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管形势下罪犯心理矫治的创新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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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管形势下罪犯心理矫治的创新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在当前监狱的监管形势下,创新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有利于维护监狱本质安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保障罪犯人权。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创新的阻碍因素是:思想认识的偏差与心理矫治实际作用的矛盾,民警执法角色与心理矫治主体的矛盾,咨询主体的自愿性与改造的强制性的矛盾,改造性原则与保密原则的矛盾,心理问题的多样性与工作手段单一化的矛盾,心理咨询理论的西方化和实践本土化的矛盾。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创新路径是:地位提高化,运用融合化,模式科学化,制度建设规范化,队伍建设专业化,组织机构专门化,理论和方法本土化。

关键词:监管形势 心理矫治 创新

在中央政法委举办的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指出: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周永康同志的讲话,特别是关于“首要标准”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是在更高层面对监狱工作的新定

位,新谋划,是在更高平台对教育改造工作的新要求、新强化。在这一新形势下,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成为监狱工作必须特别重视的一项改造措施和教育改造科学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必须深入分析研究新时期的监管形势和罪犯心理,进一步创新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稳定罪犯改造情绪,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保持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最大程度的减少刑释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

一、新监管形势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创新的现实意义 “心理学是一门研究人的心理活动发生、发展规律的科学,将其引入罪犯改造领域,是改造手段科学化的又一标志,对促进监狱机关职能的发挥具有里程碑的作用。”①在当前监狱的监管形势下,开展和创新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具有极为迫切和重要的意义。

(一)创新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有利于维护监狱本质安全,应对罪犯结构复杂化的挑战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现期、经济利益格局调整期和刑事犯罪高发期,各种有组织的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高技术犯罪、职务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呈增加趋势,罪犯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如罪犯类型多样化,犯罪年龄低龄化,文化结构高层化,职业结构复杂化等。重大刑事犯、暴力犯、涉黑涉恶涉毒及二次

以上判刑的罪犯数量不断增多,有的监狱达到70%以上。罪犯结构复杂化,使监狱押犯的心理状况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新特点,给监管改造增加了新的难度,提出了新的课题。实践证明,一个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除了深刻的社会根源,经济原因和思想原因外,不可否认还有心理方面的因素。有时这些心理因素对其行为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在监狱特定环境下出现的心理问题和反应会影响到罪犯改造的质量和效果,

进而影响到监管秩序的安全与稳定。运用心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根据心理测量的结果和其他方面的资料,依据罪犯的心理特征和发展规律,科学预测罪犯个体或群体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倾

向,在此基础上对罪犯分级管理、分类教育、分类劳动,提高狱政管理的科学性、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劳动改造的合理性,能有①张苏军主编:《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P228-229。效地防范罪犯自杀、逃跑、伤害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从这个角度上说,罪犯心理矫治的开展和创新,事关罪犯的监管改造和监狱的长治久安。

(二)创新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应对罪犯心理病态化的挑战

在“首要标准”的要求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目标由“狱内安全稳定”向“狱外降低重新犯罪率”转变。在监狱刑罚执行

过程中,罪犯由于监狱化而导致的不良心理和行为反应几乎成了服刑生活的伴随物,这是罪犯实现重新社会化的最大障碍。近几年,许多研究者通过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大量的心理测验,结果表明,罪犯是心理障碍高发的人群之一,其总体心理健康分值明显低于社会正常人群。不少罪犯走向犯罪,不仅是由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也存在着某些情绪障碍、变态心理、人格障碍等方面的原因。在监狱这一用强制力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特殊社会环境中,罪犯往往容易产生紧张、焦虑、情绪不稳和行为异常,加重原有的心理障碍或产生新的心理疾患。据有关资料显示,在罪犯中有超过30%的存在各种各样人格障碍,精神疾病的发病率达到5%。然而由于大多数罪犯没有明确恰当的自我认识,他们对自身存在的心理问题不能进行清晰地认知和自觉调节,这不仅直接威胁监狱的安全稳定,而且影响了罪犯的改造质量。“从罪犯改造心理学的角度看,改造罪犯实质上就是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结构,重新塑造守法公民的心理结构。”②通过心理矫治,对有潜在心理危机发展倾向的罪犯,采用一种超前的防范措施,能使罪犯适应监狱环境,提高罪犯的自我控制能力,消除导致个人犯罪或者再次犯罪的人格缺陷和各种消极心理,促使其心理健康、认知正常、行

②李金华:《序》,见连春亮著《罪犯心理矫治策论》,北京:华文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P1。

为符合社会评判标准。从这个角度说,罪犯心理矫治的开展和创新,事关罪犯能否顺利完成刑罚过程和走出监狱后能否远离犯罪。

(三)创新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有利于保障罪犯人权,应对罪犯改造全面化的挑战

“法治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而法治作为监狱变革发展的重要成果,最终将体现于在监狱中承受刑罚的罪犯身上。罪犯权益实际享有的程度是衡量监狱法治水平,尤其是人道化程度的重要指标。”③随着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整体提高,作为社会人权发展水平标志的罪犯人权保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罪犯从收押到刑满释放整个过程,对罪犯应享有的权利,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基本生活权、健康权、人格权、名誉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减刑、假释权、教育权、劳动权、政治权等。其中健康权作为罪犯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需要行刑机关给予根本保障。在监狱和民警的传统观念中,健康往往被理解为身体健康或没有生理上的疾病。但到底什么是健康?早在1989年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就提出了21世纪健康新概念:“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而且包括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道德健康”。健康的内涵不单单是一个生理健康的问题,还包括

了心理健康。健康的身体寓于健全的心理,健全的心理寓于健康的躯体。人的社会意识分为意识形态和社会心理两个基本层次。以往强调改造罪犯思想,主要是针对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进行的;现在提出开展心理矫治,主要是针对社会心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的。只有两个层次一起抓,才能全面推动罪犯头脑中犯罪意识和个性定型的改造,使之发生深刻的转变,从而提高改造工作质量。从这个角度上说,罪犯心理矫治的开展和创新,事关罪犯人权的保障和对罪犯的全面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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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刘保民,张庆斌、刘方冰《监狱行刑人道化问题研究》,《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2):50。

二、新监管形势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创新的的阻碍因素 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率先在西方国家监狱开展以来,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努力,罪犯心理矫治已经成为罪犯矫正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监狱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才逐步兴起,处在方兴未艾的初始阶段,时间很短,理论研究很欠缺,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思想认识的偏差与心理矫治实际作用的矛盾

2003年实施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79号)中将“心理矫治”作了专章规定后,全国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发展迅速,心理矫治在改造罪犯中的作用也被人为拔高。对心理矫治工作的作用,由“怀疑论”、“担心论”、“无用论”转为“唯一论”、“夸大论”、“绝对论”。少数民警错误地认为:改造罪犯只要有心理矫治就可以,传统的三大改造手段只是心理矫治的辅助,把心理矫治的作用无限夸大。然而,心理矫治有它的局限性和特定性,不可能解决罪犯改造的全部问题,也不能完全替代传统的三大改造手段的作用。同时,罪犯对心理问题的态度也存在两个极端,要么疑虑,否认、回避,不愿参加心理矫治工作,要么借心理矫治之机,以心理疾病为由,为自己的罪行辩护、开脱,扰乱监管改造秩序。

(二)民警执法角色与心理矫治主体的矛盾

心理矫治工作要求咨访者之间是一种职业性联系,除此之外双方不再有别的瓜葛,在双方预期中没有长远的利益、情感联系,不用担心对方日后会利用这种联系对自己进行控制,造成威胁。然而,监狱中咨询人员基本上是由民警兼任,在来访者之间存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监狱民警作为执法者的角色定位,其威严的形象与心理医生这一和蔼可亲的形象发生冲突,咨访之间的隔阂难以消除,双方交流存在障碍,心理矫治的效果必然大打折扣。此外,心理学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心理咨询和心理

治疗更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需要较为丰富的人生阅历和人际能力,而当前在我国监狱系统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主体绝大多数是通过短期培训的年轻女民警。她们虽然有高涨的热情,一定的文化基础,但是,无论是在知识储备还是在技能训练方面都还有不足,对罪犯求咨中的问题不能百分之百的准确诊断。

(三)咨询主体的自愿性与改造的强制性的矛盾

心理矫治的前期工作是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而心理测验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一项工作,要求受测者高度配合。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罪犯自愿参加心理测验的比例不高,往往把它当作任务来完成,甚至可以说是被民警强迫来做心理测验的(因为有的监狱规定,罪犯不去做心理测验是要被扣考核分的),这直接导致心理测验缺乏可信度,结果的参考价值很低。此外,心理咨询要求来访者完全自愿,不论何时咨询,找谁咨询应该自己可以自由选择。但监狱中的罪犯却不可能按自己意愿自由咨询,由于长期在监管改造的被动约束下,习惯了被动听从命令,另外去咨询还要履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导致一些罪犯因为手续烦琐而不去咨询。

(四)改造性原则与保密原则的矛盾

在罪犯中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必须遵循“改造人”的宗旨,应用心理科学的知识和方法丰富和拓展改造罪犯的内容和手段,更

好地为改造工作服务。改造性是罪犯心理矫治的客观要求,要自始至终紧紧围绕为监管改造这个中心服务,不仅要搞好心理测量,而且要积极地开展心理咨询,进行心理治疗和心理健康教育,为罪犯犯罪思想的改造和犯罪恶习的矫正创造条件。然而,作为心理科学的一种手段,心理矫治工作必须坚持保密原则。如果被咨询罪犯透露出自杀、逃跑、伤人等具有危险性的心理倾向时,就会给咨询员造成两难处境:到底是坚持心理咨询的保密性原则还是要维护监管安全的稳定。

(五)心理问题的多样性与工作手段单一化的矛盾

一个人的心理健康与否不是静止的,而是一个随时间、空间、以及遭遇的事件动态变化的。在监狱这一特定环境中,在特定的时间、罪犯会产生不同的心理问题与心理疾病、轻微的心理障碍与严重的心理疾病。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心理矫治工作增强针对性,对不同对象、不同问题、不同阶段相应采取不同的方法,做到事半功倍。然而,一些监狱的心理矫治工作手段滞后,表现为“三个单一”。一是咨询形式单一。大都以咨询室个别面谈或电话热线咨询为主,创造性的运用团体咨询、书信咨询、现场咨询、宣传咨询、网络咨询等其他形式不够。二是技术手段单一。主要是运用视频电话开展咨询工作,而对其他现代科技利用不够,科学性和准确性有待提高。心理测验的结果分析存在表面化、简单化的倾向,有的地方只是把几个测验结果放在一起,把各种

相关的描述进行简单拼凑,就作为对一个罪犯的心理诊断,从而影响测验的可信度。三是治疗手段单一。对心理疾病的治疗,主要依靠心理手段,应用药物治疗等其他辅助手段不够。

(六)心理咨询理论的西方化和实践本土化的矛盾

“国外近百年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无论是矫治技术,还是矫治对象,以及对矫治效果的评价,甚至研究成果都值得我国监狱心理矫治工作者结合中国监狱实际,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借鉴。”④然而,我国监狱的罪犯心理矫治,在实行拿来主义,引进西方国家心理咨询和治疗的理论和技术时,客观存在生吞活剥、食洋不化的现象。有很多理论和技术在实际应用中没有和中国实际和④戴学礼《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实践与探索》,《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10):54。

监狱实际相结合,西方的理论和技术没有“中国化”和“监狱化”。以罪犯心理测量量表为例,目前我国使用的心理测量量表,几乎都是从国外翻译修订而来。而心理测量量表必须针对特定的文化背景下的特定群体。我国国民心理与国外有很大不同,而监狱罪犯与国外罪犯也有所不同。这些翻译过来的、带有明显外来文化特征的量表,在使用的过程中,科学性必然会打折扣。

三、新监管形势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创新的路径选择

我国古代政治家、思想家的著述中,含有丰富的心理学思想。但是,不可否认,近代心理学的建立和心理测验手段的采用,是西方国家近百年来取得的成果。本着改革开放的精神,把它引进来为中国的狱制改革和建设服务,是十分必要的。但必须坚持洋为中用,紧密结合我国国情,立足于本土化,突出中国特色。所谓“本土化”,是指我们在引进国外有关心理矫治的理论和方法的同时,应考虑我国的社会背景、文化传统、社会价值取向和中国人的人格特征,考虑我国罪犯改造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现实状况,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和方法。本土化,一是要准确地把握西方心理矫治技术的要领,区分精华与糟粕。二是要与我国罪犯以及监狱环境的实际结合起来,针对具体的个案或团体,加以改造和修正,逐渐创立适合我国监狱实际的心理矫治方法体系。三是要充分认识到中国罪犯普遍文化水平低、情感表达词汇匮乏的特点,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在语言上要尽量避免过于知识化,尽可能少用概念、术语,应运用通俗的适合中国人情感表达的语言,做到通俗易懂。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我国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在理论和方法上才会扎根于中国社会,成为改造罪犯的有效武器;也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我们才能形成自己的理论框架、研究方法和知识体系,使罪犯心理矫治具有我们自己的特色。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心理矫治技术的本土化不是靠一两个人短期内完成的,而是要靠所有从事该项工作的人,经过数年、数十年甚至几代人的努力才可能实现。

四、新监管形势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创新必须注意的问题 开展心理矫治,不但可以开阔思路,拓宽视野,而且可以使我们从一个新的切入点来启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系统工程。它可以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审视、疏理、提升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造模式和手段,通过给其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促进工作的持续发展。这对于发展监狱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这一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要充分认识心理矫治体系的系统性

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机关运用心理学原理,采用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和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心理素质良性转化,以利于稳定狱内改造秩序和提高改造质量的一项手段。它包括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心理健康教育诸方面。要理顺心理矫治、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关系。罪犯心理矫治包括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心理健康教育诸方面。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将心理矫治、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治疗割裂开来是不妥的。心理矫治工作的目的是改造人。罪犯不论是存在心理问题还是心理疾病,必然影响改造生活而出现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等。这些在传统改造手段中被认为是改造态度不好的行为,可通过心理矫治来改变。心理疾病是一类违背社会规范的异常行为,是社会所不需要的行为,同时也是个人社会适应不良的表现。同样,犯

罪行为也是一类违背社会规范的异常行为和社会所不需要的行为,以及是个人社会适应不良的表现。基于这一点,犯罪心理也是心理不健康的表现,也需要心理治疗。一个改造好的人既是一个守法的人,还应是一个心理健康的人,适应社会的人。在监狱中,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以及运用心理学理论对罪犯进行矫治的其他方法和手段共同构成了心理矫治体系。

(二)要注重心理矫治对不同心理形态罪犯的引导性 监狱在押罪犯心理形态,以性格作为划分依据,则表现为有人坚决果断、有人优柔寡断;有人莽撞,有人怯懦;有人自觉,有人盲从;有人自制力强,有人任性倔强。在现代监狱研究中,学者更多的是将罪犯的心理形态划分为:因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监狱适应困难、悲观绝望、以难为难、脱逃心理等。针对不同的性格及不同心理形态表现的罪犯,在心理矫治教育中需要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受教育罪犯个性向积极方向发展,例如,对于不同的受教育的个体,要帮助他们“在无数的生活道路中,找到一条最能鲜明地发挥他个人的创造性和个性才能的生活道路”,“要在每一个人身上发现和找出能够使他在为社会谋福利的劳动中给他带来创造的欢乐的那条‘含金的矿脉’⑦”在心理矫治教育工作实践中,要逐渐引导被教育罪犯建立良好个性,避免传统强制式改造产生的逆反效果。

(三)要避免心理矫治感化教育的盲从性

“为罪犯改造服务,为监狱安全稳定服务”是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宗旨。监狱民警在实施心理矫治教育,对罪犯“动之以情”的过程中,必须要着眼于改造罪犯的犯罪心理,消除罪犯罪恶思想,感化要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同时民警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认清自己的角色和职责,不能盲从于“人文关怀”光环下,用小恩

小惠、姑息迁就来实施“感化”,更不能陷入罪犯的情感世界引起共鸣而不能自拔。盲从式的矫治教育,非但收不动之以情的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在了解罪犯客观存在危险性的心理倾向后,负责心理咨询的民警一定要从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角度采取相应措施,而不能受拘于社会上心理咨询所要求的保密原则。当然,罪犯个人生活上的一些隐私还是应该保密。

(四)要注意心理矫治与个别教育结合的针对性

罪犯心理矫治分为专业矫治和非专业矫治,对于罪犯改造来说,更多的是直接管教民警进行个别教育的结果,他们在罪犯改造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近些年来在个别教育中,广大基层

监狱民警自觉不自觉地在运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进行个别教育(目前还属于不系统地应用心理学原理),他们是非专业矫治的骨干力量,他们通过系统学习心理矫治理论,可以站在更高的

高度,运用更科学的理论,结合法律的、行政的等综合手段作用于

罪犯,更有助于从根源上消除犯罪心理,矫正不良行为习惯,及

⑦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P503-504。

时化解应激状态下的情绪,直接快速地进行心理危机干预,避免恶性监管事故的发生。一些监狱提出了建立以心理矫治等理论为基础的专家型管教队伍的理念,这是很好的思路。对于人格障碍或已经形成了心理疾病而影响了改造生活的罪犯,要求心理咨询室专业的心理矫治人员进行治疗,监狱心理矫治职能部门不仅是心理咨询室的业务和行政领导机构,也要对通过心理测量等手段甄别出来的具有各种心理问题及顽危倾向的罪犯提出个别教育的心理学指导意见,由监区基进行矫治。

(五)要客观分析罪犯心理矫治重点和难点问题的动态性 心理健康与不健康不是静止不变的,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心理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压抑的负性情绪不能及时加以疏导,就可能因长期的积累逐渐导致心理问题的严重化,诱发心理疾病。监狱的心理矫治工作重点应放在心理问题的及时解决和负性情绪的疏导方面,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开展对罪犯的人格障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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