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24-04-22 09:3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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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含义:1.成文法~协议学说~大陆法系

2.采用以前的案例判案~允诺学说~英美法系 3.当事人之间确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齐含义为:1.指以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她不仅包括司法上的合同即民事合同,还包括行政和劳动合同。2.广义: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但不局限于债权合同,凡是以发生司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合意,都属于合同的范畴。3.狭义:仅指债权合同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特征:1.是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2.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确定了特殊名称和规则的合

同)与无名合同

2.诺成合同(指只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实践合同(需要交付标的物或是完成其他给付行为)

3.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具有对价关系的合同)与单务合同(赠与合同) 意义: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不同;风险负担的不同;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不同

4.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因自己的给付而取得对价利益的合同,或者

说当事人双方之间互为对待给付的合同)与无偿合同(赠与合同)5.要式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口头之外的某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一时合同与继续性合同7.主合同与从合同

8.预约与本约9.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0.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11.单一合同与复合合同12.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

合同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1.合同债权:核心是请求权;是相对权;具有平等性2.合同债务: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1.协助义务2.通知义务3.照顾义务4.保管义务5.保密义务6.告知或说明义务7.忠实义务8.保护义务);客体:合同的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指向的对象,是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的特征:1.是财产法2.是交易法3.是任意法

合同法的发展史:1.古代合同法(习惯)2.近代合同法3.现代合同法(对合同自由进行干预)

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史:1950~1965年,初创阶段;1966~1976年,停滞阶段;1978~现在,成熟阶段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集中反映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和规律,适用于合同法全部领域的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础。

基本原则的功能:1.合同法的指导思想2.合同当事人的基本行为准则3.处理合同纠纷的根本依据

原则:平等(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平等的参与合同法律关系3.法律适用的平等);合同自由(自愿订立合同);公平;诚实守信;合法性;公序良俗;合同严守;鼓励交易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当事人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全部过程。 合同的成立:是缔约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状态,是合同订立的圆满结果。 合同的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标

的2.特别成立要件:例如:实践合同;要式合同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合同成立是解决当事人意思是否表示一致,合同生效时解决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和内容的合法。 2. 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不同3.成立的合同不一定产生法律效力4.在时间上有一致性和差别性

要约

含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和约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希望)例:甲要约乙,乙在不更改的前提下给出的回复就是承诺,更改之后则是新要约。

特定要约:有指定的对象;公开要约:针对所有的对象

要约的构成条件:1.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的相对人发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

4.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时指引诱他人向其发出要约的行为;是缔约的预备行为;没有法律

约束力。

1. 目的不同:前者是要约邀请人希望相对人向其发出要约的表示;后者是要约人希望与受要约人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后果不同:前者对行为人并无约束力;后者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则要约人基于其要约而成立的合同的约束。

3. 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无确定的内容,基本交易条件不明确,不完备,有选择和协商的余地;后者则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4. 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目表;特殊的商业广告(一般针对房地产) 要约的形式:1.口头或书面形式2.数据电文(进入系统之时生效)3.要约人还可以通过实施某种特定的行为发出要约,如地铁的运营,即构成要约。

要约的效力

含义:即是要约的约束力,是指具备所有构成要件的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1. 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时间:到达受约人实际控制的范围) 2. 对要约人的效力 3. 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4. 要约的存续时间即承诺时间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方式: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特殊情况:1.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是否存在撤

回的可能性2.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是否存在撤回的可能性。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不得撤销的情况: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

做了准备。

两者的区别:在结果上,撤销是要使要约的效力消灭,撤回是要使要约不产生效

力;在时间上,撤销是要在要约生效之后,撤回是要在要约生效之前。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再受要

约的拘束,受要约人丧失承诺权利。

失效的情况: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

承诺

承诺的构成要件:1必须要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

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3未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4在要约规定时间内作出

承诺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一般以口头或是书面形式作出,还有就是行为意

思表示

承诺期间:1到达时间2必要时间3承诺到达时间 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了解主义原则;行为作出之时;

承诺的撤回:是受要约人阻止承诺生效的意思表示。。。。后果是承担缔约过失责

任或是违约责任

特殊的缔约程序

竞争缔约:(一)招投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订立书面合同 书69 (二)拍卖:拍卖准备~竞买~买定、签署成交确认书 强制缔约:是指一方有义务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 举例:一、公共事业的强制缔约义务

1公共运输领域的强制缔约义务2电信行业的强制缔约义务 3供电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4供水、气、热力企业的强制缔约 义务5医疗机构的强制缔约义务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缔约义务

格式条款的特征:1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2定型化3附从性4目的是重复 使用

合同成立的时间: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合同自当事人签订确认书是成立;合同自一方接受对方履行时 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合同形式的具体表现分为:明示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默示形式(即行为意思表示)、沉默形式(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不同意)

缔约过失责任

分为违约和侵权责任(大陆法系中)

含义: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过失而违反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而因承担的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联系:前者是作为后者的补充 两者的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前者是基于为缔结合同而进行磋商所产生的信赖关系,后者不需要有任何特殊关系)2义务性质不同(前者是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后者是违反了不得损害他人身体或财产权利的一般义务)3保护的对象不同(前者是保护信赖利益,后者是保护物权、人权等权利)4责任形式不同(前者是损害赔偿,后者更加趋于多样化)5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态度不同(前者不支持,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后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构成要件:1违背诚实信用原则{a以订立合同为借口进行恶意磋商b违反告知

义务c违反保密义务d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当事人发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发生在缔约过程中 3.造成对方的损害 4侵害行为与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要件:1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标的达到最低限度的确定4遵守法律强制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附条件的合同:约定一定的条件,条件的发生与否作为合同生效的根据

条件的构成要件:1是将来的事实(未来性)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不确定

性)3应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非法定性)4应是合法的事实(合法性)5不得与合同的内容相矛盾 条件的类型:

1生效条件(延缓条件、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失效条件) 2积极条件(肯定条件)与消极条件(否定条件)

条件的效力:1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即条件的已经实现与不能实现) 2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

构成要件:1阻止条件成就或是不成就的人,必须是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获得利益的当事人2当事人需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的成就或促成条件成就。

附期限的合同:约定一定期限,并以此作为合同生效的根据

条件与期限的相同点:1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2都是用于限制合同的效力3都是未来的事实

不同点:条件是将来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但是期限是一定会发生的

期限的类型:1始期(生效期限、延缓期限)与终期(终止期限、解除期限)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可撤销的合同: 特征:1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合同内容显示公平

2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意思3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地4既可撤销也可不撤销,但仅要求变更合同内容 发生的原因:

1欺诈 {构成条件a有欺诈行为b欺诈人为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c欺诈行为与

合同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及作出意思表示存在因果关系d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2胁迫 {构成要件:a有胁迫行为b胁迫行为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及进行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胁迫具有违法性d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 3乘人之危 {a相对人在客观上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处境b一方当事人实施利用了相对人艰难处境的行为,并使相对人遭受严重损害c一方当事人利用利用对方的处境要求其作出违背意思的表示d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4重大误解 {指受领人对表意人正确表达和传达的意思表示做出了错误理解} 5合同成立时内容显失公平 {a权利、义务极不对等b承担的义务明显大于对方c双方的经济利益严重失衡} 通常表现为受害一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缺乏经验或者获得利益的一方明显具有优势地位

撤销权的享有者:1受欺诈人2受胁迫人3乘人之危中,处于为难处境的一方

当事人4重大误解的双方当事人5显失公平的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

根据《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无效合同

含义:虽然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为违反法律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特点: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确定无效4绝对无效(对任何人都是无效的) 发生的原因:

1合同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 2虚假合意(一般用来对付第三方)

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A各方表意人的外部表示和内心真意不相符

B表意人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 C双方就非真意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

特别地,隐藏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为通谋虚伪表示,但其真意在于实施产生其他民事法

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越来越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二者有交集之处,应当将国家利益中未与社会公共利益有交集的内容视为国家利益。 特别地,国有企业的利益并非国家利益。国家只是作为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在主观上,当事人的目的是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的利益(此处的第三人是指特定意义的第三人,如果是损害了不特定意义上的第三人,则视为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客观上,当事人有串通的行为,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其目的是违法而未表示反对。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非法目的 须有真实的违法行为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标的的不明确 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

无效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限制未来责任的条款 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生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部分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有效。 是可分割的

效力未定的合同

特征:1效力暂时处于无效状态即悬而不决的不确定状态2合同的最终生效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权人或是追认权人)的意思表示3经第三人同意之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经第三人拒绝之后,即确定自始无效。 效力未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区别见书146 发生原因:

1合同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允许其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只有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后合同才会生效,否则,自始无效。 但是相对人有权催告,要求其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确认,未确认的视为拒绝追认。。有一个月之说。在合同未确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应以通知的形式告知。

撤销权的要件:1相对人不知其订立的合同需由第三人的追人的情况下 2采用通知的形式 3应在第三人追认之前行使 2无权代理

基本类型:1自始无代理2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代理以及代理权消灭之后的无代理权3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表见代理:表面上没有,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三要件: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两者之间的合同具备合同的成立要件和一般生效要件;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无权代表: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代理权限以法

人后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两者都不可以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在合同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当事人可能已经按照合约的约定,实施了某些行为。此时就会产生返还财产等责任。无效合同除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形式的责任,如行政处罚。

就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需要折价补偿。无效之后,所有权人又无上请求权,对于不动产的返还,1撤销现有的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记录2将不动产交还原物所有人并重新进行权属登记。

就损害赔偿,是属于缔约过失的承担方式

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

履行、给付、清偿三者的区别:

给付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标的,反应了合同债权的目的和内容,是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往往具有抽象、静态的意义;履行则指债务人为给付的行为,体现债务的效力,具有具体、动态的意义;而清偿则体现的是债务人履行的效果,是债的消灭的原因。

履行或是给付都是为了达到清偿的效果。

履行效力是合同的基本效力,而违约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违约效力从属于履行效力。

合同履行的原则

1. 适当履行原

则(全面履行或正确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约约定的标的及其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是不考虑给付的内容是否适当,即使发生违约,也不能以违约金等形式代替合同义务的履行。适当履行是涵盖了实际履行的要求。

2. 协作履行原

则是指同一方当事人不仅要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还应根据具体情形,为对方当事人提供协助或是便利,使其完成合同的履行。

涵盖的内容:a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及时、适当受领给付b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创造必要条件的时,债权人应提供方便。

3. 经济合理原

则即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 体现在以下的方面:最经济的运输方式、最经济的履行期、最经济的履行方式、最经济的设备。

4. 情势变更原

则(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使得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应当遵循的条件:a合同订立后或是在履行完毕之前,作为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了异常变化(异常变化是指合同所依赖的客观基础和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致使合同订立和存在的基础丧失)且,客观情势的变化必须是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之前。B客观情势的变化须是当事人无主观错误,即作物是不可归责与当事人双方且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C客观情势的变化导致履行合同将会显失公平,即出现利益的严重失衡。(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性条件) 效

力包括 A变更合同内容使之更加的合理公平B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

履行的主体

A债务人 在履行行为系事实行为时,不要求债务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法律行为时,需要债务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B第三人 特点:不因合同的订立而担负给付义务;履行与否,纯属自由;债务人的责任原则上为损害赔偿责任,而非代为履行的责任。 二.

履行的标的

代物清偿 构成要件:必须有原债务存在;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必须债权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三 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和费用

期限一般是指最后的期限,当事人对此有约定的,依约而行,没有或不明确的,事后可以协议补充,无法补充的根据合同解释和合同漏洞的补充予以确定。 期限利益是指因期限的存在而享有的利益。即在期限到来之前,履行或是不履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是由债务人享有,也有的是由债权人或是双方共同享有。 地点 只有在正确的履行地点履行债务,才会发生债的消灭的效力

地点的法律意义:a履行费用的分配,原则上是债务人承担b风险的转移c违约与否的判断标准d诉讼管辖的准据(当事人没有通过协议约定地域管辖,则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地点有约定的依约而行,没有的依习惯而定,或是由合同的性质和类型决定 履行的方式 有约的依约而行,没有的或是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行的话就先以习惯确定再者就是直接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履行的费用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无法补充的,可以根据合同解释和合同漏洞补充的原则和步骤确定。补充合同漏洞时,先以习惯确定,没有的则依照法律确定。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是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权,永久或是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包含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作用在于阻止相对人的权利发生效力。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体现。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应该同时履行债务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成立要件:1当事人双方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同时履行的债务(在履行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2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请求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则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和效力 当事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其效力是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是正当行使权利,不是违约。 一方当事人如预使对方陷于履行延迟,须先履行乙方债务,以消灭对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在有履约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的履约要求。 成立要件:1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2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因为后履行一方是享有期限利益的)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及效力

后一方是享有的顺序利益,即不履行债务或是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而且无需以明示方式行使,沉默即为有效。 该权利在行使的时候具有一定的限

制:a拒绝的内容上应该具有对价性,即只能拒绝先履行一方提出的履约请求;

权利的行使超出范围的额,后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b先履行的一方履约之后,后一方不得再延迟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效力是拒绝对方的履约请求。

不安抗辩权

是指合同中的先给付义务人在对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乙方给付的权利。 成立要件:1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构成对待给付关系,且存在先后履行的顺序)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况或说是原因;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的一方只有在拥有切实的证据时

合同的保全

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而赋予债权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从而保证债权的实现的法律制度。 意义:1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保障一般债权的实现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民法设计了两种制度,一是:积极保障,即设定多种担保形式,债权人可以行使其担保权,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二是:强制执行和损

害赔偿制度。

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持债务人的财产;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代位权

成立要件:1债务人已履行延迟即在清偿期已经届满之前仍未履行债务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是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将有消灭或是丧失的可能) 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表现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延迟行使权利 3 债权人有保障债权的必要(代位权的基础) 4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法律保护自然人的权利,将其排除在代位权的客体之外)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养老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两大类:一是基于个人身份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带有强烈的人身性质,不得行使代位权;二是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基本生活和生存问题,不能强制执行的债权,不能作为代位权的客体。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一是符合行使程序上的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二是符合行使范围上的要求(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其中,债权人请求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也不能超过次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

1 代位权诉讼的主体即是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而以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的抗辩权(即债务人没有对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权,次

债务人有权继续行使) 3费用的负担 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债务人处分权的限制:债务人在获知债权人代位行使其债权之后,就不得再对该权利为处分行为。但是对于超出的部分还是有权利处分的。

2 时效的中断 两种效果:一是是债权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二是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3 债权人代位权形式效果的归属 归属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

债权人撤销权

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保护交易的安全。

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a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b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直接指向财产,其中拒绝增加其财产的不在此范围之内)c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一类是减少积极财产的行为;二是增加消极财产的行为

2主观要件 要撤销有偿行为,就有必要充分考虑第三人的利益

A债务人的恶意:只要债务人对其行为可能影响其履行资力并害及债权人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识,即构成恶意 B第三人的恶意 一是受益人自债务人处取得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只有在受让前为恶意的,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二是转得人的恶意即知道其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主体是债权人,客体是指债务人实施的以财产为标的的法律行为,行使的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行使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费用的负担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承担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使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如当事人已为一定给付,则债权人可以要求相应的财产返还或是相应的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同的变更

广义的变更是指合同的主体的变更及合同的转让;狭义的变更是指内容发生改变。

合同变更的情形: 1.当事人协商变更 2.享有形成权(一经行使即可使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改变)的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 3.情势变更

合同变更的条件 1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须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3合同变更的内容明确 合同变更的效力

是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主要的表现是:1合同标的物的变更2合同履行方式、时间、期限的变更3合同价款的变更4合同性质的变更5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变更6合同担保的变更7其他内容的变更

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仅对将来发生效力。变更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尤其是增加其负担的,应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否则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合同的转让

即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即合同的主体发生转变 转让基于以下的原因产生:

1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或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2法律的直接规定(一般是指特殊情形,其发生的条件和效力具有强制性) 债权让与

保持债权同一性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此为必要条件),将债权人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被转让的债权的条件

1有效性(是指债权真实存在且未消灭,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一定可以实现,债权人不负有债权能够实现的担保责任) 2可让与性

不可转让的债权 主要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的债权(转让之后,将会使合同内容发生变更,使合同内容前后失去联系性和同一性,违反当初订立合同的目的,例如一些以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债务人只愿对债权人承担给付义务)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初或是订立之后做出禁止债权让与的特别约定,包括禁止受让的第三人的范围,特指或是泛指;约定不得让与债权的具体内容或是期限。只要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即可)

3法律规定的不可转让的债权(多是基于社会政策以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客观要求)

4因法院或是仲裁机构裁判不可转让的债权(为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裁判而冻结或是扣押,具有强制性) 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A法律地位的取代(就让与的部分丧失债权)B从权利的转让(但当从权利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时,即使债权人转让了债权,依旧是不成立的)C债权人应对债权瑕疵负担保义务(有瑕疵的,对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D让与人应将有关债权的全部文件交与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必要的一切情况E让与人占有 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转交给受让人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

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该债权让与合同不具有公示性,债务人可依其余原债权人的合约履行债务。债权人只有将债权让与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才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发生效力。债权让与的通知是意思表示,须以明示的形式通知(直接或是公告的形式)

让与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让与的效力:全部转让时,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部分转让时,就转让的部分不再负履行义务

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让与效力:就转让的债权对受让人负履行义务,其次,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抵消权。 债务承担

又称债务转移,是指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将债务全部或是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

义务的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但如果是债权人直接和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一般不必经债务人同意即可成立免责债务承担,但应当通知债务人,,特殊的,如果牵连到债务人的利益,则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原债务人对承担人的偿还能力不负担保责任。 新债务人可以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有担保人,则债务转让的时候应当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否则不再负担保义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

又称是债务加入、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使得债权的实现得到强化。当事人将债务性质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移

是指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将权利、义务全部或是部分的转移给第三人 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叫做意定概括转移 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叫做法定概括转移 概括转移的表现形式

1合同承受 一般基于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必须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

2当事人的合并与分立 此时发生的是主体的变更,属于法定转移,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必要。除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约定的,由分立的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即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1因合同目的消灭而终止 分为目的实现和目的不能达到(客观上不能实现,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3基于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发生而终止

4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导致的终止(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1合同关系消灭 2返还负债字据 3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和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违反合同一方对受损害方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当事人仍负有后合同义务(即关系消灭之后,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 清偿

是指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债权的实现

在单务合同中,债务清偿即产生合同关系终止的效果;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合同双方的债务均得以清偿才发生终止的效果。 清偿抵充

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同种类的数宗债务,但没有能力清偿所有债务时,决定其履行行为抵充其中某宗或是某几宗债务的原则。

构成要件:1必须是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若仅是一宗债务,则不发生完全的债务清偿,只是部分清偿而不是清偿抵充 2数宗债务的种类必须相同 3必须是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但能够清偿其中至少一宗债务

清偿抵充的方法: 约定抵充、债务人指定抵充、法定抵充 详细见236 代物清偿

是指以其他种类的给付代替合同中原定种类的给付

构成要件: 1合同的原债务存在 2债务人以新的不同种类的给付代替合同约定的给付 3当事人必须就代物清偿达成合意 4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且债权人现实的受领给付 解除

是指合同在履行完毕之前,当具有解除条件的时候,因一方或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或是向将来消灭的现象。

特点: 1以尚未履行完毕的有效合同为标的(即解除的对象必须是有效合同)2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时候,不需要特定的解除条件;只有在当事人以行使解除权的方式解除合同时,才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 3原则上必须具有解除行为才能发生 4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自始或是向将来消灭(已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的类型

1协议解除(达成合意,合同行为)与单方解除(具备解除的条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或双方行使,并通知对方) 2约定解除(实现设定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和法定解除(一方违约,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双方均享有) 双方不得以约定排除法定解除权 3一般法定解除与特别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

1协议解除的条件(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2约定解除的条件(完全由当事人约定) 3法定解除的条件 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不能(没有能力或是标的为法律所禁止);拒绝履行(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有能力却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债务);延迟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是一方延迟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瑕疵给付较为严重的无须催告,可直接解除;部分履行的债权人应当维持履行效果,并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如果合同标的的各个部分相互依存、不可分割,部分履行构成了根本违约,则债权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 特别法定解除条件:一是违约解除权,二是任意解除权合同解除的程序

模式:1自动解除2当事人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解除合同3法院裁判 A当事人以意思表示解除合同

单方解除不以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解除权人在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内将解除的意思通知合同相对人 行使解除权的时候应该遵循的规则:

1通知相对人2解除权人应该在排除期间内通知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当事人应按照其规定办理4对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是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B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的溯及力2不再另行尚未履行的债务3恢复原状4返还不当得利5损害赔偿(见248)

抵消

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或是多个债的关系,且互负债务,各以其债券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的额度内相互消灭的制度。 具有的制度功能:1简化履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2担保债权的功能 法定抵消

构成要件:1当事人双方互负合法有效的债务2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届清偿期之前,就允许该债权作为主动债权与对方的债权进行抵消,即意味着债权人强迫债务人牺牲期限利益,提前清偿债务)4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并非不得抵消的债务 法定抵消的方法:抵消当然主义;抵消意思主义

抵消的效力: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不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合意抵消:即协商一致将互负的债务抵消,实质上是双方约定成立的以抵消债务为内容的合同

遵循的原则:1互负合法有效的债务2标的物不论种类品质是否相同,都可以随意抵消3无论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已届履行期限4法定抵消中对抵消意思表示不得负条件或期限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规定以协商排除其适用。 提存

清偿提存:消灭债务、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担保提存是一种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手段

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延迟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规则的适用

1提存的主体:提存人、提存部门、提存受领人或是有代偿权的第三人;要求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提存的意思表示真实 2提存的标的物:与合约中约定的标的物相符,且适合保存 3提存的程序:向提存部门提交提存申请书;材料符合条件的,提存部门予以受理;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 提存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得到清偿;提存部门对提存标的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提存之后,债权人对此享有所有权,可随时提取;债权人有支付提存费用的义务

免除

是指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为目的而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是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特征:1单方面法律行为2无因行为3无偿行为4处分行为5不要式行为 条件:债权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须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效力:一经生效,即不得撤销。绝对消灭的效果。免除可以附条件或期限。可以是到期债务或是未到期债务或是从债务都会归于消灭。如果债权人仅免除担保人的担保债务,主债务不消灭,若是免除主债务,则担保债务也随之消灭。 混同

是指债权与债务归于同一人而使得权利义务终止。

适用情形:1合同当事人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使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2不得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效力:绝对消灭、主债权。从债权。 例外的情况:1债权与保证债务混同时,保证债务消灭而主动债权债务仍然存在2票据权利和保证付款的义务并不因

混同而消灭。

违约行为

是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履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

关于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点:1主体一般是债务人2违反的一般是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包括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3违约行为是合同项下的债务不履行4是对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客观判断5违约即违法(违反了“合同严守”的合同法精神)

分类: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债权人迟延)

预期违约:合同生效后、履行期限到来前,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或是预见另一方将不履行

特征:履行期前违约、是一种可能性或是危险;而实际违约则是现实的违反合同义务。 救济不同:履行期未到,可以给对方补救的机会,仍不履行的,则转化为实际违约,直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明示预期违约:无正当理由,但却明确的表示不履行合同

构成要件: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在履行期届至之前提出、明确的表示不履行、必须是重大的不履行即合同的主要义务、提出不履行必须没有法定的理由。 此时的债权人享有的选择权:1接受预期违约,立即请求损害赔偿;2不接受预期违约,等待实际违约后在请求损害赔偿 默示预期违约

构成要件:1在期限到来之前预见不履行或是不能履行2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3被要求担保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担保

救济方式:1终止自己的履行及履行准备活动2请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3若是预期违约方不提供担保,则可用预期违约规则予以补救

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不同:1适用范围2构成要件3救济方式 272页

实际违约

履行不能:没有履行的能力或是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分类:1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2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3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4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5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法律后果:可归责于债务人之履行不能(全部不能时,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是部分不能时,对能履行的部分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是解除合同);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则债务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拒绝履行

构成要件:1有效的合同债务2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且在履行期届至之后表示3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4无任何正当理由5表示拒绝的是全部义务 法律后果: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其承担强制执行、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责任或可以解除合同。 不完全履行

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瑕疵给付表现形式:1质量上的不完全,在此基础之上可以要求修补或者另行给付,2数量上的不完全3履行方式的不完全4违反随附义务的不完全履行(可以要求强制执行、损害赔偿、或是违约金赔偿等)

加害给付特点:1履行行为不符合约定或是法律约定2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外的其他利益的损害3是一种踏实侵害债权人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

为。(可以要求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 迟延履行

构成要件:有效的合同债务存在;违反了履行期限的约定;在迟延的情况下,,履行是可能的;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理由。

债权人迟延

即受领迟延,未为受领或未其他给付完成提供必要的协助。

构成要件:债权人有协助、配合等义务;合同债务已届至履行期;债务人已经提供履行;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是受领不能。

法律后果:视为违约,债务人免付利息,债权人应向债务人赔偿因其迟延受领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增加的费用。

违约责任概述

违约责任的性质:1财产性(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或是给付一定的财物)2补偿性(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其特殊性质:1基于违约行为产生2具有一定程度的可约定性3具有相对性(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1产生的依据不同(后者是依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前者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责任性质不同(后者具有法定性,前者可以自行约定)3归责原则不同(前者是严格责任原则,后者是过错责任原则)4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是履行利益,后者是信赖利益)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1责任基础不同(前者是违反约定义务,后者是法定义务)2归责原则不同(前者严格原则,后者是过错原则)3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不同(前者只要是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后者则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前者的免责事由可以自行约定但是后者只能是法定的)4责任形式不同(后者主要是损害赔偿)5责任范围不同(后者不仅是财产的赔偿还有精神的赔偿)6举证责任不同(前者只要有违约事实即可,后者则必须举出相关事实)

强制履行

成立要件:1有违约行为的存在2须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3须违约方能够履行(履行不能,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强制履行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以上的三种情况不适用强制履行)

具体表现形式:1限期强制履行(提出一个新的履行期限)2修理、重做。更换(仅适用于非金钱债务)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分类:1约定和法定损害赔偿2迟延(本来给付的扩张)与填补损害赔偿(代替本来给付的损害赔偿)

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存在2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3违约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约方不存在免责事由

责任的范围:{限制包括1约定限制(通过免责条款达成)2法定限制} 1可预见性原则2过失相抵原则3减轻损失原则4损益相抵原则 损害赔偿的方法:1恢复原状主义2金钱赔偿主义

违约金及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特征: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表现为一定金额的金钱给付;约定的数额可能和实际损失不相当(必须是有违约方向法院主动提出予以增加或是减少);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构成要件:1存在有效的合同2须法律规定或是合同约定有违约金条款3有违约行为存在4适用违约金的要件须视情况而定 免责事由分为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的特征:1不能预见性2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性3具有客观性 不可抗力的范围:1自然灾害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事件

其法律效果:1使一方完全或是部分免责或是推迟合同的履行2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发生不可抗力,债务人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发生之后的通知义务

买卖合同

特征:1转移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2有偿合同3双务合同4诺成及不要式合同(但是房屋合同必须是采用书面的形式)

内容:1标的物2数量3质量4包装方式5检验标准和方法6价款7结算方式8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9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10违约责任

出卖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即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从物应当随同交付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动产须登记转移,知识产权并不会转移)3瑕疵担保义务4交付有关单证及材料5履行随附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检验与通知义务4暂时保管即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所有权一经交付即转移;风险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否则随交付而转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交付前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dw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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