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缺失

更新时间:2024-03-10 00:4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缺失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中国现状审视

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条文规定,由于立法不完善,出现了部分概念术语的模糊性,在犯罪构成方面也存在诸多的问题,给司法操作带来了很大的难题,不利于实现刑法关于该条罪名的立法目的,即不利于惩治腐败犯罪。为适应当前国际反腐倡廉的趋势,加强与国际接轨,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以下几方面重新审视。

1罪名所涉主要概念内涵和外延上存在异议

(一)“近亲属”的范围是采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相关解释法律没有规定。刑法的严厉性及谦抑性要求严格界定犯罪主体范围,防止人罪随意性和扩大化。因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法律概念上具有很大的关联性、互通性、牵制性,应采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

(二)“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具体的范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系密不密切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因而在认定本罪时存在一定的考量,给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且法律中还有一个特定关系人的概念,两者到底存在哪些区别,以及各自的范围,法律没有将其明确,所以在司法操作中存在诸多的问题,有待法律进一步完善。 2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为犯罪主体

理论界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本罪的主体只限于非国家工作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ey8.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