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70号(19258)
更新时间:2023-12-17 05:5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活动,维护油田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制度,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明确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邀请不特定或者特定的交易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与投标,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确定交易内容,并最终签订交易合同的法律行为。
招标管理:包括招标职责、招标范围、评审专家、招标机构、招标准备、招标实施、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管理。
招标单位:提出招标申请、委托招标机构招标,负责中标合同签订的单位或部门。
招标机构:由油田公司设立、专门为油田招标工作提供代理服务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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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油田公司招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业务主导、管办分离、监管分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统一管理:油田公司建立统一的招标管理制度,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流程。
分级负责:对招标项目按照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和二级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各自在管理权限内履行相应职责。
业务主导: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在油田公司招标管理框架下,制定本专业招标规范和技术标准,发挥招标专业管理职能。
管办分离:油田公司招标管理与招标实施分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监管分开:油田公司招标监督与招标管理分开,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第五条 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工作遵循专业、受控原则,招标组织工作遵循集约、效率原则,招标实施工作遵循公开、规范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油田公司设招标管理委员会,由油田公司招标主管领导任主任,油田公司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油田公司招标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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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准向集团公司报审的招标事项;
(三)协调处理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设在油田公司企管法规部,负责招标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定,起草拟定油田公司招标工作制度;
(二)对集团公司管理权限内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项目归口上报,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招标工作;
(三)对评标专家和专家库进行管理;
(四)对招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核发上岗资格证书; (五)对油田公司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进行管理; (六)对二级单位、招标机构的招标工作进行考核; (七)对招标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八)对招标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对本专业招标工作进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专业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本专业招标专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专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三)组织制定本专业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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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油田生产经营实际牵头组织本专业招标活动;
(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或备案本专业招标事项; (六)推荐、监管本专业评标专家; (七)对本专业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协调解决本专业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油田公司相关部门的招标监管职责:
(一)油田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监察监督,对不作为、不当作为以及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油田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以及油田公司的招标管理制度;
(三)油田公司造价中心负责对中标价格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审定具体招标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
(四)油田公司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能参与招标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条 油田公司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招标活动进行管理,在油田公司授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准备项目招标所需资料并指定承办人; (二)编制与审批招标方案; (三)核准招标文件;
(四)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并配合招标机构的招标活动; (五)对本单位招标项目开评标现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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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处理本单位招标项目的异议和投诉; (七)接收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八)依据中标结果签订合同;
(九)对集团公司管理权限内的招标事项进行申报; (十)对达到招标规模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履行不招标审批或报审手续。
油田公司二级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配备与招标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各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招标工作,不得再行授权。
第十一条 油田公司招标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制度; (二)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方案、评标标准模板; (三)为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方案提供支持和服务,按规定合成招标文件;
(四)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提供支持和服务; (五)实施招标活动、依法依规公示招标信息; (六)协助处理招标评标异议和投诉; (七)归档管理招标资料。
第十二条 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部门、二级单位、招标机构以及监督部门应当向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反馈招标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需要整改和提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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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范围与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
(一)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
(二)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 (三)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合同估算金额小于上述标准的项目是否纳入应招标范围,由二级单位自行决定。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小于上述标准,年度总需求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属应招标项目。
第十四条 应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可不招标项目。按招标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应急项目而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所属企业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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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物资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八)与原设备配套或维修用的部件或零件的; (九)已通过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招标并在有效期内的; (十)集团公司战略合作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框架协议中对工程、物资或服务采购有明确约定的;
(十一)经招标机构二次公开招标不成功的; (十二)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特别规定不宜招标的; (十三)因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招标的。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通过拆分的方式分别实施、分期实施,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方式缩小标段(包),不得通过编造虚假不招标事由、或者任意扩大解释可不招标项目范围等方式方法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油田公司对招标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一类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管理;
(二)二类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负责管理; (三)三类招标项目由油田公司负责管理; (四)四类招标项目由油田公司授权二级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一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合同估算金额在2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
(二)合同估算金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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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估算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二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合同估算金额在1亿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
(二)合同估算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物资项目;
(三)合同估算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三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合同估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产能工程建设项目为50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为50万元及以上;
合同估算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油气田工程项目;
(二)合同估算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物资项目;
(三)合同估算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四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合同估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产能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
(二)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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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三)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四)油田公司授权二级单位管理的其他项目;
(五)在油田公司规定的应招标项目以外,二级单位自行确定招标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一类、二类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以及不招标申请,经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上报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经油田公司招标主管领导核准后,上报集团公司备案或审批。
三类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以及不招标申请,由油田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审核、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审批。
四类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以及不招标申请,由二级单位负责审批,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实行备案管理。
报审招标事项,应当采用集团公司《招标项目报审相关材料标准格式》中的相关样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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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油田公司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因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公开招标的。
第二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从油田公司市场准入名录或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中选择被邀请投标人。
(一)短名单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未制定的,二级单位可制定本单位适用的短名单。
(二)对于由油田公司物资采购单位进行统一招标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物资项目,由油田公司相应专业主管部门(或用户单位)提供短名单或相应的采购技术标准。
(三)入选短名单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履约能力。
(四)市场准入名录能够满足邀请招标要求的,不再另行制定短名单。
(五)采用短名单或准入名录进行邀请招标的,可只招商务标。
没有市场准入名录、也不宜制定短名单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招标单位拟定被邀请人名单,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按下列程序制定: (一)准备工作:确定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明确工作程序以及评审工作相关要求,制作相关表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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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候选人:拟定候选人名单并说明理由; (三)组织评审: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评审小组,按评审方法和标准独立进行评审;
(四)核准:由组织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核准确认,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五)公示:经批准的,形成短名单予以公示。
制定短名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专业、择优原则。制定短名单形成的资料、表单等应当建档保存,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油田公司推进的标准化项目、油田公司层面的新技术引进项目以及需要跨单位实施的重点项目,油田公司相应专业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招标。
需要由油田公司机关部门直接签订中标合同的项目,相应的招标事项由该部门负责审批管理,并作为招标单位委托招标机构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信息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媒体包括:油田公司招标信息平台、大庆油田招标投标网、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信息公示的其他有关要求执行集团公司《招标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先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药品采购可执行黑龙江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结果,高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采购可执行国家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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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结果或者按油田公司有关规定参照执行有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结果,低值医用耗材采购应当招标。
第二十九条 涉外项目采购招标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油田外部总包项目的分包招标,执行总包合同的约定;油田内部总包项目的分包招标,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发生在油田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的项目,执行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评标专家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工作中专门负责对招投标文件资料进行评审的人员。评标专家人选由油田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进行推荐,经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培训合格后,报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核准,录入专家库。评标专家不参加评标业务培训的,不得录入专家库。
油田公司员工凡具备评标专家基本条件的,应当按要求申报担任评标专家;油田公司各二级单位、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本单位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保障其参加评标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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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掌握所申报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 (二)参加投标文件的评审; (三)解答评标异议、复核评标投诉; (四)参与其他与招标有关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
(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与招标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招标结果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六)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四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机构和招标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责任心、遵纪守法、出勤情况等履职表现提出评价意见;评价存疑的,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
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按年度根据评价意见以及参加培训情况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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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对于具备评标专家基本条件,要求报名而本人拒不申报或者因考评不合格而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由油田公司人事部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油田公司评标专家库按照电子招标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功能设计和专业类别设置由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并最终与集团公司专家库并轨,实现一体化运作。
第五章 招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油田公司招标机构: (一)大庆油田物装招标有限公司;
(二)大庆石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机构隶属二级单位应当对所属招标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为招标机构配备足够的招标工作人员,提供招标所需的软硬件设施,确保所属招标机构能够及时高效、合法合规地完成招标代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招标机构为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招标代理服务: (一)向招标单位提供招标文件、招标方案、评标标准等参考模板;
(二)为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方案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按规定合成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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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委托依法组织招标、开标活动; (四)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提供支持和服务; (五)负责招标信息公示的具体实施;
(六)负责招标资料归档和有关招标资料的转交; (七)完成招标单位委托的其他招标事项。
第三十九条 招标机构应当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设立受理台账、开标台账、评委评价台账、废标与流标台账、异议与投诉台账等,并按年度将所有台账抄报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有关招标工作规范开展招标工作,应当按年度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招标机构考评工作。
第四十条 招标机构应当将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场所布置以及招标工作人员配备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告在油田公司招标信息平台上,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更新。
第四十一条 招标机构代理招标依法收取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由招标单位交纳,招标单位要求中标人交纳的,应当在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招标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交纳人、交纳方式以及交纳的数额或计算方式。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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