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复习资料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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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的渊源 P8

金融法的渊源通常是指它的形式渊源,即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宪法性规范 (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国际金融条约(6)国际金融惯例(7)金融自律性规则 2.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根据监管主体数量的多少,将金融监管体制分为单一监管体制和多头监管体制。 单一监管体制又称为一元监管体制,是指由一家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业实施高度集中监管的体制。

多头监管体制又称为多元监管体制,是根据不同的金融主体及其从事的不同业务,由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对其实施监管的体制。 3.中央银行的性质 P34

4.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 P38

(1)发行银行(2)银行的银行(3)国家银行 5.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 P38

(1)货币政策(公开市场业务;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贴现政策) (2)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3)中央银行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 6.法律禁止的业务

(1)不得对政府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2)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3)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5)不得向商业银行发放超过1年期的贷款。 7.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 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P57 6个环节 9.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业务的一般划分

(1)负债业务(2)资产业务(3)中间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法》从两个方面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作了规定 一是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 二是禁止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险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禁止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

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2)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依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5)公平竞争的原则

11.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1)开展贷款业务要遵循国家产业政策;

(2)贷款要严格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3)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要提供担保; (4)商业银行贷款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5)商业银行贷款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利率; (6)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7)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9)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与利息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12.商业银行的接管 P70 接管的程序

(1)接管决定(2)接管实施(3)接管期限(4)接管终止

《商业银行法》第72条规定,商业银行在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三种情形下终止。

13.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一) 一般职能 → 金融中介职能

政策性银行通过其负债业务,吸收资金,再通过资产业务将资金投入到所需单位或项目,从而担负起金融中介的职能,实现资金从贷出者到借人者之间的融通。 政策性银行一般不具备信用创造职能。 (二) 特殊职能

(1)补充性职能 又称弥补性职能,指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活动补充和完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职能,弥补商业银行金融活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对技术、市场风险较高的领域进行倡导性投资,对投资回收期限过长、投资回报率低的项目进行融资补充,对于成长中的扶持性产业给予优惠利率放宽投资。 (2)倡导性职能 指政策性银行以直接的资金投放或间接地吸引民间或私人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府政策意图的放款,以发挥其首倡、引导功能,引导资金的流向。 (3)选择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对其融资领域或部门是有选择的,不是不加分别地任意融资。

(4)服务性职能 政策性银行一般是专业性银行,在其服务的领域内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聚集了一大批精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为企业提供各方面的金融和非金融服务,也可以充当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的参谋,从而显示其服务性职能。 14.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一)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1)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国家财政为后盾。 (2)国家为政策性银行单独颁布法律规范。 (3)政府对政策性银行实行行政领导。 (二)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1)政策性银行不是中央银行调控的重心。、

(2)中央银行对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政策性银行还必须接受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

(3)中央银行是政策性银行的最后贷款人。 (三)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1)地位平等。政策性银行依法享有某些优惠待遇,但并无凌驾于商业银行之上的权利。

(2)职能互补。政策性银行则承办商业银行不愿办理或不能办理的金融业务,在商业性金融业务活动薄弱或遗漏的领域开展活动。

(3)业务协作。许多政策性银行因受分支机构缺乏的限制,其政策性业务的开展是间接的,即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最后贷款人。

15.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有哪些,其主要的业务 P79-P83

(一)国家开发银行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 16、哪些金融机构属于非存款(存款类)类非银行银行金融机构?

非存款: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汽车金融公司 存款:诚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 17、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设立,业务范围,经营管理 (一)诚市信用合作社

(1)诚市信用合作社的设立

①有50个以上的社员,其中企业法人不少于10个; ②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 ③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④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理事长、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⑦不得设立分社、储蓄所、代办所等分支机构。 (2)城市信用社的业务范围 ①吸收社员存款;②吸收人民银行规定限额以下的非社员的公众存款;③发放贷款;④办理结算业务;⑤办理票据贴现;⑥代收代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⑦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3)城市信用社的经营管理:

①吸收的非社员存款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40%;吸收单个非社员储户的储蓄存款不得超过15万元。 ②发放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社员需要;对同一贷款人发放贷款余额不得超过50万元;对非社员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信用社贷款余额的40%。 ③必须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

④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制度。

⑤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管理规章制度、现金管理规章制度和统一的结算制度。

⑥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设立,业务范围,经营管理(P91和P92) 18、货币的职能

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 19、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P144和P145)

20、人民币的发行(遵循的原则和发行的程序)

(一)人民币发行的原则:1.集中统一发行原则。2.经济发行原则。 (二)人民币发行的程序:1.提出人民币的发行计划,确定年度货币供应量。2.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报批的货币供应量计划。3.进行发行基金的调拨。4.普通银行业务库日常现金收付。

21、储蓄机构开展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1、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2、储蓄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3、储蓄存款利息税代扣代缴规则。4、储蓄存款支取规则。5、储蓄存款挂失规则。6、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7、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规则。 22、储蓄业务禁止规则 1、禁止公款私存。《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开立储户存储。2、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23、贷款的各种分类:(P181) 24、《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行为做出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①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②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③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⑤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⑥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⑦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⑧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25、《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人发放贷款所必须受到的限制 ①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第39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40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如:不具备《贷款通则》第四章第17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等等。 ③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④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⑤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⑥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26、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 27、贷款的损失处理制度:(P187) 28、股票发行的条件(P198)

股票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承销机构,以同一条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招募或出售股票的行为。股票发行一般有两种: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证券法》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50条的规定。对配股和增发的规定。 29、申请股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的条件:(P201)

30、证券发行审核的几种制度:1、注册制2、核准制3、保荐制 31、我国证券法所明确禁止的集中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2、操纵市场3、欺诈客户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3、损失补偿原则4、近因原则 32、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基本内容(P369)

案例分析:

第四章 案例1:

2009年9月以来,叶从速以经营公司等名义,自己直接或通过他人介绍,以借款的形式、按高于银行利率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利率,向丁明则、郑飞熊、章骏、郑华平、吴春琴等人吸收存款;其吸收来的资金,大量以比借进时更高的利率出借给陈彩标、陈彩军、陈德冯等人。至案发时止,根据现存的借条统计,叶从速向23人借款48次,合计借款额1999.50万元(其中有担保人的借款为350万元);出借47人108次,出借款合计1184.6万元(其中有担保人的借款为258.6万元)。叶从速在向他人借款及借款给他人的同期,曾投资经营汽车租赁公司、保洁公司等。

请结合《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指出上述案例中的违法之处。 解析: 结合本案,被告人叶从速属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吸收存款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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