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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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科技计划是平顶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为了规范科技计划管理,根据《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豫科计 [2006] 1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顶山市科技计划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立项、并由平顶山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项目、课题两类。

项目是指在平顶山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以下统称为项目。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三类:

1、市科技局;

2、主管部门(单位);

3、市科技计划承担者,即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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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平顶山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和《平顶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的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

(二)编制下达各类市科技计划;

(三)与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平顶山市

科技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

(四)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

行;

(五)负责项目统计数据、报表、报告的收集、汇总和整理;

(六)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

(七)负责项目经费的决算;

(八)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

(二)协调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计划任务

书规定的任务;

(三)协助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并对经费

使用等进行监督,提出相关建议;

(四)组织项目统计数据、报表、报告的上报;

(五)根据项目及所属课题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市科技局提出项

目及课题的调整、撤消意见;

(六)协助市科技局对完成的项目进行总结和验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平顶山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财务

制度健全,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国内、省内、市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具有保证项目如期实施所需资金的筹措能力和与申请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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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三项经费相配套的自筹资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申请经费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1,企业单位不低于1:3;

(四)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

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与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

(二)按计划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三)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的

任务,并及时对项目进行总结;

(四)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供统计数据、报表和报告,并及时报

告重要事项;

(五)接受市科技局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和评估验收;

(六)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

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七)及时客观地向市科技局反映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指南》所规定的

项目类别填写《项目申请书》和其它相关材料,其中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查新报告;成果转化项目提供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授权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申报。

(一)各县(市)区所管辖的单位统一报送县(市)区科技局,

由县(市)区科技局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属单位有主管部门(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单位)受理、

汇总后报市科技局;无主管部门(单位)的可直接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在指定时间集中受理。各类项目归口各专业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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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科汇总。

第十一条 项目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报是指市科技局结合平顶山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

中的重大、关键需求等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平顶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

(二)公开征集是指市科技局通过发布《项目指南》,接受社会

申报征集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初审与评审

(一)项目初审:由市科技局各专业科室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

项目材料的真实性、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考察,并对项目进行筛选、推荐。

(二)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相关中介机构组织行业专

家、经济财务专家等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的预期成果价值、技术的先进性和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实现目标的可能性和融资方案的可行性、项目实施的保障能力以及前期的准备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论证。

第十三条 计划编制与下达:

(一)依据项目初审和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项目立项。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向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和承担单

位下达《平顶山市年度科技计划》。

第十四条 签订计划任务书:

市科技局与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平顶山

市科技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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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类计划项目的实施由市科技局相关专业科室归口

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实行检查和评估相结合的进度报告制

度。

1、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开始实施或计划下达之后的实施期内,

每半年报告一次项目进度情况;

2、检查:由市科技局组织对各类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调度;

3、评估:由市科技局会同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

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科技评估中介机构对市拨经费较大、或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进行年度评估。

第十七条 统计报告制度。健全平顶山市科技统计报告制度,市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须按时填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作为项目年度监督检查和各类科技计划年度总结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财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 总结或验收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予以

总结或验收,经费额较大的项目要进行结项验收,其他项目要进行结项总结,并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对项

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及承担人员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报渠道报市科技局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一条 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

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任务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者或主管部门(单位)应向市科技局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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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的制度,提高科技

计划管理水平,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国家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行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贯穿于科技计划管理的全过程,要在科技计划管理的立项、预算、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挪用或截留、恶意骗取科技资金的项目单位,除追回已拨经费外,在一定时期内对其申报的项目不再支持。

第五章 验 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

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

(单位)或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计划科申请延期验收。经市科技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由项

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平顶山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平顶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以下简称《经费决算表》)以及相关的验收资料。

(二)《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单位)

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计划科。

(三)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进行专项审

计或检查。

(四)市科技局根据《计划任务书》和《平顶山市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大纲》(以下简称《验收大纲》)组织相关专业科室、纪检监察部门、行业专家及经济财务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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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平顶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所完成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

未作说明的。

第二十七条 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一般应产生成果或者专利。

第六章 咨询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为提高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

参与程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应当建立专家咨询机制。

第二十九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中期评估、监督检

查、完成验收等环节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在组织各类较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时,将统

一规范建立健全并使用评审专家库,并按照专家回避的原则开展各项评审等咨询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fr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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