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

更新时间:2023-12-03 00:4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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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92]汇管函字第169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2.09.10 【实施日期】1992.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0日 [92]汇管函字第16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业为国家多创外汇,我们修定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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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完善外汇管理制度,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批准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有关外汇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收支系指:

1.公司在境外承包、分包工程项目的外汇收支,包括承包合同项下提供设备、材料、机电产品和备品备件;

2.公司根据签订的劳务合同,在境外开展劳务合作的外汇收支;

3.公司在境内承包经批准以外币计价结算工程的外汇收支,其中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项下的工程;

4.公司在境内外与外商开展技术合作的外汇收支; 5.公司在境外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外汇收支;

6.公司在境内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项下设计、咨询、代理的外汇收支; 7.公司承包我国政府援外项目的外汇收支。

四、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所得可自由兑换外汇,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留在境外使用外,必须汇回境内。

五、外汇管理机关可根据公司的申请,批准其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往来帐户,并发给现汇帐户使用证。现汇往来帐户只限用于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外汇收支。

六、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带动国内设备、材料出口收汇,可保留现汇,进入现汇往来帐户。

七、公司按协议或合同分给国内没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分包单位的外汇,经外汇管理机关审核,可从其留成外汇中拨付。 2 / 3

八、公司自经批准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业务的下一个财政年度起5年

内,该类业务的外汇收入不上缴国家,全额现汇留给公司;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外汇净收入的20%结汇上缴国家,80%现汇留成给公司,并开立现汇留成帐户。 九、现汇留成的使用范围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并可参加调剂。

十、公司可设立库存外币现钞备用金,由外汇管理机关核定限额,用于业务所需的零星开支;公司应制定库存外币现钞备用金管理办法,报外汇管理机关审核后执行。 十一、公司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并自行核销。外汇管理机关定期对公司出国人员用汇进行检查。

十二、公司遇特殊情况需在签订合同之前汇出外汇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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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d5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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