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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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一、幼儿教育的地位

幼儿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反映在以下两方面:

①幼儿教育是我国学制的基础阶段。幼儿教育属于学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打基础的阶段;②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幼儿教育的任务

①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体育目标、智育目标、德育目标、美育目标;②幼儿家长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③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打好基础。

三、幼儿园教育工作的特点

①幼儿园教育是非义务性的;②幼儿教育不以传授系统知识为主要目标;③在法律上,幼儿教育的对象虽然具有同成人一样的权利能力,但他们无相应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四、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

①诸育互相渗透、有机结合的原则;②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原则;③面向全体,坚持正面教育原则;④挥各种教育手段交互作用原则;⑤幼儿活动主体性原则;⑥游戏为主,寓教于活动的原则。

五、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

①精心组织幼儿一日活动;②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③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好教育活动;④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全面发展;⑤注重心理品质培养和因材施教;⑥德育于各项活动中;⑦重视幼儿园与小学的衔接;⑧重视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六、保育工作的意义

①良好的保育工作能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②保育工作是学前教育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③良好的保育工作能促进家长与幼儿园的协作,保持教养态度一致。

七、保育工作的基本要求

①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②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并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③建立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④提供合理的饮食,养成良好的进餐习惯;⑤积极开展体育锻炼,增强幼儿体质。

第七章

一、教师资格制度

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

二、教师资格分类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条件

①必须是中国公民;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③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④具有教育教学能力;⑤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

四、教师职务制度

①职务系列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②任职条件规定: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职务职责;具备学历、学位要求;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③评审规定:一般来说,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组织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评审。

五、教师聘任的特征

①聘任是聘任人和受聘人双方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教师与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

②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均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③教师聘任制度应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教师受聘后,根据聘任合同领取相应的工资,在其职位发生变化后,其职务工资也相应变化。

六、教师聘任的几种形式

①招聘: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所需人员;②续聘: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③解聘: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④辞聘: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

七、幼儿园教师的法律地位

①幼儿园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履行教育、教师育人职责是幼儿园教师的职业特征;专业人员是幼儿园教师的身份特征。②幼儿园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与幼儿园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

八、幼儿园教师的权利:教育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幼儿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行培训权。

①幼儿园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为积极行为的权利;②幼儿园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③当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九、幼儿园教师的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保教工作任务;③按照国家规定的保育教育主要目标,通过活动对幼儿进行形象的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十、幼儿园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在幼儿园内部,园方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既有通过行政任命的形式使用和管理教师的任命制的行政法律关系,又有双方地位平等,双向选择,各自具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聘任制的民事法律关系。

十一、国家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5条规定幼儿园包括园长、教师在内的全体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即“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十二、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

①保育员:国家要求保育员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的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能履行幼儿保育员的职责;②医务人员:按《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医师应该按国家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可。③事务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员、炊事员、门卫等等,应该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

十三、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

①保育员:负责本班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工作;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②医务人员: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向全国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卫生保健等常识;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和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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