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廉洁司法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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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确山县人民法院廉洁从政讲座

法官廉洁司法专题讲座

学习目的:通过辅导学习,使大家能够对廉洁司法有一个比较深刻的认识,远离违纪违法。

学习内容(四个方面):

一、法官贪污、受贿的十个典型案例; 二、深度解剖法官违纪特点; 三、法官违纪原因分析; 四、预防法官违纪的几点思考。

学习方法:理论与真实案例相结合 时 间:120分钟左右 地 点:确山县法院

提纲编写及主讲人: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刘飞 研讨时间: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主讲人简介:刘飞,男,1977年2月生,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2005年8月在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工作,2005年8月—至今,在市纪委工作。工作以来,先后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监察》《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人民检察》等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理论调研文章60余篇。电话:13939683479 ;feifeif11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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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官也高危?据《人民论坛》杂志调查结果显示,44%的受调查者认同“做官也是一种高风险职业”,并认为官场十大高风险岗位分别为国土局长、交通厅长、县委书记、公安局长、组织部长、建委主任、安监局长、市委书记、国企老总、房管局长。

中国十大危险职业:煤矿工人、建筑工人、渔业船工、城管人员、冶金工人、出租车司机、消防员、职业运动员、伐木工、中国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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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院长钱锋《部分法官编织小圈子醉生梦死》:2010年02月21日,重庆市高院召开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高院院长钱锋到场给法官们念了一番“紧箍咒”:“问题法官有两面人生。小圈子外,冠冕堂皇,正人君子;小圈子内,漆黑一团,腐败透顶。八小时内,受人尊敬;八小时外,醉生梦死。”背景:重庆市高院副院长张涛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判刑,执行局长乌小青系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进修学院院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厅级),因涉嫌收受贿赂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于2009年6月9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被逮捕后羁押在市第二看守所。11月28日12时31分,被羁押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乌小青留下遗书后,趁同监舍被羁押人员午睡之机,避开监控录像,用棉毛裤裤腰绳,在内监门处上吊自杀。13时12分,同监舍的被羁押人员发现乌上吊自杀后报警,看守所值班干警和医生立即赶往监舍现场处置施救,并迅速将其送往医院抢救。15时40分,医院宣布经抢救无效死亡。查明,1998年到2008年,乌小青先后索取、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7.5万元、港币10万元,涉嫌受贿犯罪。同时还查明,乌另有518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感想:张涛、乌小青身为重庆市高院的副院长、执行局长,重权在握,风光无限,在人们的眼里他有着耀眼的光环,前途一片光明,是多么成功的人士,是多么令人羡慕的人生。但因经不起金钱的诱惑, 搞权钱交易,收取巨额贿赂,却因受贿罪,被判刑,乌小青自杀。

○典型案例一: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江庆生贪污案:

(一)2010年5月28日,江庆生利用其在驿城区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任审判员执

行案件的便利条件,采取骗取手段,以退还当事人标的款为由将其承办的上海全宇生物科技(驻马店)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县慧民堂医药零售连锁公司一案的案件标的款20000元从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财务领出,个人占为己有。2010年12月7日市政法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进驻驿城区法院查案后,江庆生于2010年12月13日以交纳新县慧民堂医药零售连锁公司罚款为由将其贪污的20000元交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财务。

(二)2010年1月15日,江庆生利用其在驿城区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任审判员执

行案件的职务便利,在其承办李清义、李志书申请执行驻马店市风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及吴喜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以放弃15000元标的款可以顺利执结案件为由欺骗申请人李志书放弃标的款15000元。案件执结后,江庆生于2010年5月14日以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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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书标的款为由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财务上领取,扣除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后,江庆生得款11250元,个人占为己有。判处江庆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典型案例二: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林受贿

张林作为从事法院执行局审判员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执行案件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的名义先后两次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30万元,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此,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对其依法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的判决。

典型案例三.来自湛江的三起法官受贿典型案例

(一)2003年至2004年间,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原副庭长刘宽,在执行中国银行湛江分行执行款划扣给湛江市第二运输公司的过程中,收受利害关系人黄升二现金18万元;在执行黄升二与湛江市劳动建筑工程公司直属队共同申请执行中国银行湛江分行清偿工程款及违约金案中,收受黄升二现金14万元。

(二)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原副庭长黄斌,2004年在办理湛江市劳动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收受利害关系人6万元。

2005年,黄斌在办理湛江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市中级法院申请解除其公司名下的土地查封过程中,收受利害关系人现金15万元。

(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霞山区人民法院共有7名法官,2007年在办理湛江市创宇电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湛江荣湛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分别收受利害关系人黄升二现金8000元到10万元不等。

典型案例四: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郭文明集体受贿不叫受贿!

一个横行乡里的“土霸王”被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0年(合并执行20年)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竟减判为3年,并于宣判的当日释放。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调查这个离奇判决,牵出了一桩部分法官收受巨额贿赂的“案中案”。而面对调查人员的质问,涉案法官郭文明竟坦言:“庭里好几个人都拿钱了,集体受贿不叫受贿!”(新华社8月4日电)

受贿者有的喜欢“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搞“一对一”的单独行动。有的则喜欢群体作案。为什么会形成集体受贿呢?一是权力分散,单独对哪一个人行贿事情搞不定,于是有关人员利益均沾。二是受贿者大家有份,不是装进了哪一个人的腰包,因而心中坦然。由于利益均沾,因而风险共担,不会有人举报,降低了发案的危险。因此,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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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一个人不敢收,但当大家都收时就敢收了。

结伙作案的危害: 2010年元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原副庭长潘华山潘华山遇到67岁的钱某,便邀其到家中吃饭。其间两人因官司一事发生口角,继而拉扯,潘遂将其杀害,并抛尸于临安。该案于7月26日得以侦破,潘华山被抓获归案。潘华山被批捕后,检举揭发了不少浙江司法系统人士涉嫌犯罪的事件。浙江省高院刑一庭庭长童志兴也已被“双规”,高院执行局副局长楼旭萌辞职,浙江高院副院长童兆洪在办公室自缢身亡。

典型案例五: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受贿。

经二庭副庭长王青利用审判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案件当事人贿赂76.6万元,个人从中得到67.5万元;民二庭副庭长高光发收受当事人贿赂69万元;另一副庭长周昌顺受贿35万元;审判员李永慧受贿16.5万元;审判员刘菊平受贿17万元;经二庭审判员程康喜受贿11.8万元;经一庭审判员李小俐受贿10.3万元;审监庭审判员李冰冰受贿8.5万元;执行庭执行员李春清受贿18万元;书记员赵亮受贿17万元。以上人员已被分别判处2~13年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六:深圳中院4涉案法官判决情况

裴洪泉,深圳市中院原副院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办案人员从裴洪泉豪宅中搜出人民币2700万元、美元95万元。起诉书指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称,裴洪泉对财产中的人民币351.5万多元、港币296.9万多元、美元3.4万多元、澳币4.9万多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无期徒刑。

张庭华,民七庭原庭长,利用指定拍卖行拍卖破产财产的职权,从中收受贿赂。收受案件当事人的贿赂。侦查人员在其办公室搜查出大批现金人民币和港币,有期徒刑11年。

廖昭辉,该院原法官,已退休,有期徒刑七年。

蔡晓玲,民四庭原庭长,利用指定拍卖行拍卖破产财产的职权,从中收受贿赂,有期徒刑三年半。

典型案例七:贪污截留执行款炒股 甘肃敦煌一法官领刑2年

48岁的刘某案发前担任敦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助理审判员。审理查明,2005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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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期间,刘某利用执行案件的职务之便,先后14次截留案件当事人交给他的执行款75545元,并采取冒领等方式据为己有,用以炒股和日常开销。同时,刘某还明目张胆地向案件当事人索贿、受贿,先后6次受贿18000元。案发后,刘某退还全部赃款。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

典型案例八:四川一女法官受贿5.9万元获刑5年

2010年5月下旬,井研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接到在押人员对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女法官刘敏容收受涉案人员及家属贿赂的举报。被举报人为年近50岁的资深法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刘敏容不再顽抗,最终如实供述了其利用担任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的职务便利,多次以暗示或明示的方式收受涉案人及家属钱款5.9万元的犯罪事实。一审判决,刘敏容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典型案例九:江西婺源县法院原副院长张英因受贿被判刑3年

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在接受刑事审判时获得轻判,并因此收受贿赂4.6万元,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婺源县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英有期徒刑3年。经法院审理查明,张英在2007年10月至2009年1月担任婺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余某、江某、孙某、张某等案件被告人或其亲友人民币共计4.6万元,并为他们在案件审理中提供关照。

其中,2007年10月,何某因故意伤害案在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何某之妻余某分两次送给张英人民币1.5万元,要求张英照顾。在张英的关照下,何某被取保候审,2008年4月被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8年9月至10月,江某、孙某贪污一案在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两人为达到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目的,送给张英人民币1万元,江某、孙某两人后被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07年年底,张某滥伐林木一案在婺源县法院审理,张某亲属随后前往张英家中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后张某被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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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原凤台县法院执行局长康举钦滥用职权罪被一审法院判刑三年

2008年1月15日,安徽省凤台县人贺某因桂某某欠其9万元现金一事向安徽省凤台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贺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下,凤台县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依法作出了裁定,对桂某某的一套房产进行查封保全,并于2008年5月7日作出判决,由桂某某给付贺某本息9868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337元。贺某在2008年7月7日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2022元。凤台县法院受理后通知桂某某在2008年7月14日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指派执行局工作人员康举钦负责办理此案,2008年10月20日,康举钦以被执行人桂某某的儿子李某系其执行局的同事为由,将此案报送安徽省淮南市中院。但因李某找到康举钦,让其想办法解除被查封的房产,康举钦徇情枉法,自己制作了解除查封的合议庭记录,并让合议庭其他两成员在笔录上签名。就这样,在淮南市中院指定潘集区法院执行该案前,康举钦用他一手炮制的裁定书解除了凤台县法院对桂某某房产的查封,最终导致此案无法执行。

检察机关查证,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在担任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康举钦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先后三次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诉讼保全的财产,至今无法追回,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典型案例十:贪图享受 必为其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原干警宗静忏悔录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原干警宗静犯挪用公款、贪污罪被判刑十年六个月) 背景资料:

宗静,女,大学文化,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原副科级干警。从1999年至2002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贪污公款。2002年4月,因犯挪用公款、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我叫宗静,大学文化,捕前任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副科级干警。2002年4月,因挪用公款、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我曾有过美好的童年、幸福的家庭,从小得到父母宠爱,在学校曾是优秀学生,毕业后成为一名光荣的司法干警。在法院工作的10年里,我曾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光荣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曾担任过书记员、会计、出纳员。然而,一帆风顺的人生路冲昏了我的头脑,我开始飘飘然起来。

事业成功的我却因感情而步入歧途。1999年,经同事介绍,我认识了某商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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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经理高某,逐渐与他有了联系。高某第一次向我借款时,我心里怦怦直跳,最后是找亲友借,加上在单位挪用,满足了高某。高某为了表示感谢,频繁请我吃饭,带我进高档娱乐场所。开始我心里还有所防范,但随着虚荣心的膨胀,我被高某出手大方所迷惑,在感情上选择了高,以至丧失理智,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00多万元借给高某。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从一名司法干警沦为一名阶下囚。

我的沉痛教训是,任何为了满足虚荣心、贪图享受的行为,都会付出惨痛的代价。检察机关在审讯期间问我:“你作为一名法院干警、共产党员,为什么走上犯罪道路?”我无言以对。作为司法人员,知法犯法,法律意识何在?我懊悔,夜里辗转失眠,对以往的一幕幕进行剖析。

回想起在党旗下的宣誓,回想起受社会上不良风气影响,我渐渐失去心理平衡,一切都要比别人好;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忘记了应当靠自己的双手去生活,以至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想到这些,我心里酸楚,多少个日夜伴泪度过。

再想想苦心培养我的父母亲,更是内疚不已。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在母亲来见我那天,我很早起来等着。当警官喊我的名字时,我急步往外走,远远见到母亲脚步跌跌撞撞向我走来,声音嘶哑地喊着我的小名,我惊呆了。母亲把我紧紧搂在怀里,我与母亲的泪水交融在一起。看到母亲苍老的脸庞,我的心碎了。从我来到监狱后,母亲从未间断过每一次接见。她每次见到我都说:“女儿,好好改造,全家人都等着你早点回家!”母亲为能让我安心改造,承受得太多了。而我带给父母的伤害,则是永远无法弥补的。 我更对不起党和国家对我的培养。作为一名党员,我玷污了鲜红的党旗,诋毁了自己的宣誓,懊悔的心情无以言表。夜深人静时,我扪心自问,为什么到了无法挽回时才知道反省?在我彷徨时,父母多次写信安慰我,激励我重新站起来。亲人的召唤,警官的关爱,促使我积极改造。

我希望党员干部能吸取我的教训,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严以律己、保持廉洁;要多一份清醒,少一份浑浊;多一份真实,少一份虚伪,自觉保持共产党员的本色,珍惜自己所拥有的一切。

“权钱交易是一根绞绳”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文轩忏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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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周文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在1996年至2006年6月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秘书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人民币93.69万元、1000美元、3000新加坡元、港币9000元。2006年12月,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200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我1947年2月出生于汉川县一个贫苦农民家庭,1968年参军,1976年转业,80年代初期调到武汉市人大机关工作,1988年我41岁时,就当上了市人大办公厅副主任,这在当时也算得上年轻的局级干部,本应当感谢党的教育和培养,好好工作,可我的思想却开了小差,感到日子过得太贫穷,特别是在为儿子办理去德国留学资金遇到困难后,“没有钱真是低人一头”的思想更加强烈,开始把“志向”转移到了金钱这一边。

循着我堕落的轨迹,可以清楚地看到,我的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最近10年时间。这1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10年,我的家庭也从改革开放中得到了实惠。我们两口子的工资加上福利收入每年共十几万元,属中等偏上阶层。我本应该珍惜,加倍努力为党为人民多做一些工作。可是,在我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已经扭曲变形,放松了学习,被五光十色的表面现象所迷惑,除了应付工作外,把心思放在谋取一己私利上,终于酿成今天如此可悲的结局。 我的违纪违法事实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滥用职权。在人大任职期间,我除了人大的本职工作外,还担负着联系司法机关的任务;在法院工作期间,更是司法权在握。这段时间,我虽然为党为人民做了一些有益工作,但是我严重地忽视了这个权力是党和人民交给我的,本应该更加兢兢业业为党和人民、为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做出更大贡献,却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少数社会朋友谋取利益,干了一些违纪违法的勾当。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在别人要求为打官司帮忙的时候,办关系案、人情案,只听一方反映后先入为主,给分管院长或办案法官打招呼,示意他们按自己的观点办事,或者单独会见当事人或律师,利用主持审委会的特殊身份,左右其他成员的意见,自觉不自觉地成了金钱的俘虏。事实证明,权力一旦沾上了铜臭味,“权钱交易”就成为必然。不管是办了事收钱也好,也不管是收了钱后办事也好,必然会被“权钱交易”这根绞绳越套越牢,越套越死,不可自拔,我的下场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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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滥交朋友。真的朋友应该是政治上互相关心,工作上相互支持,而不是酒肉朋友、金钱朋友。我把一些人当朋友,但实际上我在他们心目中只不过是为他们谋利的工具。他们以拜年、祝贺儿女婚嫁为名,行套取近乎之实;以逢年过节送“红包”为名,行为他们帮忙、打招呼之实。不管交往形式发生什么样变化,但实质只有一个,就是这些朋友都是在用钱换取我手中的权,以谋取他们更多的钱。对此,我没有引起丝毫注意,有时候还不顾自己的身份,与这样一些朋友互相走动,互相拜年送“红包”,严重损害了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三是放纵亲属。家人之间除了一种自然的亲情关系外,还应该坚持一种政治原则,那就是要遵纪守法。而我却严重地忽视了这个原则问题,迁就亲属的要求,主动出面为他们谋取私利打招呼;或帮助亲属参与经济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社会上的一些单位也好、个人也好,他们看中的不是我的亲属,而是看中了亲属背后的我;其实也不是看中了我,而是看中了我的职务影响和我手中的职权。

在我身上,极具两面性,一方面拒收或上交,给人一种廉洁的表象;另一方面,采取多种手法,不择手段积累财富,贪婪之心暴露无遗。反思我所犯的严重错误,有着极其复杂而深刻的思想认识根源:

一是认识问题的表面性和片面性。有时犯错误,说自己完全糊涂也不真实。主要是认识问题太表面化、片面化了,只看到问题的表面现象,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特别是在为亲属打招呼而使他们获得不当利益,他们又送钱给我时,总认为自己的亲友之间送钱不是大问题,也没有直接收受其他人的钱财,因而自己心安理得。这是我之所以犯严重错误的思想认识根源之一。

二是盲目攀比的不平衡心理。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耳闻目睹一些人日进斗金、一掷千金的风光,自己心里也不平衡起来,产生盲目攀比心理,甚至认为当官这条路走错了,不甘心已经比较富裕的生活条件。加上儿子留学每年需要十几万元花费,移民后还要准备一些资金给他在国外或国内办公司、做生意,为他的前途铺路,因而自己对钱财总有一种扩张感,而没有一种满足感。哪知私欲是一个无底洞,永远到不了底,也永远填不满。因而自己的胆子也越来越大,或台前台后支持,或纵容亲属经商谋利,违纪违法多搞房子。心理不平衡,必然造成行动失去平衡,滑向深渊。

三是侥幸心理作祟。一而再、再而三地违纪违法,主要是有一种侥幸心理在支配,总认为朋友这么几个,亲友人更少,他们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之机送钱,是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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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他们不会出卖自己。特别是得知组织在调查我的问题后,总认为自己的问题不大,企图蒙混过关。这段时间经过反思,深刻感到侥幸心理是我违纪违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上述表现形式也好,思想根源也好,归根结底还是一个世界观的问题。这些年来,我一直处于领导岗位,改造世界观问题,只对人不对己,讲在口头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上,严重地忽视了自己对主观世界的改造,因而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被严重扭曲,这是造成我违纪违法的总根源,也是我沉痛的教训。

法院可以说是实现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但在“贪污现象无处不在”的今天,它早已不是一块净土。

据报道,全国已有七个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被绳之以法了。要知道,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也只有三十来个,比例之高,应是相当惊人了!至于庭长、审判长之类则不知其数。有的法院一旦“出事”,个别庭往往“全军覆没”。

通常法官受贿有四个途径:一是向律师介绍案子提成;二是当说客;三是同中介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拍卖行、鉴定机构等“分肥”;四是直接向当事人“索要”。 业务庭的法官了通过上述一、二、三、四个途径“赚钱”,非业务庭的法官一般通过当说客“发财”。

各业务庭的法官在受贿方式上又有所不同,刑庭的通过减刑、判处缓刑、宣布无罪释放的办法“捞取钱财”,如可判你八年,但我只判你五年,减了三年,每年收取一万(不多);如某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二审的法官那就发了;明明应判实刑,结果以缓刑结案,法官好处多多;民庭的可按案件标的相应比例“计取”(可操作);执行庭既可按申请人的执行回款金额的比例“取费”,也可按被申请人不还款金额“计价”,也就是说,执行庭的败类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吃了原告吃被告”。至于非业务庭的则只有当说客了。

在人民法院系统,象宋鱼水这样精通业务又廉正的法官大有人在,但往往是“一粒耗子屎破坏一锅汤”。法官同志,请珍惜你们集体的职责与荣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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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人员该如何远离受贿违纪?

司法人员怎样做才能确保清正廉洁、才能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最根本的是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不断学习。治腐之本在于治人,治人之本在于治心,治心之本在于治欲,治欲之本在于学习。面对纷繁复杂的当今社会,领导干部一定要练就抵抗力、提升免疫力。这种抵抗力、免疫力来自哪里?一定程度上讲,就是来自不断学习,来自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加强。通过学理论,明确奋斗目标、坚定理想信念;通过学业务,做好本职工作、服务人民群众;通过学管理,提高执政能力、密切干群关系;通过学法律政策,遵纪守法、规范行为。做一名优秀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把学习作为一种兴趣和习惯、一种精神需求、一种生活方式,通过孜孜以求的不断学习,使自己的思维方式、理论素养、专业能力、知识结构与职业相称,与时代同步。这样的法官才能有素养、出品位、树形象,才能赢得群众的信赖和尊重,才能营造出风清、气正、人和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二,切勿迈出走向悬崖的第一步

从慕绥新逢年过节“从最初接收礼物觉得理亏心虚,到一次收受10万美金觉得心安理得”;从成克杰逢年过节“从最初在家收些烟酒,发展到带着小孙子走遍广西全境向各级官员索要压岁红包”;从胡长清逢年过节“从最初躲在宾馆里偷偷吃喝嫖赌,到后来堕落为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胡办事”。这些都不难看出贪官落马的轨迹。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物必自腐而后虫生。由最初欲望缺口,到最后欲壑难填,中间或长或短,或许要经历一段时间。但是,只要缺口已被打开,哪怕当初仅小如“蚁穴”,如果不及时察觉和修补,最后就难免导致“千里长堤,溃于蚁穴”。

“小洞不补,大洞受苦”。这句俗语蕴涵的事物发展的辩证法,却往往被有些自认为聪明的人所忽视。这些朴素的话语还被犯罪学理论和实践所证实:受贿就像吸毒易成隐,一旦有第一次,就很容易一发不可收拾:犯罪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非法欲望更强烈、作案经验更加成熟、丰富;而一旦达到动力定型的程度,即使想改也非常困难。四川省踺为县县委书记田玉飞忏悔道:“一个个体老板从我办公室离开时,送给我50万元。我当时看着钱腿都发抖,这个老板拍着我的肩膀告诉我,三哥你别怕,打死我也不会说,慢慢地收钱就成为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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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受贿是一种很复杂的社会现象,既有外在的客观因素,也有内在的主观原因,而内在的主观原因中,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蜕变,是法官决心受贿的根本原因。这从被查处的法官的忏悔上看,法官都或多或少地知道利用职务之便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本人或者家人收受他人巨额财物都是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所所禁止的,但是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蜕变,思想认识错位,陷入法纪认识误区,在贪婪、侥幸、心态失衡等不健康心理诱使法官受贿。

三大法纪认识误区易诱使法官受贿。从被查处的20名法官的忏悔上看,有14名法官陷入三大法纪认识误区而坦然地受贿。误区一:收钱不办事,不算受贿,或者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正当,不是受贿(如某县县委书记戴某某辩解称“自己在干部调整过程中收受了很多干部所送的财物,提拔了一批干部,但是这些干部工作表现优秀,应当得到提拔,不应构成受贿)。事实上,按照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及司法机关通常做法,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了,而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误区二:事后收钱不是受贿,或案发前将受贿所得退还行贿人,也不是受贿。 “自我审判、自我安慰”对法官具有相当的杀伤力和腐蚀性,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并继续实施犯罪,在错误的道路越走越远。如??县公安局原局长??在检查中写道:“这几年几个县的领导因工程受贿出事,我是知道的,心里也是害怕的,但由于自己有私欲之心,仍不能真正做到拒腐不沾,不但没有做到,还自认为自己懂法,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钻法律的空子,在自己经手的这几个工程中不直接受贿,而是把受贿民警的钱又以投资入股的名义参与经营 ,插手经营,以获取不义之财,以为这样挣了利润再把民警的钱退还就不犯法了,就可以逃避组织的调查,免遭组织的处理,最终机关算尽误了自己的前程,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误区三:重大节假日收受巨额红包、礼金,不是受贿。实践中,某些行贿人为了掩人耳目,寻找和等待多种机会和借口沟通感情,如逢年过节看望一下,住院治病慰问一下,家人生日祝贺一下,家有丧事凭吊一下,如此等等。“貌似馈赠、实为贿赂”。法官逢年过节大肆收受别人送给“红包”,应属礼金性质,不是受贿,因此心安理得地收下了。

上述三大法纪误区平常存在于法官的潜意识中,一旦外部客观条件具备,就会在法官的思想意识中进行激烈的思想斗争,一旦贪欲、侥幸心理等不健康心理占据上风,决心收受财物,就与受贿违纪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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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欲过重而受贿。贪婪心理就是贪得无厌、永不满足的一种过度膨胀的利己欲求的变态反应。俗话说:“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不知足、冒险、意志薄弱是贪婪的主要特征。贪婪的欲望无止境,所得愈多,胃口越大;贪婪能使人丧失理智,不顾社会道德、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舆论的谴责,以身试法,疯狂地攫取不义之财;贪婪导致人的意志薄弱,不能抵御各种诱惑。贪婪心理犹如“加油站”,加速法官受贿违纪的步伐。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飞鹏发自肺腑的忏悔具有代表性。在被问及为何要收取韩德志给的10万元?王飞鹏回答:“还是自己的贪心作怪,我认为他给我送钱,我给他办事(指拨付工程款、承揽工程),这对我们都是有利的事情,而且将来也不会出事,所以才收给我的10万元钱。”

贪欲过重的人一般会错误地认为,社会今后将以占有资本的多少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于是不择手段地捞钱。作为党的法官,永远要记住自己的公仆身份,只要你计算个人成本,最后的结果就完全可能是自己出局。搞腐败对个人和家庭来说,付出的成本实在是太高了,人完全不值得为钱财付出如此高昂的代价!正如因受贿而被判死刑的厅级干部蒋艳萍感慨道:“世界各国的旅游胜地都可不去,但有三个地方一定要去。一是去贫困地区,看看那些辛苦一年赚不到几百块钱的老百姓是怎样生活的,以提醒自己要时刻记住知足常乐;二是去火葬场看看,人死方知万事空,以提醒自己不该去贪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三是去监狱看看,以提醒自己珍惜人生最大的财富——自由。

侥幸心理犹如“障眼墙”诱使法官受贿。一般来说,法官对反腐倡廉的原则性规定都很熟悉,有的还专门组织学习。但是侥幸心理促使其铤而走险:侥幸心理是明知自己的行为错误,并会产生不良甚至严重后果,而寄希望于这些后果不会发生的一种投机心理。侥幸心理的突出表现就是“碰运气”、“碰上就倒霉,碰不上就赚一把”,具有侥幸心理的人都有“隔墙扔砖头”的心态――砸住谁谁倒霉。这种心理好似一堵“障眼墙”,能遮住法官的双眼。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冲忏悔道:“我不该收受贿赂,尤其是收韩德志送给我的100万元钱,我深刻地认识到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这100万元对我的诱惑力太大了,我当时也真是利欲熏心、财迷心窍,没能经受住金钱的考验。我当时也有一种赌博的心理,以前也有人给我送过大额的现金,我大都经受了诱惑。但是这笔钱的诱惑太大了,我想我把这笔钱收了之后,在任期间不再收受任何人的钱。在这种不健康的心理驱使下使我走向了犯罪道路。早在韩德志出事后,我也担心东窗事发,心里非常害怕。我本来有机会把钱退给检察机关或者纪检部门的。在侥幸心理作用下,我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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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把握这次机会。现在回想起来,真的后悔得要死。”

一般来说,受贿犯罪人对自己受贿行为及其后果都要加以考虑:犯罪得逞后的快感,犯罪得逞带来的后果以及对刑罚的畏惧和道德良心的谴责等,都使受贿犯罪人产生复杂的动机斗争;在动机斗争过程下,这类人心理明显地不安,于是寻找种种“合理化”的理由为自己进行辩解和自我安慰,以减少和解脱心理压力。“合理化”的理由在生活中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①“只有你知我知”为自己辩解。如广西钦州原市委书记俞芳林忏悔道:“我想,只有天知地知他知我知,他不说我不讲,又有谁会知道呢?”②“下不为例”辩解。如工行福建华安县支行原行长李金鹏在《心存侥幸是自欺欺人》一文中写道:“1000元小意思”,那时我哪里敢要?“下不为例”就收下了。由于第一次收钱没被发现,接下来几次也没被发现,我的胆子也就大了”;③送钱人不会出卖自己。如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在其悔罪书《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写道:“我认为给自己送钱的人绝大多数都是下属干部和朋友,不会出卖自己”;④阿Q心理“别人能收我也能收”。四川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陈昌立忏悔道:“对 1万元现金意味着什么,十分清楚,当时我脑子里斗争十分激烈,曾想到党纪国法,想到手铐、牢房,也想到道德良知,更想到的是社会上纸醉金迷的生活,一掷千金的大款,在取舍之间权衡,思想斗争十分激烈,最终我收下了钱。钱实实在在地拿在手里,它的诱惑使我忘记组织原则和党纪国法。我内心也在为自己辩解,反正社会风气如此,收钱的又不止我一个人。从此,就迈进了泥潭不能自拔。”从犯罪学来说,上述四种心理就是侥幸心理,它是指犯罪人对自己能够逃避法律追究的自信想象或可能逃避法律制裁的赌注心理,它是有很强的腐蚀性和传染力的心理病菌,是突破思想防线的杀手,是导致犯罪的祸根。就受贿犯罪而言,犯罪人多数都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对自己职务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相当熟悉,但是其物欲动机在以权谋私等心理驱动下变得十分强烈,以致把反对动机(自尊、恐惧、名誉等)压抑下去。

客观地讲,犯罪人之所以敢笑着受贿,是因为有一定的根源的。即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反腐体系尚不健全,惩防并举的反腐机制尚未形成。具体地讲有以下四点原因:①由于预防机制的缺失,国家在反腐工作中基本上实行的是事后惩处的办法。有关部门获取腐败案件的线索,除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被“拔出萝卜带出泥”外,大部分仍需要依靠很不规范的群众举报,而且这种举报基本取决于群众对内情的了解和个人的意愿。在此情况下,犯罪人自然认为只要交易秘密,就会平安无事。有的受贿犯罪人在受贿过程中还坚守“办不成的事不收”等“几不收”原则,采取种种隐蔽的手段,千方百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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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保护,以进一步加大“保险系数”,认为交易隐蔽不会查到自己头上,这是侥幸心理存在的第一个根源;②职务犯罪人大都拥有自己的“保护伞”,以求得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保护。如薛玉泉所说“就是有点风吹草动,上边也会有人罩着”,加之有些部门监督机制的缺位,更是加大了案件查处的难度。“伸手必被捉”毕竟还不是“伸手‘即’被捉”,对“伸手”者的查处往往会有一个过程。贪官潜伏期长,这是他们心存侥幸的原因之二。③ “犯罪黑数”(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也即实际发生的犯罪与被追究的犯罪之间的差数)的不断攀升和大量存在,贪官被查处概率偏低,且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导致了刑事制裁威慑力的绝对弱化和贪官作案侥幸心理的相对强化(贪官选择的侥幸心理与犯罪黑数的数量成正比例关系,即犯罪黑数的数量越小,预期风险就越大,则犯罪的侥幸心理越弱;犯罪黑数的数量越大,预期风险就越小,则犯罪的侥幸心理越强),这是其心存侥幸的原因之三。④现实实践中“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不正常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职务犯罪人的“侥幸心理”。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支撑上述侥幸心理的基础仍不牢固:一是凭什么相信“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等骗人的鬼话,要想不留痕迹是不可能的,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正如陈毅诗中所说:“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和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二是表面上给你送金钱,实际是送毒药、送炸药、送手铐。明白一个道理:用金钱来换权的那些人,就是不法利益最大化追求者,一旦案发,就会主动立功争取依法宽大处理,或支撑不住被动交代问题;三是人不能因小失大,不能贪一时之利,带来终身之悔。一定要算清一笔明白帐,计算腐败的成本:犯罪后名誉、前途、后半生自由均被剥夺、家庭遭受打击、子女前途受影响),腐败的确不划算。

心态失衡易诱使法官受贿。个别法官升迁无望就错误地认为,既然得不到提拔,政治生命也就如此而已,为此大肆受贿。心理失衡也是法官受贿违纪的“催化剂”。少数法官之所以走上受贿违纪的道路,心理失衡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尤其是有些法官看到老板们出手阔绰,一个月的收入还不及这些老板一顿饭钱,难免会心理失衡,而心理失衡往往是走向受贿违纪的“拐点”,而法官一旦心理失衡,离受贿违纪就不远了。因心态失衡而受贿的典型是江苏省扬州市原副市长戎文凤,其在《我放纵了私欲的滋长》文中忏悔道:“我认为自己长期在政府工作,节奏快,负荷重,很辛苦,而付出的劳动与得到的报酬不成正比,分配不公。”类似的还有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都公路发展公司的一把手毕玉玺:“从县长调到交通局任副局长心里产生了不平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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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人家本县的一些正职调到市里基本都安排了正职,或提拔工作,我就产生了组织对我不公平的思想,我老觉得组织欠我的。”因“跑官买官进班房,昔日劳模变囚徒”的海口工商局振东分局原副局长吴岩忏悔道:看到很多同龄朋友不声不响地都发了大财,开豪华车,住花园别墅,而自己虽然头上罩着许多光环,可生活一点没变。于是,我认为要想升官光有政治资本还不行,还得有人情资本,并萌生了“买官”的念头。

深度追问:作为一名党员法官,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地位观、权力观,不应把地位、权力看得太重,不被其所累。在目前社会分配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分配不公的现象确实存在,党政机关干部的收入同大款、老板收入相比的确偏少,但是不能仅向上看,还要向下看:多看看在贫困线上挣扎的穷苦老百姓!再说,部分大款、老板巨额非法所得是靠偷税、诈骗所得,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决不能去干违法犯罪之事;再向深处想:人要那么多钱干啥?够吃够花就行了。钱乃身外之物,死不能带走;最后:作为国家公务员,为国家和民众作出巨大贡献,人民群众永远不会忘记!须知人民群众的口碑也是一笔巨大的财富,这是那些大款、老板永远都得不到的。这样比就不会心理失衡了,也就不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搞以权谋私的勾当。看来还是要淡泊名利地位、绷紧廉政这根弦,老老实实做人、扎扎实实工作。

延伸阅读《西平司法腐败窝案》:

物价局长导演司法腐败案 糖衣炮弹击倒6名干警

“近一段时间我非常想念你,你在里面蹲着受苦,我心里十分难过。我在外面活动得差不多了,你再忍耐一段时间,我们相聚的日子不会远了。”这是驻马店市西平县物价局局长吕彦堂给他的狱中情人“充满深情”的一封信。这样一封表情达意的信,却成了检察机关突破一起司法腐败案的重要线索和证据。

为救“亲密”战友关春节(因在任西平县物价局出纳期间贪污公款人民币12万余元而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出狱,吕彦堂采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政法干警,从法院分管刑事工作的副院长到审判长再到书记员、以及检察院的副科长、看守所的两名干警,先后有6名政法干警坠入法网。 重罪轻判 有人在翻云覆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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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4日,西平县检察院将该案向西平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定关春节贪污1.7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对检察机关指控关春节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的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法院以审判期间关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新的证据为由不予认定。

对西平县法院的这一审判决,西平县检察院有关办案人员都大感意外。得知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作伪证和串供嫌疑,西平县检察院检察长林虹当即决定,依法提起抗诉,将关春节一案在审判环节出现异常及有关作伪证、串供等犯罪线索向驻马店市检察院报告。 调查人员从关春节辩护律师取证的材料和关春节一审判决书中,发现原任西平县物价局局长吕彦堂为关春节推脱罪责,自揽从关春节处拿走1.7万元。进一步调查证实吕彦堂在1998年9月以出国考察为由,从关春节处拿走公款1.7万元。西平县检察院于2004年3月12日以涉嫌贪污犯罪对吕彦堂立案侦查,依法搜查时,办案人员发现吕彦堂与关春节之间大量的串供信件。通过对串供信件的调查,又发现在关春节一案的判决不公背后,存在司法腐败及有关人员违法犯罪问题。一个多月后,物价局长吕彦堂等人精心导演的司法腐败窝案的黑幕渐渐被揭开。 物价局长 指使他人作伪证

关春节被关押之后,作为关原来的同事、上级的吕彦堂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多方打探案情,出钱、出力托人打通关节,竭力为关春节活动,甚至主动把有些问题往自己头上揽。吕彦堂对关春节的事情为什么这样关心?随着侦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种“蹊跷”渐渐明了。

2004年3月26日,吕彦堂因涉嫌贪污、私藏弹药罪被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按照常理,犯罪嫌疑人串供的信件多数是看后销毁,为什么吕彦堂会在自己家中存放这么多串供信呢?原来,吕彦堂和关春节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同事关系。经济上,二人在侵吞公款方面心照不宣、配合默契,是利益共同体;感情上,二人有一种别人说不清、道不明的暧昧关系,在物价局内部,二人的不正当关系早已是谁也不感兴趣的陈年旧闻。从吕彦堂家搜出的串供信,也反映出吕彦堂与关春节之间较深的暧昧关系。在一封吕彦堂写给关春节的串供信中,吕彦堂充满深情:“近一段时间我非常想念你,你在里面蹲着受苦,我心里十分难过。我在外面活动得差不多了,你再忍耐一段时间,我们相聚的日子不会远了。”正是因为二人有这么一种复杂的关系,关春节“出事”后,吕彦堂才会不遗余力地“搭救”她。据吕彦堂事后交代,他之所以把所有与关春节来往串供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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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保存起来,是因为他相信自己很快就能把关春节“弄出来”,想让关春节出来后看看这些东西,以印证自己对她的一片真情,证明在她的事情上自己是费了不少心思、出了大力的。

不料这些看来能体现他真情的感情证物,却成了检察机关突破这起司法腐败窝案的重要线索和证据。

2003年下半年,在关春节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吕彦堂与关春节的丈夫李杰(原任西平县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王文轩(吕彦堂的干亲,个体户)等人预谋,编造用手机费等开支冲抵关春节所贪污公款的虚假证言,并动员物价局领导班子部分成员作伪证,试图为关春节开脱。另外,吕彦堂、李杰、王文轩等人还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参与办理关春节案件的政法干警,与关春节进行串供、出具虚假证言。此案提起公诉后,由于吕彦堂、关春节等人串供、翻供、翻证、作伪证,加上有关司法人员的渎职行为,西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只认定关春节贪污人民币17888.30元,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其余10.5万元,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这才使得关春节重罪轻判。 糖衣炮弹 击倒6名政法干警

关春节贪污一案移送起诉后,由于吕彦堂等人的积极活动,原本明朗的案情却发生了一系列复杂的变化。

案件一到法院,吕彦堂就开始活动。吕彦堂的干亲王文轩曾与时任西平县法院副院长的郭新武(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有过交往,吕彦堂就与王文轩、李杰等人商量,企图打通这一环节,“捞出”关春节。吕彦堂、李杰、王文轩等人首先找到他们的熟人西平县法院行政审判庭书记员张欣,通过张欣,把郭新武、张新坡(时任西平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等人拉下了水。在张新坡的“指导”下,吕彦堂当着张新坡的面安排律师去找已在检察环节作过证的几个物价局副局长重新取证。经过吕彦堂做工作,物价局班子成员关于所发手机费的证言由原来的不一致变得基本一致。

2003年12月下旬,关春节的辩护律师王自成受李杰之托,送给关春节案的审判长谢莲香1万元,要求她对关春节一案进行关照,谢莲香将此款据为己有。2004年3月12日,张新坡告诉谢莲香,吕彦堂因为关春节案件被拘留了。预感不妙,谢莲香当日就把所收的1万元交给了刑庭内勤罗某,说“这是一个案件当事人送的钱,先放你这”。谢莲香还让罗某给其打收条,要求把落款时间提前,罗某就把落款时间写为2004年1月29日,比实际时间提前了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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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9日,谢莲香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

关春节贪污的数笔公款,吕彦堂有的知情,有的不知情。虽然吕彦堂明知关春节在有些地方瞒着他,但由于有不正常关系,吕彦堂便大度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吕彦堂的不知情给串供出了个不大不小的难题——他们不得不反复地串供,才能使说法趋向一致,以达到以假乱真、逃避惩罚的目的。

要达到串供的目的,还必须打通关押关春节的看守所的民警。随后,吕彦堂等人又把魏拥军(西平县检察院监所科原科长,时任西平县检察院刑事检察二科副科长)、看守所干警朱庆国、孟庆君等人均拉下了水。就这样,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公安人员在人情和糖衣炮弹攻击下也成了俘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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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h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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