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督导教育工作,促进教育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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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督导教育工作,促进教育和谐发展

作者:于春霞 孙智杰

来源:《中国校外教育·综合(上旬)》2014年第06期

教育督导工作的完善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可能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实现。国家要进步则教育必先进步。国家要和谐,则教育必先和谐。教育的和谐离不开教育督导。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教育督导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及社会的和谐,所以我们不可轻视。

教育督导工作和谐发展评估职能作为现代教育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的教育督导,在我们的日常教学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像一只无形的指挥棒,指引着教育发展的方向,我们从英法等发达国家的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可以看出“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地方议会,地方教育委员会和教育局改进工作。”在此,我们要重点强调“协助”二字。英法美等国的教育督导机制非常完善,并且历史悠久,所以他们能够把握好督导的方向与重点,真正做到“协助”。而在我国,《关于加强督导与讲话工作的意见》规定,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从这个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督导的行政职能被过分的强调,主要是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强调了办学行为的规范性,而忽视了它作为督学部门对教育办学行为在方向上的指引。在我看来,这是我国教育督导目前存在的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当前教育督导所存在的这个问题有其渊源。

第一,对比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教育体制还是相对落后,从全国范围看,教育督导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政府对教育行为进行行政监督,并且还要将这种监督行为的结果反馈到政府部门。这种做法的后果往往是规范了各地的办学行为,但也扼制了学校个体特色的发挥,并且由于过分注重行政效果而忽视了对学校办学行为方向性的指引。

第二,社会认同也对教育督导有很大的影响。有一些创新行为也得不到社会的认同,社会对办学行为的传统观念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之前,督导行为想要在教育方向的指引上有新改变难度还是很大的。

第三,督导的评估职能,有时也会约束教育督导行为指引作用的发挥。目前状况下,各实体教育单位都非常注重教育督导,但是无论督导单位还是实体学校都更加注重评估的结果,而忽视督导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所起的指引作用。

第四,我国教育督导在督学工作人员的选拔方面还有一定的弊端。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并未有专门的教育督导方面的详细阐述和解释,而近几年所颁布的规定规章之类的法规也只是强调了教育督导作为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只有一部《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其发布也是上世纪90年代,距离现在也已经20年了,无法适应当前形势,更说不上对教育办学行为的指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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