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更新时间:2023-10-29 23:5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凤泉区普法教育宣传页

一、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合法权益,而且违背了自愿

与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实施强迫交易非法获得数额较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结伙实行强迫交易的;手段恶劣的;强迫交易内容低劣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三)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四)刑事责任

1、自然人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典案例

案例一 安徽蚌埠两男子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公诉 正义网安徽12月8日电 葛言彬、葛言晖在未获得拉运土方活情况下,阻挠施工单位施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葛言彬、葛言晖为承包安徽省中旭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姜桥路改造工程中拉运土方的活,于2011年6月16日上午10时至13时、18日上午9时至13时、30日早晨7时至17

时和7月17日中午至7月20日上午,纠集多人采取用车堵路、堵单位大门、殴打施工车辆司机等方式,阻挠该单位施工,对该单位施加压力,造成该公司在支付工人工资、工程机械停工等方面损失,影响了姜桥路建设工程进度。

2011年10月18日,经安徽省永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葛言彬、葛言晖等人阻挠安徽省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造成经济损失104293.6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认为,葛言彬、葛言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为谋利强送石料 强迫交易终获刑 2011年8月,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迫交易案,俩被告人为了谋取利益,强行向施工工地运送砂石料,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和20000元。

2007年11月上旬,安徽舒城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龙潭南路中段工程,当施工到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境内时,薛某某安排被告人杨某拦停施工机械,以其承包土地被征用为由,要求承包铲运土方及运送砂石混合料,并使已经在进行铲运土方的承包人李某某退出。之后,薛某某强行承揽了龙潭南路所有的土方铲运及部分砂石混合料运送工程,交易数额29800元。其后两年内,两被告又

以相同的手段和方式强迫交易,获得非法收入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指使杨某以土地被征为由,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杨某单独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在被告人薛某某指使杨某的共同犯罪中,薛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杨某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企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gm2.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