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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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履责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工商行政管理所正、副所长。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四条 违规决策或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应当由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超越自身权限擅

自决策的;

(二)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社会涉及面广、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组织论证、未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干部职工意见,引发群体事件或导致群体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随意动用专项资金或处臵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工作失职,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相关应急预案,或者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现重大公共安全隐患而不依法采取措施,导致重大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履行职能过程中瞒报、谎报、虚报、迟报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和其它重要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臵或迅速组织救援的; (四)市局、县(区、分)局、工商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连续两年未达标,以及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纠风工作考核和行风评议连续两年未达标的;

(五)系统内部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发生重要信访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接访、劝返,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臵,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没有正确预见工作中存在的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致使本单位、部门或所属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其它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队伍管理不力,处臵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所属工作人员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予以袒护、包庇、纵容的;

(二)所属工作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不履行保密职责,不执行保密制度规定或者因保密

工作不落实,造成失密、泄密的;

(四)不落实政务公开、局务公开、所务公开制度,或者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侵害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因队伍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和所属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法设定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决定等行政行为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变更或撤销,造成国家赔偿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等法规,利用职权为本单位、部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私设“小金库”,截留、滞留、挪用、私分专项预算资金、罚没财物和登记规费的;

(五)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增加管理服务对象负担的;

(六)年检验照中违反“七个严禁”规定、会费收取中违反“七个不准”要求的;

(七)为自己或他人打招呼说情,干扰正常实施行政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因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不良社

会影响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不作为或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受到损失,或致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致使本单位、部门形象受到严重影响的;

(二)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党组的决定、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上级党组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及《民心网》案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严重影响本单位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其它情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条 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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