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更新时间:2023-11-08 18:2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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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已发布实施,是今后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批验收、日常检查、安全评估的依据。

业务大厅、开放式办公区、走廊处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或玻璃门等其他材质门加装卷帘门,门体上应加装防盗锁。防盗安全门及卷帘门门体强度应不低于GB17565-2007规定的乙级,防盗锁应符合GA/T73-2015中B级的要求。建议尽量减少出入口数量,仅保留必要的进出口、安全出口,其他进行封堵(如走廊一侧通向行外区域的两个出入口、电子回单柜旁出入口)。

一、 玻璃幕墙贴防爆膜或做防盗网应符合GA38-2015要求。

二、 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如有窗户应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或在窗户玻璃内侧粘贴增强防爆膜(已安装防弹玻璃或防砸玻璃的除外)。金属防护栏及开启洞口宽度应符合GA38-2015要求。

三、 自助设备应按照《关于安装自助设备防护舱的通知》(渤银行政(保卫)〔2013〕38号)要求,根据《渤海银行自助设备防护舱安全防范建设标准(试行)》建设防护舱。

四、 现金业务区四周墙体应与建筑楼板相接,或在顶部采用钢筋网防护。所用钢筋应符合GA38-2015要求,与四周墙体可靠连接,确保现金业务区相对封闭。

五、 现金业务区与外界相邻的墙体(指与现金业务区以外的区域相邻的墙体,即现金业务区除现金柜台以外的其他几面墙体)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墙体厚度应不小于160mm;如为非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应采取GA38-2015规定措施加强防护。

六、 现金业务区墙体上如设置通风口,通风口尺寸、间距、防护等应符合GA38-2015要求。

七、 现金柜台主体、透明防护板、收银槽的结构、强度、安装均应符合GA38-2015要求。

八、 现金业务区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以下简称联动门),联动门应符合GA576的有关要求;联动门电控装置发生故障时,应能手动开启。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有双开应急开启和双开强制复位功能;联动门两道门之间的纵深应不小于1m。

九、 联动门宜与柜台客户侧挡板外沿平齐,便于从柜台观察门外情况,对准备进入现金业务区的人员进行身份核实。

十、 加钞间、日金库、监控机房、网络机房墙体宜按照现金业务区标准建设,并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门体强度应不低于GB17565-2007固定的乙级,防盗锁应符合GA/T73-2015中B级的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bu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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