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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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闽林综〔2010〕85号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关于印发《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及

《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财政局、人保财险公司,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武夷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森林综合保险工作,规范森林综合保险理赔工作,我们联合制定了《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和《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森林综合保险责任范围

森林综合保险的责任范围为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包

括松材线虫病),以及暴雨、暴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凇、干旱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林木受害损失,人保财险公司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负责赔偿。对于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人保财险分支机构应及时做好理赔工作。部分县人保财险支公司与县林业局签定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综合保险协议中约定的松材线虫病免责条款废止,人保财险公司应根据有权鉴定机构2010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受害面积进行赔付。

二、调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保费补贴比例,做好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承担保费缴纳工作

按照财政部新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标准,对生态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提高到50%,地方财政补贴40%(其中: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15%),林权所有者承担10%(即每亩0.1元)。林权所有者承担的保费从下拨的2010年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中缴纳;县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从中央下达给我省的育林基金减收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统一支付。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武夷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做好所管辖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承担保费的缴纳工作。对已签订合同并按原标准缴纳保费超出现标准部分,人保财险公司应及时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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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推进商品林综合险工作

各地人保财险公司,林业、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加大推进商品林综合险的力度。人保财险公司分支机构要加大对森林综合险的推介力度,主动联系林场、林业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组织及种植大户等林业生产经营者参加森林综合保险,创新完善参保投保机制;林业、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人保财险公司开展业务,提高商品林承保面积,确保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落到实处。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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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和赔付工作,根据《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森林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闽林综〔2010〕13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境内参加森林保险的林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而进行的理赔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保险责任包括: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包括松材线虫病),以及暴雨、暴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凇、干旱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四条 森林综合保险理赔工作基本原则为: (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维护保险合同约定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便于操作、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五条 人保财险公司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做好调查询问和笔录,确定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受灾情况等。对于林木损失确定清晰的,人保财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15日内(桉树5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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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可设定15天观察期,观察期后7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

第六条 人保财险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林业部门申请派出现场勘验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林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对林业部门派出的现场勘验技术人员,人保财险公司应承担差旅费、外业补贴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森林保险灾害查勘定损的依据是《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第八条 森林火灾查勘定损应采用地形图勾绘或者实测方法来确定受害面积。

对受害面积在15亩以下(含15亩)的森林火灾,县人保财险支公司可委托县级林业部门进行受害面积的认定,并直接采用林业部门认定的数据进行理赔;受害面积在15亩以上的森林火灾,由县人保财险支公司牵头进行现场勘验,确定受害面积;森林火灾查勘定损期间,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已侦破该起火灾案件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采用森林公安机关认定的受害面积进行理赔。

第九条 森林火灾以外的其他林木灾害现场查勘方法分为区域查勘和地块小班查勘两种。区域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相对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地块小班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不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具体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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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保险森林灾害发生的区域范围,包括受灾对象、受灾地块小班、受灾面积。

2.在确定的受灾区域或地块小班内,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不同林分、树龄以及专业要求,抽取有代表性的地段,采用标准地、样园或样带等调查方法,推算损失程度。

3.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对应赔付比例,确定损失率,计算灾害损失赔付额。

第十条 现场勘验后,人保财险公司应组织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勘验技术人员对查勘定损最终结果进行三方确认。如有争议,由人保财险公司组织具有林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技术法定资格的3位以上(单数)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如仍有争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现场查勘无效的,人保财险公司应当重新组织查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查勘结论无效:

(一)现场查勘人员是被保险人近亲属,或和被保险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勘,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到达现场的; (三)现场查勘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含其它利益)和弄虚作假的;

(四)其它违反查勘有关规定,可能影响现场查勘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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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程》核定的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结果,作为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理赔的依据。

第十三条 受害森林面积确认后,当损失率未达到100%时,赔款=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害面积。

当灾害损失率达到100%时,人保财险公司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赔偿处理。

(一)受害面积≤100亩,免赔10%。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90% (二)受害面积>100亩,免赔10亩。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10亩)

(三)受灾户超过一户的,各户赔款按各户受害面积占总受害面积的比例计算。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需要提交如下索赔资料:被保险人索赔申请、身份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林木权属证明、银行帐户。

对于被保险人无法前往申请理赔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进行理赔服务,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但赔偿协议书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署。

第十五条 森林保险实行限时赔付制度。各地人保财险县级分支机构在完成查勘定损,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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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公示后无疑义的,保险人在十日内将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如未能在灾害发生后60日内达成赔偿协议的,按双方可确定的面积先行赔付。如发现被保险人骗赔行为,保险公司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福建省林业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颁布起试行。《福建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印发2009年福建省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林综〔2009〕59号)和《福建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森林火灾保险工作的补充意见》(闽林综〔2009〕141号)有关理赔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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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灾害原因 森林火灾 损失标准(或损失状态) 因森林火灾或扑救森林火灾造成保险林木受害,其损失率按100%计算。 (1)林业有害生物导致保险林木灾害,林分受灾达到中度、重度(含重度)以上,其损失率分别按5%、10%计算,林木林业有害生物 受害后必须清理的,其损失率按100%计算;(2)发生如松材线虫、松褐天牛等检疫性灾害,必须全林清理的,其损失率按100%计算。 暴雨、暴风、洪水、(1)幼龄林和中龄林树干主稍折断,近成过熟林主干从地滑坡、泥石流、冰面至2/3高处劈裂或折断;(2)树木被淹死、流失、掩埋;雹、台风 (3)树木翻兜倒伏或倾斜30度以上无法正常生长。 (1)幼龄林和中龄林树干主稍被冻死或受冻影响生长发育;霜冻、暴雪、雨凇 (2)幼龄林和中龄林主干主稍折断,近成过熟林主干从地面至2/3高处霹裂折断;(3)树木翻兜倒伏或倾斜30度以上无法正常生长。 干旱 树稍干枯、不能萌发致使受害林木干旱死亡。 每亩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 龄组按一般用材林(中径材)划分,其中桉树按短轮伐期用材林划分龄级龄组。损失率=每亩实际受损株数/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定的相应株数*100%,或者损失率=每亩受损蓄积/每亩蓄积*100%(适用于近成过熟林)。在损失率未达到100%时,不扣除免赔面积。 理赔计算公式 备 注 森林火灾保险赔偿计算面积按受害面积计算。 若灾害程度逐步加重,人保财险公司按最终损失程度高者赔偿,每亩赔偿金额以500元为限;在损失率未达到100%时,不扣除免赔面积。 查勘标准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09)、《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发[2008]37号)、《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造发[2000]497号);《福建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定》(2006年5月)。

主题词:林业 保险 标准 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0年8月6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bp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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