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青少年组 女子足球比赛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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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青少年组

女子足球比赛竞赛规程

一、竞赛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4年8月25日至29日

地点:丹东二中体育场、丹东机电学院体育场

二、参加单位

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

三、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年龄

甲组:1999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 乙组:2001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

(二)参赛的辽宁省籍运动员,首先在辽宁省足球管理中心注册备案,其次完成中国足球协会的运动员注册(沈阳、大连两市运动员在所属市足协完成中国足协的注册)。 (三)2011-2014年度注册第一阶段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在第二阶段各市注册的省内其他市未注册过的运动员,可代表本市代表团参加比赛。

(四)各市从我省未参赛城市选招的运动员,须在代表城市完成《中国足协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的注册后,方可代表该市代表团参加比赛。

(五)转会至外省市的运动员,须转会双方单位签署的转会协议中具有“全运会代表辽宁省参赛”的条款,同时与辽宁省签署《全运会代表权协议》,方可代表其原单位参赛。

(六)各市从外省市选招的非辽宁省户籍运动员,代表辽宁省足协(或沈阳市足协、大连市足协)在中国足协完成注册且取得全运会代表资格的运动员,可代表本市代表团参加比赛。

(七)参加2014年省十二运会比赛的运动员必须至少参加一次省级竞赛。

(八)参赛运动员不允许交流。

(九)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足协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辽宁省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参加比赛。

(十)运动员须经市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者方可参赛。

(十一)参赛运动员必须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赛区及比赛期间),未办理者,不得参赛。

(十二)比赛实行“捆绑式”报名、计分办法,即参加甲组(乙组)比赛,必须同时报名参加乙组(甲组)比赛。

(十三)凡不参加辽宁省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指派的参赛任务和省全运会队集训及拒绝调入队的运动员,辽宁省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将取消其参加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的资格。 (十四)违反资格规定、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全队比赛成绩。

(十五)为维护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辽宁省体育局及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受理揭发检举第十二届省运会资

格问题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14年度注册确认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同时须提交详细的举报和证明材料。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四、报名办法

(一)各参赛单位必须于赛前一个月将报名单(加盖市体育局公章、市级医院医务章)以纸质和电子版的形式报至辽宁省足球运动管理中心。

(二)报名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足协《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或在中国足协进行注册备案并持有《辽宁省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

(三)报名人数:每队报领队1人,教练员3人,医生1人,甲组运动员35人、乙组运动员25人。

五、竞赛办法

(一)比赛实行赛会制,采取单循环比赛办法。

(二)决定名次办法:

1、每队胜一场得3分,负一场得0分,如比赛平局,则罚球点球决定胜负,胜者得2分、负者得1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比赛成绩计分标准附后;

2、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累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累计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累计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全部比赛中累计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全部比赛中累计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三)总名次决定办法

1、甲乙两个组别积分累计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2、如两队或两队以上总积分相等,根据比赛成绩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累计总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累计总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累计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全部比赛中累计总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全部比赛中累计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六、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

(三)甲组比赛采用符合国际标准5号球;

乙组比赛采用符合国际标准4号球;

(四)甲组实行十一人制比赛,全场比赛90分钟,中场休息时间最多不超过15分钟;

乙组实行九人制比赛,全场比赛80分钟,中场休息时间最多不超过15分钟。

(五)所有报名且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都可上场比赛;每场比赛开始前30分钟,教练员必须将填写的上场运动员和替补运动员名单提交第四官员,赛前没填写的运动员不得参加该场比赛。每场比赛允许每队替换运动员5人次。

(六)比赛红、黄牌累计贯穿始终,一张红牌或累计三张黄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赛区纪律委员会如有追加处罚除外);

(七)甲组:如果一个队在比赛中场上队员不足7人时,比赛自然中止,该队为弃权,判对方3:0胜,如比赛中止时场上比赛超过3:0则以当场比分为准;

乙组:如果一个队在比赛中场上队员不足6人时,比赛自然中止,该队为弃权,判对方3:0胜,如比赛中止时场上比赛超过3:0则以当场比分为准;

(八)如因特殊情况的干扰,造成比赛中断,经大会组委会的多方努力仍未能恢复比赛,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大会必须尽快(24小时内)另选场地补足比赛时间(包括罚球点球);

(九)每队必须备有两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和护袜,服装颜色必须认真填写在正式报名单内;比赛队员的姓名、

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否则不得上场比赛;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要与其他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比赛队员紧身裤的颜色须与比赛短裤的颜色一致;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运动员比赛穿足球鞋;上场队员必须戴护腿板,比赛服装和护袜的颜色必须全队一致,违者不得上场比赛;

(十)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需更改比赛日期,由赛区组委会做出决定。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二)不足三队不比赛。

(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八、比赛监督、裁判长及裁判员

(一)比赛监督、裁判长及裁判员由辽宁省体育局选派;

(二)裁判员到达赛区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三)裁判员自备服装和鞋袜,上场工作必须佩戴胸徽。

九、报到

(一)报到时间:参赛运动队必须于赛前2天、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赛区报到;

(二)报到人数:每队报领队1人,教练员3人,医生1人,甲组运动员22人,乙组运动员18人。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一、本规程由辽宁省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ex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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