2.3抽样人员应配带随机抽样工具、封条,与被抽样单位当事人共同

抽样。抽样结束时应如实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抽样单一式四联,被抽单位、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处、抽样单位各持一联。 2.4样品一般应在申请人的产品成品库中抽取。抽取的产品应已经出

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

2.5抽取的样品应立即装箱,贴上抽样单位封条。被抽样单位应在2

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寄、送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

2.6抽样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和国内外贸易的需要,有权提出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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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项目以外的加测项目。

2.7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抽样: (1)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2)抽样人员无《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的;

(3)提供的抽样产品与申请认证产品名称或规格不符的; (4)产品未经被抽样单位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的。 3.抽样方法

3.1抽样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 根据国家标准GB 10111—88《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

的方法》。

(2) 总体数应包括所有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的欲进入流

通市场的产品,而非特制或特备的样品。 (3) 抽取的样品应在保质期内。 3.2 成品库抽样步骤如下:

(1) 确定样品重量:样品净含量应不超过3000g。价格昂贵的产品,

如茶叶等按分析要求样量的3倍取样,即分析样、复验样及副样各壹份。需测净含量的小包装样品应取10个包装进行净含量测定,如饮料、乳制品等。大包装样品可不必测净含量,如粮食等初级农产品及酒等加工品。

(2) 确定样本个体数n:由以上样品重量决定,若在1箱中则n=1;

若在2箱中则n=2,依此类推。

(3) 确定总体数N:应包括成品库中所有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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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产品。

(4) 确定随机数R1、R2及R3:R1表示成品库中存放各堆中该取的

堆,例如有6堆,则用1个随机骰子投出1至6的任意数,若非1至6的数字,则重新投,直到1至6的数字出现,即为R1。如投出2,则在第2堆中取样。堆序数排列可预先规定从里到外,或从外到里。

R2表示取样堆的层数中该取的层,例如有5层,则用1个随机骰子如上法投出1至5任意数,即为R2。如投入4,则在第4层中取样。层序数排列可预先规定从上到下,或从下到上,以取样方便为准。

R3表示从取样层中该取箱的序数,例如取样层中有200箱,应取2箱,则用3个骰子一次投掷,或用1个骰子三次投掷,如上法投得随机数分别为016、145。则在该层中取第16箱及第145箱。箱序数排列可预先规定从里到外,或从外到里,或从一侧到另一侧,以取样方便为准。 3.3 非包装产品抽样方法如下:

(1)液体、半流体食品(如植物油、鲜乳、酒或其他饮料),如用

大桶或大罐盛装,应充分混匀后再采样。样品应分别盛放三个容器中。

(2)固体食品(如粮食、水果等)应自每批产品上、中、下三层

中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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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类多品种产品的抽样

4.1原则上对每个申请认证的产品均应实施抽样,但同一企业生产的

同类多品种产品可按4.2、4.3、4.4、4.5、4.6方法实施抽样。 4.2抽样个数的确定:同类产品1-5个,抽1个样;若超过5个,则

每增加1-5个,多抽1个样。

4.3主、辅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加工工艺相同的同类产品: (1) 商品名称相同,商标名称不同的同类产品。

随机抽一个样,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2) 商品名称相同,质量规格不同的同类产品,如不同酒精度的白

酒或葡萄酒或啤酒、不同原果汁含量的果汁饮料。

按4.2确定抽样个数,并按3.2随机抽样,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其他同类产品各抽250g,做非共同项目分析。

(3) 商品名称不同的同类产品,如系列大米、系列红茶、系列绿茶

等。

按4.2确定抽样个数,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4.4主、原辅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形态加工工艺不同的同类产品,

如不同等级的小麦粉(包括特一粉、特二粉、标准粉、饺子粉等)、不同加工精度的玉米(包括玉米粒、玉米楂、玉米粉等)、不同形态加工工艺的白糖(包括白砂糖、绵白糖、方糖、单晶糖、多晶糖等)。

按4.2确定抽样个数,并按3.2随机抽样,做所抽样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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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项目分析。

其他同类产品各抽250g,做非共同项目分析。

4.5主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加工工艺相同,调味辅料不同且其总

含量不超过原料总量5%的同类产品,如不同滋味的泡菜、豆腐干、牛肉干、锅巴、冰淇淋等。

按4.2确定抽样个数,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4.6主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加工工艺相同,营养强化辅料不同的

同类产品,如加入不同营养强化剂的巴氏杀菌乳、灭菌乳或乳粉等。

按4.2确定抽样个数,并按3.2随机抽样,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其他同类产品各抽250g,做营养强化项目分析。

5.附 则

5.1 本办法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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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绿色食品检查员的管理,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检查员是指从事绿色食品文审和现场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绿色食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实行统一注册管理。

第四条 在自愿的基础上,检查员可以由中心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绿办)推荐,也可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心申请,经中心统一培训、考核、注册,颁发《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

检查员的来源包括各级绿色食品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检查员不得来源于生产企业。 第五条 绿色食品认证检查实行检查员负责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绿色食品认证检查的所有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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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查员注册级别和专业类别

第七条 检查员按以下3个级别进行注册: 1.实习检查员 2.执行检查员 3.高级检查员

第八条 各级别检查员分以下3个专业类别: 1.种植业 2.养殖业 3.加工业

第三章 检查员注册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个人素质

1.1热爱绿色食品事业,对所从事的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 1.2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质量认证方针、政策、法律及法规,掌握

绿色食品认证和质量控制体系标准及有关规定。 1.3具有良好观察能力,并能根据客观证据做出正确的判断。 1.4具有良好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够客观全面地表述概念和意见。 1.5具有履行检查员职责所需的保持充分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能力,具

有有效开展检查工作所需的个人组织能力和人际交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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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身体健康,具有从事野外工作的能力。 2.教育和工作经历

检查员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并具有至少2年相关专业技术或相关工作经历。具有大专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视为符合教育经历。 3.培训经历

3.1申请注册检查员应完成中心有关检查员培训课程的培训,并通过

考试。培训课程内容包括有关质量认证法律法规、绿色食品认证标准及有关规定,认证程序、认证检查方法和内容及相关的专业知识等。

3.2培训内容分为3类:绿色食品种植业检查员培训、绿色食品养殖

业检查员培训和绿色食品加工业检查员培训。 3.3考试分理论知识考试和现场检查考试。

3.4考试合格,颁发《绿色食品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

3.5《绿色食品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应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获得。 4.绿色食品检查经历

所有检查经历应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获得方为有效。 第十条 依据检查经历对检查员进行分级: 1.实习检查员申请人没有检查经历要求。

2.执行检查员申请人应有实习检查员注册证书,并有2年实习检查经历,且在执行检查员或高级检查员指导下完成至少5个企业的认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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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检查员申请人应有执行检查员注册证书,并有2年检查经历,且完成了至少10个企业的认证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员应具有与申请注册专业类别相符合的专业知识:

注册种植业专业的检查员应具有农学、园艺、土肥、植保、农业环保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文凭。

注册养殖业专业的检查员应具有畜牧、兽医、动物营养或水产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文凭。

注册加工业专业的检查员应具有食品加工、发酵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文凭。

第十二条 检查员扩大注册专业类别,应系统学习由中心指定的相关专业课程的学习,并通过中心或中心委托的有关院校组织的各门专业课程的考试,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实习检查员不能扩大注册专业类别;高级检查员、执行检查员可以扩大注册专业类别,其扩大注册的专业类别需从申请注册实习检查员开始。

第四章 申请、评定和注册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各级别检查员人员分别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经省绿办或中心相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中心。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与中心签署保密协议,确保不泄露申请认证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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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签署一份个人申明,声明其保证(或已经)遵守绿色食品检查员行为准则,并已正式记录和妥善处理了对其行为的投诉,以避免再次发生。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各级检查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实习检查员。申请表格,省绿办或中心相关部门推荐意见,《绿色食品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教育经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保密协议书,个人申明,3张免冠1寸照片。

2.执行检查员。申请表格,省绿办或中心相关部门推荐意见,实习检查员注册证书,检查经历证明,保密协议,个人申明,3张免冠1寸照片。

3.高级检查员。申请表格,省绿办或中心相关部门推荐意见,执行检查员注册证书,检查经历证明,保密协议书,个人申明,3张免冠1寸照片。

第十七条 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中心对评定合格的申请人予以注册,并颁发相应级别的《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员姓名,注册级别,注册专业类别,注册日期,注册有效期,注册编号,注册机构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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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检查员工作职责、权利和行为准则

第二十条 检查员依据注册的级别,具有相应的工作权限: 1.实习检查员无权独立进行认证检查。

2.执行检查员有权独立对所在省绿色食品进行认证检查。

3.高级检查员有权独立对所在省、国内其它区域和国际绿色食品进行认证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员依据注册的专业类别,承担相应的检查任务: 1.种植业专业类别。承担初级农产品(包括林产品等)、加工产品(或饲料)的主原料及其所用生产资料等认证检查。

2.养殖业专业类别。承担养殖业(畜禽、水产)产品及其所用生产资料等认证检查。

3.加工业专业类别。承担加工产品及其所用生产资料等认证检查。 第二十二条 检查员的工作职责及权利:

1.按绿色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申请认证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文审,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绿色食品认证的有关要求。

2.现场检查申请人的操作过程和质量控制体系是否达到认证标准及有关规定。

3.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

4.综合评估所有信息和检查情况,向中心写出书面报告,并签字负责。 5.有权向中心申诉对检查员的各种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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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主动辞走权。

第二十三条 检查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遵守国家有关认证的法律法规及中心的规章制度和保密协议。 2.严格按照注册专业类别从事检查工作。

3.不断学习检查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检查能力。 4.尊重客观事实,如实记录检查对象现状,保证检查的公正性。 5.检查员在检查前后一年内不得和申请认证企业有任何咨询服务关系;可以提出生产方面改进意见,但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就市场建议接受任何经济回报。

6.不应向申请认证企业作出颁证与否的承诺。

7.除非法律有所要求,或经申请认证企业和中心书面授权,否则不得讨论或披露任何与检查活动有关的信息。

8.到少数民族地区检查时,应尊重当地文化和风俗习惯。

9.不接受申请认证企业、定点环境监测机构、定点产品监测机构的酬劳、礼品或其它任何形式好处。

10.不以任何形式损坏中心声誉,并针对违反本行为准则进行的调查工作提供全面合作。 11.接受中心的监督管理。

12.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认证机构的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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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升、降级注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心对检查员实行年度考核、升降级管理及3年换证制度。

第二十五条 依据检查员检查的企业数和产品数及检查情况,实行计分制量化管理。检查员的基准分均为100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加分:

1.1按注册专业类别,每检查1个企业,加5分。

1.2按注册专业类别,每检查1个产品,加2分;3个以上系列产品,

每个产品加1分。

1.3 每参加一次中心举办的培训班,并通过培训考试,加5分。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扣分:

2.1未按绿色食品认证程序规定时间完成申请材料文审、现场检查、

产品抽检等职责,每超过1天,扣1分。

2.2未按《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抽样,随意减少或增

加检测项目,每随意增加或减少一个项目,扣2分。

2.3按照绿色食品检查员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的要求,每缺少一

个必要内容,扣2分。

2.4申请认证材料中每缺少一个必要文件,扣3分。

2.5申请认证材料中填写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每错一处,扣3分。 2.6申请认证材料表明申请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违反了绿色食品认

证标准,而检查员文审时,由于工作疏忽而未能指出,每疏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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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扣10分。

2.7在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检查或产品年度抽检时,发现不合格项

目,经确认责任系检查员工作疏忽所致,每个项目扣10分。 3.年度考核时,依据检查员总分进行升、降级管理:

3.1总分≥150分,实习检查员晋升为执行检查员 ,执行检查员晋升

为高级检查员。

3.2总分≤100分,高级检查员下降为执行检查员,执行检查员下降

为实习检查员,实习检查员需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消其检查资格:

1.与申请人合作(或提示申请人),故意隐瞒申请认证产品规模或隐瞒违反绿色食品认证标准中有关内容,而骗取绿色食品认证的。 2.严重违反检查员行为准则或由于工作疏忽而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严重违反本办法要求,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检查员需在注册证书期满前3个月向中心提出更换注册证书的书面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制定和修改,由中心负责实施、组织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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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if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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