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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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第一节 国际船舶代理的种类及业务范围

一、国际船舶代理人的分类

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船舶在世界各个港口之间进行营运的过程中,当它停靠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港口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将无法亲自照管与船舶有关的营运业务。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可以有两种:第一,是在有关港口设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分支机构,第二,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委托在有关港口的专门从事代办船舶营运业务和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办船舶在港口的有关业务,即委托船舶代理人代办这些业务。在目前的航运实践中,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由于其财力或精力所限,而无法为自己所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可能停靠的港口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又由于各国航运政策的不同,使得委托船舶代理人代办有关业务的方法成为普遍被采用的比较经济和有效的方法。

设立在世界海运港口的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他们对本港的情况、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习惯等都非常熟悉,并在从事船舶代理业务的实践中积累有丰富的经验。因此,他们经常能比船长更有效地安排和处理船舶在港口的各项业务,更经济地为船舶提供各项服务,从而加快船舶周转、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船舶的经营效益。目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大多都对自己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抵达的港口采用委托代理人代办船舶在港口各项业务的办法来照管自己的船舶。世界上的各个海运港口也都普遍开设有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而且在一个港口又通常开设有多家船舶代理机构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工作。

船舶代理属于服务性行业。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可以接受与船舶营运有关的任何人的委托,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接受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委托,代办班轮船舶的营运业务和不定期船的营运业务,也可以接受租船人的委托,代办其所委托的有关业务。

由于船舶的营运方式不同,而且在不同营运方式下的营运业务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又各不相同,各个当事人所委托代办的业务也有所不同。因此,根据委托人和代理业务范围不同,船舶代理人可分为班轮运输代理人和不定期船运输代理人两大类。

(一)班轮运输船舶代理人 1.班轮运输船舶总代理人

在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在从事班轮运输的船舶停靠的港口委托总代理人。该总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通常由班轮代理合同的条款予以确定。代理人通常应为班轮制作船期广告,为班轮公司开展揽货工作,办理订舱、收取运费工作,为班轮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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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制作运输单据、代签提单,管理船务和集装箱工作,代理班轮公司就有关费率及班轮公司营运业务等事宜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班轮公会进行合作。总之,凡班轮公司自行办理的业务都可通过授权,由总代理人代办。 2.订舱代理人

班轮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班轮运输船舶能在载重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做到满舱满载,除了在班轮船舶挂靠的港口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总代理人外还会委托订舱代理人以便广泛的争取货源。

订舱代理人通常与货主和货运代理人有着广泛和良好的业务联系,因而能为班轮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效益,同时能为班轮公司建立起兴套有效的货运程序。 (二)不定期船运输代理人 1.船东代理人

船东代理人受船东的委托,为船东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诸如办理清关、安排拖轮、引航员及装卸货物等业务。此时,租约中通常规定船东有权在装卸货港口指派代理人。

2.船舶经营人代理人

作为期租承租人的船舶经营人,根据航次租约的规定,有权在装卸货港口指派代理人,该代理人受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为船舶经营人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

3.承租人提名代理人

根据航次租约的规定,承租人有权提名代理人,而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必须委托由承租人所指定的代理人作为自己所属船舶在港口的代理人,并支付代理费及港口的各种费用。此时,代理人除了要保护委托方(船东或船舶经营人)的利益外,还要对承租人负责。

4.保护代理人

在港口的代理人是由承租人提名的情况下,船东或船舶经营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委托了由承租人提名的代理人作为在港船舶的代理人以外,再另外委托一个代理人来监督承租人提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该代理人即为保护代理人,或称为监护代理人。同样,当根据租约的规定,代理人由船东或船舶经营人指派时,承租人就可能在装卸港口指派自己的代理人,以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5.船务管理代理人

船务管理代理人为船舶代办诸如补充燃物料、修船、船员服务等业务,而这些代理业务是与船舶装卸货无关的,当船舶经营人为船舶指派了港口代理人后,船东为了办理那些与装卸货无关而仅仅与船务有关的业务时,若船舶经营人代理人没有得到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则就不会为船东代办有关船务管理业务,此时,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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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委托一个船务管理代理人来代办自己的有关业务。 6.不定期船总代理人

总代理人是特别代理人的对称,其代理权范围包括代理事项的全部。不定期船总代理人的业务很广,如代表不定期船船东来安排货源、支付费用、选择、指派再代理人并向再代理人发出有关指示等。当然,承租人有时也会指派总代理人,或在租约中规定由租家指派代理人或提名代理人时,则承租人就有权在一定地理区域选定总代理人,当承租人指派甲代理人,而船舶不停靠甲地时,则可由甲代理人为其委托人选择、指派再代理人,并由再代理人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是建立在对代理人的知识、技术、才能和信誉等信任的基础之上的,而船东或承租人选用总代理人的最大优点在于,委托方和代理人之间有信任感、业务上具有连续性,一旦委托则船舶在所有港口的代理业务都由总代理人办理或由其选择、指派的再代理人即分代理来完成。 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范围

(一)客货运组织

客货运组织包括:代为揽货、洽订舱位;办理海上联运货物的中转业务;签发提单;代售客票、办理旅客上下船舶手续等。

(二)货物装卸

货物装卸包括:联系安排装卸;办理申请理货及货物监装、监卸、衡量、检验;办理申请验舱、熏舱、扫舱;洽办货物理赔等。

(三)集装箱管理

集装箱管理包括:办理集装箱的进出口申报及报关手续,联系安排集装箱的装卸、堆存、清洗、熏蒸、检疫、修理、检验;办理集装箱的就交装,签发集装箱交接单证等。

(四)船舶、船员服务

船舶船员服务包括: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的手续,申请引航及安排泊位;洽购油料,淡水,垫料,伙食;洽办船舶修理、检验、烤漆等;办理船员登岸及遣返手续等。

(五)其他

其他方面包括:洽办海事处理、联系海上援助;代办租船及船舶买卖等。

第二节 国际船舶代理关系与备用金制度

一、国际船舶代理关系

1.长期代理关系和代理协议格式

对班轮(包括集装箱班轮、客班轮、杂货班轮等)和相对长期往来于某航线上的定期定班船舶,委托方一般都希望建立长期代理业务关系,这种长期代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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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关系往往是通过签订代理协议来建立。外代系统的长期代理协议都由总公司出面签订,分公司不能直接对外签订长期代理协议。签订长期代理协议一般需要建立长期往来帐户,委托方预付一笔双方商定数额的港口使费备用金后,代理定期与委托方对帐,备用金数额不足时,由委托方追加汇付。有的则采取不动备用金,委托方见到航次结帐单并加以审核后,将单船航次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商定期限内汇付给代理的办法。也有的委托方要求采取单船单航次结算的办法。 国际上较大规模的船东经营定期班轮航线(特别是集装箱班轮航线),一般逐步趋向于在主要挂靠港口成立专门的自营代理公司来负责港口的船舶代理业务,进行揽货、船舶代理现场操作、集装箱管理和港口使费结算等工作。这类代理公司往往使用船公司设计的统一电脑软件系统(包括操作、箱管和财务软件)。在管理模式上分两种形式,即成本中心方式和利润中心方式。成本中心方式实行预算制,利润中心方式则实行与普通代理公司一样的代理协议制,代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向母公司上缴利润(可根据船东经营状况和代理公司盈利情况定期调整代理费率)。这类大公司在新设航线时,常常会在开始阶段使用公共代理,通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如有足够货量并证明能够在当地长期发展,则会开始考虑成立自己的代理。为这样的船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的代理公司,按照西方国家的标准,一般不得为该船公司在同一航线上经营的竞争对手船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公平竞争原则,代理不能一仆伺候二主),船东在商定的领域范围内(TERRITORY)也不得另委托他人做船舶代理(SOLE AGENT)或不打招呼开展营销活动(争客户)。船东如要求代理开发使用供该船东专用的电脑软件,往往需要提供或承担代理公司为此投入的软件开发费用。在代理协议终止时,还往往要给予代理公司相应补偿(人员遣散、专用投资设备的处理等)。

长期代理是船公司根据船舶营运的需要,在经常有船舶前往靠泊的港口为自己选择适当的代理人,通过一次性长期有效的委托方法,使到港的属于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的全部船舶的代理关系形成。

长期代理情况下,船公司不需要按船逐次的委托代理。长期代理关系一经建立,只要没有发生所规定的可成为终止长期代理关系的事项,代理关系就可以一直继续保持下去。

在班轮运输的固定航线上,一般均有船公司的长期代理人负责安排货运工作。

2.航次代理关系

航次代理是指对不经常来港的船舶,在船舶每次来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办理委托,并由代理人逐船逐航次接受这种委托所建立的代理关系。凡与代理人无长期代理关系的船公司派船来港装卸货物或因船员急病就医、船舶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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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添加燃料、临时修理等原因专程来港的外国籍船舶,均需逐航次办理委托,建立航次代理关系。船舶在港作业或所办事务结束离港后,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船公司按航次向代理人委托航次代理时,须在船舶抵港前若干天(一般为10天),以书面形式向船舶到达港的船舶代理人提出委托,并在船舶抵港若干天前将船舶规范、有关的运输合同和货运单证寄交所委托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到书面委托,查明船舶国籍,明确船舶来港的任务,审核船舶规范、运输合同或贸易合同、货主单证等是否齐全,明确费用的分担和费用的结算对象,如果认为没有什么问题,经索汇备用金,航次代理关系即告建立。

通常需要委托航次代理的船舶有:承运以FOB条件出口和以 CIF或 CFR条件进口的外国派船;承运以FOB条件进口和以 CIF或 CFR条件出口的本国承租人租用的航次租船;船船买卖后,来港办理交接手续的船舶;定期船舶中,办理交船或还船手续的船舶;旅游船、训练船、科学考察船;专程来港修理避难、就医及添加燃料、物料、淡水、伙食等项事宜的船舶。 3.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

委托方一般是指提出委托并负责结算船舶港口费用的一方;除此之外,对于同一艘船舶要求代办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人均称为第二委托方。在一般情况下,船舶代理的委托方是船方,第二委托方可以是船方、承租人、货主或其他的有关方。一艘船舶的代理只有一个委托方,但同时可以有一个或几个第二委托方。委托方和第二委托方的确定,不仅要看由谁委托代理、港口费用由谁负担,而且还要看由谁负责结算。例如,有的航次租船合同规定,船舶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费用也由承租人结算,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就是委托方。如果同时船舶所有人也要求代理人为其办理业务,则船舶所有人就是第二委托方。又如,租船合同规定船舶代理由承租人委托,而费用则向船舶所有人结算,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是委托方;如果承租人也明确代理人也为其办理有关业务,则承租人是第二委托方。 代理人与委托方以外的有关方建立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时,也必须由委托人提出书面委托。提出委托要求的第二委托方在提出委托要求时,也必须提供与委托办理事项有关的运输合同和其他货运资料,并汇寄备用金。

存在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的代理关系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由组传人向港口船舶代理发出委托合同并结算港口使费,而船东为了办理诸如船员调换 遣返、加油、加水、物料供应、修船、船长借支等船舶管理业务而委托代理,从而建立了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

2.由船东向港口船舶代理发出委托合同并负责结算港口使费,而租船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委托处理,建立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要求代理如实反映港口情况,并办理疏港业务,加快装卸速度,尽量缩短船舶在港时间,以节约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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