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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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使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合法、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遵循新法优先、特别法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类型,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相当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相当。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处罚种

类和幅度。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情形或依法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登记),逾期不改正或办理(登记)的,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或其它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登记),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原则上应给予30日期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分管局长批准。

第八条 对下列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行为,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无照经营无重大危害行业,能够引导办照; (二)擅自改变经营场所;

(三)营业执照过期不超过1个月;

(四)企业使用的名称(包括印章、牌匾)不规范,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但未产生实质变化,对他人企业名称和商标不构成侵权;

(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自身使用注册商标不规范; (六)未将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

前款第(一)项所称“无重大危害行业”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且经营行为不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业。

第九条 本《办法》附件《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

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将违反《公司法》等26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分为严重、一般、轻微三个级别,要求我市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的应当考量情形,以及各级别所列违法情节档次,实施裁量权。 第十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考量情形之一,且违法情节符合《裁量标准》轻微级别内档次所列情节,应在轻微级别的档次选择处罚幅度: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六)行为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经营的商品是违法商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七)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考量情形之一,且违法情节符合《裁量标准》严重级别所列情况,应在严重级别的档次选择处罚幅度: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三)销毁或篡改证据材料;

(四)利用自然灾害、流行性疫病等突发性事件牟取非法利益;

(五)危害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和利益、破坏环境资源的;

(六)有悖于政府的阶段性工作重点;

(七)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八)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的;

(九)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十)违法情节恶劣,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十一)达到追诉标准但司法机关不予立案,退回工商部门处理的案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没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考量情形的,应在《裁量标准》一般级别的档次选择处罚幅度。

违法行为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轻微级别考量情形,但不符合轻微级别内具体档次所列违法情节的,应在《裁量标准》一般级别的档次,选择处罚幅度。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裁量标准》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原则上应选择严重级别处罚,如果选择轻微级别处罚的,应在《案件终结报告》予以说明,并就此提起有关事项审批,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才能选择轻微级别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认为《裁量标准》所列级别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不妥当,需要跨级别或在级别以外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免于、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行政处罚的,应在《案件终结报告》予以说明,并就此提起有关事项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才能选择跨级别或在级别以外的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主管局长审批有前款所列情形,需要从对应处罚级别升降一级进行处罚的案件;局长审批需要从对应级别升降两级进行处罚的案件。

分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在《裁量标准》所列级别之外实施处罚(包括免于处罚)或罚没金额30万元以上的,以及分局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案件。市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全系统罚没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重大案件。

在同一级别内降档减轻或升档加重处罚的,可以由办案部门在《案件终结报告》及《处罚建议审批表》中列明原因后自行决定,不需要提起有关事项审批。

在执法软件系统中,自动对所有不按对应级别和档次处罚的案件进行标记。

第十五条 适用《裁量标准》以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或机构自由裁量行使

不当,应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予以纠正。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c0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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