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李)1

更新时间:2023-10-20 03:0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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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 号)、云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文山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富宁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实施绩效工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和促进乡镇医疗卫生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医疗卫生干部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干部职工绩效为导向,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在岗不在岗不一样,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干部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广大职工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范围

十五个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的职工。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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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卫生院干部职工按照聘任岗位分职级执行《富宁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2、工作人员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3、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离岗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在岗正常工作人员处理。

4、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等假期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应执行的标准计发。

5、工作人员连续病休或当年累计病休(含患癌症、麻风、精神病长期病休)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在10年及其以下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70%计发;工作年限在11年至20年的,按应执行标准的80%计发;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按应执行标准的90%计发。

6、工作人员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7、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离岗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应执行标准计发;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学习时间超过12个月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8、工作人员旷工期间按旷工日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9、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的下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规定的处分期内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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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处罚期内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1、乡镇卫生院结合医疗、防疫、管理等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可设立科室负责人津贴、考勤津贴等项目,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院领导班子研究后,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乡镇卫生院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定为2:1以内,副院长及以下由卫生院自行设定。各卫生院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本院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工资作为1来计算确定院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

3、本县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的10%设置农村艰苦卫生院干部补贴,全县划定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新华、里达、板仑、归朝、者桑)工作人员不享受农村艰苦卫生院干部补贴,二类地区(木央、睦伦、田蓬、剥隘、洞波)每月人均享受10元,三类地区(阿用、谷拉、郎恒、花甲、那能)每月人均享受20元。每月余额人均拨付到各卫生院(含一类地区),由各卫生院制定奖励办法。

4、各卫生院应根据卫生院的实际情况,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的10%以内,合理制定中层领导津贴分配方案,按考核结果分配。

5、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半年兑现一次。

6、下列情况之一者,正常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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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治疗期间的;

(3)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离岗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

6、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工作人员半年连续病休或累计病休2个月以上的; (2)工作人员半年连续事假或累计事假10天以上的; (3)工作人员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4)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离岗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

(5)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 四、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一)考核遵循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医学规律,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的特点。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把医德放在首位,注重医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医务人员全身心投入到医疗救治、卫生服务、卫生执法等工作中,引导医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实际服务工作能力。绩效考核补贴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无特殊原因,只要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就不能进行或参与补贴分配发放。

4、坚持“科学合理”原则。绩效考核补贴分配方案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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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程序规范、简便易行。

(二)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工作分为平时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由各卫生院结合单位实际,参照《富宁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富宁县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奖励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试行)》执行。

年度绩效考核以平时绩效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按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被考核对象以其平时工作表现及年度考核述职情况进行考核。年终,单位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等次,由县卫生局组织考核审定。单位其他被考核人员由单位自行进行考核。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平时绩效考核为主:重点考核被考核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规定的本职岗位工作任务,遵守纪律以及出勤情况。平时绩效考核以量化考核为主。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年度考核进行:重点考核被考核人员工作实绩,由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以定性考核为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确定为优秀等次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岗位职责履行好,实际工作实绩突出。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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