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星光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1年3月) 201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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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星光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1年3月) 2011-03-08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星光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1年3月) 2011-03-08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的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经营秘密的基础上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平等对待投资者的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的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的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的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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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严格保密原则。对尚未公开的信息严格保密和管理,对一些敏感的公司信息,严格限定内部接触人员,限制内部的扩散范围,并防止内部人员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外部经营环境及政策的变化对行业及公司影响的讨论;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四)公司业已披露或不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五)公司业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证券分析师关于行业及公司的研究报告的讨论;

(八)征求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件及日常经营等事项的反馈;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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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重大信息短信提醒;

(九)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十)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一)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二)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董事长落实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责具体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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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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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4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hv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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