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设局关于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建128号)

更新时间:2023-10-19 07:2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佛山市建设局关于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建[2006]128号)

佛建〔2006〕128号

各区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备案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所在区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领取《佛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区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及颁发《备案证书》。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3名以上(含3名)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企业主要人员有合法身份证明;

(四)机构名称及服务场所与营业执照的记载一致。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所在区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领取《佛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区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时,每个分支机构应有2名以上(含2名)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1)《佛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可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执业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主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原件核对后归还): (1)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执业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执业房地产经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备案的区建设局办理《备案证书》变更手续。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执行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应在合同进行签名。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证书编号格式统一为“粤佛房经备案字第13*0000号”,其中“*”代表行政区域实施主体(禅城区用“1”,南海区用“2”,顺德区用“3”,三水区用“4”,高明区用“5”),编号后三位数字为流水号。各区建设局每个季度初10日前将上季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情况(含电子表格)报市建设局。

十、2006年10月1日前,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必须到各区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延期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定期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报所在村(居)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附件:1.佛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2.佛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 3.佛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4.佛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5.佛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续期)备案登记表

佛山市建设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hof.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