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 11-04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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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DB11/045—2000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6-30发布 2000-07-15实施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排放标准。

本标准是对DB11/045-94《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对达到我市地方颁布的与91/441/EEC、93/59/EEC及91/542/EEC相应的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辆,以及2000年7月15日以前生产的柴油车辆规定了不同的自由加速烟度限值。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亚平、刘宪 本标准于1994年6月8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柴油车在自由加速工况下烟度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如:使用燃料为柴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其它代用燃料的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汽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846-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 GB/T 15089-94 机动车辆分类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轻型汽车

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类和N类汽车。 3.2 重型汽车

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3.5t的M类和N类汽车。 3.3 客车

指GB/T 15089-94中规定的M类汽车。 3.4 货车

指GB/T 15089-94中规定的N类汽车。 3.5 最大总质量

指车辆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6 新生产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柴油车。 3.7 在用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柴油车。 4排放限值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见表1。

表1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

车 型 及 实 施 日 期 烟度值 Rb 新生产车 在用车 2.5 2.8 3.0 3.5 2000.7.15起生产的轻型柴油车 2000.7.15起生产的重型柴油车 客 车 货 车 2000.7.15前生产的柴油车 2.0 2.2 2.5 —— 注: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汽车烟度监测人员,可采用目测法测量,车辆不许有明显的可见烟度,烟度值不超过林格曼1级。 5试验方法

进行自由加速烟度测试的车辆,发动机必须达到其制造厂规定的最高空载转速。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试验方法按GB/T 3846-93的规定进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h1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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