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的税收筹划

更新时间:2023-05-30 08:5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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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开放的背景下,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推进,各商业银行作为市 场经济的主体,必然以获取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 税。因此,各商业银行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就必须在尽可能获 取收益的同时,努力减少自己的成本费用支出,特别是通过税收筹划手段来降 低自己的外部经营成本。各商业银行应结合我国目前金融税制的特点,进行合 理有效的税收筹划。

金融业务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银行的营业税以全额贷款利息收入为计提依据计征营业税, 但是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 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银行应不断扩大外汇转 贷业务,增大在业务总量中的比重,这样在营业额相同的情况下,经营外汇业 务营业税要大大少于经营人民币的营业税。

有关税收政策还规定,国有商业银行所取得的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可不缴纳 营业税。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尽力拓展票据的转贴现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 通过向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转贴现票据取得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以规避营业税。

纳税方式的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分支机构逐级 纳税调整后由其总行集中缴纳,其他税种则由分支机构就地交纳当地税务机关, 这也是各大商业银行基本上采用的方式;二是在年度中间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年度终了再由总行统一汇算清缴;三是由各地分支机构向地方自行缴纳所得税。 这三种方式可以说是各有利弊,但是从纳税数额上来说,前两种方法还是更具 优势。因为若某分支行某年度出现应纳税所得额为负的现象,在汇算清缴时可 以抵消掉一部分应纳税所得总额。对于营业税的缴纳也亦采用合并缴纳的方法, 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 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 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因此,在各个营业分支机构的营 业额出现由正负差时,应合并缴纳营业税,这样可以得到节税的效果。

贷款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 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 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 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 自结息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记入当期 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 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记入损益。对己经纳入损益 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 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因此,对于已有欠息现象的逾期贷款,当企业部分还款时,银行应当首先 将其作为贷款本金的归还处理,还是作为应收利息的归还处理,目前,对这一 问题,财政部与人民银行均无规定,但实际上这是有重要差异的。从税收和稳 健经营的角度看,将这一部分还款首先作为贷款本金的归还是有利的。因为对 应收利息,按照现行规定,在其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后,商业银行要相应作冲减 利息收入处理,这样将企业的部分还款确认为贷款本金的归还,可以尽量避免 营业税的垫支。

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的税收筹划

银行在被迫收取和处置抵债资产的过程中要缴纳双重的税收,比如,房地 产在收取、处置变现过程中,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 税、城建税等6种税及土地出让金、交易综合服务费等费用;交通工具收取、 变现需缴纳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等。同时,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常 常被迫承担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如房地产交易中的交易综合服务费,须按 买卖成交价的0.9%收取,双方负担各半,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由银行全额缴纳。 这使得处置抵债资产损失巨大。以账面价值为100元的抵债资产为例,如果最 终收回40元现金,那么损失率为60%,其中15%_20%的损失是税费损失。

因此,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不把抵债资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是直接 变现,则相当于银行收回贷款,则不需要缴纳上述税种。银行也可通过债转股 的方式成为企业的股东这样也可避免税负问题。

合理运用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税前扣除办法

2001年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参照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要求我国商 业银行在原“一逾两呆”分类的同时采用贷款五级分类的方法,即把贷款从优 到劣划分为五类——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 失类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耍求,银行应 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且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具体操 作银行可以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 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 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 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200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该办法中规定的税务处理与上面所述的会计处理 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只允许计提 1%比例的呆账准备,其余在会计核算上计提的呆账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其次, 财政部要求核销的呆账做冲减呆账准备处理;而税务总局规定呆账先冲抵已在 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这两种处理方法虽然 在表面上不同,但是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即从计提到核销这个全过程看,两者 都达到了呆账损失冲减应税所得额的目的,只是按财政部的办法会导致延期纳 税;按税务总局的办法,导致纳税期提前。但是在实务中由于某些企业对此的 理解有偏颇导致了多缴税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它们在计提准备当年对超比 例的部分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所得税,而在核销呆账当年,呆账损失 全部是用会计账面的呆账准备来冲减的,对呆账损失超过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 准备的部分,未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致使多缴税。

除此之外,《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发 生的呆账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并进一步指出不同贷款损失的 审批部门。在审批时,相关证据的提交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可是许多银行在这 方面仍需完善。同时银行在贷款的过程中应作好相关的管理工作,保存好相关 的证明,同时及时与税务部门协调沟通。

与外国银行成立合资商业银行

在现阶段,寻求与外资银行合作,对我国的商业银行有着很大的意义。它 不仅可以给我国银行提供充足的资本金,提高抗风险的能力,还可以引进国外

先进银行业的管理思想,提升我国银行的整体素质。

同时,从短期看,我国银行与外资银行合作还有着明显的税收好处。我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经济特 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 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 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审批,从开获利的年 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 设立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曰 起5年免税。而且,外资银行还享有税基上的优惠政策,如外资银行支付给职 工的工资、公益捐赠可以据实列支,全部在税前扣除等等。

此外,我国的商业银行也可以考虑选择在这些税率极低的避税地或自由港 设立机构,以对全球的业务进行统筹规划,达到税收上的最佳效果。

随着我国金融机构改革的推进,商业银行作为经济利益主体的特征日益凸 现,税收筹划是其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其建立现代财务制度 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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