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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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县草原管护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规范草原管护员行为,保障草原管护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草原管护员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从事所在村草原管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在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村,应聘用一名草原管护员,负责本村草原的日常管护工作。草原管护员作为公益性岗位统一管理,一年一聘。

第四条 草原管护员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聘用,报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管护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管理制度、巡查制度和工作责任的制定。

第六条 草原管护员的聘用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18至55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从事草原管护工作的能力; (二)热爱草原,有较强的责任心; (四)户籍在本村的农牧民。

第七条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情况; (一)宣传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对管护区草原进行定期巡查,牧区和半农半牧区草原每10天巡查一次,农区草原每15天巡查一次;

(三)监督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执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制度;

(四)及时制止开垦、非法占用草原和破坏草原资源等违法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负责保护草原围栏、草原防火、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及宣传保护标识; (六)负责草原火情、鼠虫病害灾情的监测和报告。

第八条 草原管护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全省统一制作的标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负责对草原管护员的管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监督检查情况对草原管护员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草原管护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不履行管护职责的; (三)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草原管护员报酬由省级财政支付,县级草原部门争取县级财政配套。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截留、挪用草原管护员报酬。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19年7月31日。

某某县草原管护员工作职责

为全面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科学合理利用草原、加强草原管护人员管理,规范管护行为,提高管护水平,强化草原火灾预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某某县草原管护员工作职责。

一、村级草原管护要求是热爱草原事业、有吃苦精神的该村身体健康、年龄在18—55岁、常年在家的村民。

二、草原管护员要对本辖区草原分布及面积做到底子清。具体村上有多少草原面积,都在哪里分布,村上人工种草面积都在什么地方,谁家的都要清楚,要求建立台账。

三、每月要对辖区草原做两次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乱采乱挖、烧荒开耕草原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县草原监理站。

四、督促落实草畜平衡计划,对草畜平衡区内有放牧过度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 五、做好野外用火宣传、及时向县草原监理站报告草原火警和火灾隐患。 六、发现草原鼠虫害和违法征占草原行为及时上报县草原监理站,对本村农户草原未见上报备案进行私下流转做它用的及时上报县级草原监理站。

七、配合县级草原管理工作部门做好草原奖补工作宣传、落实减畜计划,落实人工种草面积。

八、积极配合草原部门抓好牧草改良及人工种草工作。

九、配合县畜牧草原站做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甘肃省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等各项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

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做好草原管护工作、完成各项管护任务。

十一、县草原站每年底对村级草原管护员进行考核,对不履行草原管护员职责的人员、建议相关乡镇自行解聘并以文件形式上报县畜牧草原站存档备案。

2015年1月20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gn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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