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应允许“穿透”适用法人合伙企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更新时间:2023-10-20 13:5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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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应允许“穿透”适用法人合伙企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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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现实中,由于合伙企业一般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本身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免税规定对其意义不大。那么,该规定能否穿透合伙企业,直接适用于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呢?严格从法律条文出发,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实施股权投资不能穿透适用于合伙企业,享受免税优惠。但是从合伙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上述免税规定应该穿透合伙企业,直接适用于其法人合伙人。理由一:符合集合理论要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直接计为个人投资者所得,按照股息、红利的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是合伙企业集合理论的直观体现。根据集合理论,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纳税主体,它仅仅是一个收入穿透该合伙企业至合伙人的导管,从而在合伙人层面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有关规定也体现了集合理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基于合伙企业的导管性质,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也应直接计入其企业所得,直接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制。理由二:有相似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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